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法律法规适用条款及遵循情况.doc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文档编号:2686740 上传时间:2018-09-25 格式:DOC 页数:35 大小:21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法规适用条款及遵循情况.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法律法规适用条款及遵循情况.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法律法规适用条款及遵循情况.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法律法规适用条款及遵循情况.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法律法规适用条款及遵循情况.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法律法规适用条款及遵循情况第 1 页 共 33 页 编号:Q/E-SSL-4-4.3.2/4.5.2-02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名称 适用性条款摘录 对应公司活动 符合性评价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 12 月 26 日公布1989 年 12 月 26 日实施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

2、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运行和持续改进;污染预防、减少环境影响;目前没有符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 4 月 29 日公布2000 年 9 月 1 日实施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

3、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新建、扩建、改建

4、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环境保护要求。公司目前无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符合编制: 审批: 批准:日期: 日期: 日期:法律法规适用条款及遵循情况第 2 页 共 33 页 编号:Q/E-SSL-4-4.3.2/4.5.2-02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名称 适用性条款摘录 对应公司活动 符合性评价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 4 月 29 日公布2000 年 9 月 1 日实施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三十六条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

5、;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四十二条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环境保护要求。公司目前无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符合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 年 5 月 11 日公布1984 年 11 月 11 日实施1996 年 5 月 15 日修订第十四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

6、料。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向就近的航政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向水体排放

7、污染物的申报、缴纳排污费。公司目前无污染物向水体排放。符合编制: 审批: 批准:日期: 日期: 日期:法律法规适用条款及遵循情况第 3 页 共 33 页 编号:Q/E-SSL-4-4.3.2/4.5.2-02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名称 适用性条款摘录 对应公司活动 符合性评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 年 5 月 11 日公布1984 年 11 月 11 日实施1996 年 5 月 15 日修订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第三十条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第三十一条 禁止

8、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第三十二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第三十四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第三十五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申报、

9、缴纳排污费。公司目前无污染物向水体排放。符合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 年 10 月 29 日公布1997 年 3 月 1 日实施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管理。公司目前无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符合编制: 审批: 批准:日期: 日期: 日期

10、:法律法规适用条款及遵循情况第 4 页 共 33 页 编号:Q/E-SSL-4-4.3.2/4.5.2-02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名称 适用性条款摘录 对应公司活动 符合性评价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 年 10 月 29 日公布1997 年 3 月 1 日实施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

11、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管理。公司目前无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符合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 年 11 月 1 日公布1998 年 1 月 1 日实施第二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

12、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第二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生产、生活,办公节约用电管理。 符合编制: 审批: 批准:日期: 日期: 日期:法律法规适用条款及遵循情况第 5 页 共 33 页 编号:Q/E-SSL-4-4.3.2/4.5.2-02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名称 适用性条款摘录 对应公司活动 符合性评价6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1999 年 8 月 6 日公布 1999 年 8 月6 日实施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规定。公司至今未受

13、处罚。符合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年 11 月 29 日公布 1998 年 11月 29 日实施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五条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司目前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符合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 年 12 月 29 日修订2005 年 4 月 1 日实施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

14、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十八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第三十条

15、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及处置规定。公司零配件包装物、油漆及其辅料包装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符合编制: 审批: 批准:日期: 日期: 日期:法律法规适用条款及遵循情况第 6 页 共 33 页 编号:Q/E-SSL-4-4.3.2/4.5.2-02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名称 适用性条款摘录 对应公司活动 符合性评价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 年 12

16、 月 29 日修订2005 年 4 月 1 日实施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

17、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及处置规定。公司零配件包装物、油漆及其辅料包装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符合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修正)2002 年 8 月 29 日修订2002 年 10 月 1 日实施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第七条 第八条 国家厉行节

18、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生活、办公节约用水管理,生产无需用水。符合编制: 审批: 批准:日期: 日期: 日期:法律法规适用条款及遵循情况第 7 页 共 33 页 编号:Q/E-SSL-4-4.3.2/4.5.2-02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名称 适用性条款摘录 对应公司活动 符合性评价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修正)2002 年 8 月 29 日修订2002 年 10 月 1 日实施

19、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六十八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

20、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

21、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生活、办公节约用水管理,生产无需用水。符合编制: 审批: 批准:日期: 日期: 日期:法律法规适用条款及遵循情况第 8 页 共 33 页 编号:Q/E-SSL-4-4.3.2/4.5.2-02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名称 适用性条款摘录 对应公司活动 符合性评价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修正)2002 年 8 月 29 日修订2002 年 10 月 1 日实施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

22、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活、办公节约用水管理,生产无需用水。符合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 年 4 月 29 日公布1998 年 9 月 1 日实施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七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第九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

23、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消防安全管理。 符合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

24、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编制: 审批: 批准:日期: 日期: 日期:法律法规适用条款及遵循情况第 9 页 共 33 页 编号:Q/E-SSL-4-4.3.2/4.5.2-02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名称 适用性条款摘录 对应公司活动 符合性评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 年 4 月 29 日公布1998 年 9 月 1 日实施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5、(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发生火灾的

26、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消防安全管理。 符合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编制: 审批: 批准:日期: 日期: 日期:法律法规适用条款及遵循情况第 10 页 共 33 页 编号:Q/E-SSL-4-4.3.2/4.5.2-02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名称 适用性条款摘录 对应公司活动 符合性评价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 10 月 28 日

