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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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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民事答辩状答 辩 人:王海,男,汉族,xxxx 年 x 月 x 日生, xxxxxx 人,现住 xxxxxx,联系电话 xxxxxx。被答辩人:马兰,女,汉族,xxxx 年 x 月 x 日生,xxxxxx 人,现住 xxxxxx,联系电话 xxxxxx。2011 年 11 月 4 日,被答辩人马兰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 ,要求答辩人和被告 xxx 返还借款 66.7 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2008 年 3 月 18 日,被告 xx

2、x 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 76.7 万元,被告 xxx 出具了欠条 。2009 年 2 月 20 日被告返还了被答辩人借款 10 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马兰,借款人被告 xxx。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事实上,答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纳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

3、。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 2 -定金 5 种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 6 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

4、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2 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部分伍拾万元于 09 年 7 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纳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 50 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

5、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因此,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告” ,应当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三、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 ,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义务。我国

6、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 6 个月。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与被告约定 50 万元的履行期满之日为 2009 年 7 月份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为 2009 年 7 月份底至 2010 年 1 月份底。- 3 -然而在该保证期间内,被答辩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还款,也未向答辩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以签字纳印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 ,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马兰与被告 xxx 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同时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 ,该保证也已经逾期,答辩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xx 市人民法院答辩人:王海2011 年 11 月 29 日附:本民事答辩状副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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