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莲花镇人民政府集中开展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深刻汲取桂林市秀峰区桃花江“4-21”龙舟翻船教训,解决全县水上安全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严密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水上安全事故,按照 4 月 25 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18 33号)、 恭城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集中开展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目标以水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渡运、涉水旅游、农
2、(自)用船(筏)和渔船、划龙舟活动以及中小学生游泳等涉水活动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整改影响水上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严厉打击和取缔水上违法行为,严防重特大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镇水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二、治理时间2018 年 5 月 16 日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为顺利推进全镇集中开展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决定成立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 -组 长:贲定明 镇党委书记副组长:周世平 镇党委副书记、镇人民政府镇长凤华禧 镇党委副书记、镇人大主席唐 斌 镇党委委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李泰平 镇党委委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何 军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3、俸连锋 镇党委委员陈 林 镇党委委员李荣发 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周学锋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易 佳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卢瑞刚 镇人大副主席成员: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镇中心校、莲花中学、莲花初中、东寨初中、镇派出所、民政办、财政所、社保所、国土所、城建站、交管站、水管站、农技站、林业站、能源站、莲花中心卫生院、司法所、文化广播站、畜牧兽医站、工商所、市场管理中心、邮政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供销社、粮所、水厂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村(居)支部书记、主任组成。根据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
4、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3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原则,建立部门分类负责和以镇、村两级属地管理为主的水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各相关部门和有关管理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水上安全管理职责,开展水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一)渡口渡船等水上安全隐患由镇交管站负责排查治理。(二)水库、景区、养殖区等水域内的水上安全隐患。属于通航水域的,由镇交管站、水管所、文化广播站、林业站、农业服务中心、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负责开展排查治理;属于非通航水域的,由具有水域管辖权的各村委和
5、相关部门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查治理。水库、景区、养殖区等管理机构和各村委负责所辖水域日常安全管理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三)渡口和渡运安全隐患。镇交管站负责渡口渡运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各村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运日常安全管理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水库、景区等水域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水域内渡口渡运的日常安全管理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镇交管站责渡船隐患排查治理。(四)水电站安全隐患。在通航河流上修建的水电站,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及运行涉及的安全隐患由航道部门负责排查治理,其余的建设及运行安全隐患由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排查治理。水电企
6、业负责保护范围和管理禁区内的日常安- 4 -全管理。(五)渔业船舶安全隐患。镇综治办负责开展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村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六)农(自)用船(筏)安全隐患。由属地村委负责农(自)用船(筏)的日常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七)涉水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隐患。镇派出所负责此类活动的隐患排查治理。(八)中小学生游泳安全隐患。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加强中小学生涉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九)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本次专项治理活动。四、重点检查内容(一)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大检查一是重点排查渡口及渡运水域从事水
7、上过驳、采砂、养殖等可能危及渡船航行安全的作业或活动,以及非法停靠点、非法渡口、使用非客船渡运,长期停航、停渡的渡口渡船私自复渡等现象。二是开展渡船安全大检查和渡船船员履职大检查,重点查纠涉客船舶救生设备不足、救生衣非船用产品、乘客座位不固定、开航前自查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5 -三是渡船经营人应建立完善封渡停航制度和渡船船员安全教育制度,加强与因蓄放水作业可能导致渡口水位急剧变化的水电站、水库等管理单位沟通联系,建立事先通报水情信息制度。 (二)开展涉水旅游活动安全大检查一是督促红岩管委会落实水上旅游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逐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组织开展从业人员专业培
8、训。二是开展红岩村旅游排筏涉水旅游项目安全隐患大排查。严厉打击和取缔船舶、非法旅游排筏在旅游景区(点)非法载客行为。坚决打击和取缔在非通航水域(含江河、水库、湖泊等)从事非法水上旅游等行为。三是把好涉水旅游活动准入关,确保对新增的涉水旅游项目,达到安全管理措施“ 三同步” (同步规划、同步建 设、同步验收)要求。严禁未经批准、未获取相关经营资质证书、船员无证从事水上旅游等经营活动。四 是 加 强 红 岩 村 旅 游 船 舶 救 生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检 查 ,防 止 出 现 救生 消 防 设 备 标 识 不 清 、放 置 不 合 理 及 不 按 规 定 配 备 等 现 象 ;规 范 船
9、舶航 行 行 为 ,要 求 船 舶 按 规 定 鸣 放 声 号 ,防 止 开 “哑 巴 船 ”和 “霸 王 船 ”。(三)开展农(自)用船(筏)和渔船安全管理大检查一是开展农(自)用船(筏)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严厉打击和坚决杜绝农(自)用船(筏)非法载客行为。强化宣传教育与培训,教育船(筏)主自觉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相关法规,不冒险航行、不- 6 -非法载客、不非法从事营运活动,二是落实县、乡(镇)、村与船(筏)主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解决农(自)用船(筏)管理所需人员、经费和装备。三是开展农(自)用船(筏)全面清理整顿工作,准确掌握农(自)用船(筏)分布和数量,建立船(筏)管理档案。规范农(自)用船
10、(筏)建造管理与使用,引导群众有计划、有目的、安全适用地投放和发展农(自)用船(筏),坚决杜绝盲目无序发展。四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 201595 号)要求,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和检查,严厉打击渔船非法载客等行为。(四)开展中小学生防溺水安全管理大检查一是开展重点水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加强河流、山塘水库、建筑工地水池等容易发生溺水事故区域存在的隐患整改要求。基于水源点特别是发生过溺水事故的水源地的分布状况,摸清学生上下学途经路段的水情特点。二是落实防范水域和防范责任,在水库、河道、砂石采集点、涉水景区等重点水域和危险路段设立安全隔离
11、带、防护栏及安全警示标牌。加强对重点地段的巡查巡防,制止无成人监管下的青少年儿童在水边玩耍、水中游泳等行为。三是通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和防溺水网络知识竞赛等活动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防溺水宣传教育,提醒学生严格遵守纪律,不私乘坐非法船舶,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 7 -泳,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居)委、镇直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特别是单位负责人要承担起本地区、本单位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带头从严管理,带头抓好落实。同时,结合各地
12、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和人员,明确任务和职责。(二)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在大检查过程中,要针对辖区的重点、难点,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要牵头组织相关站所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出的隐患要建立专门隐患清单,落实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措施。对隐患突出的区域要采取专人盯渡口、专人盯渡船、专人盯涉水旅游项目的措施。(三)依法整治,严厉打击。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重点环节,实施重点整治、精确打击,依法严惩一批严重危害水上安全的非法违规行为。(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村(居)委、镇直单位要将宣传工作贯穿于本次专项治理的全过程,充分利用宣传栏、微信等舆论工具,
13、宣传水上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当地涉水活动的管理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意识。(五)加强督查,追究责任。各村(居)委、镇直单位要认真落实水上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对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能、监管不力、失职、- 8 -渎职和滥用职权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 的原则, 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六)及时总结,长效治理。各村(居)委、镇直单位要及时总结本次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提炼和进一步丰富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实际,出台渡口渡船、农(自)用船(筏)、涉水休闲旅游、龙舟等安全管理制度,着力提升水上安全保障水平,形成水上安全管理长效治理机制。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