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MA 人才/学徒培训协议书甲方(单位): 乙方(员工): 乙方(员工)身份证: 本着公司的人才理念及用人原则,培养高素质人才,建设公司人才的梯队,提升企业竞争力,根据公司中长期战略经营目标及相关管理制度,选拔乙方为公司的 MA 人才/学徒,但由于乙方现阶段尚不能胜任甲方的专业岗位要求,需对乙方进行为期 3-12 个月的专业技能及综合能力的内部定向专业培养/培训指导;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培养/培训期间及培训结束后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达成以下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MA 人才/学徒培养/培训期限1、甲方根据【MA 人才/学徒选拔确定培养/培训对象,乙方作为甲方
2、发展的人才培养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该期限截止之日起,甲乙双方基于核心人才培养协议下的把有权利义务关系随之终止。2、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等培训计划依照MA 人才培育管理办法执行。第二条、培养/培训期间的待遇:1、乙方在正式入职开始接受甲方的内部培养/培训期间,前三个月工资为责任制工资:2500 元 /月;按所在实习培养/培训的岗位出勤要求出勤;2、甲方为乙方设立每月 元的成长基金,基金发放的标准为:入职 1 年后发放总基金的 50%,6 个月后发放 50%。入职 2 年后,其每月的成长基金自动转入正式工资;3、乙方在内部培养/培训期间,其它所有福利待遇按正式员工
3、标准享受; 4、乙方在内部培养/培训期间的培训费(本条款中的“培训费”系指甲方为乙方在内部培训期间安排的指导老师/师傅的工资、加班费、教材费、培训场地费用,乙方在内部培训期间的误工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 第三条、乙方在培养/培训期间内,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赔偿,原则上按就轻的原则赔偿; 第四条、乙方在培养/培训期结束后,经甲方用人部门及人力资源部考核合格的人员,安排到新岗位工作,甲方为乙方提供与之新岗位相匹配的工资待遇及薪酬福利,具体参照同等职位岗位工资; 第五条、乙方在新岗位工作期间,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同行业的薪资水平,适时调整工资,并为乙方做好职业
4、规划工作; 第六条、内部培养/培训期结束后,乙方为甲方服务期不得少于 3 年;乙方违反本协议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培养/培训后为甲方继续服务的年限未届满的,乙方需赔偿甲方的违约金; 第七条、违约金的赔偿方法 根据乙方为甲方的服务年限(自培训结束之日起至解除本合同之日止) ,需赔偿的违约金按如下方式计算: 1、如乙方在培养/培训期离职的或转正后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服务未满 3 年,乙方需赔偿甲方 1 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乙方离职前一个月的综合工资为基数;若乙方在培训期内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依法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2、培训期结束后,乙方工作满 3 年的,乙方无需赔偿甲方违约金。 3、乙方未履行完本协议而辞职的,甲方有权自行从乙方应付而未付的工资中扣除其违约金。 第十二条、如遇劳动合同到期而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年限未到期的,则劳动合同自然顺延至本协议的约定日期。 第十三条、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公司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或政府法令的规定终止服务期,本协议自然终止。 第十四条 、若本协议与双方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中有任何冲突之处,一律以本协议为准,相应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公章 : 乙方(签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