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湘建价2016134 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 51 号)规定,现就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 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及的通知(湘建价201672 号 )文件中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金 (劳保基金)”的计价规定及相关的说明与解释。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 44 号
2、)规定,在工程造价的规费栏目中增列 “社会保险费” 项目。1.“ 社会保险费 ”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2. 一般计税法其“ 社会保险费” 以建安造价(扣除规费)为基数计算;简易计税法其“社会保险费”以税前造价 (扣除规费)为基数计算。费率标准为 3.18%。3. “社会保险费” 应按规定足额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各企业应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确保及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三、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1 号)要求,2016 年 7 月 1 日前已开工项目欠缴的劳保基金,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拨付给施工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