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一、安全管理单元1 证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营业执照有效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 5 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 3 条,煤矿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2、7 条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齐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 ”、地质 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 技术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 质类型复杂、有冲击地压的矿井 设置专门防治管理机构。安全生产法第 21 条,煤矿安全规程第 283 条、22
2、8 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4 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 18 条3机构人员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 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 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煤矿安全规程第 22 条 4 责任 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 、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 煤矿安全规程第 4 条 2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落实 任制及落实情况。5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 、技 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3、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粉尘检测制度、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等。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维修检查记录。各项制度的修订更新和落实情况。制定本 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第 4 条 6 托管煤矿管理 托管煤矿要严格安全管理,落 实安全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 号)7灾害防治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 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煤矿安全规程第 12 条 8安全培训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安全规程第 9 条 3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9安全投入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法第 20 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 18 条,企业安全生产费 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 5、17、27条10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 48 条 11生产组织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及实际产量、能力核定、劳动定员编 制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 生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5、第 4 条 12 事故防范整改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3 条 二、开拓开采单元13每 5 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 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在 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煤矿安全规程第 33 条 14矿井地质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 定。煤矿安全规程第 32 条 4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15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
6、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 岩) 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煤矿安全规程第 31 条 16图档检查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矿井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图纸。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 4、18 条,煤矿安全规程第 14 条17开采范围采掘作业布置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之内,严禁超层越界开采。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 10 条 18开拓布置矿井开拓系统巷道布置满足矿井生产、安全和抗灾的要求。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第 3.3.1 条 19
7、矿井接续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下山采区工作面开始回采前采区通风、排水、运输等系统必须完整。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 4.2.4 条、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 4 条20安全出口矿井至少有 2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小于30m。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不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 为安全出口。煤矿安全规程第 87 条 5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21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至少有 2 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8、煤矿安全规程第 88 条 22采煤工作面至少 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 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 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煤矿安全规程第 97 条 23采区布置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 1 个采煤工作面和 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
9、(盘)区最多只能布置 2 个采煤工作面和 4 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煤矿安全规程第 95 条 6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24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 修、施工需要。煤矿安全规程第 90 条 25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 禁采用仓储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 进式采煤方法。煤矿安全规程第 97 条 26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
10、严格按照采(盘 )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 及时修改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 95 条 27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编制工作面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 114 条 28专项设计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进 行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 115 条、煤炭工业矿井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GB/T 50554-2010)第 3.3.2 条29作业规程采掘作业前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作业规 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 38、96 条 7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30
11、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制定探查老空区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 93 条 31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工作面倾角在 15以上 时,有可靠的防滑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 117 条 32倾角在 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煤矿安全规程第 133 条 33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煤矿安全规程第 125 条 34报废的巷道进行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留设泄水孔。煤矿安全规程第 129 条 35制度措施报废的井巷进行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煤矿安全规程第 1
12、30 条 三、通风单元36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 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煤矿安全规程第 138 条、139 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 8 条37 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 14 条 38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 煤矿安全规程第 149 条、 8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 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 在采(盘
13、)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 统后,方可回采。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 )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设置 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实现 独立回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 风机进行通风,局部通风机采用 “三专两闭锁”。采区进 、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无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情况。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8 条39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串联通风必须符合规定,严禁 2 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开采有瓦斯 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 10m 的区域掘 进施工时, 严禁任何 2 个工作面
14、之 间串联通风。煤矿安全规程第 150 条 9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40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 释瓦斯。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 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 业。煤矿安全规程第 153 条 41煤层倾角大于 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 工程师批准,并遵守: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m/s。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
15、采用下行通风。煤矿安全规程第 152 条 42井下爆炸物品库、井下充电室、采区变电所和具有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等硐室的独立通风。煤矿安全规程第 166、167、168 条43 井巷中的风速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 136 条 44通风设施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开采突出煤 矿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 量的设施。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煤矿安全规程第 155、278条 10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施的数量、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符合规定,所有设施编 号建档。45风阻测定矿井每 3 年至少进行 1 次通风阻
16、力测定。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 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 井通风阻力符合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 156 条、 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 1028-2006)第 5.1.9 条46矿井测风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 10天至少进行 1 次全面测风。对 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 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 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煤矿安全规程第 140 条 47气体浓度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 浓度不低于 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标。煤矿安全规程第 135 条 48 通风仪表通风报表、记录齐全完善,通风检
