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权属确认纠纷裁判规则 19 条原创 2016-07-01 徐忠兴 阅读提示: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该条赋予了利害关系人物权确认请求权。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核心内容,是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即确认对特定的物权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权利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对此,以往司法实践多有模糊认识,尤其是对于不动产权属的确认,焦点在于如何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作者有感于此,特整理、提炼相关裁判规则,以飨读者。作者:徐忠兴微信:xzx_lawyers来源: ilawyer 微信公众号首发转载须经授权并于文首注明作者及来源总第
2、173 期1.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在审理私有房屋所有权纠纷中,应当特别重视对违法建筑相关纠纷的处理。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违法建筑倒塌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规则索引:见全国民事审
3、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 年 10 月 9 日 法办2011442 号)。2.地方城建部门前后审批不一致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双方当事人所发生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系由地方城建部门前后审批不一致而引起,要使纠纷最终解决,需要对双方使用的土地进行调整,且涉及到部分职工住房的安置,这些都属行政部门的职责,并非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也是人民法院判决所难以解决的问题。人民法院可本着“先调后撤”的精神,商请政府出面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应将案件交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处理。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蒙古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内蒙古医学院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4、1991 年 8 月 9 日 90民监字第 837 号)。3.夫妻之间达成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的,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规则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4 年 8 月 25 日民事判决“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 年第 12 期(总
5、第 218 期)。4.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在物权确权纠纷案件中,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依据受让合同提出的确权请求应当视动产与不动产区别予以对待。人民法院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权属可以予以确认。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规则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 29 号“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与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羽田钢管制造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办
6、事处物权确认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 年第 6 期(总第 188 期)。5.债务人届期未清偿债务,且已倒闭 50 余年,债权人以自己名义长期占用、管理债务人的抵押房屋,至今无任何人提出异议,现债权人或其合法继承人补足该房屋差价款的,可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该房屋差价款可视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以自有房屋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届期未清偿债务,且已倒闭 50 余年,债权人以自己名义长期占用、管理债务人的上述抵押房屋,至今无任何人提出异议,故债权人系善意占有,现债权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愿补足该房屋差价款,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符合民法通则第四条关于“民事活动应
7、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应予准许。鉴于债务人一方无人主张权利,债权人或其合法继承人补交的房屋价款可视为无主财产,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收归国有。规则索引: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胡德开等 12 人申请确认房屋所有权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 年第 4 期(总第 56 期)。6.无主财产价值不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无多大实际意义,对该无主财产的原所有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要求将该无主财产归其所有的,应予支持。无主财产依法应当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但是,对该无主财产的原所有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8、法第十四条关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应当从该无主财产中分给其适当的财产。鉴于该无主财产价值不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无多大实际意义,如上述对该无主财产的原所有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要求将该无主财产归其所有的,应予支持。规则索引: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1995 年 8 月 4 日民事判决“陈益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 年第 4 期(总第 44 期)。7.在物权确认之诉中,人民法院对不动产权属证书及不动产登记簿,应当综合审查所有相关证据,确认其真伪。在物的归属关系的确认之诉中,不动产权属证书仅具有初步的证明作用。依据物权法
9、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确定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仅是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并且,即便是不动产登记簿中的登记,也仅仅具有权利公示推定的证据效力,在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综合审查所有相关证据,确认其真伪,判断各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依据优势证据原则确认物权的最终归属。规则索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 862 号“郑磊诉吴重凡物权确认纠纷案”,见冀东、陈雯:不动产权属登记在确认物的归属关系中的效力,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8 年第 16 期。8.房产的出资既具有家庭共同财产性质又具有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应认定该房产系相关权利人的共有财产。在双方当事人对房屋
10、权属证书的证明效力均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该房屋权属证书自然不能作为认定讼争房屋权利归属的证据。此时,法院应对房屋权属证书在涉及确权之诉等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证据效力作出审查分析,并严格按照相关证据规则对讼争房屋的权属作出综合认定。其中关键在于,不仅应查明房产的出资问题,还应理顺法律关系,对财产性质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如果房产的出资既具有家庭共同财产性质,也具有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应认定该房产系相关权利人的共有财产。规则索引: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甬民二(一)终字第 25 号“励瑞盛、丁玉英、励曙青、励曙群诉励曙杰、蔡侠赢物权确认纠纷案”,见马金平:房屋出资的来源与性质是权属认定的关键,载最高人
11、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9 年第 8 期。9.当事人诉请确认其对已经拆除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而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建造房屋属于取得权利的事实行为,房屋建好后即在事实上产生了房屋的所有权,建造人亦因此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一经拆除,标的物归于灭失,物权也随之消灭。当事人诉请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在事实上已成为不可能,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规则索引: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锡民再终字第 0039 号“任健诉任炳荣物权确认纠纷案”,见姚旭斌:对已拆除的房屋能否判决确权,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1 年第 4 期
12、。10.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成立,但物权确认之诉能够成立的情况下,应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得执行或撤销执行程序的诉讼。由诉讼目的所决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起。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案外人不能再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物权确认为前提,而物权确认本身可以独立成诉,使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物权确认之诉存在并立、合并及独存三种形态。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成立,但物权确认之诉能够成立的情况下,应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规则索引: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济民一初
13、字第 12 号“济南市天桥区金冠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山东志成投资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省建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某执行异议之诉案”,见王明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物权确认之诉的区分,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 年第 16 期。11.当事人请求确认对未经审批建造、未取得合法物权的建筑物确认享有物权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土地使用权争议未经人民政府行政处理而直接起诉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当事人请求确认对未经审批建造、未取得合法物权的建筑物确认享有物权的,法
14、院亦不应受理。规则索引: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民终字第 726 号“陈山杰与刘庆华、贺尔卢财产权属纠纷案”,见陈立峰、叶文炳:农村宅基地流转与违章建筑有限权利保护,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5 年第 18 期。12.探矿权的取得须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探矿权的归属。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探矿权的设立、变更等均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探矿权的设立、变更和资源勘查许可证的登记、变更等属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审理探矿权权属纠纷主要应确认出资人、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但因探矿权的取得须经地质
