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加强煤矿企业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矿2006251 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11 月 5 日,山西省同煤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 47 人死亡;11 月 25 日,黑龙江省鸡西市远华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 22 人死亡,4 人下落不明;11 月 26 日,山西省临汾市芦苇滩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 24人死亡。这三起特大以
2、上事故都是由于全矿井停电停风或井下局部停电停风造成瓦斯积聚,在没有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重新送电引起瓦斯爆炸而引发的,损失十分惨重,教训十分深刻,影响极其恶劣。这几起事故充分暴露出一些煤矿用电管理混乱,也暴露出一些地区供电部门对煤矿供电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对近日煤矿事故频发的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做出重要批示,特别是针对煤矿用电问题明确要求:各地各矿务必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认真执行停送电制度,决不能随意停电,一旦故障停电,要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撤离工作人员,决不能存有侥幸心理,要千方百计保证矿工生命安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供用电安全
3、管理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一、加强煤矿供电安全管理。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煤矿企业是特殊供电用户,各供电企业要加强对煤矿企业供电的安全管理。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电力法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煤矿企业供电安全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煤矿供电安全。要严格依法依规对煤矿实施供电,防止随意停电现象的发生。对合法煤矿供电应按一级负荷对待,要加强对煤矿供电线路、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对非法矿井和关闭矿井,按地方政府的统一安排,应切断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要实行严格的停供电制度,对涉及煤矿的有计划停送电,要严格按照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拉限
4、电序位原则进行相关工作,并要提前通知煤矿用户,因未按规定程序通知及随意停电导致煤矿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加强对煤矿用户用电情况的跟踪分析及监察,及时掌握情况采取措施。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严防突发停电引发的煤矿事故。二、加强煤矿用电安全管理。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山电力设计规范和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要求,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用电管理。矿井必须具备双回路电源,年产 6 万吨以下的煤矿确因特殊情况暂无双回路电源,必须安装自备发电电源,其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保证其可靠启动及运行。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井下停送电和用电制度,不得无计划停送电;各
5、种保护装置齐全可靠;不得带电作业;必须杜绝电气失爆。要加大井下供电系统装备投入,淘汰落后设备,煤矿井下必须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爆要求的设备,定期维修供电线路、设备。一旦发生停电、停风或瓦斯超限,必须按规定采取措施、迅速撤出人员;恢复通风、供电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排放瓦斯。井下局部通风必须做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 、“双电源”必须做到自动切换。三、加大对煤矿供用电安全检查的力度。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会同电力监管部门加大对煤矿供电用电的安全监管力度。要加强对供电企业的日常监管检查,重点检查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停送电制度是否落实、供电线
6、路及设备是否可靠。针对当前煤矿用电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督查方式,由各煤矿企业组织自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查、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抽查,重点对煤矿企业是否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备用应急电源,是否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是否有规范的停送电制度,是否有完善的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是否有完善的停电撤人和排放瓦斯制度,是否做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 ”且自动切换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责令停止作业,立即进行整改。对核定能力由 6 万吨年以下提升到 6 方吨年以上小煤矿的“双电源”供电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整顿不合格的取消核
7、定能力。对在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下不按规定撤人、排放瓦斯,而继续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必须严肃查处。电监会各派出机构要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煤矿供电的监督与检查。要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到各基层电力企业,并将落实情况于 12 月中旬报电监会。 电监会近期将会同煤矿安全监督监察机构对重点产煤省的煤矿供电安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本通知落实到辖区各类煤矿,并于 12 月底前将煤矿供用电安全专项督查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电监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二 六年十二月一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8、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电监安全200715 号关于加强煤矿供用电安全工作的意见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按照关于加强煤矿企业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矿2006251 号)要求,电监会、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于 2006 年 12 月联合对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河南、贵州、河北等省区 16 个电力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煤矿供电情况进行了安全专项检查,实地检查了鄂
