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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C-B03-2007 上海市城市干道行人过街设施规划设计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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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CZB上 海 市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局 行 业 标 准 SZC B03 2007上 海 市 城 市 干 道 行 人 过 街 设 施规 划 设 计 导 则2007-11-14 发 布 2007-12-1 实 施上 海 市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局上 海 市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局 行 业 标 准上海市城市干道行人过街设施规划设计导则SZCB032007主编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批准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施行日期:2007 年 12 月 1 日2007上 海前 言为 创 建 和 谐 社 会 , 体 现 以 人 为 本 的 精 神 , 确 保 行 人 过 街 安 全 、 便

2、捷 、 有 序 , 根 据 市 政 局 要 求 , 组 织 开 展 了 上 海 市 城 市 干 道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规 划 设 计 导 则 的 编 制 工 作 。 上 海 市 城 市 干 道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规 划 设 计 导 则 是 在 2006 年 2007 年 完 成 的 上 海 市 中 心 城 慢 行 交 通 规 划 研 究 : 步 行 交 通 报 告 的 成 果 基 础 上 , 由 编 制 组 进 行 广 泛 调 研 , 结 合 上 海 市 干 道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规 划 设 计 的 实 际 情 况 , 经 过 整 理 归 纳 , 并 广 泛 征 求 有 关

3、方 面 的 意 见 , 修 改 完 善 后 形 成 的 。 导 则 内 容 包 括 : 1 总 则 ; 2 术 语 ; 3 干 道 过 街 设 施 布 局 与 形 式 ; 4 干 道 交 叉 口 平 面 过 街 设 施 设 计 ; 5 干 道 路 段 平 面 过 街 设 施 设 计 ; 6 干 道 平 面 过 街 信 号 设 施 设 计 ; 附 录 。主 编 单 位 : 上 海 市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处 参 编 单 位 : 上 海 市 市 政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同 济 大 学 交 通 运 输 工 程 学 院 主 要 起 草 人 : 李 青 、 陈 小 鸿 、 蔡 逸 峰 、 何

4、莉 范 季 平 、 贺 卫 华 、 陈 锦 秀 、 熊 文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干 道 过 街 设 施 布 局 与 形 式 .34 干 道 交 叉 口 平 面 过 街 设 施 设 计 .45 干道路 段平面 过街设 施设计 56 干道平 面过街 信号设 施设计 67 附录 71 总则11.0.1 为 了 科 学 、 合 理 地 规 划 设 计 城 市 干 道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 保 障 行 人 过 街 安 全 、 便 捷 、 有 序 , 特 制 订 本 导 则 。1.0.2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按 所 处 位 置 分 为 路 段 式 与 交 叉 口 式 , 按 形 式 分

5、 为 平 面 过 街 设 施 和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1.0.3 本 导 则 的 干 道 范 围 是 指 上 海 市 中 心 城 内 快 速 路 、 主 干 路 和 次 干路。1.0.4 本 导 则 适 用 于 上 海 市 新 建 、 改 建 及 综 合 治 理 的 干 道 行 人 平 面 过街设 施 的规 划 设计 ; 其他 城 市道 路 、 机场 、 码 头 、 铁路 场 站等 的 行 人 平 面 过 街 设 施 的 规 划 设 计 可 参 照 本 导 则 执 行 。1.0.5 残 障 人 士 安 全 过 街 设 施 规 划 设 计 , 参 考 无 障 碍 设 施 设 计 标 准DG

6、J08-103-2003的相关规定。1.0.6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规 划 和 设 计 除 符 合 本 导 则 外 ,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及 上海市现 行相关 标准规 定。22 术语2.0.1 街 角人 行 道 上 与 过 街 设 施 衔 接 并 为 行 人 提 供 通 行 或 驻 足 的 公 共 区 域 ,见附图1中a所示。2.0.2 行 人 安 全 岛车 道 间 除 人 行 横 道 外 可 供 行 人 路 中 驻 足 的 专 用 空 间 , 见 附 图 1中b1、b2所示。2.0.3 过 街设施供行人 过 街使 用 的地 道 、 天 桥 、 人 行 横 道 、 步 行 安全 岛

7、、 行 人信 号 灯 和 行 人 过 街 交 通 标 志 等 交 通 设 施 。33 干道过街设施布局与形式3.1 过 街 设 施 的 间 距 原 则3.1.1 在居住、商业等步行密集区域过街设施间距不宜大于 250m。3.1.2 在工业园等步行活动较少区域过街设施间距不宜大于 400m。3.1.3 不 同 用 地 类 型 及 城 市 区 域 , 不 同 等 级 干 道 上 步 行 过 街 设 施 的 最大间距详见附表 1。3.2 过 街 设 施 距 重 要 节 点 的 最 大 距 离3.2.1 过 街 设 施 距 公 交 站 及 轨 道 站 出 入 口 不 宜 大 于 80m,最大不得大于

8、120m。3.2.2 过 街 设 施 距 中 小 学 校 、 医 院 正 门 不 宜 大 于 80m,最大不得大 于 150m。3.2.3 过 街 设 施 距 居 住 区 、 大 型 商 业 设 施 、 公 共 活 动 中 心 的 出 入 口不宜大于 100m,最大不得大于 200m。3.2.4 综 合 客 运 交 通 换 乘 枢 纽 除 符 合 本 导 则 规 定 外 , 应 进 行 专 项 的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规 划 设 计 。3.3 过 街 设 施 形 式3.3.1 干 道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原 则 上 首 选 平 面 过 街 形 式 , 中 小 学 校 前 主 干路过街

