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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oceanpvg 文档编号:2628728 上传时间:2018-09-23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63.6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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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 第 令 一 一 第 章 条 号 为 总 公 规 则 布 范 , 公 自 路工程 竣 年 ( 交 月 ) 工 日 验 起 收 施 工 行 作 。 , 保障公路有 效 运营 ,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 公路法 , 制定( 三 一 ) ) 批 批 公 准 准 路 的 的 工 招 程 标 程 竣 文 初 ( 件 步 交 及 设 ) 合 计 工 同 究 、 验 文 施 ; 收 本 工 的 图 ; 依 设 据 计 是 及 : 变更设计文件;第 第 ( 交 通 八 第 条 主 七 条 交 工 同 公 门 约 验 路 确 收 定 工 程 各 峻 相 项 ( 内 交 ) 已 工 主 完 验收 工 ; 作应

2、当做到公 正 工 、 真 。 实和科学。 10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 收 公 办 法 路 已 工 于 程 竣 年 ( 月 交 日 经 工 第 验 次 部 收 务 会 办 议 通过以中华 人 民共和国交通 部第 第 本 办 三 条 条 法 。 本 公 办 路 法 过 适 程 用 应 于 按 中 本 华 办 人 法 民 进 共 行 和 竣 国 ( 境 交 内 )0新工4建验 和 收3改, 建 未1的经 公 验 路 收 过 或 程 者 竣 验 收 ( 不 交 合 ) 格 工 的 验 收 , 活 不 动得 交 。 付使用。3 2004 10 1第交 竣 第 ( ( 段 工 四 工 二 五 施 验 条

3、验 条 ) 工 收 或 公 批 是 是 者 路 准 是 检 综 工 的 否 合 查 程 工 工 满 评 施 验 程 工 价 足 收 合 通 工 行 分 同 程 车 性 为 的 要 建 研 交 执 求 设 工 行 成 , 验 果 情 对 收 况 各 , 和 对 , 竣 建 工 评 工 单 程 价 验 位质 工 收 工 量 程 两 作 质 、 个 进 量 参 阶 行 是 建 段 初 否 单 。 步 符 位 和 合 价 技 建 术 设 。 标 项 准 目 及 进 设 行 计 综 要 合 求 评 价 , 是 。 否可以移交下一阶( ( 第 竣 六 工 四 五 条 验 ) 收 行 交 交 由 通 工 政

4、 交 部 验 主 通 颁 收 管 部 布 由 部 主 项 的 门 管 目 公 的 部 法 路 有 门 人 工 关 按 程 负 批 项 责 、 目 术 批 。 管 标 示 理 准 文 权 件 、 限 规 ; 负 范 责 、 。 规 交 程 通 及 部 国 负 家 责 有 国 关 家 部 、门部 的 重 相 点 关 公 规 路 定 工 。 程项目中 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 ( 二 三 一 ) ) ) 合 施 监 公 理 工 路 工 单 工 位 程 程 师 按 ( 对 交 合 工 通 同 程 部 段 质 制 ) 量 定

5、进 的 的 行 评 成 交 定 公 工 合 路 验 格 工 收 程 ; 应 质 具 量 备 检 以 验 下 评 条 定 件 标 : 准 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 ( 质 六 四 五 的) ) ) 检 测 质 竣 施 机 量 工 工 构 监承 督 担 机 已 、 检 构 按 监 测 按 交 理 任 交 通 单 务 通 位 ) 部 规 已 , 规 完 并 定 的 成 出 的 内 合 具 公 容 同 检 路 编 段 测 工 制 的 意 程 完 工 见 质 作 ; 量 总 ; 签 结 定 。 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 测 (必要 时 可委托有相应资第 目 九 法 条 应 及 公 时 路

