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科 工 法 2005311 号第 1 页目 录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 2第 一 章 总 则 2第 二 章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的 建 立 2第 一 节 质 量 保 证 组 织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2第 二 节 质 量 保 证 人 员 的 选 择 和 培 训 .2第 三 节 质 量 保 证 文 件 构 成 .3第 三 章 质 量 控 制 的 实 施 .3第 一 节 文 件 控 制 3第 二 节 设 计 控 制 3第 三 节 采 购 控 制 4第 四 节 物 项 控 制 4第 五 节 工 装 和 测 试 器 具 控 制 .4第 六 节 场 地
2、 与 环 境 控 制 4第 七 节 过 程 拉 制 5第 八 节 检 验 、 测 量 和 试 验 控 制 5第 九 节 不 符 合 项 控 制 .5第 十 节 记 录 和 报 告 控 制 6第 四 章 验 证 6第 一 节 质 量 控 制 监 督 .6第 二 节 质 量 保 证 监 查 .6第 五 章 持 续 改 进 .7第 一 节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 7第 二 节 质 量 趋 势 分 析 和 质 量 保 证 趋 势 分 析 .7第 三 节 内 部 审 查 7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8第 七 章 附 则 8第 2 页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3、为 规 范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军 用 核 设 施 (以 下 简 称 军 用 核 设 施 )质 量 保 证工 作 , 保 障 军 用 核 设 施 的 安 全 , 根 据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军 用 核 设 施 安 全 监 督 管 理规 定 ,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军 用 核 设 施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的 建 立 , 实 施 、 验 证 、 持 续 改 进 以 及 监 督管 理 , 适 用 本 规 定 。第 三 条 军 用 核 设 施 营 运 单 位 、 承 (分 )包 单 位 和 有 关 部 门 必 须 始 终 贯 彻“安 全 第 一 , 质 量 第 一 ”的 方
4、针 , 不 断 强 化 核 安 全 文 化 和 质 量 意 识 第 四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应 在 军 用 核 设 施 选 址 、 设 计 、 建 造 、 调 试 、运 行 以 及 退 役 等 各 阶 段 , 建 立 和 实 施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 并 进 行 验 证 和 持 续 改 进 。第 五 条 国 防 科 工 委 对 军 用 核 设 施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的 建 立 及 其 有 效 性 进 行 监 督检 查 。第 六 条 军 用 核 设 施 质 量 保 证 工 作 应 遵 守 国 家 保 密 法 律 的 规 定 。第 二 章 质 量 保 证 体
5、 系 的 建 立第 一 节 质 量 保 证 组 织 机 构 及 其 职 责第 七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应 根 据 所 承 担 的 任 务 , 建 立 相 应 的 、 能 够确 保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有 效 实 施 的 质 量 保 证 组 织 机 构 , 明 确 组 织 机 构 内 部 各 部 门 及 人 员的 职 责 , 编 制 组 织 机 构 图 和 职 责 分 配 表 。第 八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质 量 保 证 组 织 机 构 的 组 成 人 员 应 包 括 本 单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相 关 负 责 人 、 质 量 控
6、 制 人 员 、 质 量 控 制 监 督 人 员 和 质 量 保 证 监 查 人员 等 四 类 质 量 保 证 人 员 。第 九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应 确 定 本 单 位 内 部 相 关 部 门 之 间 , 以 及 与 外部 相 关 单 位 在 实 施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时 所 需 的 管 理 方 面 和 技 术 方 面 内 、 外 部 接 口 的 种 类 ,并 由 内 部 相 关 部 门 以 及 与 外 部 相 关 单 位 共 同 制 订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接 口 程 序 。第 二 节 质 量 保 证 人 员 的 选 择 和 培 训第 十 条 营 运
7、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应 根 据 所 承 担 的 任 务 及 其 进 度 的 需 要 , 制订 质 量 保 证 人 员 的 选 择 标 准 和 配 备 计 划 , 并 确 保 合 格 人 员 及 时 到 位 。第 十 一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应 制 订 和 实 施 质 量 保 证 人 员 的 培 训 和再 培 训 大 纲 , 确 保 经 过 培 训 的 人 员 达 到 并 保 持 足 够 的 履 行 其 职 责 所 需 的 技 术 能 力 、质 量 保 证 能 力 和 熟 练 程 度 。 对 各 类 人 员 的 培 训 应 制 订 和 实 施 相 应
