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2营 山 县 产 业 扶 持 基 金 借 款 合 同借 款 种 类 : 产 业 扶 持 基 金 合 同 编 号 :甲 方 ( 借 方 ) : 联 系 电 话 :家 庭 住 址 : 身 份 证 号 码 :乙 方 ( 贷 方 ) : 营 山 县 蓼 叶 镇 南 路 村 村 民 委 员 会法 定 代 表 人 : 胡柏林甲 方 因 ,根据营山县财政局、营山县科技和扶贫移民局关于印发营山县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营财农201669 号) 规 定 , 向 乙 方 申 请 借 款 。 乙 方 经 审 查 同 意 发 放 贷 款 。 为 明 确 各 自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2、 , 甲、乙 双 方 遵 照 有 关法 律 规 定 , 经 协 商 一 致 , 订 立 本 合 同 , 共 同 遵 守 执 行第 一 条 借 款 金 额甲 方 向 乙 方 借 款 人 民 币 (大写) _元。第 二 条 借 款 用 途甲 方 借 款 用 于 。第 三 条 借 款 期 限借 款 合 同 期 限 从 2017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第 四 条 借 款 拨 付乙 方 在 合 同 正 式 签 订 后 2 日 内 , 采 取 打 卡 或 现 金的 方 式 一 次 性 将 借 款 转 入 或 支 付 给 借 款 人 ( 如 转 账 需 指定 的 账 户 : 开户行 , 姓 名 ,银
3、号 账 号 。 (注: 各 乡 镇 也 可 以采 取 分 期 分 批 的 方 式 支 付 借 款 )2 / 2第 五 条 还 款 方 式本 借 款 为 无 息 借 款 , 到 期 后 甲 方 一 次 性 将 借 款 本 金归 还 乙 方 。第 六 条 甲 、 乙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按 合 同 约 定 发 放 借 款 ; 甲 方 应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乙 方 归 还 全 部 借 款 本 金 ;甲 方 必 须 按 约 定 用 途 使 用 乙 方 借 款 , 未 经 乙 方 书 面 同意 , 甲方 不 得 将 乙 方 借 款 挪 作
4、他 用 ;乙 方 应 按 合 同 规 定 期 限 及 时 发 放 借 款 ; 乙 方 委 派 负 责 督 促 指 导 甲 方 搞 好 项 目 。第 七 条 违 约 责 任甲 方 不 按 合 同 规 定 使 用 借 款 , 乙 方 有 权 收 回 部 分 及 至全 部 借 款 或 拒 付 未 拨 的 款 项 。甲 方 未 按 期 还 款 的 , 乙 方 有 权 依 法 启 动 司 法 程 序 进 行追 收 , 并 将 甲 方 违 约 行 为 纳 入 银 行 的 征 信 系 统 。第 八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第 九 条 本 合 同 自 甲 、 乙 双 方 签 字 后 生 效 。第 十 条 本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肆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县财政 局 、 县 扶 贫 和 移 民 工 作 局 留 存 一 份 备 查 , 具 有 同 等效 力 。甲 方 ( 签 字 ) : 乙方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2017 年 月 日 2017 年 月 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