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 工 培 训 协 议 书甲 方 :乙 方 : ( 身 份 证 号 : )甲 方 根 据 企 业 发 展 需 要 , 同 时 为 了 提 高 乙 方 的 职 业 技 能 , 获 得 国 家 相关 资 格 证 书 , 统 一 出 资 送 乙 方 参 加 培 训 。 根 据 劳 动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 甲 乙 双方 在 平 等 互 惠 、 协 商 一 致 的基 础 上 达 成 如 下 条 款 , 以 共 同 遵 守 。一 、 甲 方 派 乙 方 到 进 行 专 业 培 训 , 培 训 时 间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二 、 培 训 方 式 : 培 训 是 以 脱 产 学 习 (
2、非 脱 产 学 习 ) 的 形 式 进 行 。三 、 培 训 费 用 : 人 民 币 元 整 。 培 训 费 由 甲 方 全部 承 担 , 培 训 所 需 的 差 旅 费 以 及 误 餐 补 贴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四 、 乙 方 参 加 培 训 学 习 期 间 的 薪 水 , 计 入 正 常 考 勤 , 按 照 乙 方 当 前 在甲 方 服 务 的 基 本 月 薪 计 算 , 由 甲 方 支 付 。五 、 乙 方 在 培 训 学 习 期 间 应 自 觉 遵 守 培 训 机 关 制 定 的 有 关 培 训 纪 律 ;若 有 违 反 , 将 按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3、罚 。六 、 乙 方 如 果 在 培 训 学 习 期 间 辞 职 , 应 向 甲 方 交 纳 所 负 担 的 全 部培 训 费 用 。七 、 在 培 训 学 习 期 间 , 乙 方 如 损 坏 甲 方 形 象 和 利 益 , 造 成 了 一 定 经 济损 失 ,乙 方 补 偿 甲 方 全 部 经 济 损 失 。八 、 乙 方 通 过 培 训 , 未 取 得 合 格 成 绩 者 , 培 训 费 用 全 部 由 乙 方 承担 。九 、 培 训 结 束 后 , 乙 方 回 到 甲 方 工 作 ( 自 培 训 结 束 之 日 起 计 算 ),应 在 甲 方 服 务 至 少 年 , 服 务 年 限 为
4、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十、乙 方 在 培 训 时 获 得 的 相 应 证 书 应 交 由 甲 方统 一 保 管 , 至 双 方 约 定的 服 务 年 限 满 后 方 可 归 还。十一、乙 方 培 训 后 为 甲 方 服 务 的 期 限 未 达 到 规 定 年 限 时 离 职 , 甲 方将 扣 除 乙 方 一 个 月 薪 金 作 为 培 训 赔 偿 金 ; 因 违 纪 被 公 司 辞 退 的 员 工 亦 照此 办 理 。十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甲乙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 三 、 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自 双 方 签 字 或 盖章 之 日 起 生 效 。甲方:乙方: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