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_译者:火炬翻译服务公司 (政府认可)地址:万象市占塔武里县米赛村第15组三升泰路 144/1-2 号电话:021 214118,020 55693369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繁荣*总理府 第443号2010年10月26日于万象市关于老挝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政 令1. 根据老挝国会于2003年5月6日颁布的第2号政府法。2. 根据老挝国会于2009年7月8日颁布的第02号鼓励投资法。3. 根据老挝国会常委于2010年10月26日第47条有关通过老挝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政令的命令。4. 根据政府2010年10月5日第2989号有关执行2010年9月29-30日政府会议精神的指示
2、。总理颁布政令第一章:总则第1条: 目的本政令就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制定原则、条例、组织、活动和各项相关政策,以贯彻执行鼓励投资法第三章第五则第59条规定,旨在以各种优惠政策以及特殊、特定方式吸引和鼓励投资者前来开发老挝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创建“小行政单位、大社会”式行政管理方式,旨在保护自然资源、社会和环境秩序的基础上吸引投资者到2_译者:火炬翻译服务公司 (政府认可)地址:万象市占塔武里县米赛村第15组三升泰路 144/1-2 号电话:021 214118,020 55693369该区进行投资,鼓励开发地方和国家的潜力,保证稳定和安全,为建设富裕、强大的国家经济和提高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做出贡
3、献。第2条: 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经济特区是由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划定的新型经济开发区,与其他地区相比有着特殊的地位以及更加优越的经济环境,能够提供更多便利条件并且其经营活动具有更多的独立权,能够建立配套的经济社会基础、组织机构等,以提高经营活动的竞争能力,能够吸引各个经济成分的投资者更多的前来开发该区的经济。经济特区具有特殊鼓励政策以及独立的经济-财政系统,实行小行政单位、大社会机制的行政管理系统,由管理委员会以及经济管理理事会负责管理,具有安保系统、保护国家优良文化和持续性保护环境机制,特区面积必须在一千公顷以上,可由多个经济专区组成,如果在该区内有群众居住的话,不需要迁移群众离开经济特区。相反
4、可安排和分工给群众以共同发展特区并为当地群众创造稳定的收入。经济专区是由政府划定由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划定的,与其他地区相比有着特殊的地位以及更加优越的经济环境,能够提供更多便利条件并且其经营活动具有更多的独立权,能够建立配套的经济社会基础、组织机构等,以提高经营活动的竞争能力,能够吸引各个经济成分的投资者更多的前来开发该区的经济。经济专区的名称取决于某区域的特点,使之符合该区的基础设施特点以及符合需要进行开发的经营、生产和服务等不同行业的组织机构特征。经济特区具有特殊鼓励政策以及独立的经济-财政系统,由经济管理理事会负责按单一印章机制进行管理,拥有3_译者:火炬翻译服务公司 (政府认可)地址:万
5、象市占塔武里县米赛村第15组三升泰路 144/1-2 号电话:021 214118,020 55693369部分经营、生产、商贸和服务单位。必须明确区域的地域范围并且在该区域没有群众居住。经济特区内的经济专区按投资者与管理委员会或/和经济管理理事会签订的合同而成立。经济特区外的经济专区按本政令的审批步骤以及政府与开发者的合同成立的。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简写为“” ,英文名称为:Special Economic Zone and Specific Economic Zone “SEZ”。第3条: 名词解释本政令使用的各种名词,有如下含义:1. 开发者意为获得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批准投资开发某个区
