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ZB上 海 市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局 行 业 标 准 SZC B02 2007上 海 市 新 市 镇 道 路 规 划 导 则2007-2-27 发 布 2007-3-1 实 施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 海 市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局 行 业 标 准上 海市新 市镇 道路规 划导 则SZGB022007主编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批准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施行日期:2007 年 3 月 1 日2007上 海上 海 市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局 文 件沪 市 政 科 ( 2 007 ) 126 号关 于 发 布 上 海 市 新 市 镇 道 路 规 划 导 则 的 通 知各 有
2、关单 位 :上 海市新市 镇道 路 规划导 P!1 ( 编号 SZ -C - B02 - 2 007 ) 己编制完 成 , 现予 支 布 , 并于 2007 年 3 f. 1 目 起 施 行 该 标 准由 上 海市 育 改工程管理处主编并负责 解 释 , 请 各 单 位在实 践 中注意积 累 资 料 ,总结经 验 , 及时吁 发现 的 问 题 和 修改意 见 函 告 二 海市 市 政 工 程 管理处 ( 淮海西路 343 号 K lfil , 邮编 2 000 30、 电话 628 08822 ) , 以利 今 后 修 订对采纳 和 参 考 特 此 通 知抄 是 : 市管处上 海古市政工程管理
3、局 办 公 室 2 007 年 2 月 27 日 白 发( 关臼 12 份)前 言为贯彻党的 十六届五 中全会提 出的 “推进社 会主义新 农村建设” 战略 部署, 落实市 委八 届 八 次 全 会 指 明 的 “规 划 布 局 合 理 , 经 济 实 力 增 强 , 人 居 环 境 良 好 , 人 文 素 质 提 高 , 民 主 法 制 加 强 ”的 社 会 主 义 新 郊 区 建 设 任 务 , 促 进 上 海 “1966”城 镇 规 划 体 系 目 标 的 分 步 实 施 和 整 体 推 进 , 根 据 市 政 局 沪 市 政 科 ( 2006) 200 号 文 要 求 , 组 织 开
4、展 了 上 海 市 新 市 镇 道 路 专 业 规 划 导 则 的 编 制 工 作 。根据上海市 城市总体 规划, 城市 建设的重 点将逐步 从 中心城朝“1 个中心 城、 9 个新 城、 60 个 左 右 新 市 镇 、 600 个 左 右 的 中 心 村 ”的 统 筹 市 域 、 覆 盖 城 乡 的 四 级 城 镇 体 系 方 向 发 展 。 从上海市国 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 第十一个 五年规划 期开 始, 新市镇的开 发建设将 大力推进 和试 点推广。 为支 持新市镇 建设并 指 导新市镇 道路专业 规 划, 有必要制 定与之配 套的道路 规划导 则。上海市新 市镇道路 专业规划 导则 是
5、在 2004 年 2005 年完成市建 设交通委 下达的 “郊 区城镇道路 规划实施 研究” 的 成 果基础上, 由编制组 依据建设 形 态和功能 各具特色 的现代化 新 市 镇 要 求 , 经 过 整 理 归 纳 、 重 新 编 制 、 修 改 完 善 后 形 成 的 。 上 海 市 新 市 镇 道 路 专 业 规 划 导 则 分 为 8 章 和 附 录 , 正 文 包 括 : 1 总 则 ; 2 术语; 3道路系统;4 道 路 等 级 ; 5 道 路 横 断 面 ; 6 道 路 竖 向 ; 7 道 路 交 叉 口 ; 8 道 路 附 属 设 施 。主 编 单 位 : 上 海 市 市 政 工
6、 程 管 理 处参 编 单 位 : 上 海 市 市 政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主 要 起 草 人 : 袁 文 平 、 周 锡 芳 、 李 青 、 姚 颖 东 、 戴 根 鑫 、 史 艳 华 、 陈 予 平1目次1 总则 .22 术语 .33 道路系统 .43.1 一 般 规 定 43.2 镇 域 道 路 系 统 43.3 城 镇 道 路 系 统 44 道路等级 .65 道 路 横 断 面 .75.1 一 般 规 定 75.2 横 断 面 布 置 76 道路竖向 .87 道 路 交 叉 口 .98 道 路 附 属 设 施 108.1 公 共 交 通 停 靠 站 108.2 道 路 照 明 1