6、组 工 织 程 对 各 该 合 合 同 同 段 段 符 进 合 行 交 交 工 工 验 验 收 收 条 。 件后 , 经监理工程师同意 , 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 , 项项 目 , 法 一 应 人 负 请 交 项 责 运 通 目 组 营 部 法 织 、 规 人 各 养 定 负 合 护 责 同 管 组 段 理 织 参 单 公 建 位 路 单 参 工 位 加 程 完 。 各 成 参 交 加 工 验 验 收 收 单 工 位 作 的 的 主 各 要 项 职 内 责 容 是 , : 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 程第十 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 第 程 收 五 七 十 证 书 ) )

7、条 邀 ; 核 按 合 查 同 工 是 程 否 实 全 体 面 数 的 、 执 量 办 审 行 法 查 、 否 对 有 工 设 关 程 计 资 质 单 料 量 位 的 是 合 、 否 同 监 合 段 理 格 的 单 作 设 位 出 计 、 结 施 、 论 监 工 , 理 单 按 、 位 交 施 的 通 工 工 主 等 作管单 进 部 位 行 门 参 初 规 加 步 定 交 评 的 工 价 格 验 。 式 收 签 。 署 拟 合 交 同 付 段 使 交 用 工 的 验 工设 监 质科 理 计量 学位 位 否 正 负 负 合地 格 责 对 工 作 检完 程 出 查 成量 论 完 理 资 成 进 。

8、 料 的 行 评 的 程 定 汇 是 总 。 否 、 与 整 设 理 计 , 相 协 符 助 , 项 是 目 否 法 满 人 足 检 设 查 计 施 要 工 求 单 位 。 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施 第 监 可 理 工 十以 单 二 采 位 条 用经 根 负 项 理 独提 法 确 立 人 抽 组 竣 认检 织 工 的 施 资 资 建 工 料 料立 单 对 ,成 按 资 程 质 交 公 工 。 路 验 工 收 程 准 质 备 量 工 , 当 检 作 监 验 。 理 评 按 定 规 标 定 准 完 成 的 的 要 独 求 立 对 抽 各 检 合 资 同 料 段 不 的 能 工 满 程 足

9、质 评 量 定 进 要 行 求 评时 定 , 。( ( ( ( ( ( 二 三 一 六 ) ) ) ) ) 对 检 检 检 检 查 查 查 查 施 监 工 合 程 理 工 同 单 自 完 执 工 检 位 行 独 报 情 告 立 况 抽 是 ; 、 检 施 资 工 料 总 结、 报 建 , 设 告 立 包 计 及 工 括 文 施 作 主 件 工 报 要 相 资 告 产 符 料 及 品 质 质 ; , 量 是 评 否 定 与 资 ( 料 程 检 计 ) ; 量 测 数 报 量 告 一 ; 致 ;第 想 道 十 工 交 通 四 程 向 条 。 省 管 公 部 路 门 工 备 程 政 案 各 府 。

10、合 交 国 同 通 家 段 主 、 验 管 部 收 部 重 合 门 点 格 备 公 后 路 案 , 工 , 项 其 目 它 法 公 人 路 应 工 按 程 交 按 公 通 省 里 部 以 规 上 定 的 的 高 要 速 求 公 及 75通 路 时 主 、 完 独 观 成 立 部 项 特 门 目 大 的 交 型 规 工 桥 定 验 梁 向 收 7和 相报 5 特 应 告 长 的 , 隧 交 并2项 第 平 结 不 目 十 均 束 法 三 值 格 后 条 人 。 , 由 根 即 各 据 : 合 目 对 工 同 法 工 程 段 人 程 质 工 质 量 程 量 整 登 质 的 记 个 量 检 工 评

