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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2刑法总论复习答案new.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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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2012(上)刑法学总论复习题单项选择题:(10 题,20 分)重要知识点理解与记忆的考察1.刑法解释方法:1非正式的刑法解释与正式的刑法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2刑法解释的方法: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3目的解释 2.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1.形式的侧面(1)法律主义:成文法,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法、判例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材料。(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2、):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下列做法违反禁止事后法的原则: a.对行为时并未禁止的行为科处刑罚; b.对行为时虽有法律禁止但并未以刑罚禁止(未规定法定刑)的行为科处刑罚;c.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 件而增加犯罪可能性;d.事后提高法定刑;e.改变刑事证据规则,事后允许以较少或较简单(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2.实质的侧面(1)明确性(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3)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刑法空间效力1. 国内犯(1) 原则:属地管辖(我国的领域包括领水领空领陆和驻外使馆)(2)考点:国旗主义:挂有我国国旗的船舶航空器属于我国领土,不管其停在什么地方2. 国

3、外犯 就是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的犯罪,这类犯罪实际上包括三类:(1)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属人管辖)(2)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保护管辖)(3)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普遍管辖)(4)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犯罪概念的理解1.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性。 2犯罪具有法益侵犯性(客观违法性)非难可能性(主观有责性)犯罪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法益或客体的意义法益:法所保护的利益。刑法上的法益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利益。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侵犯的社 会主义社会关系。意义 :分类机能;解释论机能 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

4、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研究意义在于:能否将某种结果归责于某种行为。 影响行为人责任能力的各种因素1.生理标准: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1) 不满 14 周岁的人( 2)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3) 刑法第 17 条第 4 款2 心理标准:是否可以认知自己的行为故意或过失在实践中的把握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有机统一才是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

5、意而没有预见(没有履行结果预见义务)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没有履行结果回避义务),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正当行为的认定、类型1正当防卫的条件 ( 1)必须有现实的不法侵害:起因条件 第一,不法性 第二,侵害性 第三,现实性 注意假想防卫(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紧迫性):时机条件 第一,开始时间:综合说 第二,结束时间: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 第三,防卫装置(3)关于防卫意识(主观的正当化因素)具有防卫意识(主观的合法性要素)时,才成立正当防卫。 (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对象条件 (5)必须没

6、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限度条件 防卫过当 2正当行为的类型正当防卫自救行为推定承诺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犯罪停止形态的理解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一、二人以上 1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共同犯罪。 通常情况下, 二人以上 都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因而 二人以上 都承担责任。二、共同故意 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具有意思联络。 (一)共同故意的认定 1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

7、发生。 2共同故意要求共犯人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三、共同行为 “行为”指犯罪行为; “共同行为 ”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包括犯罪中具有重合性质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整体。罪数及处罚原则【1】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二、想象竞合犯 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

8、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从一重罪处断原则。【2】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二、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 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 三、常习犯,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 【3】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 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 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处断原则一般按照一罪从重处罚。二、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 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 的犯罪形态。 三、吸收犯是指事实上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

9、罪名的犯罪。 【4】数罪的认定 单纯的数罪是容易认定的,难以认定的是貌似一罪实为数罪的情况。 一、行为触犯一个分则条文实为数罪的情况 二、行为侵害同一对象实为数罪的情况 三、着手实行犯罪后另起犯意构成数罪的情况 四、在犯罪过程中超出原犯罪的范围成立数罪的情况刑种、刑期、刑罚体系主刑(本刑、基本刑罚、单独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附加刑 从刑 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刑法第 34 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

10、三种附加刑,第 35 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附加刑。 量刑制度、减刑与假释量刑制度: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 从重处罚是相对于既没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情况下所应判处的刑罚而言,即比没有上述情节时所应判处的刑罚相对重一些。 从轻处罚是相对于既没有从轻处罚也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情况下所应判处的刑罚而言,即比没有上述情节时所应判处的刑罚相对轻一些。 减刑制度:减刑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可以减刑,即具备一定件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刑。二是应当减刑,即有重大立功表现时,人民法院应当减刑。 从减刑的方法与效果来看,减刑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这是刑种