8、的 培 训 措 施 和 程 序 。第 3 页第 三 节 质 量 保 证 文 件 构 成第 十 二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应 制 订 和 实 施 三 个 层 次 的 质 量 保 证 文 件 :质 量 保 证 大 纲 , 质 量 保 证 大 纲 程 序 , 工 作 (作 业 )程 序 以 及 图 纸 、 各 类 实 施 细 则等 。第 十 三 条 营 运 单 位 应 按 照 本 规 定 制 订 军 用 核 设 施 各 阶 段 的 质 量 保 证 总 大 纲( 包 括 由 其 实 施 的 部 分 和 对 承 包 单 位 实 施 部 分 的 要 求 ) 经 国 防 科 工 委
9、 审 评 认 可 后 实施 。承 包 单 位 应 结 合 所 承 担 的 任 务 , 遵 照 本 规 定 和 营 运 单 位 的 要 求 , 制 订 本 单 位 的质 量 保 证 分 大 纲 , 经 营 运 单 位 审 评 认 可 后 实 施 。分 包 单 位 应 结 合 所 承 担 的 任 务 , 遵 照 本 规 定 和 承 包 单 位 的 要 求 , 制 订 本 单 位的 质 量 保 证 分 大 纲 , 经 承 包 单 位 审 评 认 可 后 实 施 。审 评 认 可 单 位 可 要 求 被 审 评 单 位 提 交 必 要 的 质 量 保 证 大 纲 程 序 。第 十 四 条 国 防 科
10、工 委 、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包 单 位 应 对 审 评 认 可 的 质 量 保 证 大 纲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检 查 。第 十 五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就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的 建 立 、 实施 , 验 证 和 持 续 改 进 , 制 订 本 单 位 质 量 保 证 政 策 , 并 在 质 量 保 证 大 纲 中 发 布 。第 三 章 质 量 控 制 的 实 施第 一 节 文 件 控 制第 十 六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应 确 定 所 承 担 的 任 务 中 受 控 文
11、件 的 种 类 、范 围 、 负 责 部 门 及 其 职 责 。第 十 七 条 受 控 文 件 包 括 质 量 保 证 文 件 体 系 中 的 三 个 层 次 文 件 , 以 及 实 施 质 量保 证 体 系 所 需 的 其 它 文 件 、 图 纸 、 记 录 与 报 告 表 式 等 。第 十 八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应 对 受 控 文 件 的 编 制 、 审 核 、 批 准 、 发布 标 识 ( 编 码 ) 复 制 、 分 发 、 定 期 审 查 与 修 订 、 文 件 语 种 和 翻 译 、 原 件 保 存 与 归档 、 文 件 废 止 与 处 置 , 以 及
12、外 来 受 控 文 件 的 接 收 、 复 制 、 转 发 和 原 件 归 |档 等方 面 , 制 订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控 制 措 施 和 程 序 。第 二 节 设 计 控 制第 十 九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应 确 定 所 承 担 任 务 中 的 设 计 类 别 , 设 计 控制 的 范 围 和 负 责 部 门 及 其 职 责 , 以 及 对 设 计 控 制 人 员 的 具 体 资 格 要 求 。第 二 十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应 对 设 计 过 程 、 设 计 接 口 、 设 计 验 证 、 设计 修 改 与 变 更 等 设 计
13、 控 制 范 围 中 的 各 个 方 面 , 制 定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控 制 措 施 和 程 序 。第 4 页第 三 节 采 购 控 制第 二 十 一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应 明 确 所 承 担 的 任 务 中 需 采 购 的 物 项 、服 务 和 工 装 与 测 试 器 具 的 类 别 , 采 购 控 制 的 范 围 、 负 责 部 门 与 参 加 部 门 及 其 职 责 。第 二 十 二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应 对 采 购 计 划 和 采 购 文 件 的 制 订 , 供 方评 价 和 选 定 , 合 同 签 订 , 对 供 方
14、 工 作 的 验 证 , 物 项 、 服 务 、 工 装 与 测 试 器 具 及 其 文件 证 据 的 验 收 , 营 运 单 位 或 承 包 单 位 提 供 的 物 项 、 服 务 、 工 装 与 测 试 器 具 以 及 市售 物 项 采 购 等 采 购 控 制 范 围 中 的 各 个 方 面 , 制 订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采 购 控 制 措 施 和 程 序 。第 四 节 物 项 控 制第 二 十 三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应 明 确 所 承 担 的 任 务 中 需 要 进 行 物 项 控制 的 物 项 类 别 , 物 项 控 制 的 范 围 、 负 责 部