6、域成为经济特区或经济专区,如进行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以便为经营、生产和服务活动提供便利的个人、法人或政府组织。2. 投资者意为在经济特区或经济专区内注册经营的个人、法人或政府组织。3. 经济专区内经营、生产、商贸、服务单位意为正确地按经济专区的规定,向经济管理理事会注册登记的投资者。4. 生产业务意为生产、加工、组装、改装原料或物质成为新的产品如:家具厂、车辆组装厂、电子零件组装厂和其他产品。5. 商贸业务意为将物资、商品和各种产品按其原貌在没有经过加工或仅仅进行包装、做些微小改装后用于出售的业务,如:进出口贸易、过境贸易、免税商店、批发及其他。4_译者:火炬翻译服务公司 (政府认可)地址:
7、万象市占塔武里县米赛村第15组三升泰路 144/1-2 号电话:021 214118,020 556933696. 服务业务意为以劳动力、智慧、机械设备、车辆和其他物资向他人提供劳动力或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业务,如: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建筑宾馆业务、旅游业、银行、大学以及其他各种公共业务如:游乐园、旅游地服务工作和其他服务。7. “小行政单位,大社会工作组” 意为按各个区域的职权范围和责任机制对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进行高效和全面行政管理的部门,有其专用印章,有权与国内外所有的部门广泛联系、协调和达成决定。8. 与环境保护紧密联系的开发活动意为保护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内生态平衡和各种生物而进行的开
8、发活动,开发者、投资者不能对环境产生影响,必须制定恢复环境计划以便使之保持到良好状态下,同时保证避免产生长远的影响,避免产生对环境和人类或生物健康有不好影响的废弃物、垃圾、毒素、毒气、残存化学物质、空气污染等。9. 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开发行业的将土地转变为资金意为有目的的开发土地并使该土地能够转变为资金(持股、收取租金或特准费,将土地作为资产担保)以便进行有效开发。10. 开发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使之具有经济效益意为全面利用自然资源优势以及政府授予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各项特殊优惠政策以制定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区内政策以及开发战略方案,以便产生最高经济利益。11. 开发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使之具有社
9、会效益意为改变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内老百姓的生活方式,以便达到可持续发展21世纪议程规定的标准。5_译者:火炬翻译服务公司 (政府认可)地址:万象市占塔武里县米赛村第15组三升泰路 144/1-2 号电话:021 214118,020 5569336912. 居民意为在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内生活、经营、生产和服务的持有老挝国籍的人士、名誉居民、外侨、无国籍人士、劳动者、专家和国内外投资者。13. 融入地区和国际经济意为将经济特区和经济转入的经济全面融入到东盟、地区和国际的经济区域当中。14. 具有竞争力的区域意为能够发展各种管理机制并能够确实按照市场经济机制管理企业的地区。第4条: 政府关于经济特
10、区和经济专区的政策政府制定政策以鼓励国内外各经济成分前来投资开发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授权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按本政令以及政府与开发者之间的合同审批有关投资、经营、生产、服务、收入-支出事宜,以“ 小行政单位,大社会” 机制对经济特区进行管理、以“单一印章机制” 对经济专区进行管理,保证社会稳定和安全、保护可持续性环境,执行其他各种优惠政策。第5条: 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成立和活动的原则成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原则已经清楚规定在鼓励投资法第34条。除了鼓励投资法第40条规定了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活动原则以外,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还必须按如下原则组织活动:1. 遵守宪法、法律、本政令以及特准合同;2.
