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1、 总 则2、 仪 器 管 理3、 原 物 料 品 质 管 理4、 制 造 前 品 质 条 件 复 查5、 制 程 品 质 管 理6、 成 品 品 质 管 理7、 品 质 异 常 反 应 及 处 理8、 成 品 出 厂 前 的 品 质 管 理1、 总 则第 一 条 : 目 的 为 保 证 本 公 司 品 质 管 理 制 度 的 推 行 , 并 能 提 前 发 现 异 常 、 迅 速 处 理 改 善 , 借 以 确 保 及 提高 产 品 品 质 符 合 管 理 及 市 场 需 要 ,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 范 围 本 细 则 包 括 :(一 ) 组 织 机 能 与 工
2、 作 职 责 ;(二 ) 各 项 品 质 标 准 及 检 验 规 范 ;(三) 仪 器 管 理 ;(四) 品 质 检 验 的 执 行 ;(五) 品 质 异 常 反 应 及 处 理 ;(六) 客 诉 处 理 ;(七) 样 品 确 认 ;(八) 品 质 检 查 与 改 善 。第 三 条 : 组 织 机 能 与 工 作 职 责 本 公 司 品 质 管 理 组 织 机 能 与 工 作 职 责 。各 项 品 质 标 准 及 检 验 规 范 的 设 订第 四 条 : 品 质 标 准 及 检 验 规 范 的 范 围 规 范 包 括 :(一 ) 原 物 料 品 质 标 准 及 检 验 规 范 ;(二) 在 制
3、 品 品 质 标 准 及 检 验 规 范 ;(三) 成 品 品 质 标 准 及 检 验 规 范 的 设 订 ;第 五 条 : 品 质 标 准 及 检 验 规 范 的 设 订(一 ) 各 项 品 质 标 准总 经 理 室 生 产 管 理 组 会 同 品 质 管 理 部 、 制 造 部 、 营 业 部 、 研 发 部 及 有 关 人 员 依 据 “操 作 规 范 “,并 参 考 国 家 标 准 同 业 水 准 国 外 水 准 客 户 需 求 本 身 制 造 能 力 原 物 料 供 应 商 水 准 , 分 原物 料 、 在 制 品 、 成 品 填 制 “品 质 标 准 及 检 验 规 范 设 (修
4、)订 表 “一 式 二 份 , 呈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品 质 管 理 部一 份 , 并 交 有 关 单 位 凭 此 执 行 。(二 ) 品 质 检 验 规 范 总 经 理 室 生 产 管 理 组 召 集 品 质 管 理 部 、 制 造 部 、 营 业 部 、 研 发 部 及 有 关 人 员分 原 物 料 、 在 制 品 、 成 品 将 检 查 项 目 料 号 (规 格 ) 品 质 标 准 检 验 频 率 (取 样 规 定 ) 检 验方 法 及 使 用 仪 器 设 备 允 收 规 定 等 填 注 于 “品 质 标 准 及 检 验 规 范 设 (修 )订 表 “内 , 交 有 关 部 门 主
5、管 核 签 且 经 总 经 理 核 准 后 分 发 有 关 部 门 凭 此 执 行 。第 六 条 : 品 质 标 准 及 检 验 规 范 的 修 订(一 ) 各 项 品 质 标 准 、 检 验 规 范 若 因 机 械 设 备 更 新 技 术 改 进 制 程 改 善 市 场 需 要 加 工 条件 变 更 等 因 素 变 化 , 可 以 予 以 修 订 。(二) 总 经 理 室 生 产 管 理 组 每 年 年 底 前 至 少 重 新 校 正 一 次 , 并 参 照 以 往 品 质 实 绩 会 同 有 关 单 位 检 查各 料 号 (规 格 )各 项 标 准 及 规 范 的 合 理 性 , 酌 予
6、修 订 。(三) 品 质 标 准 及 检 验 规 范 修 订 时 , 总 经 理 室 生 产 管 理 组 应 填 立 “品 质 标 准 及 检 验 规 范 设 (修 )订表 “, 说 明 修 订 原 因 , 并 交 有 关 部 门 会 签 意 见 , 呈 现 总 经 理 批 示 后 , 始 可 凭 此 执 行 。1、 仪 器 管 理第 七 条 : 仪 器 校 正 、 维 护 计 划(一 ) 周 期 设 订 仪 器 使 用 部 门 应 依 仪 器 购 入 时 的 设 备 资 料 、 操 作 说 明 书 等 资 料 , 填制 “仪 器 校 正 、 维 护 基 准 表 “设 定 定 期 校 正 维