15、矿产主管部门审批,为避免产生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探矿权的归属。规则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 464 号“孙素贤、孙东升、金延军诉玄正军探矿权纠纷案”,见武建华:探矿权证变更须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许可,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5 年第 24 期。13.土地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有关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首先应由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进行确认。具体而言,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
16、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于上述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见,人民政府的处理是当事人提起有关行政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因此,土地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规则索引: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云高民一终字第 263 号“王明棋诉重庆西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案”,见杨宁:王明棋诉重庆西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相邻土地使用关系案,载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 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
17、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年版,第 4651 页。14.财产的归属不因非物权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而改变。当事人一方根据转让协议的约定,将其出资建设的小区供热及供电、供水设施予以转让,符合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等法律法规有关物权变动的规定的,受让方即取得该设施的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除非政府依法对上述设施进行征收,否则任何人包括政府都无权改变该设施的权属。因此,上述设施的非所有权人与第三方关于该设施归第三方所有的约定,侵犯了受让方的所有权,应认定无效,对受让方不产生法律效力。第三方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对该设施的占有没有法律依据,受让方要求第三方返还的,应予支持。
18、规则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 1481 号“公主岭市甲热力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等 7 人返还财产纠纷案”,见杨永清:财产的归属不因非物权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而改变公主岭市甲热力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等 7 人返还财产纠纷再审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 年第 4 集(总第 40 集),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145153 页。15.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错误的,应通过审查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确定涉案不动产物权的归属。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公信效力,即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但是,不动产权属证
19、书上记载的物权状况可能与真实的权利状况并非一致,因此这种效力并非绝对不可推翻,即不动产权属证书仅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而非绝对的证据力。如果对方当事人举出反证,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错误的,对于涉案房屋权利的归属,人民法院不应拘泥于既有登记的限制,应通过审查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确定物权的归属。在对方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为不动产物权实际权利人的,应依法确定其为系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规则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 134 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森融工行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理解适用与案例指
20、导,法律出版社 2016 年版,第5769 页;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绍民终字第 1231 号“何绍灿诉程云夫物权保护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理解适用与案例指导,法律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141143 页。16.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过历史遗留的房屋确权问题作出处理决定,但就如何具体落实这一决定,仍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继续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不由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是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有关机关处理而不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政策文件的规定,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
21、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等,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向其他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属于历史遗留的房屋确权问题,应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行的政策处理,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纠纷的过程,也就是落实政策的过程。如果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纠纷已经做出处理决定,但处理决定尚未具体落实的,仍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人民政府已将争议处理完,双方当事人又为此发生纠纷,或者一方不执行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而引起的纠纷,人民
22、法院应当受理。规则索引:最高人民法院1998民终字第 162 号“西安市大兴善寺与西安歌舞剧院、西安儿童艺术剧院确认房地产产权纠纷案”,见俞宏武:西安市大兴善寺与西安歌舞剧院、西安儿童艺术剧院确认房地产产权纠纷上诉案历史遗留的房屋确权纠纷是否属人民法院主管,载唐德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0 年第 4卷(总第 4 卷),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88192 页。17.当事人双方签订财产转让合同,标的物转让款的来源不影响受让人依照合同约定享有的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权利。从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财产转让合同主体的角度考虑,受让人作为合同的签约主体,其当然依法享有合同约
23、定的取得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至于标的物转让款的来源问题,并不影响受让人依照合同约定享有的权益。至于合同受让人如何筹集标的物转让款,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得以标的物转让款系第三人投入为由,否定受让人依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规则索引: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戴兴荣、重庆九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冯芳良、重庆德拉瓦富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确权纠纷案”,见吴晓芳:确权纠纷中的产权归属问题一一戴兴荣、重庆九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冯芳良、重庆德拉瓦富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确权纠纷上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 2 集(总第 34 集),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
24、第 131141 页。18.认定不动产的归属,不能机械地以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作为依据,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认定。一般来说,不动产权属证书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但其并不具有绝对的证明力,在有相反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当事人一方虽然取得了讼争标的物的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但与讼争标的物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约定的本意是将房产过户到其他主体名下,而非已取得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一方的名下,故不能机械地以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将有关权利判归其他主体所有。规则索引: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戴兴荣、重庆九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
25、冯芳良、重庆德拉瓦富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确权纠纷案”,见吴晓芳:确权纠纷中的产权归属问题一一戴兴荣、重庆九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冯芳良、重庆德拉瓦富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确权纠纷上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 2 集(总第 34 集),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131141 页。19.土地未经原始确权且又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原始确权属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在土地未经原始确权且又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要求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解决,而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主张权利,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规则索引: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空军装备部与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幕府山街道办事处、江苏南京长途汽车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借用合同纠纷上诉案”,见宋春雨:就未经原始确权的土地发生的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空军装备部与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幕府山街道办事处、江苏南京长途汽车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借用合同纠纷上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 年第 2 集(总第 34 集),法律出版社2008 年版,第 17217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