15、门 及 其 职 责 。第 二 十 四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应 就 物 项 的 标 识 、 清 洁 、 包 装 , 搬 运 、装 卸 、 运 输 、 贮 存 、 发 放 与 领 用 、 保 护 、 维 护 以 及 余 料 回 收 等 物 项 控 制 范 围 中 的 各个 方 面 , 制 订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控 制 措 施 和 程 序 。第 五 节 工 装 和 测 试 器 具 控 制第 二 十 五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必 须 确 定 所 承 担 任 务 中 使 用 的 受 控 工 装和 测 试 嚣 具 类 别 , 工 装 和 测 试
16、器 具 控 制 的 范 围 、 负 责 部 门 及 其 职 责 , 以 及 对 标 定(检 定 )单 位 和 人 员 的 资 质 要 求 。第 二 十 六 条 受 控 工 装 和 测 试 器 具 包 括 在 质 量 控 制 的 实 施 、 检 验 、 测 量 以 及 试验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主 要 工 装 和 测 试 器 具 。第 二 十 七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应 对 工 装 和 测 试 器 具 的 标 定 (检 定 )、搬 运 、 使 用 、 贮 存 、 定 期 检 查 、 维 护 与 保 养 、 修 理 、 状 态 标 识 等 受 控 工 装 和 测 试
17、 器具 控 制 范 围 中 的 各 个 方 面 , 制 订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控 制 措 施 和 程 序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对 从 事 测 试 器 具 标 定 ( 检 定 )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有 资 质 要 求 时 , 有 关单 位 和 个 人 应 事 先 取 得 相 应 的 资 质 证 书 。第 六 节 场 地 与 环 境 控 制第 二 十 八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应 确 定 承 担 任 务 中 所 需 控 制 的 场 地 类 别 ,场 地 与 环 境 控 制 的 范 围 、 负 责 部 门 及 其 职 责 。第 二 十 九 条 营 运 单
18、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应 对 场 地 范 围 标 记 、 安 全 设 施 及 其 标 识 、场 地 整 洁 与 环 境 要 求 、 安 全 保 卫 等 场 地 与 环 境 控 制 范 围 中 的 各 个 方 面 , 制 订 和 实 施相 应 的 控 制 措 施 和 程 序 。第 5 页第 七 节 过 程 控 制第 三 十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应 明 确 承 担 任 务 中 所 需 过 程 控 制 的 类 别 和分 项 , 及 其 主 要 的 一 般 和 特 种 工 艺 过 程 , 过 程 控 制 的 范 围 和 负 责 部 门 及 其 职 责 , 以及 对
19、 人 员 的 资 格 要 求 。第 三 十 一 条 军 用 核 设 施 过 程 控 制 包 括 对 厂 址 选 择 过 程 、 设 计 过 程 、 制 造 过 程 、土 建 过 程 、 安 装 过 程 、 调 试 过 程 , 运 行 过 程 ( 包 括 运 行 以 及 停 运 、 换 料 、 维 修 与 改进 ) 和 退 役 过 程 ( 包 括 退 役 前 的 封 存 监 护 、 清 洗 去 污 、 拆 除 、 处 理 与 处 置 ) 等 的 控制 。第 三 十 二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应 对 过 程 控 制 人 员 , 所 用 工 装 和 测 试 器具 , 物 项
20、 , 场 地 与 环 境 , 以 及 实 施 文 件 等 过 程 控 制 范 围 中 的 各 个 方 面 , 制 订 和 实 施相 应 的 控 制 措 施 和 程 序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应 确 保 由 合 格 的 人 员 , 在 合 适 的 场 地 、 环 境 条 件 下 ,使 用 标 定 合 格 的 工 装 和 测 试 器 具 以 及 合 格 的 物 项 , 并 按 照 经 批 准 、 适 用 的 工 作 (作业 )程 序 等 实 施 过 程 控 制 , 并 作 自 检 和 记 录 。特 种 工 艺 过 程 的 质 量 控 制 人 员 或 有 资 格 要 求 的
21、人 员 应 事 先 取 得 相 应 的 资 格 证 书 。第 八 节 检 验 、 测 量 和 试 验 控 制第 三 十 三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应 确 定 承 担 任 务 中 所 需 检 验 、 测 量 和 试验 的 类 别 , 检 验 、 测 量 和 试 验 控 制 的 范 围 和 负 责 部 门 及 其 职 责 , 以 及 对 有 资 质 要 求的 单 位 和 人 员 的 资 质 要 求 。第 三 十 四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应 对 检 验 、 测 量 和 试 验 人 员 , 所 用 检 验 、测 量 和 试 验 器 具 , 被 检
