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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操作手册2015.08.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646433 上传时间:2018-09-24 格式:DOC 页数:121 大小:22.55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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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操作手册2015 年 8 月目 录1 编制依据 .12 基本约定 .12.1 适用范围 .12.2 评价目的 .22.3 工作体系 .22.4 工作任务 .32.5 评价时点 .32.6 技术步骤 .42.7 标准适用说明 .73 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 .83.1 评价单元与评价对象 .83.2 基础调查 .93.3 定性分析 173.4 定量评价 233.5 评价结果综合分析 323.6 汇总表格规范 334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 334.1 评价对象与工作地域界定 344.2 评价工作地域划定 344.3 工作底图制作与功能区划分 364

2、.4 基础调查 494.5 定性分析 534.6 定量评价 594.7 潜力测算 704.8 中心城区用地潜力评价综合分析 904.9 汇总表格填表规范 915 典型功能区和典型挖潜案例整理分析 915.1 典型功能区信息整理 915.2 典型功能区及地块挖潜利用案例整理 926 评价成果编制要求 946.1 工作报告编制要求 946.2 技术报告编制要求 956.3 基础资料汇编编制要求 986.4 成果图件编绘要求 996.5 数据库建设要求 997 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更新评价 997.1 更新评价的工作范围与评价时点 997.2 更新评价的主要内容与技术方法 .1007.3 已完成

3、初始评价城市成果更新的内容及技术要求 .105附录:用地分类及含义 1091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开展全国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函2014210 号)要求,做好全国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依据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TD/T 1018-2008),结 合 2011-2013 年北京等 30 个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原平等 20 个小城市评价工作实践,编制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1 编制依据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操作手册编制依据主要包括:(1)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开展全国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函2

4、014210 号);(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3)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01);(5)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1993,2002 版);(7)土地基本术语(GB/T 192312003);(8)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9)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TD/T 10182008);(1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2 基本约定2.1 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

5、于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开展全国城市建设用地2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函2014210 号)确定的地级以上城市和县级市开展的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2.2 评价目的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是指在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规划的前提下,通过降低建设用地消耗、增加对土地的投入,不断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一种开发经营模式。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是对城市建设用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建设 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水平,测算集约利用潜力,提出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对策建议的过程。开展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旨在全面掌握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及变化趋

6、势,提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挖潜、 结构调整、布局优化的途径和措施,为科学用地管地提供重要依据,促进城市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提高,从而实现节约集约用地。2.3 工作体系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包括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简称“区域用地状况 评价” )、中心城区建 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简称“ 中心城区用地潜力 评价” )两部分。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包括基础调查、节约集约利用状况定性分析、节约集约利用状况定量评价和综合分析,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包括基础调查、集约利用状况定性分析、集约利用状况定量评价、集约利用潜力测算和潜力评价综合分析。3图 2.1 城市建设

7、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体系示意图2.4 工作任务根据国土资函2014210 号文件要求,本次城市评价工作任务包括初始评价和更新评价。其中,初始评价包括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初始评价和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初始评价。更新评价包括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更新评价和重点城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更新评价。2.5 评价时点本次城市初始评价时点统一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度、2017年度和 2018 年度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更新评价时点分别为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7 年 12 月 31 日;重

8、点城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更新评价时点分别为 2016 年 12 月31 日和 2017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部分重点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11148 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沈阳等 14 个重点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2627 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4展原平等 20 个小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3438 号)要求,已完成初始评价的城市,应按照本次的技术标准规范,对初始评价成果进行更新,更新评价时点统一为 2014 年 12 月31

9、 日,同时开展其他年度的更新评价。2.6 技术步骤2.6.1 区域用地状况评价技术步骤区域用地状况评价技术步骤为:(1)明确评价单元和对象;(2)开展评价单元的人口状况、经济状况、土地利用状况基础调查,进行资料整理和相应数据处理;(3)开展评价单元区域用地状况定性分析,根据人口发展与城乡建设用地变化匹配程度、经济发展与建设用地变化匹配程度分析结果,判定各评价单元的土地利用趋势类型;(4)根据定量评价指标体系,计算各评价单元的评价指标现状值,确定评价指标理想值,确定评价指数、分指数和指标权重;(5)进行评价指标标准化处理,计算各评价单元的区域用地状况定量评价分指数、指数和总指数;(6)分别根据各