11、自主、独立的进行经济方面的管理;3. 保证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内国内和国外投资的平等;4. 保证安定、秩序、团结和谐以及弘扬老挝国家的优良文化;5. 保证可持续性发展并保护环境;6. 保证按“小行政单位,大社会小组” 进行行政管理。6_译者:火炬翻译服务公司 (政府认可)地址:万象市占塔武里县米赛村第15组三升泰路 144/1-2 号电话:021 214118,020 556933697. 在政府即老挝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或政府授权的地方行政当局的宏观调控下。第6条: 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发展战略政府负责在各阶段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基础上规定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发展战略,以便改善并
12、贯彻转变土地成为资金等将资产转变为资金的政策。除此之外,改善并贯彻开放融入地区和国际经济的政策(按照生产基础成为共同市场,具有高竞争力的地区,作为同等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成为充分融入世界经济的地区),改善并贯彻工业化和现代化建设的政策。按照重点使用土地、保护环境、经济社会发展机制的开发方式对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进行开发,以便对基础设施、司法系统以及必要的组织结构系统的开发产生最高效益并为经营活动创造便利条件,以便使重点工业行业能够具备竞争力,利用规模节约说的利益,建设配套工业并参与到国际供应链和价值链。第7条: 有关保护开发者和投资者的投资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内的开发者和投资者的权利和利益受到政府
13、按鼓励投资法第60、61和62条规定所保护。第8条: 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内生活的居民的权利和正当利益受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并在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管理委员会和/或经济管理理事会的负责下,有义务参与、配合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内各组织部门的活动、遵守和执行本政令以及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相关条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居民获得与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内投资者相同的各项鼓励政策。7_译者:火炬翻译服务公司 (政府认可)地址:万象市占塔武里县米赛村第15组三升泰路 144/1-2 号电话:021 214118,020 55693369第9条: 国际合作政府鼓励
14、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内的各部门组织按鼓励投资法吸引外国到该区域内进行投资,同时在老挝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开发市场、交流(交换)劳动力、物资、技术、财政、贸易、进出口、运输、出入境等,与外国公司联系以便融入到国际和地区中。第二章:成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步骤第10条: 申请成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文件有意成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者,必须向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1. 经济-技术可行性报告;2. 开发规划;3. 社会经济影响评估报告;4. 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项目开发合同草案;5. 财政资信证明;6. 个人或法人资格证明;7. 其他相关文件。第11条: 获得批准成立
15、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者的条件获得批准开发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者具备如下条件:5. 具有法人资格;6. 具有5年以上经营经验者;7. 其财政资信经过国内外可信任的金融机构的审查和证明。第12条: 审批步骤8_译者:火炬翻译服务公司 (政府认可)地址:万象市占塔武里县米赛村第15组三升泰路 144/1-2 号电话:021 214118,020 55693369审批成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步骤如下:1. 有意开发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者,通过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向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提交建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申请文件。2. 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收到有关申请建
16、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申请文件后,必须协调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便研究向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主席申请成立建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负责委员会,以便就成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3. 正式成立该负责委员会后,该负责委员会必须召开首次会议以便协商、分工和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该负责委员会主任有权设立该负责委员会的秘书处,以协助组织工作。4. 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秘书处综合该负责委员会的研究结果、特准合同谈判结果以及建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负责委员会的研究结果后,提交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常务秘书或非常务秘书会议研究通过后,根据建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负责委
17、员会的书面认可的基础上,提交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审批;5. 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同意或否决建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若决定批准建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主席颁布决定以宣布成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由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出具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特准许可证。若该提议超出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将提交政府审批。9_译者:火炬翻译服务公司 (政府认可)地址:万象市占塔武里县米赛村第15组三升泰路 144/1-2 号电话:021 214118,020 556933696. 若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否决建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由经济特