7、08.3 道 路 绿 化 108.4 道 路 景 观 .108.5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108.6 架 空 线 入 地 108.7 养 护 管 理 设 施 10附录 A 本 导 则 用 词 说 明 .11附录 B 上 海 市 规 划 市 域 “1966” 城 镇 体 系 12附录 C 新 市 镇 道 路 典 型 横 断 面 布 置 13条文说明 .1621 总则1.0.1 为科 学、 合理地 规划建设 新市镇, 加快 推进 “三个集中” , 提 高新市镇 道路规划 水平, 提 供 功 能 齐 全 、 安 全 舒 适 的 交 通 条 件 , 特 制 定 本 导 则 。 1.0.2 本 导 则
8、 适 用 于 本 市 规 划 城 镇 体 系 中 相 对 独 立 的 新 市 镇 道 路 专 业 规 划 编 制 。 1.0.3 新 市 镇 道 路 专 业 规 划 应 纳 入 区 域 总 体 规 划 , 与 城 镇 规 模 和 城 镇 形 态 相 协 调 。 应 根 据 新 市 镇 用 地 布 局 、 政 策 导 向 、 环 境 条 件 、 交 通 需 求 以 及 居 民 的 出 行 方 式 , 合 理 规 划 经 济 、 便 捷 的 道 路 系 统 。 1.0.4 新 市 镇 道 路 系 统 的 通 行 能 力 应 与 用 地 性 质 及 土 地 的 开 发 强 度 相 协 调 , 开 发
9、 强 度 较 高 及 商 业 集 中 的 地 区 、 交 通 枢 纽 或 其 他 与 交 通 相 关 的 特 殊 区 域 , 应 进 行 道 路 交 通 影 响 分 析 。 1.0.5 新 市 镇 道 路 专 业 规 划 应 体 现 系 统 性 原 则 和 交 通 分 流 原 则 , 规 模 应 按 照 各 级 道 路 比 例 合 理 、 满 足 城 镇 各 类 交 通 出 行 需 求 为 原 则 来 确 定 。 1.0.6 新 市 镇 道 路 专 业 规 划 应 有 利 于 各 类 用 地 的 划 分 和 联 系 , 需 统 一 考 虑 道 路 附 属 设 施 、防 灾 减 灾 、 道 路
10、景 观 、 地 下 空 间 等 建 设 要 求 。 1.0.7 新 市 镇 道 路 专 业 规 划 应 体 现 人 性 化 、 便 捷 化 和 安 全 性 的 要 求 ,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的 原则,营造 与新市镇 社会经济 发展相适 应的交通 环境 ,提倡发展 “绿色交 通” ,建立 功能齐 全 的 道 路 网 结 构 , 完 善 的 无 障 碍 系 统 , 促 进 新 市 镇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 1.0.8 新 市 镇 道 路 专 业 规 划 必 须 处 理 好 与 上 海 市 干 线 公 路 网 、 轨 道 交 通 网 和 水 系 等 规 划 的 关系,通过 道路的科
11、学规划, 达到与其 他专业规 划的 协调和平衡 ,并进一 步优化城 镇布局。 1.0.9 新 市 镇 道 路 专 业 规 划 应 充 分 考 虑 人 文 古 迹 的 约 束 , 适 应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及 旧 城 整 体 格 局保护的要 求, 充分发 挥和突出 历史文化 资源的优 势 。 既有城镇的 道路规划 应充分考 虑原有 道路特点, 保留和利 用有历史 文化价值 的道路( 街道 ) 。 1.0.10 应 根 据 新 市 镇 建 设 进 程 , 并 遵 循 连 通 性 原 则 、 适 应 开 发 需 求 原 则 和 适 度 超 前 原 则 , 提 出 道 路 系 统 分 期 建 设
12、 的 建 议 , 所 建 道 路 应 能 形 成 网 络 , 以 充 分 发 挥 其 功 能 。 1.0.11 新 市 镇 道 路 专 业 规 划 编 制 年 限 以 20 年 为 宜 , 规 划 应 适 度 超 前 , 留 有 余 地 。 1.0.12 新 市 镇 道 路 专 业 规 划 除 应 执 行 本 导 则 的 规 定 外 ,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和 本 市 现 行 的 有 关 标 准 、 规 范 的 规 定 。 32 术语2.0.1 新 市 镇 道 路 按道路所处 不同的地 域, 以新市 镇规划镇 区的边线 为 界, 本导则将 新市镇道 路分为镇 域 道 路 和 城 镇 道 路
