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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研究.doc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文档编号:2649612 上传时间:2018-09-24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12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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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摘 要当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国内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商战变得更加残酷和不择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与保守商业秘密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也愈演愈烈,研究商业秘密保护措施这一问题日益受到重视。文章研究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文章分析了现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提升措施。希望本文的写作能够帮助我国企业更好地实施商业秘密保护。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 问题 对策 目录第一章 绪论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1.4 本文研究思路以及基本结构 .3第二章 商业秘密的理论概述 42.1 商业秘密的含义

2、 .42.2 商业秘密的特性 .42.3 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6第三章 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存问题 73.1 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不强 .73.2 法律保护存在严重不足 .83.2.1 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权属性质的规定模糊 83.2.2 法律规定范围偏小 83.2.3 我国现行法律对承担责任的主体规定不一 83.2.4 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保护商业秘密的诉讼程序的规定 83.2.5 缺乏严格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 93.3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单一化、僵硬化、死板化 .9第四章 改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 .114.1 完善商业秘密立法 .114.2 加强对商业秘密电子文档的管理和控制

3、.124.3 完善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 .134.3.1 设立商业秘密保护部门 134.3.2 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144.3.3 加强商业秘密分级管理 144.3.4 注重员工的保密管理 15第五章 结论 .17致谢 19参考文献 21第一章 绪论1第一章 绪论1.1 研究背景商业秘密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市场主体要想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自下而上求发展,就必须不断开发新技术、优化经营管理方法。尤其是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一个企业的科技含量往往成为它是否具有发展潜力的关键,而一个企业所掌握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也往往成为它在商场上制胜的法宝。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是对商业秘密权

4、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的保护,对促进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市场主体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缺乏应有的认识和重视。因而深化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研究,促进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的问题分析,研究企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以便促成我国企业更好的获得发展。进行商业秘密保护,至关重要的是市场主体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意识,采取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以做到防患于未然。这样不仅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缩小了因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社会救济的成本,是于己、于社会都十分有益的事情

5、。当今社会,一个对商业秘密保护漠然处之的经营者,必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整个民族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的淡薄,也将影响到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和整体的竞争力。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的信息财产。在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领域,目前,主要是给予其以产权法律保护。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或无形产权,其立法以英国 1981 年保护秘密权利法草案与美国 1978 年统一商业秘密法为代表。大陆法系国家曾长期依据合同法或侵权法理论保护商业秘密,目前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商业秘密的产权性质,给予其类似物权的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商业秘密的财产属性,并规定侵权人负有赔偿责任。这说明,商业秘密权

6、是一种财产权,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管理信息的专有使用权。与有形财产相区别,商业秘密不占据空间,不易为权利人所控制,不发生有形损耗,因此其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就无形财产权的各项权能来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有形财产所有权人一样,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有权对商业秘密进行控制与管理,防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研究2止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与使用;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不受他人干涉;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至转让所有权,从而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有权处分自己的商业秘密,包括放弃占有、无偿公开、赠与或转让等。依多数国际公约的规定

7、,商业秘密权归属于知识产权领域。就客体的非物质性而言,商业秘密权与其他知识产权具有无形产权的相同本质属性,但前者却并不具备传统类型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商业秘密权不具有严格意义的独占性,即权利人无权排斥他人以合法手段取得或使用相同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的效力,完全取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程度,一旦秘密公开即丧失权利;商业秘密权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商业秘密的保密状态决定其权利的覆盖地.域和存续期间。但是,商业秘密主要是一种智力创造成果,其权利形态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一样都具有无形产权的本质属性,因此相关国际公约将商业秘密权视为某种知识产权是有理由的。我国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

8、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刘春田、郑漩玉在商业秘密的法理分析中从几个方面详细说明了商业秘密权的问题。首先,他们认为商业秘密并非一种纯粹的对世权。从产权理论角度来讲,既然所有权是一种设定的权利,那么商业秘密拥有人只要符合法律对于拥有财产的法定要件比如一定的支配权,就可以认为该持有人取得了暂时的有条件的所有权。与物权不同的是,商业秘密并不是一种绝对的对世权。其次,作为财产,商业秘密理所当然是从所有权上划分的私权。关于产权(,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产权中的一个重要分类是私权,即属于个性的权利。私权可以转让以换取对其他物品同样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说,