7、护 周 期 , 作 为 仪 器 年 度 校 正 、 维 护计 划 的 拟 订 及 执 行 的 依 据 。(二 )年 度 校 正 计 划 及 维 护 计 划 ? 仪 器 使 用 部 门 应 于 每 年 年 底 依 据 所 设 订 的 校 正 、 维 护 周 期 , 填制 “仪 器 校 正 计 划 实 施 表 “、 “仪 器 维 护 计 划 实 施 表 “做 为 年 度 校 正 及 维 护 计 划 实 施 的 依 据 。第 八 条 : 校 正 计 划 的 实 施(一 )仪 器 校 正 人 员 应 依 据 “年 度 校 正 计 划 “执 行 日 常 校 正 , 精 度 校 正 作 业 , 并 将 校
8、 正结 果 记 录 于 “仪 器 校 正 卡 “内 , 一 式 二 份 存 于 使 用 部 门 。(二) 仪 器 外 协 校 正 : 有 关 精 密 仪 器 每 年 应 定 期 由 使 用 单 位 通 过 品 质 管 理 部 或 研 发 部 申 请 委 托 校正 , 并 填 立 “外 协 请 修 单 “以 确 保 仪 器 的 精 确 度 。第九条:仪器使用与保养 1、仪器使用人进行各项检验时,应依“检验规范“ 内的操作步骤操作,使用后应妥善保管与保养。 2、特殊精密仪器,使用部门主管应指定专人操作与负责管理,非指定操作人员不得任意使用(经主管核准者例外 ) 。 3、使用部门主管应负责检核各使用
9、者操作正确性,日常保养与维护,如有不当的使用与操作应予以纠正教导并列入作业检核扣罚。 4、各生产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如量规)由使用部门自行校正与保养,由品质管理部不定期抽检。 5.仪器保养 (1)仪器保养人员应依据“年度维护计划 “执行保养作业并将结果记录于 “仪器维护卡“内。 (2) 仪器外协修造:仪器邦联保养人员基于设备、技术能力不足时,保养人员应填立“外表请修申请单“ 并呈主管核准后送采购办理外协修造。(3)任何仪器损坏后的维修都应当保留维修履历及验证记录,以便追踪。3、 原 物 料 品 质 管 理第 十 条 ;原 物 料 品 质 检 验(1) 原 物 料 进 入 厂 区 时 , 库 管
10、 单 位 应 依 据 “资 材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办 理 收 料 , 对 需 用 仪器 检 验 的 原 物 料 , 开 立 材 料 验 收 单 (基 板 )“、 “材 料 验 收 单 (钻 头 )“及 “材 料 验 收 单(一 般 )“, 通 知 品 质 管 理 工 程 人 员 检 验 且 品 质 管 理 工 程 人 员 于 接 获 单 据 三 日 内 , 依 原物 料 品 质 标 准 及 检 验 规 范 的 规 定 完 成 检 验 。(2) “材 料 验 收 单 “(一 般 )、 (基 板 )、 (钻 头 )各 一 式 五 联 检 验 完 成 后 , 第 一 联 送 采 购 ,
11、核 对无 误 后 送 会 计 整 理 付 款 , 第 二 联 会 计 存 , 第 三 联 料 库 , 第 四 联 品 质 管 理 存 , 第 五 联送 保 税 。 且 每 次 把 检 验 结 果 记 录 于 “供 应 厂 商 品 质 记 录 卡 “, 并 每 月 根 据 原 物 料 品名 规 格 类 别 的 结 果 统 计 于 “供 应 商 品 质 统 计 表 “及 每 月 评 核 供 应 商 的 行 分 于 “供 应 商的 评 价 表 “, 提 供 采 购 作 为 选 择 对 抗 厂 商 的 参 考 资 料 。 4、4、 制 造 前 品 质 条 件 复 查第 十 一 条 : 制 造 通 知