13、 , 镇 域 道 路 指 镇 域 范 围 的 道 路 , 城 镇 道 路 指 镇 区 范 围 的 道 路 。 2.0.2 道 路 红 线 规 划 道 路 的 路 幅 边 界 线 。 2.0.3 干 路 干 路 ( 级 ) : 城 镇 对 外 联 络 性 道 路 , 以 机 动 车 交 通 为 主 。 道 路 两 侧 不 应 设 置 吸 引 大量 车 流 、 人 流 的 建 筑 物 的 进 出 口 。 干路 ( 级) : 与干路 (级 ) 结合 组成干路 网, 城镇 内部性干路 , 起集 散交通的 作用,兼 有 服 务 功 能 。 2.0.4 支 路 支 路 ( 级 ) : 干 路 与 居 住
14、区 、 街 坊 路 的 连 接 线 , 供 沿 线 机 动 车 出 入 , 以 服 务 功 能 为 主 。 支路 (级) : 人、 非通 行为主道 路, 分流 干路非机 动 车交通, 可直 接与公交 站点连 接, 为 非 机 动 车 和 步 行 者 提 供 一 个 舒 适 、 安 全 的 交 通 环 境 。 2.0.5 道 路 网 密 度 每 平 方 公 里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上 道 路 中 心 线 长 度 , 单 位 km/km2。 2.0.6 绿 色 交 通 适 应 人 居 发 展 趋 势 的 城 镇 交 通 系 统 。 2.0.7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在 道 路 车 行
15、 道 外 侧 , 采 取 局 部 拓 宽 路 面 的 公 共 交 通 停 靠 站 。 43 道路系统3.1 一般规定3.1.1 新 市 镇 道 路 网 应 与 公 路 网 融 为 一 体 , 合 理 衔 接 。 3.1.2 新 市 镇 道 路 专 业 规 划 应 处 理 好 道 路 与 轨 道 交 通 站 、 公 交 站 及 其 它 交 通 枢 纽 的 关 系 。 3.1.3 新 市 镇 道 路 专 业 规 划 应 考 虑 防 灾 减 灾 的 要 求 , 城 镇 防 灾 疏 散 道 路 系 统 应 由 城 镇 防 灾 疏散干路、 防 灾疏散支 路组成。 每 个城镇防 灾分区在 各个方向应 至少
16、保证 有两条防 灾疏散通 道 。 3.2 镇域道路系统 3.2.1 镇 域 道 路 系 统 应 以 上 海 市 干 线 公 路 网 和 区 域 公 路 网 为 骨 架 , 规 划 服 务 镇 域 和 邻 近 地区的一般公 路(技术 等级宜为 二、三级) 。 3.2.2 各 个 相 对 独 立 的 新 市 镇 之 间 至 少 应 有 一 条 道 路 相 贯 通 ; 与 所 属 的 区 、 县 行 政 中 心 之 间 至 少 应 有 一 条 道 路 相 贯 通 ; 近 郊 发 展 较 快 的 新 市 镇 与 中 心 城 之 间 至 少 应 有 两 条 道 路 相 贯 通 。 3.2.3 镇 区 不
17、 应 沿 高 速 干 线 及 主 要 干 线 公 路 两 侧 发 展 。 高 速 干 线 及 主 要 干 线 公 路 宜 沿 镇 区边 缘 相 切 通 过 或 与 镇 区 保 持 一 定 的 距 离 。 3.2.4 当 规 划 或 已 建 干 线 公 路 与 新 市 镇 规 划 的 矛 盾 发 生 时 , 应 在 满 足 各 级 公 路 技 术 标 准 的 前提下, 进行多 方案的技 术经济比 较, 尽可能减 少公 路建设对新 市镇发展 的影响, 情况 复杂 或 特 殊 的 新 市 镇 应 作 专 题 研 究 。 3.2.5 新 市 镇 至 少 应 有 一 条 道 路 与 干 线 公 路 衔
18、接 , 高 速 干 线 经 新 市 镇 的 出 入 口 应 作 严 格 控制 , 其 它 干 线 公 路 上 的 平 面 交 叉 口 间 距 一 般 控 制 在 1.0-2.0km, 最 小 值 为 0.5km。 3.3 城镇道路系统3.3.1 城镇 道路网布 局应与用 地条件相 对应, 常 用的 道路网形式 有棋盘式 ( 方格网式 ) 、 环 形放射式、 自 由式以及 混合式等。 为保证道 路网服务 水平的均衡 性及城镇 各分区之 间交通的 直 接 性 , 在 用 地 条 件 许 可 的 前 提 下 , 以 采 用 方 格 网 式 的 道 路 网 为 宜 。 3.3.2 城 镇 道 路 网
19、规 划 指 标 应 符 合 表 3.3.2 的 规 定 。 表 3.3.2 城 镇 道 路 网 规 划 指 标 汇 总 表道 路 网 密 度 (km/km2) 人 口 ( 万 人 ) 道 路 用 地 占 建 设 用 地 ( %) 人 均 道 路 面 积(m2/人 ) 道 路 等 级 干 路 支 路 总 计 10-15 10-20 10-20 2 级 4 档 3-4 3-6 6 -10 5 万 左 右 9-15 8-15 2 级 4 档 3-5 3-7 6-12 注: 1. 道 路 网 密 度 : 干 路 网 密 度 的 中 、 上 限 和 支 路 网 密 度 的 中 、 下 限 适 用 于 发