9、商业秘密尽管不为世人所知,但仍可界定为私权。那么在寻求侵害商业秘密救济的时候,则可以采取产权效用来寻求保护。作为财产所有权,其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根本不必在乎这不特定的多数人是否知道所有权的权利边界,只要其不作为就可以避免对商业秘密所有权人的伤害。最后,他们提出人们关注的问题不是商业秘密本身是否已经被公开,而是依附在秘密之上的权利是否被公示。换句话说,关心的是权利的公示,而不是权利的标的被公开。在美国法中,权利人即使没有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接触资讯的人也知道原告对该资讯设定的权取,那么这种盗用仍然是不适当的, “一扇打开的大门,并不意味着对路人的请柬,之所以要求权利人对自身的

10、商业秘密设防只是为了公平原则的体现,而且对于未设防的权利人也无法给与统一的法定救济。而如果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利事先.公示,那么就可以追究侵害人的责任,而不用考虑将来诉讼上有可能引起的侵害人的各种各样的借口。因此,他们从公示的角度再次强调,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不仅是使其控制的商业秘密消失的风险尽量最小,更是权利人公示其所有权的标志。甚第一章 绪论3至可以说,为了使商业秘密权利存在,采取保密措施是权利人的一种义务和责任。保密措施相当于权利人预先对所有接触资讯的其他人给予的警告,这种警告的设定提前将无意识状态的忽视和过失排除,因此对于警告的违反由于权利人事先的设定,就必出于

11、故意。目前国内外研究学家普遍认为,对于企业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非常重要;如聘雇员工时签订明确的合约;不管大小公司都需制定公司政策及安检措施,再来就是保密协议,其目的就是规范机密信息的交换、限制信息的使用以保护商业秘密。例如美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是全方位的,它们有一整套的保密措施。例如,企业对涉密员工的录用很谨慎,要对其性格、人事关系等方面进行一系列的测试、考察。人员正式录用后,不但要对其讲明保密责任,而且还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而我国企业则更注重于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缺乏制度约束,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的企业较少,即使签订了协议,也是泛泛而谈,操作性不强。为防止泄密事

12、件的发生,美国公司各部门、工序之间,都有严格的分割,使员工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相较于我国企业而言,则表现为“内松外紧” ,大门保安虽多,但一个普通员工基本上可以在单位内畅通无阻,窃取企业的商业秘密很方便这也是现阶段我国商秘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不过值得欣慰的是,一些企业已经认识到了商业秘密保护不力的危害,开始注意汲取外国同行的先进经验,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着手完善本身在这方面的不足之处。因此,可以乐观地说,从整体来讲,我国企业的商秘保护意识是一个上升的趋势。1.4 本文研究思路以及基本结构本文主要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阐述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并在研究的过程中力求使整个工作能做到客观、准确、合

13、理、有效。本文在第一部分介绍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研究这个选题的背景、目的、意义以及写作思路。第二部分对本文涉及的一些相关理论概念进行阐释,介绍了商业秘密的相关概念。第三部分描述了现在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为提出了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第五部分为总结。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研究4第二章 商业秘密的理论概述2.1 商业秘密的含义商业秘密是信息时代和市场竞争的产物,保护商业秘密是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有关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例日益增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开始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商业秘密是国际上通行的法律术语,有

14、些国家称之为工商秘密, 知识产权协定则称其为未公开的信息。 但是,各国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构成要件还存有不同德理解,恰如英国学者 JohnHull 所言,商业秘密如同变色龙一般难以定义。具体而言,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中的定义为:特定信息,包括配方、模型、编辑、计划、设计、方法、技术、程序或工艺,该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无法由他人通过正当方法轻易获取,其泄露或者使用能够使他人获取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以维持其秘密性。TRIPS 协议第 39 条第 2 款将商业秘密定义为 “未披露的信息 ”。并进一步描述为: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防止其合法控制的信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以

15、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向他人披露,或被他人取得或使用,只要此类信息首先属于秘密,即作为一个整体或就其各部分的精确排列和组合而言,该信息尚不为通常处理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所普遍知道,或不易被他们获得;其次,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商业价值;再次,由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此种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持其秘密性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第 3 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2 商业秘密的特性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但并不是任何信息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征:(1)秘密性。顾名思义商业秘密是一种秘密,这是它