11、的变更;二是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减少,不能变更刑种。假释制度: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附条件,是指被假释的犯罪人,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没有遵守一定条件,就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乃至数罪并罚。多项选择题:(15 题,30 分)重要知识点理解与记忆的考察名词解释题:(4 题,20 分)刑法解释 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刑法原则 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刑法效力(法导)属人管辖 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属地管辖

12、、 (法导)犯罪构成 (不确定) 犯罪构成包括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期待可能性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罪过间接正犯将他人作为工具来利用、从而实现犯罪的情况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进而使其基于此决意实行犯罪的情况。继续犯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牵连犯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 即本罪

13、,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 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 ,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自首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行为。累犯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应当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罪犯。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

14、;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假释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数罪并罚 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简答题:(1 题,10 分)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具体内容是什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1.形式的侧面(1)法律主义:成文法,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法、判例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

15、的材料。(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下列做法违反禁止事后法的原则: a.对行为时并未禁止的行为科处刑罚; b.对行为时虽有法律禁止但并未以刑罚禁止(未规定法定刑)的行为科处刑罚;c.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 件而增加犯罪可能性;d.事后提高法定刑;e.改变刑事证据规则,事后允许以较少或较简单(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2.实质的侧面(1)明确性(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3)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和要求是什么?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要求:刑罚与罪

16、质相适应;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简述我国刑法溯及力问题遵循的原则。我国刑法溯及力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没有溯及力(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刑法,即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具有溯及力(3)行为时的法律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刑法总则规定应该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刑法没有溯及力(4)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如何处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1.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

17、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放任是对危害结果的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间接故意犯罪主要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1)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面 (2) 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此外,还有一种在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实践中发生的突发性 捅刀子案件,就属于这一类。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如何理解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1.法律的明文规定2.职务,业

18、务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发生的不作为义务3.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前行为(危险前)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得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的积极义务。简述正当防卫及其成立条件1.正当防卫;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2.正当防卫的条件 ( 1)必须有现实的不法侵害:起因条件 第一,不法性 第二,侵害性 第三,现实性 注意假想防卫(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紧迫性

19、):时机条件 第一,开始时间:综合说 第二,结束时间: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 第三,防卫装置(3)关于防卫意识(主观的正当化因素)具有防卫意识(主观的合法性要素)时,才成立正当防卫。 (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对象条件 (5)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限度条件 防卫过当 论述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共犯人的分类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2.主犯的刑事责任 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

20、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而不是按 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其他主犯的处罚原则: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如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1.从犯:或者是起辅助作用的,或者是起次要作用的 2 从犯的刑事责任:从犯的处罚原则,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1.胁从犯 一是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二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可以认定为不可抗

21、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2.胁从犯的刑事责任:胁从犯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1.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进而使其基于此决意实行犯罪的情况。2.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 29 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试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一)概念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二)主犯包括两类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

22、用的犯罪分子(三)主犯的刑事责任 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而不是按 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其他主犯的处罚原则: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如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犯罪未遂形态与其他停止形态有什么区别?(1)成立条件不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为 一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 犯罪未得逞 三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为 一 中止的时间性 二 中止的自动性 三 中止的客观性 四

23、 中止的有效性(2)刑事责任不同1.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 23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为人自动放弃重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重罪的结果,但造成了轻罪的“既遂”的,仍应认定为重罪的中止犯。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有什么不同?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采用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什么是刑罚目的?刑罚

24、目的的内容有哪些?刑罚目的: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由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刑罚目的的内容:1特殊预防;2一般预防我国有哪些刑种?我国刑罚体系有什么特点?1.刑种:主刑(本刑、基本刑罚、单独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附加刑 从刑 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刑法第 34 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 35 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

25、逐出境附加刑。 2.我国刑法体系的特点体系完整、结构严整;宽严相济、目标统一;内容合理,方法人道我国关于死刑的基本态度是什么?适用死刑应该注意哪些问题?1只有对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处死刑。 2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者。 3不得对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用死刑 4不得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死刑。 5不得任意采用死刑执行方法。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论我国司法实践中数罪并罚的适用。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刑法第 69 条规定。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刑法典第 70 条规定:先并后减。 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刑法典第 71 条规定:先减后并。案例分析题:(2 题,20 分)所学知识的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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