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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梧县教育局权力清单.doc

上传人:tangtianxu2 文档编号:2658421 上传时间:2018-09-24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15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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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苍梧县教育局权力清单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备注1.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 年修正)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

2、审批机关批准。3.民办学校变更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1 行政许可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的审批4.民办学校终止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苍梧县教育局 2 行政许

3、可教师资格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 年国务院令第 188 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4、。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个人 苍梧县教育局3 行政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 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

5、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个人、法人、其他组织苍梧县教育局4 行政处罚 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 年国家教委令第 27 号)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法人、其他组织苍梧县教育局25 行政处罚对违法颁发

6、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 年国家教委令第 27 号)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个人、法人、其他组织苍梧县教育局1.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处

7、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法人、其他组织2.对学校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8、处分。法人、其他组织6 行政处罚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3.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个人苍梧县教育局1.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2.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7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办学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3.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

9、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

10、、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法人、其他组织苍梧县教育局34.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5.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6.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1.对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处罚2.对民办学校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处罚8 行政处罚对民办学校及其出资人违法取得取回回报行为的处罚3.对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

11、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99 号)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苍梧县教育局44.对民办学校不依照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处罚5.对民

12、办学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1.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 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9 行政处罚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品行不端、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的处罚2.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

13、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个人苍梧县教育局10 行政处罚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 年教育部令第 10 号)第二十五条:丧失教师资格者,

14、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个人 苍梧县教育局11 行政处罚对违法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 年)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个人、法人、其他组织苍梧县教育局12 行政处罚 对违法使用校车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

15、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5 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苍梧县教育局51.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2.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13 行政处罚 对违规办园的处罚3.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

16、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法人、其他组织苍梧县教育局1.对学校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处罚14行政处罚对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罚2.对学校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处罚【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

17、办法第七条: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个人

18、、法人、其他组织 苍梧县教育局63.对学校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处罚4.对学校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处罚5.对学校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15 行政处罚考生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1.对考生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

19、策的处罚【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第十一条第一款: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二)在综合素质

20、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个人 苍梧县教育局72.对考生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处罚16 行政处罚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及侮辱学生的处罚【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 年 12 月 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88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

21、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苍梧县教育局17 行政检查 教育督导【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第十三条第 2 款: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

22、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全县中小学校 苍梧县教育局18 行政确认中小学校学生学籍注册、变更等事项的确认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 号)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自治区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 号)第三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

23、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桂教规范20132 号)第三条: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桂教基教201425 号)第三条: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市普通高中学籍,指导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审验普

24、通高中毕业证书。个人 苍梧县教育局19 行政确认 义务教育毕业证书核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桂教基教20132 号)第六章第三十一条:对接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适龄儿童少年,经考核,综合素质评定和学科学习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经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印制和验印的义务教育证书。个人 苍梧县教育局820 行政奖励县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各

25、类学校,应当定期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19981 号)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个人 苍梧县教育局21 行政奖励 县级“三好学生”等的表彰奖励【规章】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1994 年 4 月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

26、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以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有某方面突出事迹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对各学年均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个人 苍梧县教育局22 其他行政权力 民办学校章程修改备案

27、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99 号)第二十条第三款: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法人 苍梧县教育局23 其他行政权力 学生伤害事故调解【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调解。个人 苍梧县教育局24 其他行政权力 学生申诉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

28、共和国教育法第 42 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个人 苍梧县教育局25 其他行政权力 教师申诉处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 39 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个人 苍梧县教育局26 其他行政权力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 年修订)第 11 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

29、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个人 苍梧县教育局27 其他行政权力 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法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法人 苍梧县教育局28 其他行政权力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核准【规章】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 号)第三十条: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个

30、人苍梧县教育局929 其他行政权力民办教育机构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 15 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个人、法人其他组织苍梧县教育局30 其他行政权力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的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

31、审批机关备案。个人、法人其他组织苍梧县教育局31 其他行政权力 中等以下学校设置 批准1.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筹建、设立、变更、终止批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 年 5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9 号公布,自 1996 年 9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人、其他组织苍梧县教育局32 其他行政权力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高中学校设置批准2.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法人、其他组织苍梧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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