10、评价单元的区域用地状况定量评价分指数、指数、总指数计算结果,划分土地利用状况类型;(7)根据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价结果,开展评价结果综合分析,提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对策建议;(8)编制区域用地状况评价的报告、图件和基础资料汇编,建设评价数据库。5图 2.2 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技术路线图2.6.2 中心城区用地潜力评价技术步骤中心城区用地潜力评价技术步骤为:(1)划定评价工作地域;(2)制作评价工作底图,划分功能区;(3)开展基础调查,收集与评价工作地域、功能区范围相对应的常住人口、经济发 展、市政公用设施水平及环境状况、基准地价及土地市场交易、工程建筑状况数据;(4)定性分析中心城区

11、建设用地规模、结构与布局,建设用地利用强度,建设用地利用效益,用地现状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规划状况差异性,6以及土地市场状况;(5)根据中心城区用地状况定量评价指标体系,计算各功能区的评价指标现状值,确定评价指标理想值,确定评价指标权重值;(6)进行评价指标标准化处理,计算各功能区的土地利用集约度;(7)根据不同类型各功能区的土地利用集约度计算结果,划分土地利用状况类型, 进行定量评价结果汇总分析;(8)根据功能区定量评价结果,开展用地潜力测算定性分析,确定中心城区用地潜力测算对象;(9)测算具备改造挖潜可能性的各类功能区的规模潜力和经济潜力,计算城市可节地率,制定潜力利用时序配置方案,开展典型

12、区域潜力评价与挖潜政策分析,整理典型功能区和典型挖潜案例;(10)根据中心城区用地状况定性分析、定量评价和潜力测算结果,开展评价结果综合分析,提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对策建议;(11)编制中心城区用地潜力评价的报告、图件和基础资料汇编,建设评价数据库。7图 2.3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技术路线图2.7 标准适用说明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初始评价,依照本手册第 3、6条规定开展;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初始评价,依照本手册第 4、5、6 条规定开展;更新评价依照本手册第 7 条规定开展。83 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是以参评城市行政辖

13、区内的全部建设用地为评价对象,定性分析参评城市及下辖各行政单元土地利用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程度,定量评价参评城市及下辖各行政单元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揭示参评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总体状况和区域差异。主要包括基础调查、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定性分析(简称“区域用地状况定性分析 ”)、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定量评价(简称“区域用地状况定量 评价 ”)和评价结果综合分析等工作内容。3.1 评价单元与评价对象3.1.1 评价单元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以行政区为基本评价单元。地级以上城市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应分别针对辖区整体和下辖县、市、区的用地状况开展评价,

14、县级市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仅针对辖区整体用地状况开展评价。其中,地级以上城市辖区整体用地状况评价单元为该城市本级,地级以上城市下辖县、市、区用地状况评价单元为该城市下辖的各县、市、区;县级市辖区整体用地状况评价单元为该城市本级。县级市也可参照本手册的技术思路和要求,开展针对下辖各街道(建制镇、乡 )的区域用地状况评价工作。3.1.2 评价对象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的对象为参评城市或参评城市下辖各行政单元内的全部建设用地。其中,地级以上城市辖区整体用地状况评价的对象为该城市的全部建设用地,地级以上城市下辖县、市、9区用地状况评价的对象为该城市下辖各县、市、区的建设用地;县级

15、市辖区整体用地状况评价的对象为该城市的全部建设用地。3.2 基础调查3.2.1 调查基本要求基础调查是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的基础性工作,主要涉及人口、经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供 应 和土地规划等基础数据。调查工作应充分利用统计年鉴或报表、经济社会普查、土地利用调查,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现有成果资料。调查工作中应根据评价需要,按照相应的评价单元调查和整理资料,并在资料整理、数据校核、修正的基础上,开展汇总分析,填报相关表格,开展数据库建设。3.2.2 人口状况调查3.2.2.1 调查内容和基本要求人口状况调查主要涉及参评城市行政辖区内的常住总人口、常住城镇人

16、口、常住农村人口、户籍总人口、 户籍农业 人口和户籍非农业人口等数据。初始评价人口状况数据应包含评价基准年(2014 年)和前 4 年每年(2010、2011、2012、2013 年)年末的相关人口数据。地级以上城市需分别调查城市行政辖区整体和下辖各县、市、区的相关人口数据;县级市主要调查行政辖区整体的相关人口数据。各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查更多年份的相关人口数据。3.2.2.2 数据口径、来源与修正3.2.2.2.1 数据口径10常住总人口、常住城镇人口、常住农村人口数据采用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口径(以下称“六普 ”口径)。其中,常住城镇人口对应于“六普” 口径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数据,常住农村