11、评 查 程 定 分 及 项 分 采 平 目 为 用 时 进 合 所 掌 行 格 含 握 工 和 各 的 程 不 单 情 质 合 位 况 量 格 工 , 评 , 程 对 定 工 质监 程 , 量 理 质 工 评 单 量 程 分 位 评 质 的 所 分 量 加 做 评 值 权 的 分 大 平 工 于 采 均 程 用 值 质 各 。 分 合 即 的 同 : 为 段 工 合 进 工 程 格 行 程 各 , 审 质 合 小 定 量 同 于 。 评 段 分 交 的 分 工 加 的 验 权 为 收公 第 内通 路十未 主程 条 备 部 门 各 案 交 合 的 工 项 案 验 目 。 收 交 提 工 出 验

12、的 收 工 , 报 程 质 告 质 量 提 量 监 出 缺 督 异 陷 机 议 等 构 , 遗 应 项 留 向 目 问 交 法 题 通 人 , 主 可 由 0管 开 施 部 放 工 门 交 单 提 通 位 交 进 限 项 入 期 目 试 完 的 运 成 检 营 。 测 期 报 。 告 试 。 运 交 营 通 期 主 不 管 得 部 超 门 过 在 年 。 天第 第 ( 一 十 ) 章 六 条 竣 通 工 车 公 路 验 试 工 收 运 营 程进 行 年 竣 后 工 ; 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53(二 )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 签 七 六

13、定 ) ) 报 告 质 各 。 量 参 需 监 建 进 督 单 行 机 位 档 构 已 案 已 按 、 按 交 环 交 通 保 通 部 等 部 规 单 规 项 定 的 验 的 内 收 公 容 的 路 完 项 工 成 目 程 各 , 质 自 已 量 的 经 签 工 有 定 作 关 办 报 部 法 告 门 对 验 ; 工 收 程 合 质 格 量 ; 检测签定合格 , 并形成工程质量第 第 通 当 十 十 主 及 八 七 管 时 条 条部退 门 回 公 竣 应 并 路 工 当 告 工 验 自 知 程 收 收理 符 的 到 由 申 ;竣 要请对 工 于 之 符 日收 内 合 容 验 是 日 收 后 :

14、 内 条 , , 件 项 对 的 目 申 , 法 请 应 人 人 自 应 递 收 按 交 到 照 的 申 项 材 请 目 料 文 管 进 件 理 行 之 权 审 日 限 查 起 及 , 时 对 个 向 于 月 交 不 内 通 符 组 主 合 织 管 竣 竣 部 工 工 门 验 验 申 收 收 请 条 。 验 件 收 的 。 , 交 应( ( ( ( 三 四一 二) ) ) )成 听 检 听 工竣 项质 程 工目 量 体收 人 督 机 委 、 设 量 构 员 的 计 会 、 审 单 ; 作 位 查 报 有 、 0告 关 施 工 资 工 料 单 位 程 ; 质 、 量 监 理 鉴 单 定 位 报

15、的 告 工 ; 作报告;( ( 五 六 ) ) 按 按 交 交 通 通 部 部 规 规 定 定 的 的 办 办 法 法 对 对 工 参 程 建 质 单 量 位 进 进 行 行 评 综 分 合 评 , 价 并 确 ; 定工程质量等级;( ( 第 大 十 七 八 中 九 ) ) 型 条项 对 形 目 建 成 竣 及 设 并 工 技 项 通 验 术 目 收 复 杂行 工 员 工 验 会 程 合 收 由 , 评 签 交 应 价 定 通 邀 主 ; 书 请 管 。 有 部 关 门 专 、 家 公 参 路 加 管 。 理 国 机 防 构 公 、 质 路 量 应 监 邀 督 请 机 军 构 队 、 代 造

16、表 价 参 管 加 理 。 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 ( ( ( 定 四 三 五 ; ) ) ) 工 对 竣 程 工 决 算 件 已按交通部规定 的 的 定 办 内 法 容 编 完 制 成 完 ; 成 , 竣工决算已经审计 , 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第 竣 收 对 各 工 项 验 参 目 条 收 建 法 委 单 人 参 位 员 、 加 进 会 设 竣 行 负 计 工 综 责 单 验 合 对 位 收 工 、 工 价 程 监 作 实 , 理 各体 单 对 方 质 位 建 的 设 、 主 及 项 施 要 建 目 工 职 设 进 单 责 情 行 位 是 况 综 、 : 进 合 接 行 评 管 全