27、公布2003 年 9 月 1 日实施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

28、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定。公司目前无新建设项目。符合(一)建设项目概况;编制: 审批: 批准:日期: 日期: 日期:法律法规适用条款及遵循情况第 11 页 共 33 页 编号:Q/E-SSL-4-4.3.2/4.5.2-02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名称 适用性条款摘录 对应公司活动 符合性评价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 10 月 28 日公布2003 年 9 月 1 日实施(二)建设项目周围环

29、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30、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定。公司目前无新建设项目。符合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编制: 审批: 批准:日期: 日期: 日期:法律法规适用条款及遵循情况第 12 页 共 33 页 编号:Q/E-SSL-4-4.3.2/4.5.2-02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名称 适用性条款摘录 对应公司活动 符合性评价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 年 7 月 1 日公布1991

31、 年 7 月 1 日实施第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建设项目中大气污染防治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统筹安排。第七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对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修或者更新,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第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排污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当在改变的十五天前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属于突发性的重大改变,必须在改变后的三天

32、内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第九条 需要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第十条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治理进度。第十一条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的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经济损失和人员受害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详细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相关规定。公司目前无大气污

33、染物排放。符合编制: 审批: 批准:日期: 日期: 日期:法律法规适用条款及遵循情况第 13 页 共 33 页 编号:Q/E-SSL-4-4.3.2/4.5.2-02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名称 适用性条款摘录 对应公司活动 符合性评价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 年 3 月 20 日公布2000 年 3 月 20 日实施第四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企业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第五条

34、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 1 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第六条 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后 48 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

35、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向水排放污染物的相关规定。公司目前无水污染物排放。符合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 年 3 月 20 日公布1987 年 3 月 20 日实施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一、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设计。目前公司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符合编制: 审批: 批准:日期: 日期: 日期:

36、法律法规适用条款及遵循情况第 14 页 共 33 页 编号:Q/E-SSL-4-4.3.2/4.5.2-02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名称 适用性条款摘录 对应公司活动 符合性评价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 年 3 月 20 日公布1987 年 3 月 20 日实施三、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四、存在的问题;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总图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将污染危害最大的设施布置在远离非污染设施的地段,然后合理地确定其余设施的相应位置,尽可能避免互相影响和污染。第十八条 新建项目应有绿化设计,其绿化覆盖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种类不同而异。城市内的建设项目应按当地有关绿化规划的

37、要求执行。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因地制宜地采用行之有效的治理和综合利用技术。第二十二条 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避免或抑制污染物的无阻制排放。如:一、设置专用容器或其他设施,用以回收采样、溢流、事故、检修时排出的物料或废弃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设计。目前公司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二、设备、管道等必须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 三、粉状或散装无聊的贮存、装卸、筛分、运输等过程应设置一直粉尘飞扬的设施;编制: 审批: 批准:日期: 日期: 日期:法律法规适用条款及遵循情况第 15 页 共 33 页 编号:Q/E-SSL-4-4.3.2/4.5.2-02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

38、求名称 适用性条款摘录 对应公司活动 符合性评价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 年 3 月 20 日公布1987 年 3 月 20 日实施第二十四条 废弃物在处理或综合利用过程中,如有二次污染物产生,还应采取防止二次污染物的措施。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产生的各种污染或污染因素,必须符合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排放标准和有法规后方可向外排放。第二十七条 凡在生产过程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酸雾、恶臭、气溶胶等物质,宜设计成密闭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可能避免敞开式操作。如需向外排放,还应设置除尘、吸收等净化设施。第三十四条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含医院污水)的处理设计,应根据废水的水质、水量

39、及其变化幅度、处理后的水质要求及地区特点等,确定最佳处理方法和流程。第三十七条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含医院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系统时,其水质应符合有关排入城市地下水道的水质标准的要求。第五十三条 噪声控制应首先控制噪声源,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必要时还应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设计。目前公司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第五十七条 新建、扩建企业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编制: 审批: 批准:日期: 日期: 日期:法律法规适用条款及遵循情况第 16 页 共 33 页 编号:Q/E-SSL-4-4.3.2/4.5.2-02序号

40、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名称 适用性条款摘录 对应公司活动 符合性评价1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0 年 6 月 20 日公布1990 年 6 月 20 日实施初步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必须按照(87)国环字第 002 号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概算; 2.建设单位在设计会审前向政府环保部门报送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1.根据初步设计审查的审批意见,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落实有关环保工程的设计及其环保投资; 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做好环保工

41、程设施的施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文件的整理建档工作备查,以季报的形式将环保工程进度情况上报政府环保部门;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负责落实环保部门对施工阶段的环保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主要是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目前公司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 当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编制: 审批: 批准:日期: 日期: 日期:法律法规适用条款及遵循情况第 17 页 共 33 页 编号:Q/E-SSL-4-4.3.2/4.5.2-02序号 法

42、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名称 适用性条款摘录 对应公司活动 符合性评价17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1987 年 9 月 10 日公布1987 年 9 月 10 日实施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

43、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公司至今无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发生。符合18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 年 10 月 1 日公布1992 年 10 月 1 日实施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

44、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污染物排放申报规定。公司目前无污染物排放。符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第五条 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编制: 审批: 批准:日期: 日期: 日期:法律法规适用条款及遵循情况第 18 页 共 33 页 编号:Q/E-SSL-4-4.3.2/4.5.2-02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名称 适用性条款摘录 对应公司活动 符合性评价18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 年 10 月 1 日公布1992 年 10 月 1 日实施第六条 拓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藏、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十五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规定。公司目前无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