18、区和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以合理理由答复否决申请建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投资者。7. 若该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开发项目属于政府已经通过的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开发方案,审批步骤将按照对比、招标或由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与相关地方和部门协调的基础上进行评估等各种方式,按不同情况选择开发者。第13条: 成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负责委员会的组成结构及其期限成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负责委员会的组成结构如下:1. 由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所在地的省长或副省长或其他适合的人士担任负责委员会的主任;2. 由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主任或副主任或/和其他市和相关部门任负责委员会的副主任,
19、并由相关地方和部门代表和开发者组成负责委员会的成员;建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负责委员会的活动期限最多陆个月,若确实需要并具有足够的理由,在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可延续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期限。第14条: 成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负责委员会的权利和责任除了鼓励投资法第37条规定的权利和责任以外,成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负责委员会还有如下权利和责任:1. 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研究制定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全面发展规划;2. 解决有关成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各种问题,如:土地问题以及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内群众的利益问题;10_译者:火炬翻译服务公司 (政府认可)地址:万象市
20、占塔武里县米赛村第15组三升泰路 144/1-2 号电话:021 214118,020 556933693. 按规定补偿群众的利益,安置受项目影响的群众;4. 研究政府与开发者之间的特准合同内规定的各种鼓励政策和条件;5. 协调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与开发者谈判和起草初步合同,以便提交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审批;6. 若确实需要的话,可聘请国内外顾问或专家,以便协助研究成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对于上述人员的聘金,由开发公司负责承担。7. 成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负责委员会协同开发者将开发可行性研究成果提交秘书处常务秘书和非常务秘书会议,以便总结该可行性研究成果,并对该项
21、目提出宏观意见,以便保证有效开发,并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8. 成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负责委员会与开发正共同协商并按照本条7款规定的会议意见修改部分还不够明确的问题,以便作出书面认可文件提交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以便向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汇报;9. 研究和提议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管理委员会和/或经济管理理事会的成员名单,以便提交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主席任命;10. 提交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会议审批。第15条: 成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负责委员会的终止成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负责委员会将在如下情况下被终止:11_译者:火炬翻译服务公司 (政府认可
22、)地址:万象市占塔武里县米赛村第15组三升泰路 144/1-2 号电话:021 214118,020 556933691. 政府或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决定成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并正式任命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管理委员会和/或经济管理理事会;2. 政府或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不批准成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3. 委任成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负责委员会的决定所规定的该委员会的活动期限届满并且没有申请延续期限或申请重新任命。第三章: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内的开发、投资和活动第16条: 开发开发工作包括:1. 执行工作计划;2. 开发基础设施;3. 开发方式;4. 组织执行开发活动。第17
23、条: 制定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执行工作计划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管理委员会和/ 或经济管理理事会负责根据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短期、中期、长期全面发展规划如:开发和使用土地计划、基础设施开发计划、发展城市计划、新聚居区建设计划、旅游区建设计划、文化区建设计划、教育区建设计划、卫生区建设计划、农业区建设计划、工业区建设计划、供出口商品生产计划等进行研究和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第18条: 开发基础设施12_译者:火炬翻译服务公司 (政府认可)地址:万象市占塔武里县米赛村第15组三升泰路 144/1-2 号电话:021 214118,020 55693369开发基础设施必须执行如下工作:1. 经济特区和经济
24、专区开发者必须建设所有的基础设施,以便为吸引国内外到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内、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与地方的连接地区、按开发规划规定的国家森林保护区、缓冲地区、保留地区和其他政府批准的地区进行投资提供便利条件;2. 必要的基础设施包括:公路、巷道、连接地区的道路、电力系统、自来水系统、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垃圾系统、堤防、港口、出入境口岸、区内的围栏、教育设施、卫生设施、社会文化设施、通讯设施及其他,同时必须使之符合高标准(避免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3. 开发基础设施的资金由开发者负责,可以是来自开发者自己的资金、政府的拨款、贷款、开发者和政府的合资或按特准合同规定的分红比例分配的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管理所