17、 价 养 面 护 , 查 定单工 位 。 按 交通 部 规定 的 办 法。 等 对 级 工 , 程 形 质 成 量 工 进 程 行 竣 评 工 分 验 ,项 设 监 理 计 鉴 单 单 定位 位 书 负 负 。 责 责 理计 工 工 作 作 报 报 告 告 告 及 , , 提 验 配 收 合 供 竣 所 工 程 需 验监 资 收 料 理 检 资 , 查 料 协 工 , 作 竣 配 工 。 合 收 委 验 收 员 检 会 查 开 工 展 作 工 作 。 。施 工 第 机 二 工 程 构 十 单 质 工 一 位 量 程 条 评 负 质 量 责 定 竣 得 鉴 工 分 定 验 施 大 得 收 工 于

18、 分 工 总 等 权 程 结 于 值 质 报 为 量 告 评 分 , 分 为 竣 提 采 优 工 供 取 良 验 各 加 , 收 种 权 小 委 资 平 于 员 料 均 会 , 法 对 配 分 计 工 合 缺 算 程 竣 大 , 质 工 于 其 量 验 中 评 收 交 分 定 家 工 为 得 查 验 合 分 工 收 格 权 作 工 , 值 。 程 小 为 质 于 量 。 得 分 分 为 权 不 值 合 为 格 。 质量监督第二十二 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0.2,0.6, 0.290 90 75 75三十三 条 本办法 由 部 年 负责 解 月 释

19、。 日起施行。交通部颁 布 的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公路 发第 第 四 二 章 十 五 罚 条 则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第 第 成 对 责 五 犯 第 章 罪 二 改 的 十 附 正 , 八 则 后 依 条 公 法 仍 路 质 追 不 量 申 究 监 请 刑 督 组 事 机 织 责 构 竣 任 人 工 。 员 验 在 收 验 的 收 , 3, 工 施 由 作 工 交 中 单 通 滥 主 用 管 职 部 权 门 、 责 玩 令 忽 、 停 职 项 止 守 目 试 、 法 运 徇 人 营 私 应 。 舞 负 弊 责 的 编 , 制

20、 依 工 法 程 给 竣 予 工 行 文 政 件 处 、 分 图 , 表构 、行 第资 各 工 料 合 程 , 同 质 并 段 量 装 对 交 检 订 通 工 测 成 过 验 所 册 收 需 , 工 的 其 作 费 编 所 用 制 需 由 费 的 项 用 费 目 分 用 法 别 由 人 由 法 施 承 施 人 工 担 工 按 单 。 单 照 位 位 承 、 担 监 。 理 整 单 个 位 建 、 设 项 项 目 目 法 峻 人 ( 承 交 担 ) 。 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 进评 第 单 工 二 得 十 作 评 三 大 条 价 得 于 竣 等 分 工 于 权 验 值 收 为 建 分 设 且 项

21、 工 项 目 程 目 综 质 法 合 量 人 评 等 占 分 级 采 优 取 良 设 加 的 计 权 为 、 平 好 施 均 , 工 法 大 、 计 于 监 算 等 理 , 于 各 其 占 中 分 竣 为 工 中 验 。 , 收 小 工 于 程质 量 分 得 为 分 差 权 。 值为 参建评定得分大于等于 分 且 工 程 质 量 等 级 优 良 的 为 优 良 , 大 于 等 于 分 为 合 格 , 小 于 分 为 不 合 格 。第 竣 二 工 十 验 四 收 条 鉴 定 负 书 责 组 。 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 发 公路工程90 75 75通 综

