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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长海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new.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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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长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海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7-29 长政办发200643 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长海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十五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长海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 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在本县

2、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项目或者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 建成后交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2)科技、教育、卫生、文体、广播电视、民政及社会事业项目。(3)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等公用事业项目。(4)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三条 县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实行代

3、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县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及项目工程有关方面进行财政管理,对代建单位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此项工作。第五条 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限额设计等各项前期工作的招标活动;办理项目的各项报批手续;组织施工阶段的 工程招标、主要材料和设备;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参与或者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负责组织项目资料的汇编整理移交、资产移交等 手续办理。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

4、工程质量或者在管理上未履行其职责,实行终身负责制,并依法进行处理。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县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第六条 代建单位必须依法执行国家对建设等方面的规定,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进行组织实施。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应当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者投资计划额作为最高的投资控制限额。若代建项目投资概算超过批准投资额 10以上,由代建单位提出报告,经监理、投资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按规定重新报告,有关单位依法进行审核,是否批准须通知代建单位。第七条 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负责对项目建设质量的全程监理。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县财政局报送项目监理月报。第八条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代

5、建项目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方面的审计监督。第九条 县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察检查。第十条 县发展改革局、国土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项目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县国土规划建设局负责会同环保、消防、项目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对项目竣工进行验收。第十二条 代建项目经县政府确定后,投资单位应将项目建议书报县发展改革局批准,由县财政局依法招标确定代建单位和监理机构。代建单位、监理机 构中标后,投资单位应分别组织签订由投资单位、中标单位和资产使用单位三方参加的代建合同、监理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的征地、

6、拆迁费用,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给资产使用单位,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按照规定拨付给代建单位。资产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应当根据投资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或者政府投资比例分期向代建单位拨付建设资金;资产使用单位按工程建设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比例的自筹资金。代建单位管理费应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拨付方式应在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和评审。在监督和评审过程中若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 为,有关行政监督部

7、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投资单位依照代建合同约定追究代建单位的违约责任,县财政局或资产使用单位可以暂停资金拨付。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约定,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 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由代建单位负责资金支付。代建单位未能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除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外,在本县五年内不再安排参加 项目代建活动。第十七条 投资单位、资产使用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代建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影响项目建设或者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长海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主题词:经济管理 建设 代建制 办法 通知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共印 80份) 长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 年 8月 1日印发 责编: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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