25、得的费用。第19条: 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开发方式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开发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可按如下方式执行:1. 政府100% (百分之百)的投资,意为政府使用政府预算投资开发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内所有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2. 政府与私人合资开发,意为政府与国内或国外私人合资开发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内所有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其中政府可能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且政府持股至少30%(百分之13_译者:火炬翻译服务公司 (政府认可)地址:万象市占塔武里县米赛村第15组三升泰路 144/1-2 号电话:021 214118,020 55693369三十)或根据双方的意见以其他方式出资,私人开发
26、者必须以现金或资产出资;3. 私人100% (百分之百)的投资,意为国内或国外私人使用开发者自己的资金投资开发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内所有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第20条: 组织执行开发工作组织执行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开发工作,必须联系如下重要工作:8. 研究和制定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各阶段(短期、中期、长期)的开发规划,包括评估和分析其收益;9. 研究和制定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开发鼓励政策,包括与各部门的协调机制;10. 研究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和标准;11. 按法律规定以及地区规划进行开发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12. 研究建立透明的并能够进行审查的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行政管理和财政制度;13. 与国
27、际联系合作进行专业技术交流和交流经验。第21条: 投资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内的投资包括:1. 普通投资业务种类;2. 鼓励投资业务种类。第22条: 普通投资业务种类开发者和投资者可以在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内投资各种行业,除了政府禁止的行业如:买卖和生产武器、毒品、有毒化学物质、14_译者:火炬翻译服务公司 (政府认可)地址:万象市占塔武里县米赛村第15组三升泰路 144/1-2 号电话:021 214118,020 55693369破坏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的业务以及各种违反法律法规、破坏安全、秩序和国家-地方优良风俗习惯的服务业务。普通投资业务将不能获得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任何鼓励政策。第23条:
28、鼓励投资业务种类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管理委员会或经济管理理事会规定的鼓励投资的业务,例如电子工业、科学研究、先进建材的生产、旅游胜地建设、清洁农业产品加工和生产、无毒产品的生产、供出口的生产业务、种植林木、学校、医院、庙宇、公园建设以及其他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认为适合并且具有优势的投资行业。第24条: 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开发者的权利和义务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开发者有如下主要权利和义务:1. 按鼓励投资法第64、65、66、67、68条规定,执行其投资开发、管理其投资业务、聘用劳动力、居住、将其资金、财产和收入汇到国外的权利;2. 按鼓励投资法第69、70条规定执行其主要义务,包括保护环境的义务;3
29、. 按照政府与开发者签订的特准合同,执行其参加发展人类资源基金的义务;4. 按政府与开发者之间的合同执行并收回投资资金;5. 执行开发合同、本政令以及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专门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25条: 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内的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15_译者:火炬翻译服务公司 (政府认可)地址:万象市占塔武里县米赛村第15组三升泰路 144/1-2 号电话:021 214118,020 55693369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内的投资者必须按鼓励投资法第63、64、65、66、68、69、70条规定执行其权利和义务,并执行开发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26条: 在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内的活动在经济
30、特区和经济专区内的活动包括:14. 申请投资;15. 提供一站式服务;16. 进出口;17. 进-出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18. 保护国家优良文化传统和保护环境;19. 与外部的联系。第27条: 申请在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内投资有意愿在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投资的国内外个人、法人,必须按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管理委员会或经济管理理事会按各个情况制定的表格办理投资申请。投资者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直接向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提交投资申请。第28条: 一站式投资服务一站式投资服务是按鼓励投资法第45、46条规定的原则和机制组织执行的。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管理委员会或经济管理理事会按情况设立一站式
31、投资服务办公室,以便为国内外投资者出具企业执照、提供资料讯息、投资服务以及其他服务提供便利条件。16_译者:火炬翻译服务公司 (政府认可)地址:万象市占塔武里县米赛村第15组三升泰路 144/1-2 号电话:021 214118,020 55693369第29条: 进出口进口用于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内部的商品、设备、车辆、机械、原料、半成品(除了燃油以外),按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特定条例执行。出口上述商品到国内和国外必须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签署的国际条约和合同执行。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管理委员会或经济管理理事会负责按时按情况向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证明和汇报各项
32、进出口项目。第30条: 进-出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进- 出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必须通过规定的各口岸的检查。第31条: 环境保护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管理委员会或经济管理理事会负责规定有关管理和保护环境及自然资源的各项原则和规定,使之符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规定以及保证可持续性发展。第32条: 与外部的联系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有权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联系国内外的其他公司和组织。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外部的各组织和相关部门有责任提供方便、协助、合作和提出建议,以便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能够按其权利和责任联系外部。第四章:将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建设成为市级17_译者:火炬翻译服务公司 (政府认可)地址:万象市