22、过 合 竣 评 工 价 验 等 收 级 的 证 工 书 程 。 ,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 签0发 .7,工作0.3( 0.15, 0.05)90 75 75第 第 唷 二 试 交 通 十 十 运 主 六 七 营 管 条 条 的 部 , 项 项 门 目 目 责 交 法 法 令 通 人 人 改 对 违 正 管 反 试 部 。 本 运 门 办 营 责 法 令 规 停 定 过 止 , 试 对 年 运 未 的 营 进 公 , 行 路 并 交 工 予 工 程 以 验 不 警 收 申 告 、 请 处 交 组 罚 工 织 。 验 竣 收 工 不 验 合 收 格 的 或

23、 , 者 由 未 交 备 通 案 主 的 管 工 部 程 门 开 责 放 令 交 改 通 正 进 。 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 位、监理单 位第 第 第 单 低 三 三 位 的 十 十 办 小 条 二 一 理 型 条 条 项 有 关 目 本 对 的 档 于 办 具 案 验 法 规 体 资 收 模 标 料 的 较 准 和 工 小 由 资 程 、 省 产 等 , 级 移 由 级 人 交 项 较 民 手 目 低 政 续 的 府 。 小 交 型 通 项 主 国 目 管 家 , 部 可 规 门 将 定 结 交 , 合 分 工 本 别 验 地向 收 区 档 和 的 案 竣 具 管 工 体 理 验 情

24、部 收 况 门 合 制 和 并 订 公 进 。 路 行 管 。 规 理 模 机 较 构 小 、 接 、 管 等 养 级 护 较1081 号)同时 废20止 4。 10 12004 3并 对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作 出 整 作 合 : 对 。 工 程 质 量 、 参 建 单 建公 路 工 程 竣 ( 交 ) 工 验 收 办 法 实 施 施 细 则建 单 交竣 位 工 工 工 验 验 作 收 收 进 阶 阶 行 段 段 初 , , 步 其 其 评 主 主 价 收 要 。 要 分 工 工 为 作 年 是 是 第 : 验 检 收 号 查 和 ) 施 竣 , 工 工 合 验 同 收 本 的 两 细

25、执 个 则 行 阶 。 情 位 况 和 ,, 评 设 价 项 工 目 程 进 质 行 量 综 , 合 对 评 各 价 参 ,( 第 ( 三 一 二 条 ) ) 批 批 公 准 准 路 的 的 工 工 项 程 目 程 竣 建 ( 议 体 交 书 性 ) 、 综 工 工 验 程 评 收 可 价 的 行 依 设 性 据 计 研 是及 究 : 设 报 计 告 。 变 更 文 件 。( ( ( 三 四 五 ) ) ) 招 施 行 政 标 工 文 许 主 件 可 管 。 及 合 初 同 步 文 设 本 计。 、 施 工 图 文 件 。第 ( 四 六 条 ) 公 公 路 路 工 工 程 技 部 门 术 的

26、标 有 准 、 关 规 批 范 复 第 、 、 二 批 规 章 程 示 交 及 同 工 国 段 验 家 进 收 有 行 关 , 部 并 门应 的 具 相 备 关 以 规 下 定 条 。 件 :并 出 ( 具 四 检 ) 测 质 意 量 见 监 。 督 检 位 机 测 对 构 意 工 按 见 程 中 公 需 路 整 工 改 程 的 质 问 量 题 鉴 已 定 经 办 处 法 理 ( 完 见 毕 附 。 件 ) 对 工 程 质 量 进 行 检 测 ,( ( ( 一 二 三 ) ) ) 合 施 监 同 工 理 约 单 单 定 位 程 的 按 交 各 工 公 项 验 路 内 质 收 工 容 量 工 程

