1、1附件 1:宁夏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宁夏大学国家奖学金的评 定工作,根据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790 号) 和关于印发 的通知(宁财教发2007719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宁夏大学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第四条 宁夏大学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 质优良,
2、 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4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 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学年必须获得一等校级综合奖学金;5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 额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2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资助小 组人员中至少有两名学生代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中也需有两名学
3、生代表。第七条 评审的基本程序:1学院评审。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分配的名额,下 发通知。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宁夏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并将初 评名单在本院公示一周后,将确定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学校评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并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含各校区)范围内公示 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规定将确定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八条 按教育部批准的获奖学生名单,学校接
4、到款项后,由学生处会同计财处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九条 对国家奖学金的 评审工作,学校学生 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实行全程监督,杜 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评审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由校纪检委、监察审计处、学生 处进行调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严肃处理:1学生本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其他项目奖学金的评选资格,视情况取消今后几年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校纪处分;2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3处理。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 专用,按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各部门
5、、学院不得截留、 挤占、挪用。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4附件 2:宁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宁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 评定工作,根据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791 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宁财教发2007718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宁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 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 资设立,奖励
6、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第四条 宁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 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必须获得三等(含三等)以上校级综合奖学金;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6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7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5第五条 宁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 一次, 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
7、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第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资助小 组人员中至少有两名学生代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中也需有两名学生代表。第八条 评审的基本程序:1学院评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分配的名额,下发通知。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宁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并将初评名单在本院公示一周后,将确定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学校评审。学校
8、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并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含各校区)范围内公示 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规定的日期,将确定名单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条 按教育部批准的获奖学生名单,学校接到款项后,由学生处会同计财处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第十一条 对国家励志 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校学生 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实行全程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评审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由校纪检委、监察审计处、学生处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学
9、生,各部门、学院不得截留、 挤占、挪用。第五章 附 则6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7附件:宁夏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并加 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相关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成立宁夏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各学院成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第二条 宁夏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和各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在 宁夏大学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对学校、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各类校外资助等学生资助
10、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第三条 学校、学院学生 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在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下,通过履行监督职能,确保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在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下进行,杜 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保 证使真正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资助。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学校、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主体为学生代表。两级监 督委员会均设主任一名,学校的监督委员会主任由监察审计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纪检委一名副书记及学生处一名副处长担任,每个学院选派一名学生代表担任委员;学院的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一名教师代表和一名学生代表担任,原则上每个年级(或每个专业)选
11、派一名学生代表担任委员。第五条 学校、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聘任,学生委员不能连任。8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协助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完善学生资助工作监督的规章制度;2对各类学生资助工作的申请、评审、管理以及实施等进行监督;3指导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工作;4受理与学生资助工作有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做出处理,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5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对学院的各类学生资助工作的申请、评审、管理以及实施等进行监督;2受理与学
12、生资助工作有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做出处理;如处理不了,应及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3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工作指导。第八条 学校、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学校的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学院的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由各学院自行确定。第三章 委 员第九条 学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委员应热心学生资助监督工作;第十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的义务:1自觉遵守监督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2在职责范围内自觉履行监督职能;3听取、收集并及时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的权利:1对监督委员会重要工作决定或决议行使
13、表决权;2对学生资助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提出质询;3对有损学生资助工作声誉的行为提出批评;94受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对各类学生资助申请、评审与管理进行监督;5享受学校及学院赋予的相关待遇,学生委员可享受学生干部应享有的综合测评加分。第四章 工作制度第十二条 会议制度。监督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根据学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需要确定会议的次数。会议主要内容为审议监督委员会工作计划和监督工作规章制度、研究部署重要的监督工作、研究投诉和举报的处理及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通报和报告制度。将监督委员会例会做出的决议,受理投诉和举报、 处理情况和结果,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定期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第十四条 投诉和举报处理制度。监督委员会受理任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申请、评审 、管理以及实施工作的实名投诉和举报。监督委员会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度恰当、程序完备的原 则,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及时研究并妥善处理。 监督委员会调查核实投诉和举报,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宁夏大学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