16、最基本的构成特征。和具有公开性的无形财产如专利、商标等不同,它必须处于秘密状态,只为权利人或权利人所允许的少数人知悉。商业秘密的这种秘密性质,应从两个方面来认识:一是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主观秘密性,即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必须有主观的保密意愿,并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二是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客观秘密性,即商业秘密在客观上没有被公众知悉,没有进入公共领域。反之,如果一项信息不具有主观秘密性和客观秘密性,则不是商业秘密,应属于公共技术或信息。第二章 商业秘密的理论概述5(2)价值性。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其给权利人带来的现实经济利益,以及将来会体现出的预期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竞争优势。这种经济利益既可以表现为财富的直

17、接增加,也可以表现为所需投入的减少(如能耗的降低,风险的减少等),还可以表现为竞争对手若想合法获取商业秘密信息,必须支付相应的定额代价。(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实用性要求商业秘密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操作、使用,能够用于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现实问题。不仅当前而且包括将来它可以被应用于一定的生产方法或技巧中。(4)内容合法性。被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符合其所属领域的法律规定、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反之,如果这种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违反法律规定(如制造公害的技术、制假售假的方法等) ,不仅不会作

18、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反而会成为法律所制裁的对象。(5)无形财产性。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所有权的一些属性。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也有权阻止他人非法使用或泄露其商业秘密。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允许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以商业秘密投资入股,由此可见商业秘密具有财产所有权的属性,它能为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但这种财产所有权以“保密”来支撑,一旦商业秘密公开了,这种所有权将随之消失。(6)保护期限的不确定性。一般说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法律是明文规定的。我国知识产权法规定,发明专利权保护期为 20 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9、专利的保护期是 10 年,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的 50 年。而作为一种特殊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它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只要其一直处于秘密状态,不为公众所知悉,它将始终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享有无限的保护期;如果在短时期内就消了密,那么保护期也随之结束。而知识产权中著作权和专利权都是有保护期限的。(7)商业秘密没有绝对的排他性。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不能阻止他人独立研究开发出不谋而合的技术,更不能追究善意第三人的责任。(8)范围的不确定性。商业秘密既可以是涉及工业、农业、商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可以是涉及第三产业一切领域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既可以是成熟的工艺技术,也可以是阶段性的成

20、果,而且受其价值性的影响,不同种类的商业秘密保密程度也有很大不同。(9)无地域性。商业秘密没有地域性限制,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可以向任何国家的任何愿意得到它的人发放许可证,而其他知识产权则均有地域性限制,在一国有知识产权不一定在另一国有相应的权利。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研究6(10)无需审批性。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是不公开的,它不需要政府行政机关的审批,因此不存在审批或者公开资料,只要能够使其处于保密状态则可以长期拥有该秘密,而专利、商标、著作权都是公开的。2.3 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根据商业秘密的定义得知,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可以分为两类,即技术性商业秘密和经营性商业秘密是商

21、业秘密保护的范围。技术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是指与企业的生产有关的技术诀窍、生产方案、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化学配方、技术情报等专有知识。经营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是指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经营方法、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专有知识。对于这种分法,有的学者认为“这种分法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完全能够覆盖商业秘密法保护的各种信息。在商业秘密所包含的信息中,除了技术信息,就是经营信息,即二者构成了商业秘密信息的整体。 ”但也有学者认为除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外,还存在着“其他秘密信息” 。然而,技术性商业秘密和经营性商业秘密的说法,只是商业秘密在表现形式

22、上的区别,实质上并无差别,即这只是对商业秘密进行的一种分类。然而,对商业秘密进行何种分类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认定或者识别属于某一分类下的信息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即我们需要做的是认清该信息是否包含商业秘密的实质内容。因此,不管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只要其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就属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然而,从商业秘密予以法律保护的发展来看,商业秘密的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从各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上来看,也存在着某些实质上的差别。这说明,一方面,商业秘密的范围是变化的、不确定的;另一方面还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可以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在增加,人们对商业秘密的认识也在进

23、步,从而都会对商业秘密的范围产生影响。第三章 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存问题7第三章 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存问题3.1 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不强商业秘密企业的所有者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价值,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更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次。现阶段我国的企业仍以中小型的加工型企业为主,缺少像海尔海信这些不但认识到而且懂得在生产经营的实践中挖掘知识产权价值的大企业。如在我国所涉及的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卷入的侵权企业其实就可以以自己在其中摸索出的商业秘密予以抗辩。现阶段,很多企业刚刚认识到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专利和商标很重要,但由于在申请和运用技巧上存在欠缺,而致使自己产品被侵权复制,商标被抢注,为了维权付