9、宜采用 天桥形 式。3.3.2 轨 道 车 站 建 设 时 应 结 合 干 道 设 置 立 体 过 街 通 道 , 推 荐 形 式 见 附图 2。44 干道交叉口平面过街设施设计4.1 人 行 横 道4.1.1 人 行横道 宽度不 宜小于 4m, 右转 机动车流 量较大 时应后 退34m,见附图 1中 c部分。4.1.2 人 行 横 道 长 度 达 30m或 双 向 机 动 车 进 、 出 口 道 达 8车 道 时 , 应 设路中行人安全岛。4.2 行 人 安 全 岛4.2.1 路中行人安全岛宽度不宜小于 2m,面积不宜小于 14m2,改建、 整治时宽度不宜小于 1.5m,面积不宜小于 10m

10、2;在有中央分隔带时宜 采 用 栏 杆 诱 导 式 , 无 分 隔 带 时 宜 采 用 斜 开 式 , 见 附 图 3、 4。4.2.2 交 叉 口 有 右 转 专 用 车 道 时 , 应 设 置 导 流 行 人 安 全 岛 , 面 积 不 宜小于7m 2,见附图1中b2所示。4.3 街 角 空 间2 24.3.1 街 角驻 足 面积 不 宜小 于 25m , 人 流密集 区 域应 大 于 40m , 见附图 1中 c所示。4.3.2 交 叉 口 机 动 车 右 转 设 计 车 速 不 宜 超 过 20km/h, 超 过 20km/h时 应后移人行横道。55 干道路段平面过街设施设计5.1 人

11、 行 横 道5.1.1 人 行横 道 宽度 不 宜小 于 3m, 在 前 后 75 100m应 设 置车 辆 限速、警示及行人指路标志。5.1.2 人 行 横 道 长 度 达 25m或 双 向 机 动 车 道 达 6车 道 时 , 应 在 路 中 设置行人安全岛。5.2 行 人 安 全 岛25.2.1 路中行人安全岛宽度不宜小于 2m,面积不宜小于 12m , 改 建 、2整 治 时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1m,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8m ; 在 有 中 央 分 隔 带 时 宜 采用 栏 杆 诱 导 式 , 无 分 隔 带 时 宜 采 用 斜 开 式 , 见 附 图 5、 6。66 干道

12、平面过街信号设施设计6.0.1 路 段 人 行 横 道 宜 设 置 行 人 过 街 信 号 灯 。6.0.2 应 避 免 干 道 左 转 车 辆 与 行 人 过 街 同 时 放 行 , 右 转 车 与 行 人 过 街 同 时 放 行 时 应 增 设 车 辆 让 行 标 志 , 有 条 件 时 宜 设 置 右 转 车 专 用 相 位。6.0.3 行 人过 街 红灯 时 间不 得 大于 140s, 绿 灯 时间 不 宜小于 30s, 详见附表 2、 3。7附 录附表 1 中心城干道过街设施最大间距(m)居 住 、 社 会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商 业 、 办 公 对 外 交 通 绿 地 用 地

13、类 型 道 路 类 型 A 类 B 类 A 类 B 类 A 类 B 类 A 类 B 类工 业 仓 储 快 速 路 300 500 350 500 400 500 500 600 700 级 200 300 200 350 300 350 350 400 600主干 路 级 250 350 250 350 350 400 400 500 600次 干 路 150 200 150 250 250 300 300 400 500注: A 类 : 中 心 区 、 市 级 副 中 心 、 地 区 中 心 ; B 类 : 中 心 城 其 它 区 域附表 2 中心城干道过街最长红灯时间(s)道 路 等 级

14、一 次 过 街 二 次 过 街 级 110 120主 干 路 级 120 140次 干 路 90 110附表 3 中心城干道过街最短绿灯时间(s)一 次 过 街 二 次 过 街 ( 半 幅 ) 双 向 车 道 数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无 非 机 动 车 道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无 非 机 动 车 道 46 车 道 30 40 25 35 25 35 20 30810 车 道 40 50 35 45 30 40 25 351214 车 道 55 65 50 60 45 55 40 50附图 1 交叉口行人过街设施示意8 路 中 平 行 式 轨 道 站 过 街 路 中 侧 平 式 轨 道

15、站 过 街 路 中 侧 垂 式 轨 道 站 过 街 路 中 垂 直 式 轨 道 站 过 街 街 角 侧 平 式 轨 道 站 过 街 街 角 斜 交 式 轨 道 站 过 街 交 叉 口 偏 移 式 轨 道 站 过 街 交 叉 口 方 环 式 轨 道 站 过 街 交 叉 口 圆 环 式 轨 道 站 过 街 附图 2 结合轨道站厅与出入口通道的干道过街形式X1 2m, X2 3m; Y 3m, S 14m2 (改建时 Y 1.5m, S 10m2); D=50m附图 3 交叉口栏杆诱导式步行岛参考型式9X1 1m, X2 2m; Y 2m, S 14m2 (改建时 Y 1.5m, S 10m2); L=15m; D=50m附图 4 交叉口平面斜开式步行岛参考型式X3m; Y 2m, S 12m2 (改建时 Y 1m, S 8m2); D=75 100m 附图 5 路段栏杆诱导式步行岛参考型式X2m; Y 2m, S 12m2 (改 建 时 Y 1m, S 8m2); L=15 20m; D=75 100m 附图 6 路段平面斜开式步行岛参考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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