20、 展 较 快 、 与 中 心 城 联 系 密 切 的 近 郊 新 市 镇 , 以 及 机 动 车 交 通 较 发 达 的 新 市 镇 ; 对 于 形 态 、 规 模 适 合 发 展 慢 行 交 通 的 新 市 镇 , 建 议 采 用 路 网 密 度 的 中 、 上 限 。 2. 对 于 以 工 业 用 地 为 主 的 新 市 镇 , 建 议 采 用 道 路 网 密 度 的 中 、 下 限 。 3. 人 均 道 路 面 积 包 含 道 路 用 地 面 积 、 广 场 面 积 、 公 共 停 车 场 面 积 等 。 4. 道 路 等 级 分 类 见 4.0.1 3.3.3 城 镇 道 路 网 间
21、距 宜 控 制 在 150-350m 之 间 。 53.3.4 城 镇 道 路 宜 合 理 规 划 非 机 动 车 通 道 网 络 , 充 分 体 现 以 人 为 本 , 结 合 道 路 系 统 规 划 、公 交 站 点 ( 特 别 是 轨 道 交 通 站 点 ) 规 划 、 用 地 布 局 等 创 造 良 好 的 慢 行 交 通 空 间 。 3.3.5 城 镇 道 路 宜 合 理 规 划 步 行 交 通 系 统 , 以 行 人 的 流 量 和 流 向 为 依 据 , 与 城 市 用 地 规 划 相 结 合 , 根 据 建 筑 功 能 的 实 际 需 要 , 组 成 地 上 、 地 面 和 地
22、 下 的 步 行 交 通 系 统 , 为 行 人 提 供 安 全、 畅通、 方 便、 舒适 的步行空 间。 商业 集中区等 人 流量高的路 段宜考虑 设置步行 街 (区) , 步 行 街 ( 区 ) 的 设 置 不 得 妨 碍 消 防 及 救 护 通 道 的 使 用 。 3.3.6 交 通 集 散 广 场 应 设 置 在 长 途 汽 车 站 、 港 口 及 火 车 站 等 地 , 其 规 划 用 地 面 积 应 根 据 人流量及用地 条件确定。 交通集散 广场应以 交通服务 功 能为主, 不宜 设置导致 行人滞留 的设施。 64 道路等级4.0.1 城 镇 道 路 分 为 干 路 和 支 路
23、二 类 , 各 类 道 路 根 据 交 通 功 能 及 不 同 的 服 务 对 象 再 分 为 级 和 级 , 相 应 的 规 划 指 标 见 表 4.0.1。 表 4.0.1 城 镇 道 路 等 级 一 览 表项 目 道 路 红 线 ( m) 设计 速度( km/h) 机 动 车 车 道 数 级 30-40 40、 50 4-6 干 路 级 25-40 30、 40 2-4 级 16-24 30 2 支 路 级 16-20 20 / 4.0.2 干 路 以 机 动 车 交 通 为 主 , 起 交 通 集 散 和 联 络 性 作 用 。 级 干 路 为 镇 区 对 外 道 路 , 级干路为镇
24、区内部道 路; 支路以行 人和非机 动车交通 为主, 兼顾机动 车交通。 级 支路为内 部联络性道 路, 可以适 当考虑到 达性交通 和公共交 通, 级支路主 要供行人 和非机动 车通行。 4.0.3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应 根 据 道 路 等 级 和 交 通 功 能 等 确 定 ,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除 满 足 交 通 需 求 外 , 还 应 满 足 市 政 公 用 管 线 敷 设 的 需 要 , 并 充 分 考 虑 与 河 道 之 间 的 净 距 离 、 防 潮 水 位 、 文 物 古 迹 、 地 质 条 件 等 限 制 因 素 。 红 线 划 定 应 处 理 好 与 绿
25、 线 、 黑 线 、 兰 线 、 黄 线 等 控 制 界 线 之 间 的 关 系 。 交 叉 口 范 围 、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等 处 应 根 据 需 要 拓 宽 红 线 。 4.0.4 机 动 车 车 道 数 的 确 定 应 以 交 通 流 量 为 依 据 。 干 路 机 动 车 道 不 宜 超 过 4 车 道 , 特 殊 需要时可设置 6 车 道 ; 支 路 机 动 车 道 不 宜 超 过 2 车 道 。 75 道路横断面5.1 一般规定5.1.1 道 路 横 断 面 规 划 设 计 应 体 现 交 通 分 流 , 满 足 各 类 道 路 的 功 能 需 要 , 综 合 考 虑 道