17、人口对应于“六普” 口径中居住在乡村的人口,常住总人口等于常住城镇人口、常住农村人口之和。表 3.1 人口状况调查数据内容与口径要求初始评价年份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年 份更新评价年份 - t-3 t-2 t-1 t口径要求常住总人口 六普口径常住城镇人口 六普口径常住人口(万人)常住农村人口 六普口径户籍总人口 户籍口径户籍农业人口 户籍口径户籍人口(万人)户籍非农业人口 户籍口径注:表中第 1 行所列的调查年份对应于本次初始评价(评价基准年为 2014 年)工作,更新评价时应以此类推,作相应的调整,其中 t 代表评价基准年。3.2.2.2.2

18、 数据来源常住总人口、常住城镇人口、常住农村人口、户籍总人口、户籍农业人口和户籍非农业人口数据,主要来源于统计年鉴、人口普查等成果或由统计、公安等归口管理部门提供。2010 年各类常住人口数据直接采用“六普”调查时点数据,2011 2014 年各年数据根据每年 5-1%人口变动抽样调查结果确定。其中,采用统计年鉴时,地级及以上参评城市采用城市本级的统计年鉴,县级市采用所属地级市(州、盟)的统计年鉴。3.2.2.2.3 数据修正调查无法获取城市“六普 ”口径的各类常住人口数据 时,可通过收集整理户籍归口管理部门相应年份的户籍人口、居住半年以上暂住人口、流出人口等数据,加以修正得到。具体过程可参考

19、以下方法:常住总人口户籍总人口+居住半年以上暂住人口-流出人口常住城镇人口户籍非农业人口+居住半年以上暂住人口常住农村人口常住总人口-常住城镇人口11采用上述方法进行修正时,当计算的 2010 年常住总人口、常住城镇人口、常住农村人口数据与“六普”数据不一致时,可根据二者的比例系数,将各年份常住人口数据统一修正到“六普 ”口径。调查无法获取居住半年以上暂住人口数据时,可采用户籍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居住 1 个月以上暂住人口数和居住 1 年以上暂住人口数的算术平均值替代。3.2.2.3 数据校核与说明调查过程中需从基础数据来源、人口总量、人口结构、区域分布、年度变化等方面对相关数据进行严格校核,经

20、核实无误后,方可用于评价工作。相关人口数据的口径、来源及相关处理过程等应在成果报告中予以说明。3.2.3 经济状况调查3.2.3.1 调查内容和基本要求经济状况调查主要涉及参评城市的地区生产总值(包括当年价、2010 年可比价)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数据。本次评价经济状况数据应包含评价基准年(2014 年)和前 4 年每年(2010、2011、2012、2013 年)全年的地区生产总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地级以上城市需分别调查城市行政辖区整体和下辖各县、市、区的相关经济数据,以及省域范围的地区生产总值(直辖市除外);县级市主要调查行政辖区整体的相关经济数据,以及所属地级市(州、盟)的地

21、区生产总值(省直管县级市调查省域范围的地区生产总值)。各参评城市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查更多年份的相关经济数据。123.2.3.2 数据口径、来源与修正3.2.3.2.1 数据口径与来源地区生产总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数据口径应与评价基准年最近的经济普查口径一致,涉及口径不一致的,需进行相应修正。地区生产总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数据主要来源于统计年鉴或由统计部门提供。其中,地级以上城市及其下辖各县、市、区的经济数据应确保来源一致,即同一级别统计年鉴或由同一层级统计部门提供,原则上应以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统计年鉴或统计部门提供为准;县级市的经济数据原则上应以地级以上城市的统计年鉴或统计部门提供

22、为准;省域范围地区生产总值数据以省级统计年鉴或省级统计部门提供为准。表 3.2 经济状况调查数据内容与口径要求初始评价年份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年 份更新评价年份 - t-3 t-2 t-1 t地区生产总值(当年价)地区生产总值(2010 年可比价)经济数据(万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注:表中第 1 行所列的调查年份对应于本次初始评价(评价基准年为 2014 年)工作,更新评价时应以此类推,作相应的调整,其中 t 代表评价基准年。3.2.3.2.2 数据修正调查无法获取地区生产总值(2010 年可比价)时,应以 2010 年地区生产总值(当年价

