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村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使全村各项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管理轨道,结合本村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事项必须遵循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村民在自治章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行为准则,全体村民在生产(工作) 、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自觉遵守。第二章 村民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 凡户籍在本村的居民都是本村村民。全体村民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村民享有以下权利:(一)凡年满 18 周岁以上的村民,除依法被剥夺
2、政治权利的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本村重大村务事项的权利。(二)村民对本村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自然资源和各种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租赁权,在取得承包、租赁权以后,可以享受村、社经济上的优惠。(三)对本村各类组织的工作人员,有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对他们的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反映、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四)享有宪法、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村民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凡年满 18 至 22 周岁的青年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符合条件的村民,有参加民兵组织、民兵训练活动的义务。(二)村民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3、,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同一切危害国家、集体和村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的义务。(三)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四)村民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五)村民有遵守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的义2务。(六)宪法、法律和政策有关规定的公民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村民自治组织第一节 村民会议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村民实行自治,对村务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和形式。第八条 村民以平等的身份参加村民会议,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第九条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4、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采取何种形式,由村民委员会视具体情况而定,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条 村民会议履行以下职责:(一)选举村民委员会,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或罢免村民委员会不称职成员。(二)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监督村民自治章程的实施。(三)制定或修改村公共事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制度。(四)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报告。第二节 村民代表会议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本村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代行村民会议授予的职权,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5、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村党委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团组织书记、村民代表(妇女代表按 20%以上的比例要求,由全村妇女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会议。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每 10 户至 15 户推选一人(除妇女代表以外) 。村民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热心为村民依法办事。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本小组村民认为本组的代表不称职,可依法定程序予以更换。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6、,至少每季召开一次。会议应当有村民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讨论决定的事项应由出席村民代表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有效。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3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一)讨论和决定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具体事项。(二)审议村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三)听取和审查村财务的收支情况。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镇政府的指导和村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全村的村务工作。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三位委员共五人组成。村民
7、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三)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
8、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四)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做出决定、决议,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应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学习制度、村务公开制度、廉洁自律制度、检查监督制度并认真执行。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应当对本村的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社会福利、人民调
9、解、文教卫生、环境保护、区域规划、交通消防、村容村貌、外来人员、房屋租赁等涉及村民生活的事项,4制定出具体管理办法或管理制度,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等下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组织的成员。各组织负责人负责在本组织职责权限内代表村委会处理相关村务。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对自己的过错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第四节 村民小组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可在村民居住地域的范围内设立若干个村民小组。村民小组是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本单位,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每个村民
10、小组设立组长 1 名(村民代表) ,由该小组内村民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九条 村民小组长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的决定,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工作任务。(二)协助村委会开展各项村民自治工作。(三)召集村民小组会议,向村民小组会议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本组村民的监督。第五节 村务监督委员会第三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全村民主监督专门机构,在村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代表全体村民对村委会、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两委会)工作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第三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下设村务监督、民主管理两个小组。设主任1 名,组长 2 名,委员 4 名。村务监
11、督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村党委纪检委员或无村集体经济组织职务的党员代表担任。第三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3 年,与两委会任期相同,成员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予的职权行使监督工作。第三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按照监督工作规则,依法依章进行民主监督。必须遵守监督纪律,并接受村民的监督和评议。第四章 经济管理第一节 土地管理第三十五条 本村所有土地,包括耕地、自留地、宅基地、道路、零星杂5地(除国家所有外)等归村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全村土地的统
12、一规划和调整,依法监督土地的使用,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第三十七条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征用或使用的土地,涉及吸收劳动力和养老保险及各项经济补偿的,按有关政府政策和村集体的规定办理,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第二节 财务管理第三十八条 村级财务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计划和民主管理。村委会财务由村主任主管;经济合作社财务由社长主管。第三十九条 财务管理坚持帐款、财物分开的原则,配备会计、出纳、实物保管员,实行专人专管。第四十条 财务人员按各自的职责管理全村集体财产、资金,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财务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定期张榜公布,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接受村民询问和监督。第四十一条 严
13、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实行一支笔审批。第四十二条 严格财务审批手续。支付单据必须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经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后方可支付。第四十三条 建立财务档案和财务交接制度。各种报表、财务计划、经济合同等重要财务资料,做到定期整理、装订成册、立卷归档。一切财务资料(单据、表册、帐簿、合同、批复、契约等)按年度分类整理,妥善保管。财务人员离职时,要办理完整的移交手续。第四十四条 党委会、村委会、经济合作社成员、财务人员离职时,实行离任财务审计制度。第三节 集体资产管理第四十五条 凡村集体投资建设或购置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包括房屋、道路、场地、绿化、电网、水利设施、机械器具等,都是村集体财产,属全
14、体村民集体所有。全体村民要自觉保护集体财产,防止人为破坏造成损失。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租赁、维修制度。固定资产要登记入帐,库存物资要做到出入库手续齐全,帐物相符,每年进行一次核对清点。对损坏丢失的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查清事实,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五章 社会管理6第一节 社会治安第四十七条 开展普法教育,不断提高村民法制意识和法治观念。每个村民都应做到学法、懂法、守法,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四十八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互相尊重,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第四十九条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严禁赌博、偷窃、敲诈、吸毒贩毒、参与邪教活动、传
15、播淫秽物品等违法行为。第五十条 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严禁损坏集体财产,破坏绿化。第五十一条 遵守户籍管理规定,人口变动要及时申报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尚未触犯法律法规者,由村民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成公开检讨,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等措施。第五十三条 安全生产牢记不忘,加强对火灾隐患的防范工作,确保人身财产安全。第五十四条 植树绿化,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创建生态家园。保持环境整洁,培养卫生习惯,参加合作医疗,开展体育活动,提高健康水平。第二节 家庭、婚姻、计划生育第五十五条 要建立团结、民主、和睦的家庭。夫妻在家庭中的地
16、位平等,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共同承担家务和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第五十六条 依法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在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利。关爱女童,反对重男轻女,严禁虐待、伤害妇女、老人和儿童等家庭暴力行为。第五十七条 父母应对未成年子女尽教育义务,保证子女接受十五年教育,保障子女健康成长。成年子女对父母应尽赡养义务,保证父母的基本生活和良好的居住条件。拒绝赡养或有虐待行为的,由村委会调解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司法部门处理。第五十八条 结婚、离婚、复婚都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禁止重婚和非法同居。第五十九条 制定计划生育章程,严格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倡晚婚
17、晚育、少生优生,严禁计划外生育。第三节 社会保障和优抚工作第六十条 根据本村经济发展状况和村民生活情况,积极发展社会保障事7业。第六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做好五保户的供养,不断提高五保对象生活质量。五保老人亡故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安葬。第六十二条 拥军优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军烈属的优抚工作。第六十三条 关心残疾人的生产、生活和就业,对持有伤、残证的村民,根据其伤残程度,给予生活上的照顾。第六十四条 制定救灾应急预案,做好防灾抗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情的统计上报,及时准确地将上级下拨的救灾款物发放到户,组织村民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对受灾村民,视灾情轻重实行救助。第六十五条 实行社员养老保险(养老补助金)制度。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做到应保尽保,提高参保普及率。第六十六条 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丧失劳动力和低收入家庭,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第六十七条 对患大病、因病返贫家庭,就学困难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实行救助。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八条 本村辖区内居住的其他人员,也应遵守本章程。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