17、测仪表齐全、检验、调校,符合要求。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 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 样器等检验检测情况。煤矿安全规程第140、141、142、143、157 条 11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49通风设备矿井安装 2 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 1 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在 10min 内开动。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安装防爆门,防爆 门每 6 个月检查维修 1 次。每月至少 检查 1 次主要通风机,每 3 年至少 进行1 次性能测定。并出具检验合格 报告。每 5 年至少进行 1 次性能测定。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18、主要通 风机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煤矿安全规程第 158 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 4.1.5 条50矿井反风主要通风机有反风设施,在10min 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 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 40。每年 进行 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 进行反风演习。煤矿安全规程第 159 条 51安全距离通风机房周围 20m 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和设施;低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 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 30m;高瓦斯矿 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 50m;通风机房与提升机房、变电所、
19、矿办公楼的距离不小于 30m。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10.2.8 条 四、瓦斯防治单元52 瓦斯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瓦斯地 质。 煤矿安全规程第 29 条 12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53地质突出矿井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超过 1 年。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 50m 或开拓新采区时 ,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 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开采保护层的应对保护范围及保护效果进行考察,符合保护层 开采
20、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 200 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18 条,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第 8.1、8.2条。54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 169 条 55瓦斯鉴定低瓦斯矿井必须每 2 年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 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高瓦斯、突出矿井每年测定和 计煤矿安全规程第 170 条 13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 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56建立甲烷、二氧
21、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配备足够专职 瓦斯检查工和瓦斯检测仪器等,矿(井) 长、矿(井)技术负责人通风瓦斯日报审阅情况。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 警分析处置制度。煤矿安全规程第 180 条 57瓦斯防治矿井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 电撤人。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 电的安全措施。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 、警 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 报告。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 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 制定安
22、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 5 条、煤矿安全 规程第 171、172、173、174、175 条58瓦斯抽采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煤矿安全规程第 14、181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第 7 条,煤矿瓦斯抽采14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 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 5m3/min 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大于
23、或者等于 40m3/min;年产 量1.01.5Mt 的矿井,大于 30m3/min;年产量 0.61.0Mt 的矿井,大于25m3/min;年产量 0.40.6Mt 的矿井,大于 20m3/min; 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 0.4Mt 的矿井,大于 15m3/min。抽采应按规定进行计量,并对 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实现抽采达 标。绘制与实际相符的抽采瓦斯管路图。达标暂行规定第 16、21 条59突出鉴定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瓦斯压 力达到或者超过 0.74MPa 的,相 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煤层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
24、 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煤矿安全规程第 189 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 18 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33 条15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照突出煤层管理,并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矿井按突出矿 井管理,设置防突机构、专业人员,进行防突知识培训,及时测定、收集瓦斯突出相关参数,绘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等。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经区域 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未预测的视为突出危 险区。60突出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突措施,并坚持
25、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 6 条、煤矿安全 规程第 191 条61防突措施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前,应当对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内平均厚度在 0.3m 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论作为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设计的依据。对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 层,所有井巷揭煤作业还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 设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 6 条、煤矿安全 规程第 191 条16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62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开采保
26、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在突出煤 层进行采掘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 6 条、煤矿安全 规程第 191 条63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同时编制相 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 设计,有防突设计篇章。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 192 条、193 条 64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企业技 术负责人审批。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 须编制防
27、突专项设计。矿井必须对 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煤矿安全规程第 194 条 65突出矿井的采掘布置应当遵守: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内。突出煤层的巷道 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者其他无突出危险煤矿安全规程第 195 条 17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区域内。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 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同一突出煤层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 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者掘进。66 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开采保护层。 煤矿安全规程第 204 条 67开采保护层时,应当不留设煤(岩)
28、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瓦斯地质图上,在瓦斯地质图上还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煤(岩)柱及其影响范围内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区域 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 207 条 68开采保护层时,应当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瓦斯。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工作面的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 208 条 69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必须对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如果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必须重新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
29、施。煤矿安全规程第 218 条 18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70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撤离人员集中地点、起爆地点必 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 置有供给压缩空气的避险设施或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 业的地点,也应当设置压风自救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 223 条 71防爆措施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有煤 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安设隔爆设施。煤矿安全规程第 188 条 72安全间距地面瓦斯抽采站泵房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小于 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 范围内,不堆积易燃物和出现明火;瓦斯储罐的
30、防火间距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10.2.9 条 73设备检验矿井瓦斯抽采泵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 报告。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 4.1.5 条五、防灭火单元74煤层鉴定矿井应当将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煤矿安全规程260 条 19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75 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防火注浆管路系统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 14 条 76图档管理绘制火区
31、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处 火区按形成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煤矿安全规程第 277 条 77矿井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 统敷设到采掘工作面。煤矿安全规程249 条 78消防设施 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256 条79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 20m 内,不得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的矿井和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者防爆式电热器取暖。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至少装设 2道防火门。煤矿安全规程第 251 条 80井筒与各水平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
32、要运输巷、回风巷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 范围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煤矿安全规程第 252 条 81外因火灾防治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 煤矿安全规程第 254 条 20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 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 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规定要求。82 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严禁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 煤矿安全规程第 272 条 83检测预报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 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
33、临界值,制定自然 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煤矿安全规程261 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 12 条8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 ,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煤矿安全规程260 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 12 条8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者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 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时,必须锚喷 或者砌碹, 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 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者用无腐 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262 条 8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采用后退式