23、)为基础,结合历年生产总值可比价发展速度(或生产总值可比价增长率)、生产总值指数等计算得到。(1)当采用历年生产总值可比价发展速度(或生产总值可比价增长率,以上年100)计算时,计算公式为:2010 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 年可比价)2010 年地区生产总值(当年价)2011 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 年可比价)2010 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 年可比价)2011 年生产总值可比价发展速度=2010 年地区生13产总值(2010 年可比价)(1+2011 年生产总值可比价增长率)2012 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 年可比价)2011 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 年可比价)2012 年生产总值

24、可比价发展速度=2011 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 年可比价)(1+2012 年生产总值可比价增长率)2013 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 年可比价)2012 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 年可比价)2013 年生产总值可比价发展速度=2012 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 年可比价)(1+2013 年生产总值可比价增长率)2014 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 年可比价)2013 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 年可比价)2014 年生产总值可比价发展速度=2013 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 年可比价)(1+2014 年生产总值可比价增长率)(2)当采用历年生产总值指数(以 1978 年100)计算时,计算公式

25、为:2010 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 年可比价)2010 年地区生产总值(当年价)2011 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 年可比价)2010 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 年可比价)2011 年生产总值指数值/2010 年生产总值指数值2012 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 年可比价)2010 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 年可比价)2012 年生产总值指数值/2010 年生产总值指数值2013 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 年可比价)2010 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 年可比价)2013 年生产总值指数值/2010 年生产总值指数值2014 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 年可比价)2010 年地区生产总值(201

26、0 年可比价)2014 年生产总值指数值/2010 年生产总值指数值143.2.3.3 数据校核与说明调查过程中需从基础数据来源、经济总量、区域差异、年度变化等方面对相关数据进行严格校核,经核实无误后,方可用于评价工作。相关经济数据的口径、来源及相关处理过程等应在成果报告中予以说明。3.2.4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3.2.4.1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3.2.4.1.1 调查内容和基本要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涉及参评城市的土地利用现状、新增建设用地等数据和土地利用现状图、遥感影像图等基础图件。本次评价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应包含评价基准年(2014 年)和前4 年每年(2010、2011、2012、 20

27、13 年)年末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评价基准年(2014 年)和前 4 年每年(2010、2011、2012、2013 年)全年的新增建设用地数据,以及评价基准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遥感影像图。地级以上城市需分别调查城市行政辖区整体和下辖各县、市、区的相关用地数据,以及省域范围的建设用地总规模(直辖市除外);县级市主要调查行政辖区整体的相关用地数据,以及所属地级市的建设用地总规模(省直管县级市调查省域范围的建设用地总规模);基础图件为参评城市本级。各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查更多年份的相关用地数据。3.2.4.1.2 数据来源与口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来源于参评城市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地籍管理部

28、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应依据参评城市或省级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新增建设用地季报系统或相关部门提供的“土地利用现状变15更表”、 “八大类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 、“三大类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和“土地变更一 览表” 等报 表,按本 手册附录用地分类及含义规定的口径进行整理得到。其中,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新增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本年度新增建设、新增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面积。表 3.3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内容与口径要求初始评价年份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年年 份 更新评价年份 - t-3 t-2 t-1 t 口径要求小计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

29、用地其他农用地小计小计小计城镇用地城镇工矿用地采矿用地城乡建设用地村庄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建设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其他土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公顷)土地总面积与本手册附录用地分类及含义对应。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新增建设用地数据(公顷) 新增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指本年度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注:表中第 1 行所列的调查年份对应于本次初始评价(评价基准年为 2014 年)工作,更新评价时应以此类推,作相应的调整,其中 t 代表评价基准年。3.2.4.2 土地供应状况调查3.2.4.2.1 调查内容和基本要求土地供应状况调查主要涉及参评城市的土地供应量和批准批次土地供应面积等数据。本次评价土地供应状况调查