24、出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不但没尝到知识产权的好处,反而吃尽了它的苦头,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新成员商业秘密更是认识不足,因此自己很可能成为被侵害者,也很可能是商业秘密的侵害者。企业对无形财产不如对有形财产上心,往往对知识产权的价值没有充分认识。因为一件有形物的价值往往一目了然,而无形物智力成果的价值则不然。其实在现代社会中,产品的生产方法要远远大于产品本身的价值。因为一切有形商品无不是智力成果的体现。智力成果像魔术棒一样,所点之处,马上五彩斑斓,色彩缤纷起来。而这神奇的价值往往为没有机会和能力尝到甜头的中小型企业所忽略。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中国 70%的大中型企业,90%的小型企业至今没

25、有申请过任何专利,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对智力成果权的漠视程度。企业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要注意对商业秘密的盘点,做出轻重的区分,以做到心中有数,既可免去不必要的担心,又可以节省成本。有的商业秘密只具有暂时性,如设计好送审前的商标,只在送审前有保密的价值,构成商业秘密。没有落后的商业秘密,认为以淘汰的商业秘密很可能对其他企业仍具有很大的价值。如甲企业的生产工艺已经不再使用,但乙仍认为可以用来改进自己的生产,对自己仍有很大的吸引力,仍然很向往。这时甲便可以借机向乙进行有偿转让或发放使用许可证。总之,商业秘密的价值要放到经营中去实现,企业要善于用商业秘密去投资,去及时变现。企业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没有注意

26、到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种类的紧密联系性。商业秘密可以是其他知识产权最为重要的雏形。如商业秘密可以体现为版权形式,可以是专利权的前身,可以是商标权的孕育阶段。商业秘密应该是一个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养的摇篮,是企业培养核心竞争能力的土壤。企业可以没有自己的专利和商标,但一定有自己的商业秘密,而这些商业秘密恰恰是企业拥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自主创新能力的生长点,生命力。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研究8业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之路的必由选择。3.2 法律保护存在严重不足3.2.1 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权属性质的规定模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各种方式,如:盗窃、利诱、胁迫、

27、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多种方式,显而易见,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看作是一种竞争的手段,以禁止利用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对商业秘密的权属性质予以规定。而我国刑法则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分别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知, 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规定为一种刑事犯罪,这就间接地将商业秘密认定为知识产权的属性。由于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商业秘密属于民事权利的属性,导致在经济交往中常见的商业秘密转让、商业秘密许可等

28、经济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大大削弱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3.2.2 法律规定范围偏小TRIPS 协议中将商业秘密规定为“未披露过的信息”加以保护,并没有明确列举出商业秘密的范围,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将商业秘密局限为经营信息和技术秘密,其范围远远小于 TRIPS 协议中对商业秘密范围的规定,从而导致在当前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时代难以有效地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列举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各种行为,只是规定其所列举的行为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就意味着即使出现了其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由于其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范围之内,就可以免受法律的制裁。3.2.3 我国现行法律对承担责任的

29、主体规定不一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的主体规定为经营者,而合同法将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的主体规定为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刑法却将其规定为一般主体,其范围明显比前述规定的范围大,这样就可能出现行为人不能成为民事违法主体却可以成为刑事违法主体的奇怪现象。3.2.4 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保护商业秘密的诉讼程序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对权利人由于其商业秘密被侵犯受到损害而引起纠纷时应遵循的诉讼程序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其是否公开审理的问题,而对在诉讼过程中对于诉讼参与人如何保密其证据、如何防止商业秘密的损失、以及若诉讼参与人侵害其在诉讼中得知的商业秘密应如何承担

30、责任等第三章 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存问题9问题都未明确规定。3.2.5 缺乏严格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孟德斯鸠说过:“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 ”而“把握法律进化的时代特征” ,也是法律现代化的方法论问题。迄今为止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分散于各种不同的法律中,主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另外在刑法 、 劳动法 、 行政法 、 合同法 、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也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了有关规定,然而由于上述法律的侧重点和立法主旨的差异,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的统一协调很难得到保证。3.3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单一化、僵硬化、死板化商业秘