26、路 通 行 能 力 、 交 通 安 全 、 交 叉 口 渠 化 、 公 交 停 靠 站 、 市 政 管 线 、 交 通 设 施 、 绿 化 景 观 等 因 素 , 做 到 交 通 、 安 全 、 环 境 的 协 调 统 一 。 5.1.2 对 现 有 道 路 的 改 扩 建 , 应 结 合 区 域 路 网 进 行 综 合 论 证 , 进 行 多 方 案 比 选 , 对 于 现 有 城镇道路改 造所涉及 的历史风 貌, 应采取措 施加以保 护和传承。 为满 足城市防 灾要求, 改造 后 道 路 的 最 小 宽 度 应 符 合 通 行 消 防 车 及 救 护 车 的 要 求 。 5.1.3 根 据
27、 拟 建 道 路 交 通 预 测 和 初 期 建 设 资 金 投 入 情 况 , 可 以 采 取 分 期 建 设 的 方 式 , 其 形式 应 视 具 体 情 形 研 究 确 定 , 设 计 方 案 力 求 做 到 近 远 结 合 、 避 免 废 弃 工 程 。 5.2 横断面布置5.2.1 横断 面布置一 般有单幅 式、 双幅 式、 三幅式 及 四幅式等类 型, 应根据 道路交通 功能、 交 通 安 全 和 其 他 方 面 的 要 求 合 理 选 用 。 5.2.2 机 动 车 车 道 宽 度 决 定 于 车 辆 的 车 身 宽 度 , 以 及 车 辆 行 驶 过 程 中 的 横 向 安 全
28、 距 离 , 城 镇 道 路 机 动 车 车 道 宽 度 见 表 5.2.2。 表 5.2.2 城 镇 道 路 机 动 车 车 道 宽 度车 型 及 行 驶 状 态 车 道 宽 度 ( m) 大 型 汽 车 或 大 、 小 型 汽 车 混 行 3.5 小 型 汽 车 专 用 3.25 公 共 汽 车 停 靠 站 3.0 注 : 双 黄 线 宽 度 0.5m, 路 缘 带 宽 度 : V 40 km/h 为 0.25m; V 50 km/h 为 0. 5m。 5.2.3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设 置 应 以 城 镇 总 体 规 划 和 有 关 的 专 项 规 划 为 依 据 。 可 分 别 采
29、 用 非 机 动 车专用道路、 行 驶空间相 对独立的 非机动车 道和人非 共板等形式。 通 常, 干路上如 果设非机 动车道, 必须采 用物理分 隔; 人非共板 适用于非 机动 车较少或需 要限制非 机动车的 干路, 行 人 和 非 机 动 车 之 间 应 采 取 隔 离 措 施 。 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宜 3.5m。 5.2.4 人 行道宽度 主要与沿 街的用地 性质及人 群活 动特点有关, 最小宽度 为 3.0m, 一 般为3 5m, 商 业 网 点 较 集 中 的 商 业 步 行 区 , 人 行 道 宽 度 宜 5m, 同 时 , 应 参 照 执 行 上 海 市 城 市道路人行
30、 道公共设 施设置准 则 (SZ-4 2-2005) 。 5.2.5 应根 据各类道 路不同的 交通功能 设置必要 的 隔离带, 包括中央 分隔带 、 机非分 隔带, 分 隔 带 宽 度 应 符 合 现 行 规 范 要 求 , 其 中 , 中 央 分 隔 带 宽 度 不 宜 超 过 6m, 路 口 处 应 满 足 行 人 二 次 过 街 设 施 的 设 置 要 求 。 5.2.6 应根 据上海市 无障 碍设施设 计标准 (DGJ081032003 , J102642003) 的要求, 设 置 完 善 的 无 障 碍 设 施 ; 道 路 横 坡 应 采 用 1 2%。 5.2.7 道 路 横 断
31、 面 设 计 还 需 满 足 公 交 车 站 、 路 边 停 车 、 照 明 、 绿 化 等 设 施 的 布 置 要 求 , 详见“8 道路 附属设施” 。 86 道路竖向6.0.1 道路 竖向规划 应综合考 虑并满足 城市用地 中 的控制高程 、 沿线 地形地物 、 地下 管线、水 文 和 地 质 等 控 制 条 件 。 6.0.2 道 路 竖 向 规 划 应 与 道 路 两 侧 用 地 的 竖 向 规 划 相 协 调 , 并 满 足 塑 造 城 市 街 景 的 要 求 ;步 行 系 统 还 应 考 虑 无 障 碍 交 通 的 要 求 。 6.0.3 道 路 竖 向 规 划 应 妥 善 处
32、理 与 河 道 规 划 的 关 系 , 道 路 跨 越 江 河 、 明 渠 、 暗 沟 等 过 水 设 施时, 路高应 与过水设 施的净空 高度要求 相协调, 有 通航条件的 江河应保 证通航河 道的桥下 净 空 高 度 要 求 。 6.0.4 机 动车道和 非机动车 道纵断面 设计应符 合 城 市道路设计 规范 (C JJ37-90) 的规定 ,机 、 非 处 于 同 一 横 断 面 的 道 路 , 其 纵 断 面 设 计 应 按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规 定 执 行 。 6.0.5 广 场 竖 向 规 划 除 满 足 自 身 功 能 要 求 外 , 尚 应 与 相 邻 道 路 和 建 筑