30、数据应包含评价基准年(2014 年)和前4 年每年(2010、2011、2012、 2013 年)全年的土地供应量和批准批次土地供应面积数据。地级以上城市需分别调查城市行政辖区整体和下辖各县、市、区的16土地供应数据;县级市主要调查行政辖区整体的土地供应数据。各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查更多年份的土地供应数据。3.2.4.2.2 数据口径与来源土地供应量数据和批准批次土地供应面积数据口径,应与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的“国有建 设用地供应(季报)” 、“农转征项目供地率” 、“城市分批次供地清单” 和“城市用地供应清单”等报表数据口径一致。土地供应状况调查数据来源于参评城市国土资源

31、主管部门的土地利用部门或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其中,土地供应量数据可直接由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对应年份的“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汇总表” 得到;批准批次土地供应面积数据,可直接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 导出“ 20102014 年批次供应进 度汇总表(批准日期)” 得到。表 3.4 土地供应状况调查数据内容与口径要求初始评价年份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年份更新评价年份 - t-3 t-2 t-1 t 口径要求小计其中: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面积土地供应量 其中:存量建设用地供应面积批准批次土地面积土地供应数据(公顷) 批准批次土地供应面积

32、截至评价基准年底(初始评价为截至 2014 年底)的已供地面积与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汇总表”和“批次供应进度汇总表(批准日期)”的数据口径一致。注:表中第 1 行所列的调查年份对应于本次初始评价(评价基准年为 2014 年)工作,更新评价时应以此类推,作相应的调整,其中 t 代表评价基准年。3.2.4.3 土地规划数据调查土地规划数据调查主要涉及参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年、规划目标年(2020 年)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点的耕地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城 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等数据和反映节约集17约用地水平的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人均城镇建设用

33、地、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单位建设用地 GDP、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等指标,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3.3 定性分析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定性分析主要围绕土地利用结构及动态变化、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目标实现状况、人口发展与城乡建设用地变化匹配程度、经济发展与建设用地变化匹配程度等四个方面开展综合分析,揭示参评城市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总体状况、趋势特征和存在问题。3.3.1 土地利用结构及动态变化分析根据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分析参评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各类用地的结构比例及其动态变化,重点分析耕地、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的比例结构状况、 动态变化特征,以及生态环境状况等。地级以上城市

34、需对下辖各县(市、区)的土地利用结构、动态变化规律及区域差异状况等进行分析。3.3.2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目标实现状况分析整理评价时点的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数据,与二调时点用地数据(2009 年数据)和相关指标、根据二调数据修正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年和规划目标年(2020 年)的对应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揭示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目标的实现情况、区域差异、影响因素与存在问题。18表 3.5 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目标实现状况对比表规划基期年(2005 年数据)二调时点(2009 年数据)规划目标年(2020 年)项 目评价时点现

35、状值 面积 变化量 面积 变化量 面积 变化量建设用地总规模(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公顷)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平方米/人)备注:-;-;-。3.3.3 人口发展与城乡建设用地变化匹配程度分析通过测算分析参评城市及下辖各县(市、区)人口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判定参评城市及下辖各县(市、区)的土地利用趋势类型,揭示参评城市及下辖各县(市、区)人口发展与城乡建设用地的匹配协调程度、节约 集约用地总体趋势、区域差异及存在问题。3.3.3.1 人口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分析人口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分析主要涉及总人口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城镇人口与城镇工矿用地

36、增长弹性系数、农村人口与村庄用地增长弹性系数等指标。地级以上城市应分别测算城市行政辖区整体、下辖各县(市、区)的人口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县级市仅测算城市行政辖区整体的人口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相关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详见表 3.6。表 3.6 人口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指 标 指标定义 指标计算方法 评价基准年为 2014 年的指标计算方法总人口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PEI1)指评价基准年之前 3 年(含基准年)的常住人口增长幅度与同期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幅度的比值,反映常住总人口与城乡建设用地变化的匹配协调程度。PEI1(t 年常住总人口数-(t-3)年常

37、住总人口数)/(t-3)年常住总人口数 (t 年城乡建设用地面积 -(t-3 )年城乡建设用地面积)/(t-3)年城乡建设用地面积PEI1(2014 年常住总人口数-2011年常住总人口数)/2011 年常住总人口数 (2014 年城乡建设用地面积-2011 年城乡建设用地面积)/2011年城乡建设用地面积19指 标 指标定义 指标计算方法 评价基准年为 2014 年的指标计算方法城镇人口与城镇工矿用地增长弹性系数(PEI2)指评价基准年之前 3 年(含基准年)的城镇人口增长幅度与同期城镇工矿用地增长幅度的比值,反映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的匹配协调程度。PEI2(t 年常住城镇人口数-(t-3