22、验 、 测 量 和 试 验 物 项 、 检 验 、 测 量 、 试 验 大 纲 和 程 序 , 场 地与 环 境 条 件 , 记 录 和 报 告 , 结 果 评 定 , 偏 差 处 理 , 状 态 标 识 等 检 验 、 测 量 和 试 验 控制 范 围 中 的 各 个 方 面 , 制 订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控 制 措 施 和 程 序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对 从 事 检 验 、 测 量 和 试 验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有 资 质 要 求 时 , 有 关 单 位和 个 人 应 事 先 取 得 相 应 的 资 质 证 书 。第 九 节 不 符 合 项 控 制第 三 十 五 条 营
23、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应 确 定 承 担 任 务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不 符 合 项的 类 别 及 其 定 义 、 不 符 合 项 控 制 的 范 围 、 负 责 部 门 及 其 职 责 。第 三 十 六 条 不 符 合 项 的 类 别 应 根 据 物 项 不 符 合 的 严 重 程 度 以 及 核 安 全 及 有 效使 用 的 影 响 程 度 确 定 。第 三 十 七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应 对 不 符 合 项 的 分 类 , 发 现 和 鉴 别 , 标识 和 隔 离 , 报 告 的 格 式 和 填 写 , 处 理 方 案 的 提 出 、 审
24、 查 和 批 准 , 处 理 和 处 理 情 况 验证 等 不 符 合 项 控 制 范 围 中 的 各 个 方 面 , 制 订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控 制 措 施 和 程 序 。第 6 页第 三 十 八 条 对 影 响 核 安 全 的 重 大 不 符 合 项 ,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应及 时 报 告 国 防 科 工 委 。第 十 节 记 录 和 报 告 控 制第 三 十 九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应 确 定 承 担 任 务 中 所 需 的 记 录 和 报 告 类别 , 记 录 和 报 告 控 制 的 范 围 、 负 责 部 门 及 其 职
25、责 。第 四 十 条 受 控 制 的 记 录 和 报 告 应 包 括 实 施 质 量 保 证 文 件 体 系 的 三 个 层 次 文 件和 其 它 有 关 文 件 所 产 生 的 全 部 记 录 ( 含 需 要 保 存 的 试 样 、 底 片 等 ) 和 报 告 。第 四 十 一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 分 ) 包 单 位 应 对 记 录 和 报 告 的 分 类 与 保 存 时 间 、表 式 、 填 ( 编 ) 写 、 审 核 或 批 准 、 标 识 ( 编 码 ) 、 收 集 与 整 理 、 建 档 、 归 档 、 编索 、 贮 存 与 保 管 、 借 阅 、 移 交 和 处 置 等
26、 记 录 和 报 告 控 制 范 围 中 的 各 个 方 面 , 制 订 和实 施 相 应 的 控 制 措 施 和 程 序 。第 四 章 验 证第 一 节 质 量 控 制 监 督第 四 十 二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应 确 定 承 担 任 务 中 所 需 质 量 控 制 监 督 的类 别 、 方 式 、 范 围 、 负 责 部 门 及 其 职 责 , 以 及 质 量 控 制 监 督 人 员 的 资 格 要 求 和 职 责 。第 四 十 三 条 质 量 控 制 监 督 包 括 对 本 单 位 和 对 供 方 质 量 控 制 的 监 督 。质 量 控 制 监 督 工 作
27、, 可 根 据 需 要 采 用 跟 踪 过 程 监 督 、 按 质 量 计 划 中 所 选 的 停 工待 检 点 (H 点 )和 见 证 点 (w 点 )监 督 , 以 及 随 机 抽 查 监 督 等 方 式 。第 四 十 四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应 对 质 量 控 制 监 督 人 员 的 培 训 , 质 量 保证 分 级 , 监 督 深 度 与 内 容 的 确 定 , 监 督 大 纲 、 监 督 程 序 和 监 督 计 划 的 制 订 , 监 督 的实 施 , 监 督 记 录 和 报 告 , 监 督 状 态 标 识 , 以 及 监 督 后 续 行 动 等 方 面
28、, 制 订 和 实 施 相应 的 控 制 措 施 和 程 序 。质 量 控 制 监 督 人 员 应 按 确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事 先 取 得 相 应 的 资 格 证 书 。第 二 节 质 量 保 证 监 查第 四 十 五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必 须 确 定 质 量 保 证 监 查 的 类 别 、 范 围 、负 责 部 门 及 其 职 责 , 以 及 质 量 保 证 监 查 人 员 的 资 格 要 求 和 职 责 。第 四 十 六 条 质 量 保 证 监 查 包 括 内 部 监 查 和 外 部 监 查 以 及 接 受 外 部 监 查 时 的 配合 工 作 。 第