31、密的保密措施单一化。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很难找到回复商业秘密保密状态的补救措施,因此采用单一的保密措施往往不能为企业提供最为可靠的保护。如果企业能够对商业秘密进行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就能够在整体上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对于很多商业秘密企业可以采取多种知识产权予以综合的保护。既可以利用专利对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也可以借助商标进行保护。商业秘密保密措施要和整个企业的经营发展结合起来,不能孤立于整个企业的发展。因此,尽管商业秘密和商标的法律保护客体尽管并不一致,但仍可结合使用于企业的整个经营之中。就商业秘密权的实施来讲,其价值最为有力的体现在于将其融入商品中加以特色化。即企业要把自己包含有商业秘密的商品

32、或服务做成品牌。而这是商业秘密的最好的升华方式。这样,即使商业秘密权终止以后,企业仍可借助品牌效应在市场中占据优势。又如可口可乐公司的秘密配方本来只是一个商业秘密,但经过百年的经营,已经体现为可口可乐这一品牌了。即使可口可乐的配方被分解出来的话,它也很难以其他名字得到认可,得到市场的承认。可口可乐已经和汉堡包一样成为美国文化消费方式的代名词之一。这样市场不会被侵害,商业秘密要保护自己的市场优势的目的才是真正的得到了保障。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僵硬化。对商业秘密进行在创新,是保持商业秘密生命力的最好途径。如果不对自己的商业秘密进行创新,只认为已有的商业秘密就是最好的,这种固步自封的做法,是保密措施僵

33、化的最重要体现。当其他企业努力有了和本企业相同的商业秘密时,本企业已经有了更为领先的商业秘密,所以当竞争企业用同样的商业秘密生产出同样的产品时,企业已经能用改进了的商业秘密生产出更加优异的产品。一个企业只有这样不断努力创新,不断持续地自觉去进化淘汰自己已有的商业秘密,企业在市场中处于优势领先地位的目的才能实现,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鼓励创新的宗旨才能真正实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研究10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死板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1、企业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由于缺乏技巧而泄密。企业要善于写专利书,尽量以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减少关键性信息的公开。并把这些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保存起来,取得专利权以后,要继续发

34、挥自己既有的研发优势,做出更好的改进成果,作为自己的商业秘密和专利一起使用。即把专利作为迷惑对手的手段,真正发挥的却是商业秘密的作用。2、为了办公的方便,因为使用现代的办公设备而泄密。现代通讯发达,信息工具遍布,企业要尤其注意防止现代通信器材和现代化的办公设备泄密。企业在实现现代化办公的同时,要注意无意识的网上泄密。也要注意会场等办公场所被人窃听,防备商业间谍。企业在办公中对重要事情要面谈,不要怕麻烦。如在镇江市大港开发区新型焊接设备厂侵犯镇江市无线电设备厂商业秘密案中就是因客户名单遭到窃听而引起的。3、企业对措施合理性的误解。尽管法律对企业的保密措施以合理性为限,但企业的保密措施还是要以真正

35、的保护住商业秘密为准。因为商业秘密的一个核心特点就是一旦泄密,就一钱不值。如可口可乐的保密措施就远远的超过了合理性的标准。合理性标准只是在商业秘密侵权案的审理中,法院为了更好的惩罚侵权行为人所做出的有利于权利人利益的衡平性选择,显示了法律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这种私有财产权行为的制裁。第四章 改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11第四章 改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4.1 完善商业秘密立法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己经明显呈现出数量多、处理难度大的问题,而现有法律对立案标准、案件管辖、价值的评估、政府的主管机关及其他公务人员的守密责任等均未作规定。因此,我们必须加大法律保护的力度,加快改革的步伐,完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36、。总体说来,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是当务之急。统一立法有利于减少执法成本和法律适用成本,人们通过一部法律就可以系统的了解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内容,执法机关也可以以统一商业秘密法作为基本的法律依据,法院等法律适用机关也可以更便利的采用合适的法律条文。中国目前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较为分散,没有形成一个完整商业秘密保护的体系。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是非常有必要的,不仅可以避免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规范冲突,为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提供完整的法律依据;而且可以提高商业秘密的保护地位,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商业秘密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在法律的制定中着重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第一、扩大商业秘密