38、)年常住城镇人口数)/(t-3)年常住城镇人口数 (t 年城镇工矿用地面积-(t-3 )年城镇工矿用地面积)/(t-3)年城镇工矿用地面积PEI2(2014 年常住城镇人口数 -2011 年常住城镇人口数)/2011 年常住城镇人口数(2014 年城镇工矿用地面积-2011 年城镇工矿用地面积)/2011 年城镇工矿用地面积指标口径 1:指评价基准年之前 3 年(含基准年)的常住农村人口增长幅度与同期村庄用地增长幅度的比值,反映农村人口与村庄用地变化的匹配协调程度。PEI3-1 (t 年常住农村人口数- (t-3)年常住农村人口数)/(t-3)年常住农村人口数(t 年村庄用地面积-(t-3 )

39、年村庄用地面积)/(t-3 )年村庄地面积PEI3-1 (2014 年常住农村人口数-2011 年常住农村人口数)/2011 年常住农村人口数(2014 年村庄用地面积-2011 年村庄用地面积)/2011 年村庄地面积农村人口与村庄用地增长弹性系数(PEI3-1、PEI3-2)指标口径 2:指评价基准年之前 3 年(含基准年)的户籍农业人口增长幅度与同期村庄增长幅度的比值,反映农村人口与村庄用地变化的匹配协调程度。PEI3-2 (t 年户籍农业人口数- (t-3)年户籍农业人口数)/(t-3)年户籍农业人口数(t 年村庄用地面积-(t-3 )年农村村庄用地面积)/(t-3)年村庄用地面积PE

40、I3-2 (2014 年户籍农业人口数-2011 年户籍农业人口数)/2011 年户籍农业人口数(2014 年村庄用地面积-2011 年农村村庄用地面积)/2011 年村庄用地面积注:1地级以上城市,应分别测算城市行政辖区整体、下辖各县(市、区)的 PEI1、PEI2、PEI3-1、PEI3-2 ;2县级市仅测算城市行政辖区整体的 PEI1、PEI2、PEI3-1、PEI3-2;3表中 t 代表评价基准年。人口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分析参评城市行政辖区整体(t-3)t 年(为基准年,初始评价为 2011-2014 年,下同)的常住总人口、常住城 镇人口、常住

41、农村人口的变化量、变 化幅度及其相互关系特征;(2)分析参评城市行政辖区整体(t-3)t 年的建 设用地、城 乡建设用地、城镇 工矿用地、村庄用地的变化量、 变 化幅度及其相互关系特征;(3)对比分析参评城市行政辖区整体(t-3)t 年的常住人口变化与建设用地、城 乡建设用地变化,城镇人口变化与城镇工矿用地变化,以及农村人口变化与村庄用地变化等的相关关系,结合弹性系数测算,综合分析判断参评城市整体的总人口与城乡建设用地变化的匹配协调程度、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的匹配协调程度、农村人口与村庄用地变化的匹配协调程度、土地利用趋势特征以及存在问题等。(4)地级以上城市需分别分析其下辖各县(市、区)的

42、人口、城乡建20设用地变化情况,计算各县(市、区)的人口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PEI1、PEI2、 PEI3-1、PEI3-2),综合分析判断所辖各县(市、区)总人口与城乡建设用地变化的匹配协调程度、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的匹配协调程度、农村人口与村庄用地变化的匹配协调程度、土地利用趋势特征、区域间的分异特征及存在问题。3.3.3.2 土地利用趋势类型判定基于人口发展与城乡建设用地变化匹配程度的土地利用趋势类型主要依据参评城市及其下辖各县(市、区)的人口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判定。土地利用趋势类型按照集约利用趋势变化情况,从优到劣,依次判定为内涵挖潜型、集约趋势型、相对稳定型和粗放趋

43、势型。土地利用趋势类型判定标准详见表 3.8。表 3.8 基于人口发展与城乡建设用地变化的土地利用趋势类型及判定标准土地利用趋势类型 原始数据特征 判定依据内涵挖潜型 人口增长,用地减少或不变 人口增长,用地增长 PEI11集约趋势型人口减少或不变,用地减少 PEI11人口增长,用地增长 PEI11人口减少,用地减少 PEI11相对稳定型人口不变,用地不变 人口增长或不变,用地增长 PEI11人口减少,用地减少 PEI11粗放趋势型人口减少,用地增长或不变 3.3.4 经济发展与建设用地变化匹配程度分析通过测算分析参评城市及下辖各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与建设用地增长的弹性系数、地区生产总值与