33、 物 相 衔 接 , 广 场 的 最 小坡度应为 0.3%。 97 道路交叉口7.0.1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应 满 足 点 、 线 、 面 交 通 均 衡 的 要 求 , 平 面 交 叉 口 和 立 体 交 叉 口 的 设 置应结合道 路网和交 通组织综 合考虑, 必 须设置立 体 交叉口时, 应 对立交形 式进行综 合论证。 7.0.2 道 路 交 叉 口 分 类 见 表 7.0.2。 表 7.0.2 新 市 镇 道 路 交 叉 口 分 类干 路 支 路 相 交 道 路 级 级 级 级 级 S1 、 S2、 A1 S2、 A1 A A 干路 级 A A、 B、 D、 E A、 B、
34、 D 级 A、 B、 D A2、 C、D 、B 支 路 级 A2、 C、D 、B 注 : 1.立 体 交 叉 口 : S1 型: 简易 互通 式立 交; S2 型 : 分 离 式 立 交 。 2.平 面 交 叉 口 : A 型:信 号控 制交 叉口 (A 1 型: 交叉 口展 宽、A 2 型: 交叉 口不 展宽) ; B 型 : 设 有 让 路 标 志 或 停 车 标 志 的 优 先 控 制 交 叉 口 ; C 型 : 不 设 控 制 交 叉 口 ; D 型 : 环 行 交 叉 口 ; E 型 : 只 准 右 转 通 行 的 交 叉 口 。 7.0.3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规 划 和
35、设 计 应 符 合 上 海 市 城 市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规 划 与 设 计 规 程 ( DGJ08-96-2001 J10099-2001) 的 要 求 。 交 叉 口 设 计 必 须 将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与 交 通 设 计 作 统 一 考 虑 , 交 叉 口 规 划 和 设 计 应 体 现 公 交 优 先 和 以 人 为 本 。 7.0.4 道 路 系 统 规 划 应 对 道 路 重 要 节 点 形 式 进 行 规 划 , 立 交 设 置 应 满 足 该 规 划 的 要 求 , 相 邻 互 通 式 立 交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4km, 其 形 式 在 满 足 交 通
36、功 能 的 基 础 上 , 力 求 简 洁 大 方 , 同 时 , 还 应 考 虑 分 期 建 设 的 要 求 , 近 期 缓 建 的 立 交 必 须 做 好 用 地 控 制 的 落 实 工 作 。 7.0.5 道 路 与 铁 路 交 叉 应 设 置 立 体 交 叉 。 7.0.6 下 立 交 、 地 道 布 设 应 考 虑 与 城 镇 轨 道 交 通 线 、 站 的 一 体 化 规 划 、 建 设 , 并 建 议 与 轨 道交通区间 段、 轨道交 通车站实 行一体化 设计和施 工 。 道路下立交 工程主体 结构覆土 厚度应 达到 2m, 保 证 同 向 道 路 及 相 交 道 路 市 政 一
37、 般 管 线 的 穿 越 。 108 道路附属设施8.1 公共交通停靠站8.1.1 新 市 镇 应 编 制 设 置 公 共 交 通 停 靠 站 的 相 关 专 业 规 划 , 并 按 要 求 落 实 规 划 用 地 。 8.1.2 干 路 应 设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 支 路 条 件 许 可 时 , 宜 设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 采 用 路 边 停 靠 形 式时 , 需 划 线 规 定 站 位 。 8.1.3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应 尽 量 与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综 合 考 虑 , 以 便 于 与 地 面 公 交 线 路 车 站 、 出 租车 侯 客 站 衔 接 , 方