33、占塔武里县米赛村第15组三升泰路 144/1-2 号电话:021 214118,020 55693369第33条: 将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建设成为市级的条件将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建设成为市级必须符合地方行政管理法第2章12条规定的条件,详细如下: 成为大城市,并成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中心; 成为经营、生产、商贸、服务和旅游中心; 能够推动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电力系统、自来水系统、道路、国际机场、港口、通讯系统、邮件、运输以及医院、学校等公共业务得到大力发展和得到系统的开发,同时行政管理系统工业化和现代化并与外部和国际进行联系和合作。任何不具备国家口岸或国际机场条件的经济特区
34、和经济专区,不被局限建设成为市级。 人口达到80,000人以上。第34条: 审批步骤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管理委员会或经济管理理事会可向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请以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组织勘察和审查行政管理系统,以便按本政令第33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后认为该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具备条件并能够保证可持续发展,管理委员会或经济管理理事会通过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向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向政府汇报,此后由政府向国会提出议案以便审批和通过。第35条: 宣布成为市级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协调政
35、府内阁以及国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宣布成为市级的仪式,同时颁布有关宣布经济特区18_译者:火炬翻译服务公司 (政府认可)地址:万象市占塔武里县米赛村第15组三升泰路 144/1-2 号电话:021 214118,020 55693369和经济专区成为市级的决议,使之符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第五章:鼓励政策第36条: 鼓励政策根据鼓励投资法第59条规定,除了鼓励投资法的相关鼓励政策以外,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还获得如下鼓励政策: 按工业化和现代化的新行政管理机制组成“小行政管理单位、大社会”工作组(经济特区); 有权全面开发和管理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 自主、独立的管理经济、财政; 执行一
36、站式投资服务政策; 规定其区域内的土地、不动产、其他动产租金; 按法律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第37条: 对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开发者和投资者的优惠政策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开发者和投资者获得如下优惠政策:1. 税金方面的优惠政策,由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管理委员会或经济管理理事会根据不同的行业、投资规模考虑批准减免各项税金额度,但是最多不得超过关税法和税务法规定的比例。2. 对于位处边远地区、困难地区的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不是普通经济特区或经济专区)的开发者所进口的用于建设19_译者:火炬翻译服务公司 (政府认可)地址:万象市占塔武里县米赛村第15组三升泰路 144/1-2 号电话:021 214118
37、,020 55693369阶段的燃油,必须制定年度进口计划并提交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审批;3. 对于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内其他投资者和业者所进口的燃油,必须按鼓励投资法、关税法、税务法缴交税金;4. 进口用于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内各项业务的老挝国内的原料,将被视为出口商品,并按法律规定获得关税-税金方面的优惠政策;5. 按鼓励投资法第58条规定,获得有关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不动产产权的鼓励政策;6. 在执行投资开发合同阶段,当事人及其家庭获得居住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权利;7. 按鼓励投资法第66条规定,获权雇佣劳动力;8. 获得有关投资等相关资料讯息的便利条件;9. 按开发者和投资者的
38、贡献获得各种适当形式的表彰;10. 按规定被授予名誉居民的称号;第38条: 保护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开发者和投资者的权利和利益政府根据鼓励投资法第60、61、62条规定承认和保护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开发者和投资者的权利和利益包括其财产。政府根据本政令第38条以及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特准合同规定承认和保护开发者的权利和利益。第39条: 承租土地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投资者若长期承租土地,可按照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管理委员会或经济管理理事会制定的执行办法和租金比例执行有关土地租金的优惠政策。20_译者:火炬翻译服务公司 (政府认可)地址:万象市占塔武里县米赛村第15组三升泰路 144/1-2 号电话:021
39、214118,020 55693369第40条: 有关资金来源投资者可从如下渠道获得资金来源: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或外国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第41条: 扣除支出费用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开发者和投资者可以将有关培训人员的费用从年度应缴利润税中扣除。第六章: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土地第42条: 规定土地范围政府根据土地的特点、规模和条件,如没有密集居民、具有适当地理条件并且不占用政府已经批准的各项开发项目用地的地区,划分土地以便建设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不包括土地和领空范围内的各种资产和资源)。第43条: 补偿损失费政府和开发者必须按法律规定补偿由于建设和开发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而导致的损失如
