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天津师范大学学分制社团管理办法(2012 年 10 月修订)一、总 则一一一 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生社团在促进学风建设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拓展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活跃校园学术氛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学分制社团德育、智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规范学分制社团的管理,促进学分制社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一一 学校成立学分制社团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全校学分制社团工作的开展。学分制社团工作委员会由教务处、校团委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相关负责人组成。学分制社团的日常管理等工作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教务处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一一一 学分制社团是指通过学分制社团工作委员会审批,
2、符合相应要求,达到规定标准,具备学分制社团资格,试行或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社团。一一一 学分制社团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学分制社团工作委员会是最终评审、确认和取消学生社团学分制社团资格的唯一机构。一一一 学分制社团分为试行学分制社团和实行学分制社团两类。一一一 学分制社团指导教师是全校学分制社团(含试行学分制社2团和实行学分制社团)工作和各学分制社团发展的重要力量,教务处根据指导教师的实际课时量核定指导教师的工作量,学分制社团指导教师的课时费按公共选修课课时费标准发放。二、学生社团试行学分制的申请第七条 学院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每学年按本学院院级社团总数(含校级社团院级分会)的 2
3、0%为名额限制推 选符合条件的社团申请学分制社团资格。校级社团由校级社团管理部门协调后,每学年可申报一定数量的校级社团申请学分制社团资格。第八条 申请学分制的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和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具有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颁发的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认证书,是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满一年的学生社团;2. 有明确的社团工作 计划和较为优秀的社团工作业绩或成果,有社团品牌活动;3. 有固定的与社团宗旨相关的教学课程,有明确的课程名称、专用教材或辅导材料、专题学习目标设计及考核方式、学习形式及课时量分配等相关内容。在完成固定教学内容的同时组织以
4、专题讲座、论坛、沙龙、课题研究、 实 践活动等多种形式的教学交流活动。4. 有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固定的教 师担任社团指导教师,相对固定的教学场所,丰富的实践活动,健全的考核评定体系,合理科学的成绩计算方法和详细的授课日制表;5. 能严格按照通过审批的社团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按时、按量3开展并完成社团工作和教学工作,每学年教学和教学实践活动时间满 36 课时,其中教学类课时不少于 24 课时,且学期中组织至少一次成果展示或社团公开活动。第九条 学生社团申请学分制社团的程序:通过学院认定的申请学分制社团将所有书面材料于该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送交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材料包含以下内容,一式两份:1.天津师范
5、大学学生社团认证书复印件;2. 社团章程与相关制度文件;3. 社团会员招纳办法或相关文件;4. 社团成员考核办法或相关文件;5. 全套天津师范大学学分制社 团申请表(社团概况、 指导教师聘请情况、 社团学年财务预算、 社团教学类工作计划、 社团非教学类主要活动计划表、 社团成员名单);6. 所属团委、社团组织和挂靠单位的推荐意见;7. 指导教师(院级社团还需学院教学副院长)签字的推荐意见(或复印件);8. 上一学年社团工作总结;9. 学年社团工作计划。三、学生社团学分制的审批与资格确认第十条 学分制社 团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间成为试行学分制社团,社团管理需严格按照天津师范大学学分制社团管理办法
6、执行。4第十一条 实行学分制社团需经试行学分制社团考核,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实行学分制社团。第十二条 每学年,学分制社团工作委员会组织全校学分制社团进行考核。 实行学分制社团考核成绩在后 20%的社 团将降级为试行学分制社团。 试行学分制社团考核成绩在前 20%的社团在次学年获得实行学分制社团资格。四、学分制社团成员的成绩考核与确认第十三条 学分制社团在试行期间社团成员不获得学分。第十四条 学分制社团成员的成绩由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考核和确认。第十五条 学分制社团成员成绩与学分认定:1. 学分制社团成员成 绩考核统一使用百分制,考核体系和内容必须包含平时表现、平时成绩和最终成绩。2. 实行学分制社团成
7、 员参与本社团活动满两学期后,于第三学期期末进行加分,每学期每人 1 学分。同学可同时或间接参与多个实行学分制社团,但总学分不可超过 3 分。实行学分制社团每学期按照总人数(包括校级社团各院级分会的人数)的 60%(总人数不得超过60 人)予以相应学分。第十六条 学分制社团成员对学分制社团工作委员会做出的学分确认结果有异议,可以凭社团证明、本人考核成绩的指导教师证明(需指导教师签字)和学院证明(需盖社团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公章),通过所在社团在通知结果一周时间内向校社联申请复核。5五、学分制社团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 学分制社团必须接受挂靠单位、所属团委和校社联的管理与监督。六、学分制社团资格的暂停、失去与取消第十八条 学分制社团工作委员会必要时可暂停社团的学分制社团资格。第十九条 学分制社团受到严重处分,则必须失去其学分制社团资格。第二十条 学分制社团终止社团各项活动三个月或自动注销,则按学分制社团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取消该社团学分制社团资格。七、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分制社团工作委员会授权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解释,最终解释权在学分制社团工作委员会。本办法自 2012年 10 月起实行,2009 年 9 月发布实行的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学生社团学分制实施方案(修订版)同时废止,依据原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学生社团学分制实施方案(修订版)产生的学分制社团即日起按试行学分制社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