38、便 换 乘 。 8.2 道路照明8.2.1 道 路 照 明 应 符 合 总 体 规 划 的 要 求 , 设 计 方 案 须 遵 循 高 效 、 节 能 、 简 洁 的 原 则 , 满 足有 关 部 门 运 行 管 理 要 求 。 8.2.2 照 明 设 备 可 布 置 在 中 央 分 隔 带 、 机 非 分 隔 带 及 人 行 道 上 , 具 体 方 案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确 定 , 布 置 在 机 非 分 隔 带 上 的 照 明 设 施 必 须 考 虑 为 将 来 断 面 改 造 留 有 余 地 。 8.3 道路绿化8.3.1 道 路 绿 化 设 计 方 案 应 满 足 道 路 交
39、通 安 全 要 求 , 尤 其 是 交 叉 口 范 围 的 绿 化 布 置 。 8.3.2 道 路 绿 化 可 根 据 需 要 分 别 布 置 在 分 隔 带 和 人 行 道 上 , 具 体 应 满 足 绿 化 部 门 和 交 通 管 理的规定。 8.4 道路景观8.4.1 道 路 景 观 应 通 过 道 路 线 形 、 交 叉 口 设 计 、 绿 化 、 附 属 设 施 、 小 品 、 路 名 等 与 临 街 建 筑 共 同 构 成 。 道 路 与 建 筑 应 有 适 当 的 比 例 , 建 筑 高 与 道 路 宽 的 比 例 宜 为 1:1 1:3。 8.4.2 道 路 景 观 设 计 要
40、 体 现 城 镇 的 历 史 风 貌 , 道 路 改 建 应 充 分 注 意 对 古 树 、 古 桥 和 古 宅 等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的 保 护 , 宜 结 合 工 程 设 计 加 以 利 用 。 8.5 交通安全设施8.5.1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主 要 包 括 交 通 标 志 标 线 、 护 栏 和 交 通 信 号 控 制 系 统 等 , 应 与 道 路 工 程 同 步 实 施 , 并 应 注 意 与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和 工 程 的 协 调 统 一 。 8.6 架空线入地8.6.1 新 建 道 路 原 则 上 要 求 架 空 线 入 地 , 改 建 道 路
41、架 空 线 若 无 法 入 地 , 应 与 行 道 树 、 交 通标 志 等 协 调 布 置 , 并 满 足 道 路 净 高 要 求 。 8.7 养护管理设施8.7.1 应 同 步 配 套 建 设 道 路 养 护 管 理 设 施 , 包 括 养 护 基 地 和 管 理 用 房 等 。 11附录 A 本导则用词说明A.0.1 为 便 于 在 执 行 本 标 准 条 文 时 区 别 对 待 , 对 于 要 求 严 格 程 度 不 同 的 用 词 说 明 如 下 : 1 表 示 很 严 格 , 非 这 样 做 不 可 的 用 词 正 面 词 采 用 “必 须 ”, 反 面 词 采 用 “严 禁 ”;
42、 2 表 示 严 格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均 应 这 样 做 的 用 词 正 面 词 采 用 “应 ”,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应 ”或 “不 得 ”; 3 表 示 允 许 稍 有 选 择 , 在 条 件 许 可 时 首 先 应 这 样 做 的 用 词 正 面 词 采 用 “宜 ”或 “可 ”,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宜 ”。 A.0.2 条文 中指明必 须按其他 有关标准 执行的写 法 为: “应按 执行” 或 “应符合 的规定 ( 或 要 求 ) ”。12附录 B 上海市规划市域 “1966” 城镇体系上海市规划 局根据上 海城市发 展的特点 和现代化 大都 市的发展要 求
43、, 以上海城 市总体规 划 为 指 导 , 统 筹 考 虑 人 口 调 控 、 产 业 发 展 、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资 源 利 用 、 环 境 保 护 , 规 划 到 2020 年 , 逐 步 形 成 市 域 “1966”四 级 城 镇 体 系 。 第一层次: “1 个中 心城” 。 外环线以 内的区域 , 面积 约 660 平方 公里。 分 为 6 个分 区规 划和 242 个 控 制 性 编 制 单 元 规 划 。 总 人 口 控 制 在 950 万 左 右 。 第二层次: “9 个新城” 。 包括宝山、 嘉定 安亭、 青 浦、 松江、 闵行、 奉贤南 桥、 金山、 临港、 崇