27、 已 评 作 质 全 定 一 量 部 合 般 检 完 格 按 验 成 。 合 评 。 各 定 方 标 就 准 合 及 同 相 变 关 更 规 的 定 内 对 容 工 达 程 成 质 书 量 面 自 一 检 致 合 意 格 见 。 。( 五 ) 竣 工 关 要 求 , 完 成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文 件 归 档 范围 作 。 ( ( 见 六 附 ) 件 施 ) 文 第 件 三 按 、 公 四 路 、 “五 工 部 程 分 档 ( 案 不 管 含 理 缺 的 陷 有 责 任 工 期 ” 资 总 料 结 ) 报 内 1的 收 集 、 整 理 及 归 档 工工 验 第 第 收 一 二 办 条 条

28、法 为 公 ( 进 路 交 一 工 通 步 程 部 规 验 令 范 和 完 善 交 公 工 路 第 工 一 程 章 竣 ( 总 制 交 则 定 ) 工 验 收 工 段 作 。 根 据 公 路 工 程 竣 ( 交 )( 第 一 五 ) 条 施 交 工 工 工 单 单 验 位 位 收 完 、 程 成 监 序 合 理 : 同 单 约 位 定 完 的 成 全 本 部 合 工 同 程 段 内 的 容 , 作 且 经 施 告 自 。 检 和 监 理 检 验 评 定 均 合” 2 工格 后 , 提 出 合 同 段 交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监 理 单 位 审 查 。 交 工 验 收 申 请 应 附 自 检

29、 评 定 资 料 和 施附 件 ( ( ) 五 。 ) 各 通 合 同 段 全 部 验 收 合 格 后 , 项 目 法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公 路 工 程 交 工 验 收 报 告 ( 见必 时 要 应 向 ( 时 三 可 ) 委 法 项 托 目 有 交 法 相 工 人 应 验 对 资 收 。 施 质 工 的 单 检 位 测 的 机 交 构 工 进 验 行 收 重 申 点 请 抽 、 查 监 检 理 测 , 单 认 位 为 的 合 质 同 量 段 评 满 定 足 资 交 料 工 进 验 行 收 核 条 查 件 ,3工 施 时 总 工 ( 结 单 项 二 报 位 目 ) 告 交 监 。 工 人

30、 理 验 提 单 收 交 位 申 独 根 请 立 据 及 抽 工 其 检 程 所 资 实 附 料 际 、 资 情 质 料 况 量 进 、 评 行 抽 定 审 检 资 查 资 料 并 料 和 签 以 监 署 及 理 意 对 工 见 合 。 作 同 监 报 段 理 告 工 单 。 程 位 质 审 量 查 评 同 定 意 结 后 果 , 应 , 同 对的 项 ( 及 目 四 , 时 ) 项 组 对 目 织 若 过 法 干 交 人 合 工 可 同 验 按 段 收 合 完 的 同 工 合 约 时 同 定 间 段 分 相 , 段 近 项 组 的 目 织 , 法 交 项 人 工 目 应 验 法 及 收 人

31、时 。 可 颁 合 发 并 公 组 路 织 工 交 程 工 交 验 工 收 验 。 收 对 证 分 书 段 ( 通 见 车附 件 ) 。 “ ” 第 六 条 交 工 验 收 的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 ( 一 三 ) ) 检 检 查 查 合 监 同 理 执 单 行 位 情 独 况 立 。 抽 检 关 资与 资 料 批 、 料 准 , 监 的 包 理 设 括 工 计 主 作 文 要 报 件 产 告 相 品 及 符 , 的 质 是 质 量 否 量 评 与 抽 定 ( 工 资 检程 料 。 ) 计 测 量 报 数 告 量 。 一 致 。 ( 二 ) 检 查 施 工 自 检 报 告 、 施 工