44、建设用地增长贡献度,判定参评城市及下辖各县(市、区)的土地利用趋势类型,揭示参评城市及下辖各县(市、区)经济发 展与建设用地的匹配协调程度、节约集约用地总体趋势、区域差异及存在问题。21其中,直辖市不需测算城市行政辖区整体的地区生产总值与建设用地增长贡献度。3.3.4.1 地区生产总值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分析地级以上城市应分别测算城市行政辖区整体、下辖各县(市、区)的地区生产总值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县级市仅测算城市行政辖区整体的地区生产总值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详见表 3.9。表 3.9 地区生产总值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指 标 指标定义 指标计算方

45、法 评价基准年为 2014 年的指标计算方法地区生产总值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EEI1)指评价基准年之前 3 年(含基准年)的地区生产总值增长幅度与同期建设用地总面积增长幅度的比值,反映建设用地消耗与自身经济发展的协调程度EEI1(t 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 可比价)-(t-3)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 可比价) )/(t-3)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 可比价)/(t 年建设用地面积-(t-3 )年建设用地面积)/(t-3)年建设用地面积EEI1(2014 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可比价)-2011 年地区生产总值( 2010可比价) )/2011 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 可比价)/(2

46、014 年建设用地面积-2011 年建设用地面积)/2011 年建设用地面积注:1地级以上城市,应分别测算城市行政辖区整体、下辖各县(市、区)的 EEI1;2县级市仅测算城市行政辖区整体的 EEI1;3表中 t 代表评价基准年。地区生产总值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分析参评城市行政辖区整体(t-3)t 年(为基准年,初始评价时为 2011-2014 年,下同)的地区生产总值的变 化量、变化幅度;(2)分析参评城市行政辖区整体(t-3)t 年的建 设用地变化量、 变化幅度;(3)对比分析参评城市行政辖区整体(t-3)t 年的地区生产总值变化与建设用地变化的相关关系,结

47、合弹性系数测算,综合分析判断参评城市地区生产总值与建设用地变化的匹配协调程度、土地利用趋势特征以及存在问题等。22(4)地级以上城市需分别分析其下辖各县(市、区)的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变化情况,计算各县(市、区)的地区生产总值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EEI1),综合分析判断所辖各县(市、区)的地区生产总值与建设用地变化的匹配协调程度、土地利用趋势特征、区域间的分异特征及存在问题。3.3.4.2 地区生产总值与建设用地增长贡献度分析地级以上城市应分别测算城市行政辖区整体、下辖各县(市、区)的地区生产总值与建设用地增长贡献度;直辖市不需测算城市行政辖区整体的地区生产总值与建设用地增长贡献度,仅测

48、算下辖各县(市、区)的地区生产总值与建设用地增长贡献度;县级市仅测算城市行政辖区整体的地区生产总值与建设用地增长贡献度。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详见表 3.10。表 3.10 地区生产总值与建设用地增长贡献度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指标 指标定义 指标计算方法 评价基准年为 2014 年的指标计算方法地区生产总值与建设用地增长贡献度(ECI1 )指基准年之前 3 年(含基准年)的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量占全部评价对象的地区生产总值增长总量的比重,与同期建设用地增长量占全部评价对象的建设用地增长总量的比重之比值,反映建设用地消耗对城市整体经济发展的贡献匹配程度ECI1 (参评城市或下辖各县、市、区 t 年地区生产

49、总值(2010 可比价)-参评城市或下辖各县、市、区(t-3 )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 可比价) )/(参评城市上一级行政区或参评城市行政辖区 t 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 可比价)-参评城市上一级行政区或参评城市行政辖区(t-3 )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 可比价) ) (参评城市或下辖各县、市、区 t 年建设用地面积-参评城市或下辖各县、市、区(t-3)年建设用地面积)/(参评城市上一级行政区或参评城市行政辖区 t 年建设用地总面积-参评城市上一级行政区或参评城市行政辖区(t-3)年建设用地总面积)ECI1 (参评城市或下辖各县、市、区2014 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 可比价)-参评城市或下辖各县、市、区 2011 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 可比价) )/(参评城市上一级行政区或参评城市行政辖区 2014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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