37、的保护主体。依据我有现行法律的规定,商业秘密保护的主体仅限于经营者,这与目前的国际趋势不符合,也不利于其他商业秘密所有者的权益保护。具体到我国的实际情况,还应将一些传统文化中的遗留下来的民族工艺及手法,包括餐饮、工业制成手法、手工艺品制作技术等包括进来,避免民族优秀文化中包含有商业秘密的内容泄露,以免造成重大损失。第二、规范诉讼程序。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程序步骤还有很多空白,由于商业秘密自身的特性,仅仅依照现有的诉讼程序是远远不够的。首先,要创新商业秘密侵权中的举证责任配置。为使商业秘密的合法所有人或持有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得到保障,可以结合采用责任倒置的分配方式,减轻被侵权人的证明负担。其次,为了

38、体现了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严肃性,防止程序设计上的纸漏,可以将“可以不公开审理”改为“应当不公开审理” 。再次,要规定切实的时效制度,及时解决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尽力减少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害。第三、完善救济程序与途径。首先,引进禁令救济制度。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停止侵害请求权,但这种请求权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效果是无法和禁令救济相比。停止侵害请求权仅仅是对侵权现状的制止。而禁令救济则主要面向未来而又不与侵权停止请求权冲突,通过禁令救济可以使得受侵害的商业秘密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处于一种秘密状态而保有其价值性,同时排除他人为一定行为而保有其市场竞争优势。在英美国家,禁令救济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意义甚至已经超越了侵权

39、赔偿,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研究12成为商业秘密保护最重要的救济措施。其次,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侵权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法律的威慑作用,对于性质特别恶劣的侵权事件适用惩罚性赔偿。侵权人在赔偿受害人实际损失之外,还要承担赔偿受害人惩罚性赔偿金的责任,即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不仅限于弥补受害人之损失,还必须让受害人因此而获得高于损失的赔偿。第四、关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极大的冲击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惯,为我们带来了信息化的生活、工作方式,网络的使用己经成为一种必然。但是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将遭遇更多的挑战,这也是我们必须关注的重点领域,也是无法回避

40、、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的重要战场。第五,增加政府部门的保密义务。对此可以借鉴 TRIPS 协议的规定,该协议第 39 条专门规定了对于向政府的代理机构提交的医用或农用化工产品相关数据的保护。这一点在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存在法律上的漏洞,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时要加以补充完善。这种形式的保护,有助于规范政府的行为,也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4.2 加强对商业秘密电子文档的管理和控制在网络环境下企业的商业秘密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和传输的,因而就形成了大量的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电子文档。网络环境中商业秘密文档系统的安全管理已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网络环境下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在企业档案工作中

41、我们应当重视和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电子文档的管理和控制。对企业商业秘密电子文档的管理,在转变传统管理观念的同时,应运用来源原则、前端控制和全程管理的现代化思想,采用先进的保密技术和管理软件,建立完善的、适用的文档管理系统,在商业秘密电子文档产生之前的设计阶段就对其进行控制,对归档范围、归档要求、保管要求、利用要求等进行设定,并同时进行必要的背景信息采集,使得企业商业秘密电子文件一经生成便纳入档案管理的范畴之中。此外,档案工作人员需要与相关人员包括文书工作人员、文件形成者、信息技术专家等密切配合,共同参与对商业秘密电子文档的保护。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实际情况在档案工作者的队伍中吸收一

42、部分技术人员和信息人员加入,这部分人员主要是解决电子文档技术保护方面的关键问题和难点问题,同时档案工作者也必须不断地进行知识更新,加强对网络通讯技术和信息学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处理技术问题的水平和能力。商业秘密电子文档的保护要从技术、管理和立法等几个方面同时进行。在网络环境中,从技术上设置了防火墙、进行了数据加密和数字签名等之后,有效的第四章 改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13管理仍是重中之重。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1)针对不同密级和保管期限的商业秘密电子文档进行分别管理。绝密级的商业秘密文档的网址、登陆密码要严格控制在企业高级主管或主要负责人手中。特别重要的商业秘密要避免进入网络环境。机密

43、级信息只限于经注册登记的中层主管或一般负责人使用。秘密级的信息如订货联络方式等的网址和密码可向消费者公开,但要设定保护程序以防止被攻击。(2)要建立网络信息系统机房管理制度,分区控制安全等级较高的系统,限制工作人员出入相关区域。(3)要建立商业秘密电子文档的登录备案制度。商业秘密电子文档管理系统要能够对文件使用的情况进行自动记录,相关部门要保存好日志文件,以备查考和利用。(4)要注意商业秘密电子文档信息的备份。(5)针对商业秘密电子文档管理系统,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系统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排除泄密隐患。要制订应急措施,当商业秘密电子文档管理系统遇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报警,迅速反应,尽快恢复,以便