29、 四 十 七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应 对 质 量 保 证 监 查 人 员 的 培 训 , 监 查 计划 、 监 查 程 序 和 监 查 提 问 单 的 制 订 , 监 查 的 实 施 , 监 查 记 录 和 报 告 , 以 及 监 查 后 续行 动 等 方 面 , 制 订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控 制 措 施 和 程 序 。第 7 页质 量 保 证 监 查 人 员 应 按 确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事 先 取 得 相 应 的 资 格 证 书 。第 五 章 持 续 改 进第 一 节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第 四 十 八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30、单 位 应 确 定 实 施 所 承 担 任 务 中 采 取 纠 正 和 预防 措 施 的 场 合 ,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 控 制 的 范 围 , 负 责 部 门 以 及 职 责 。第 四 十 九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应 在 质 量 控 制 、 质 量 控 制 监 督 、 质 量 保证 监 查 、 外 部 监 督 与 监 查 、 内 部 审 查 、 质 量 和 质 量 保 证 趋 势 分 析 等 场 合 发 现 的 或 由其 他 人 员 发 现 的 不 符 合 项 或 不 符 合 时 , 采 取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 。第 五 十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31、 承 (分 )包 单 位 应 对 不 符 合 项 和 不 符 合 产 生 的 根 本 原 因 分析 ,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 方 案 的 编 制 、 审 核 和 批 准 ,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 的 实 施 , 以 及 验 证和 关 闭 等 方 面 , 制 订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控 制 措 施 和 程 序 。第 二 节 质 量 趋 势 分 析 和 质 量 保 证 趋 势 分 析第 五 十 一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应 确 定 质 量 趋 势 分 析 和 质 量 保 证 趋 势 分析 的 范 围 , 质 量 趋 势 分 析 和 质 量 保 证 趋 势
32、分 析 控 制 范 围 , 负 责 部 门 及 其 职 责 。第 五 十 二 条 质 量 趋 势 分 析 的 范 围 应 包 括 对 质 量 控 制 、 质 量 控 制 监 督 、 外 部 监督 中 发 现 的 或 由 其 他 人 员 发 现 的 不 符 合 项 的 趋 势 分 析 。质 量 保 证 趋 势 分 析 的 范 围 应 包 括 对 质 量 控 制 、 质 量 控 制 监 督 、 质 量 保 证 监 查 、外 部 监 督 与 监 查 、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中 发 现 的 或 由 其 他 人 员 发 现 的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实 施 的不 符 合 的 趋 势 分 析 。第
33、五 十 三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应 对 分 析 资 料 的 收 集 和 汇 总 、 分 析 额 度和 方 法 、 分 析 报 告 、 分 析 结 果 的 响 应 行 动 等 质 量 趋 势 分 析 和 质 量 保 证 趋 势 分 析 控 制范 围 中 的 各 个 方 面 , 制 订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控 制 措 施 和 程 序 。第 三 节 内 部 审 查第 五 十 四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在 完 成 全 年 质 量 保 证 监 查 计 划 后 , 每 年至 少 由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组 织 和 主 持 一 次 内 部 审
34、 查 , 对 质 量 保 证 大 纲 及 质 量 保 证 大 纲程 序 的 持 续 适 用 性 和 实 施 状 况 进 行 综 合 审 查 , 并 应 确 定 内 部 审 查 控 制 的 范 围 , 参 加人 员 、 部 门 及 其 职 责 。第 五 十 五 条 营 运 单 位 和 承 (分 )包 单 位 应 对 主 要 审 查 内 容 的 确 定 , 增 补 审 查 的时 机 选 择 , 审 查 的 准 备 和 实 施 , 审 查 报 告 的 表 式 、 内 容 、 编 制 、 审 核 、 批 准 与 分 发 ,审 查 后 续 行 动 等 内 部 审 查 控 制 范 围 中 的 各 个 方
35、面 , 制 订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控 制 措 施 和 程序 。第 8 页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第 五 十 六 条 对 于 违 反 本 规 定 并 由 此 产 生 质 量 事 故 的 责 任 单 位 或 个 人 , 国 防 科工 委 视 情 节 轻 重 , 依 法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责 任 -第 五 十 七 条 当 事 人 对 行 政 处 罚 不 服 的 , 可 在 接 到 处 罚 通 知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国 防 科 工 委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第 七 章 附 则第 五 十 八 条 本 规 定 自 2005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