44、明 城 桥 9 个新 城。 规划 建 设辐射和 带动地区 经济发展和 社会事业 全面进步 的现代化 中 等 规 模 城 市 。 其 中 , 松 江 、 嘉 定 安 亭 和 临 港 三 个 新 城 , 人 口 规 模 按 照 80100 万规划,总人口在 270 万 左 右 。 宝 山 、 闵 行 区 毗 邻 中 心 城 , 是 具 有 辅 城 功 能 的 新 城 区 。 9 个 新 城 , 规 划总人口在 540 万 左 右 , 将 集 聚 郊 区 1/2 人 口 。 第三层次: “60 个左右新市 镇” 。新市镇 是郊区行政 管理、公共配套 、社会服务 等各项 功能的基本 载体。 要依 托产
45、业 园 区的提升 和发展, 充 分利用市 域 高速公路 节点和轨 道交通站 点, 依托各城镇 历史基础 和发展优 势, 从人口产 业集 聚发展、 土地集 约利用和 基础设施 合理 配置角度, 规划 建设 60 个 左右相 对独立、 各具 特色、 人口规模在 5 万人左 右的现代 化城镇。对 于 资 源 条 件 好 、 发 展 潜 力 足 的 新 市 镇 、 人 口 规 模 按 照 1015 万 规 划 。 61 个 新 市 镇 规 划 总人口在 390 万 左 右 。 第四层次: “600 个 左右中心 村” 。 中 心村是郊 区农村 基本居住单 元。 要依 托城镇 、 产业 园区和基础 设施
46、建设, 对 分散的自 然村适度 予以归并 , 合理配置公建 和市政设 施, 促进城乡 和谐发展 。 中心 村是行政 村民委 员 会所在地 。 中 心村人 口规模近 郊 约 3000 人 左右 (1000 户) , 远郊约 1500 人左右( 500-600 户) ,600 个中心 村规 划总人口在 120 万左 右。 13附录 C 新市镇道路典型横断面布置141516上 海 市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局 行 业 标 准上 海市新 市镇 道路规 划导 则SZGB022007条文说明主编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批准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施行日期:2007 年 3 月 1 日2007上
47、海17目次1 总则 .182 术语 .193 道路系统 .203.1 一 般 规 定 203.2 镇 域 道 路 系 统 203.3 城 镇 道 路 系 统 204 道路等级 .225 道 路 横 断 面 .235.1 一 般 规 定 235.2 横 断 面 布 置 236 道路竖向 .247 道 路 交 叉 口 .258 道 路 附 属 设 施 26181 总则1.0.1 制 定 本 导 则 的 目 的 : 根 据 上 海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及 “1966”城 镇 体 系 , 上 海 的 郊 区 发 展将呈现出 与城市和 乡镇迥然 不同的发 展规模、 发展 格局。 迫切需要 合适的
48、标 准、 , 以规范、 引导新市镇 高水平、 高起 点地发展, 使 新市镇基 础设 施与公共设 施配置水 平适度超 前, 生态 环境质量优 于市中心 城。 本导则 在借鉴国 内外规划 成 果和成功实 践的基础 上, 依托上 海市的 自身条件, 力图 建立符合 上海市实 际情况, 具有 良好 操作性的新 市镇道路 规划技术 导则, 为 上 海 市 新 市 镇 道 路 规 划 提 供 理 论 和 方 法 依 据 。 1.0.2 适 用 范 围 : 本 导 则 适 用 于 本 市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中 相 对 独 立 的 新 市 镇 , 近 郊 与 中 心 城 相互 连 片 的 新 市 镇 ,
49、 可 参 照 执 行 。 1.0.31.0.4 为体 现与新市 镇发展战 略相适应, 与 城镇用地布 局相协调 的原则, 道 路网络 布局和规模 应与城镇 用地布局 等相适应, 支撑城镇 布 局形态, 为城 镇的发展 提供良好 的条件, 同 时 , 应 与 城 镇 形 态 、 用 地 布 局 、 性 质 和 开 发 强 度 相 匹 配 , 体 现 区 域 差 别 的 原 则 。 1.0.5 新 市 镇 道 路 专 业 规 划 应 体 现 系 统 性 原 则 和 交 通 分 流 原 则 , 强 调 道 路 网 ( 特 别 是 支 路 网 ) 的 系 统 性 , 为 公 共 交 通 、 机 动 车 、 行 人 专 用 系 统 的 设 置 及 理 清 各 级 道 路 功 能 创 造 良 好 的 基础条件; 道 路系统规 划应根据 交通的 发展要求, 使 路网建设体 现人车分 流、 机非分 流、 快 慢 分 流 , 形 成 快 速 与 常 规 、 交 通 性 与 生 活 性 、 客 运 与 货 运 、 机 动 性 与 非 机 动 、 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