44、使损失降至最小。4.3 完善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4.3.1 设立商业秘密保护部门商业秘密保护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商业秘密渗透在企业的科研、生产、营销、管理等各个环节,各业务部门功能单一、无法协调,因此需要在主管部门设立专门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和人员,协助企业领导开展工作。商业秘密保护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一方面对产生和流动着的企业重要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加以认定、并予以认定后的监控管理,避免上述活动中商业秘密泄露而给企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另一方面依据法律,在本单位商业秘密泄露或被侵犯时寻求司法、行政救济,并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以配合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设立

45、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机构,包括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委员会、商业秘密保护部(科、室)、商业秘密责任人、保密督察,直属企业最高管理层管理。1、商业秘密保护委员会由董事长(经理、厂长)任主任,由技术、科研、生产、经营、财务、文秘、法律等内设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确定商业秘密保密员和直属部门责任人。2、商业秘密保护委员会下设商业秘密保护部(科、室) ,负责企业商业秘密(包括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科学技术)的管理、保护工作,配备专职保密干部,从事日常性保密工作。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研究143、技术、科研、生产、经营、财务、文秘、法律等部门负责人为

46、企业商业秘密责任人(保密员联络员) ,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商业秘密,定期向商业秘密保护部(科、室)汇报本部门有关工作情况。4、确定参与重大科研项目攻关的技术人员、涉密计算机管理员和涉密计算机操作员、涉密区域门卫等人员为保密员,直接对商业秘密保护部(科、室)负责。5、配置合理、实用的管理工具,系统化、规范化地管理本企业的商业秘密。6、保密督察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主管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领导和指定的管理部门或人员。4.3.2 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标志之一。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实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依据,是指导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规范。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本身

47、证明了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也有利于使员工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明示化,便于员工在实际工作中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在企业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关于保密的规章制度时,应将商业秘密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范。一般地说,凡是有可能使商业秘密流失的场合都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应涵盖企业商业秘密范围、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和人员、商业秘密保护权利义务、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商业秘密审查与申报、商业秘密保护奖惩等内容。具体而言,企业可以建立以下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制度:1)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机构与人员职责;2)企业商业秘密认定机构与程序;3)涉密载体销毁制度;4)商业秘密使用、转让、解密制度;5)

48、 企业对外交流商业秘密审查制度;6)发布技术信息和广告的商业秘密审查制度; 7)企业档案资料管理制度;8)企业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制度;9)企业商业秘密投资的审查、保护规定;10)保密工作奖惩制度等。4.3.3 加强商业秘密分级管理1、要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以加强商业秘密作为保护对象的管理。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是比较丰富的,它涉及企业大量的未公开的信息。企业应该根据商业秘密的三个法律特征:秘密性、价值性、创新性,对本企业内部构成商业秘密的种类、分布罗列出来,这样才能提高警惕并确定应采取的各种措施。商业秘密的三个法律特征,听起来很复杂,其实企业在具体界定时不需要做那么详细的论证,一般来说,只要是企业自

49、主研发的技术、自主制定的经营策略,都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第四章 改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152、确定商业秘密的密级。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密级的划分没有规定,法律对任何商业秘密的保护和救济的原则都是一致的。是否划分商业秘密的密级,完全取决于企业保密工作需要和权利人意愿。具体地说,可将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分为最重要的或者关键性的、核心的商业秘密,重要的商业秘密,一般性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最重要的商业秘密如未申请专利的技术发明、独家生产的产品、工艺流程,以及具有特殊价值的机密情报资料;重要的商业秘密如图纸,商品的具体设计、研究、开发技术的工作文件,企业综合性内部注册,实验数据;一般性的商业秘密如财务、会计、法律及有关保安方面的情报资料,销售、采购、政府征购、客户及公司计划等情报资料。从企业保密防范的原则来讲,划分和确定商业秘密密级,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确保企业核心秘密的安全。3、加强涉密资料的管理。涉密资料是指以文字、图表、音像及其它记录形式记载商业秘密内容的资料,包括公文、函件、报表、图纸、书刊、光盘、软盘、优盘、移动硬盘等等。对这些商业秘密的载体,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限制其传阅和复制。要从维护和保障自身利益出发,加强对商业秘密资料的管理工作。一是要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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