40、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物资等。第44条: 保留地区和缓冲地区个人或法人无权使用或在保留地区和缓冲地区建设建筑物。如果违反,当事人将不会得到任何补偿。保留地区和缓冲地区由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管理委员会或经济管理理事会保护、维护、恢复和使用,以便保证可持续性发展和保护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内的环境。21_译者:火炬翻译服务公司 (政府认可)地址:万象市占塔武里县米赛村第15组三升泰路 144/1-2 号电话:021 214118,020 55693369交由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保留地区和缓冲地区,必须由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负责保护环境和种植林木,以便增加森林覆盖率并为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提供足够的氧气。上述区
41、域可免除特准期间的租金和特准费,但是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必须严格管理,绝对不允许砍伐和破坏森林。第45条: 树立边界界碑获得批准建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后,在正式签订开发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特准合同之前,成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负责委员会协调国土管理署、国家边境管理委员会(国防部)、相关部门和地方,以便按政府的批准树立边界界碑,同时编绘地区地图以便作为开发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特准合同的附件。第46条: 设立口岸成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负责委员会协调国防-治安部门、国家边境管理委员会(国防部)、海关部门、相关地方部门,以便设立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国际口岸和地方口岸。第47条: 扩大开发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区
42、域有意扩大开发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区域的开发者必须向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以提交政府审批。第48条: 与地方政府的联系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必须协助并按情况与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管理委员会或经济管理理事会合作,如:勘探、安排土地、赔偿建筑物等。第49条: 开发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期限22_译者:火炬翻译服务公司 (政府认可)地址:万象市占塔武里县米赛村第15组三升泰路 144/1-2 号电话:021 214118,020 55693369开发者能够开发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期限不得超过99年,但是可以按情况根据政府的决定进行延期,例如投资者执行项目并为国家带来最大限度
43、的利益或有效地执行合同并且对地方的发展做出贡献的情况下。当投资开发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期限届满后,政府负责继续管理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如:收缴关税、税收、手续费、土地租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第50条: 出具土地使用权证书国土管理署出具土地使用权证书给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管理委员会或经济管理理事会。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位置、面积、土地地图、期限以及按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特准合同规定的使用土地条件。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管理委员会或经济管理理事会负责出具其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第51条: 管理和使用土地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内对土地的专业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土地法规定。有关土地的政策、土地的各项
44、收入等,必须按照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专门法令执行。第七章: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财政、会计和预算第52条: 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财政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财政执行如下:23_译者:火炬翻译服务公司 (政府认可)地址:万象市占塔武里县米赛村第15组三升泰路 144/1-2 号电话:021 214118,020 556933691. 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作为特殊计划和财政单位,自助和自足,按特准合同及本政令向政府缴交税收;2. 使用老挝基普用于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内部结算。有关与外国的结算,按合同规定执行并按老挝基普估价;3.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负责按银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和审查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内
45、的货币流动。第53条: 使用会计制度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内的开发者和投资者的会计制度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会计法规定执行,同时可以使用其他国际会计制度,但是必须获得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秘书处的同意,并使国家审计署能够进行审查。第54条: 外币的流通和使用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内投资者获得的来自销售商品、服务的收入及其他收入的外币,必须汇入其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内。从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引进或带出外币,必须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币流通管理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执行。第55条: 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预算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具有其专门的预算系统,由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管理委员会和/ 或经济管理理事会负责决定。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预算收入-支出如下:1. 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主要收入得自经营、生产和服务活动,详细如下:24_译者:火炬翻译服务公司 (政府认可)地址:万象市占塔武里县米赛村第15组三升泰路 144/1-2 号电话:021 214118,020 55693369 将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已经开发的土地出租; 出售或出租其他不动产; 按规定收取的服务费、手续费以及各种印花税; 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内产生的税金(除了进口老挝的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