32、总 结 报 告 及 施 工 资 料 。 “ ”4 ( ( 四 五 ) ) 检 核 查 查 工 工 程 程 实 完 体 工 , 数 审 量 查 是 有 否 ) ( ( 。 七 六 ) ) 按 对 合 合 同 同 段 是 分 否 别 全 对 面 设 执 计 行 、 、 监 工 理 程 、 质 施 量 工 是 等 否 单 合 位 格 进 做 行 出 初 结 步 论 评 。 价 ( 评 价 表 见 附 件 -4 量第 监 八 督 条 构 合 视 同 情 段 况 工 参 程 加 质 交 量 工 评 验 分 收 采 。 用 所 含 各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评 分 的 加 权 平 均 值 。 即 :质

33、机的 织 工 。 路 第 程 基 七 , 工 条 应 程 邀 各 作 请 合 为 运 同 单 营 段 独 、 的 合 养 设 同 护 计 段 管 、 进 理 施 行 等 工 交 相 、 监 工 关 理 验 单 收 等 位 单 时 参 , 位 加 应 参 。 邀 加 交 请 交 通 路 工 运 面 验 输 施 收 主 工 工 管 单 作 部 位 , 门 由 参 、 项 加 公 目 。 路 拟 法 管 交 人 理 付 负 机 6责 使 -构 2用 组 、质 量 工 评 程 分 各 采 合 用 同 各 段 合 交 同 工 段 验 工 收 程 结 质 束 量 后 评 分 由 的 项 加 目 权 法 平

34、 人 均 对 值 整 。 个 即 工 : 程 项 目 进 行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工 程投 资 额 原 则 使 用 结 算 价 , 当 结 算 , 价 暂 时 未 确 定 时 , 可 使 用 招 标 合 同 价 , 但 在 评 , 分 计第 十 一 条 对 通 过 7交 5 工 验 收 工 程 第 , 三 应 章 及 时 竣 安 工 排 验 养 收 护 管 理 。认 定 ( 。 四 ) 竣 工 文 件 已 完 成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文 件 归 档 范 围 的 全 部 内 容 。( 第 一 ) 公 路 竣 工 工 程 验 符 收 合 准 备 工 工 验 作 收 程 条 序 件 : 后

35、, 项 目 法 人 照 公 路 工 程 管 理 权 限 及 时 向 相算 分 时 的 应 第 为 九 统 合 条 一 格 。 交 , 工 小 验 于 收 工 分 程 的 质 为 量 不 等 级 合 评 格 。 定 分 为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 工 程 质 量 评 分 值 大 于 等 于改5。 交 工 验 收 交 提 工 出 验 的 收 工 不 程 合 质 格 量 的 缺 工 陷 程 等 应 遗 返 留 工 问 整 题 改 , , 由 直 项 至 目 合 法 格 人 。 责 成 施 工 单 位 限 期 完 成 整 7竣 收 工 计 第 划 验 十 , 收 并 二 前 按 条 的 计 准 按

36、 划 备 照 组 工 公 织 作 路 竣 。 工 工 程 验 管 收 理 工 权 作 限 。 , 各 列 级 入 交 竣 通 工 运 验 输 收 主 计 管 划 部 的 门 项 应 目 于 , 年 项 初 目 制 法 定 人 年 应 度 提 前 竣 工 完 成 验 ( 第 ( 二 十 一 ) 交 三 ) 工 条 通 验 车 公 收 试 路 提 运 工 出 营 程 的 竣 工 年 工 程 以 验 质 上 收 量 。 应 缺 具 陷 备 等 以 遗 下 留 条 问 件 题 : 已 全 部 处 理 完 毕 , 并 经 项 目 法 人 验 收合 格 ( 。 三 ) 工 程 决 算 编 制 完 2 成 , 竣 工 决 算 已 经 审 计 , 并 经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单 位( ( ( 五 六 七 十 ) ) ) 四 档 各 质 条 案 参 量 、 建 监 环 单 督 保 位 机 等 完 构 单 成 对 项 工 工 验 作 程 收 总 质 合 结 量 格 报 检 , 告 测 。 土 鉴 地 定 使 合 用 格 手 , 续 并 已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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