34、开采,根据防火措施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煤矿安全规程263 条 87井下火灾防治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采(盘)区 煤矿安全规程第 273 条 21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开采设计中,预先选定构筑防火 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 形成后,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储备足 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材料。88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 45 天内 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 1 次抽取封 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并建立台 账。与封闭采空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必须永久封闭。煤矿安全规程第 274 条 六、粉尘防治单元89煤尘鉴定新建
35、矿井或者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当进行 1 次煤 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必须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规程第 185 条 90图档管理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防尘管路系统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 14 条 91防尘措施矿井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 组织实施。矿井每周至少检查 1 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者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情况。煤矿安全规程第 187 条 22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92消防系统矿井必须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尘储 水池,保持不少于 200m3 的水量。备用水池贮水量
36、不得小于储水池的一半。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 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 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防 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煤矿安全规程第 644 条 93 采煤工作面应当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特殊情况除外。 煤矿安全规程第 645 条 94采煤机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 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安装防尘罩和 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煤矿安全规程第 647 条 95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煤矿安全规程第 648 条 96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
37、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 流等综合防尘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 649 条 97井下防尘掘进机作业,采用内、外喷雾及通风除尘等综合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 650 条 23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98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 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 器。煤矿安全规程第 652 条 99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 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掘进煤巷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 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
38、,采用独立通风 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者岩粉棚隔开。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冲洗沉积煤尘或者定期撒布岩粉;应当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煤矿安全规程第 186 条 100隔爆措施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有煤 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应当安设隔爆设施。煤矿安全规程第 188 条 七、顶板管理单元101顶板管理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顶板不垮落、 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煤矿安全规程第 105 条 24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处理,并在作业规程
39、中明确规 定。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102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下一煤层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 110 条 103采掘工作面及时支护,严禁空 顶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 58、101条 104采用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内进行回采。煤矿安全规程第 111 条 105巷道支护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符合要求,必 须有专项设计。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 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须进行
40、顶板离层监测。遇顶 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 应加强支护。煤矿安全规程第 102 条 106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矿压监测。 煤矿安全规程第 114 条 107矿压监测 矿山压力观测仪器设备应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 3.2.3 条25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108矿井有冲击地压相关征兆时,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煤层,进行冲击危险 性评价。煤矿安全规程第 226 条、227 条109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
41、,编 制防冲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 229 条 110开采冲击地压煤层,设专门的机构与人员,采取冲击危险性预测 、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 、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建立防冲培 训制度。煤矿安全规程第 228 条 111冲击地压矿井按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提高矿井生 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进行论证 。煤矿安全规程第 230 条 112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应满足防冲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 231 条 113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应当根据本矿 井条件,制定专门操劳过度措施。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特厚等煤 层时,制定专项防冲措施,并由企业 技术负责人
42、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 232、233条 114冲击地压防治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制度,根据现场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确定冲击危险煤矿安全规程第 235 条 26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性预警临界指标。115冲击地压矿井应当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采掘部署、开采顺 序、采煤工艺及开采保护层等区域防冲措施。冲击地压煤层采煤方法与工艺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长壁综合机械化开采方法。(二)缓倾斜、倾斜厚及特厚煤层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开采时,直接顶不能随采随冒的,预先对顶板进行弱化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 237、239条 116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
43、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放置在采动应 力集中影响区外。对危险区域内的 设备、管线、物品等采取固定措施,管路吊挂在巷道腰线以下。煤矿安全规程第 243 条 117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加强支护,采煤工作面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护范围和强度。严 重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取防底鼓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 244 条 118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设置压风自救系统,明确发生冲 击地压时的避灾路线。煤矿安全规程第 245 条 八、防治水单元119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 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煤矿安全规程第 283 条 27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
44、措施人员 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 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 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120防治规划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 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每 3 年修订一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 、极复杂矿井每月至少开展 1 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煤矿安全规程第 284 条 121图档管理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排水系统图。矿井应当编制与实际 相符的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 质图、 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等防治水图件,并至少每半年修订 1 次。煤矿安全规程第 14、287条
45、 122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 填实该井口。煤矿安全规程第 291 条 123地面防治水煤矿每年雨季前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受雨季降水威 胁的矿井,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 足够煤矿安全规程第 289 条 28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的防洪抢险物资。124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或者积水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 292 条 125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
46、)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 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 井。 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煤矿安全规程第 297 条 126防隔水煤柱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充水溶洞、强或者极强含水层等存在水力 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和封闭不良钻孔等通道时,应当 查明其确切位置,并采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防治水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 302 条 127煤层顶、底板分布有强岩溶承 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轨道巷和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对已经不具备石门隔离开采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
47、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 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 307 条 12井下防治水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 煤矿安全规程 29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8 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应当大于实际水头值;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取疏水降 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 人审批。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 、采空区水淹区域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299、303、305 条
48、129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 应当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 层或者老空积水等水体影响采掘安全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疏放或者注浆改造含水层,待疏放水完毕或者注 浆改造等工程结束、消除突水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煤矿安全规程第 304 条 30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130存在严重水患矿井必须采取有效防治水措施。水文地质类型复 杂、极复杂的煤矿,必须配备专门 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探水设备。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在井底 车场周围设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 设防水闸门;不具备设防水闸门条件的,制定防突(透)水措施,报企业 主要负责人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 308 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 9 条131井巷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