9、尔多斯、临汾、本溪、峰峰、邯郸等矿区 27 座煤矿的用电情况。从检查情况看,电力企业重视煤矿安全供电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电力法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煤矿安全供电的各项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煤矿供电的安全可靠性。国有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规程规范要求,健全规章制度,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矿井停送电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用电管理。但同时也发现煤矿供用电安全方面依然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主要有:农村电网向煤矿供电的安全问题突出;电力企业供电管理、煤矿企业用电管理、供用电应急管理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等有待加强;已公告关闭矿井的
10、停供电程序需进一步规范。 对专项检查反映出的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做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对非法煤矿和公告关闭煤矿要严令禁止供电;重点研究解决农村电网建设标准低,不具备对一级负荷连续可靠供电的问题;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煤矿一旦停电,必须迅速撤离工作人员。瓦斯浓度合格,方可恢复供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供用电安全工作,针对煤矿供用电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煤矿供用电电网规划与建设 各级政府应当积极组织电力企业、煤矿企业加快煤矿供用电电网的统一规划和建设,积极推进煤矿双电源、双回路供电的建设和改造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电力企业、煤
11、矿企业各方面的作用,多渠道筹措资金建设、改造煤矿供用电设施。应当重视解决农村电网向煤矿供电的安全问题,使向合法煤矿供电的相关农村电网逐步具备对一级负荷供电的能力。 二、严禁向非法煤矿供电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明确关闭矿井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执法主体,加强监管,联合执法,确保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落实。各电力企业应当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及时对政府部门公告关闭矿井停止供电,严禁向非法煤矿供电。地方政府应当组织煤炭行业管理、电力监管和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大对非法转供电的整治和打击力度,保证煤矿安全可靠供电。 三、加强供电企业安全管理 各级供电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础管理
12、水平。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规范供用电合同,把合法煤矿企业列为一级负荷,不将煤矿用户列入计划限电拉闸序位表。严格执行煤矿用户停送电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煤矿供电状况,特别注意不同供电营业区交界处的煤矿供电安全情况。同时,应当严格履行国家相关电价政策,切实执行供电营业规则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 号)等规定,允许用户自由选择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各电力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取消用户的选择权,确保国家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四、强化煤矿企业用电安全管理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矿井停送电制度。强化职工培训教育
13、,提高电工作业人员素质,要建立培训档案,严格考核,不合格不准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操作,同时,供电企业配合煤矿企业培训电气工作人员。应当双回路向井下供电,主变压器采用一台运行一台热备用方式。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满足保安负荷容量的应急备用电源。对自供区电网和矿区用电系统进行全面的技术改造。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各煤矿企业必须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爆要求的电气设备,严格执行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规划2006146 号),淘汰落后设备,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提高煤矿装备水平。 五、严格落实煤矿供用电应急措施 针对一些单位供用电应急预案存在针对性不强、内容不完善、事故处理措
14、施不细、事故设想不全面等问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电力企业和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供用电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联动的协调机制,开展应急预案联合演练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煤矿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停电时的应急措施,一旦停电必须迅速撤出人员,按规定检查、排放瓦斯合格后,方可恢复供电。 六、加强供用电设施保护 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以及恶劣气候、自然灾害等外部因素对电网安全运行的影响日益增大;煤矿供电线路下大量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和违章建筑造成“树线矛盾”、“房线矛盾”突出,严重威胁煤矿供用电设施的安全。因此,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供用电设施的保护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线路走廊的安全隐患问题,加大对盗
15、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打击力度。各级电网企业和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电力设施的巡查,积极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护的新技术和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同时,应当加强与地方政府执法部门的紧密联系与配合,实行联合执法,减少外力破坏。 七、加大煤矿供用电安全监管监察力度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电力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调解决煤矿自供区电网与电力主网联系薄弱,结构不够合理等问题,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煤矿供用电安全责任制。针对当前煤矿供用电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跟踪督查和日常监管检查,切实做到安全供用电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停送电制度规范有序,双回路电源供电保障可靠,备用应急电源符合规定要求。对在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下不按规定撤人、排放瓦斯,而继续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必须严肃查处。 请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实施意见转发到辖区内各基层电力企业、各煤矿企业,并监督执行。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