12、单 的 审 核 (新 客 户 、 新 流 程 、 特 殊 产 品 )品 质 管 理 部 主 管 收 到 “制 造通 知 单 “后 , 应 于 一 日 内 完 成 审 核 。 (一 )“制 造 通 知 单 “的 审 核1、 订 制 料 号 -PC 板 类 别 的 特 殊 要 求 是 否 符 合 公 司 制 造 规 范 。2、 种 类 -客 户 提 供 的 油 墨 颜 色 。3、 底 板 -底 板 规 格 是 否 符 合 公 司 制 造 规 范 , 使 用 于 特 殊 要 求 者 有 否 特 别 注 明 。4、 品 质 要 求 -各 项 品 质 要 求 是 否 明 确 , 并 符 合 本 公 司
13、的 品 质 规 范 , 如 有 特 殊 品 质 要 求 是 否 可 接受 , 是 否 需 要 先 确 认 再 确 定 产 量 。5、 包 装 方 式 -是 否 符 合 本 公 司 的 包 装 规 范 , 客 户 要 求 的 特 殊 包 装 方 式 可 否 接 受 , 外 销 订 单 的Shipping Mark 及 Side Mark 是 否 明 确 表 示6、 是 否 使 用 特 殊 的 原 物 料 。(二 )制 造 通 知 单 审 核 后 的 处 理1、 新 开 发 产 品 、 “试 制 通 知 单 “及 特 殊 物 理 、 化 学 性 质 或 尺 寸 外 观 要 求 的 通 知单 应 转
14、 交 研 发 部 提 示 有 关 制 造 条 件 等 并 签 认 , 若 确 认 其 品 质 要 求 超 出 制 造 能 力 时 应述 明 原 因 后 , 将 “制 造 通 知 单 “送 回 制 造 部 办 理 退 单 , 由 营 业 部 向 客 户 说 明 。2、 新 开 发 产 品 若 品 质 标 准 尚 未 制 定 时 , 应 将 “制 造 通 知 单 “交 研 发 部 拟 定 加 工 条 件 及 暂 订品 质 标 准 , 由 研 发 部 记 录 于 “制 造 规 范 “上 , 作 为 制 造 部 门 生 产 及 品 质 管 理 的 依 据 。第 十 二 条 : 生 产 前 制 造 及
15、品 质 标 准 复 核(一 ) 制 造 部 门 接 到 研 发 部 送 来 的 “制 造 规 范 “后 , 须 由 科 长 或 组 长 先 查 核 确 认 下 列 事项 后 始 可 进 行 生 产 :1、 该 制 品 是 否 订 有 “成 品 品 质 标 准 及 检 验 规 范 “ 作 为 品 质 标 准 判 定 的 依 据 。2、 是 否 订 有 “标 准 操 作 规 范 “及 “加 工 方 法 “。(二 ) 制 造 部 门 确 认 无 误 后 于 “制 造 规 范 “上 签 认 , 作 为 生 产 的 依 据 。5、 制 程 品 质 管 理第 十 三 条 : 制 程 品 质 检 验(一 )
16、 质 检 部 门 对 各 制 程 在 制 品 均 应 依 “在 制 品 品 质 标 准 及 检 验 规 范 “的 规 定 实 施 品 质 检验 , 以 提 早 发 现 异 常 , 迅 速 处 理 , 确 保 在 制 品 品 质 。(二) 在 制 品 品 质 检 验 依 制 程 区 分 , 由 品 质 管 理 部 IPQC 负 责 检 验 :1、 钻 孔 -IPQC 钻 孔 科 日 报 表 。2、 修 一 -针 对 线 路 印 刷 检 修 后 分 十 五 条 以 下 及 十 五 条 以 上 分 别 检 验 记 录 于 IPQC 修 一 日报 表 。3、 修 二 -针 对 镀 铜 (Cu)易 (S
17、n/Pb)后 15 条 以 上 分 别 检 验 记 录 于 IPQC 修 二 日 报 表 。4、 镀 金 -IPQC 镀 金 日 报 表 。5、 底 片 制 造 完 成 正 式 钻 孔 前 由 品 质 管 理 工 程 科 检 验 并 记 录 于 “底 片 检 查 要 项 “。6、 其 他 如 “喷 锡 板 制 程 抽 验 管 理 日 报 表 “、 “QAI 进 料 抽 验 报 告 “、 “S/M 抽 验 日 报 表 “等抽 验 。(三 ) 品 质 管 理 工 程 科 于 制 程 中 配 合 在 制 品 的 加 工 程 序 、 负 责 加 工 条 件 的 测 试 :1、 钻 头 研 磨 后 “规
18、 范 检 验 “并 记 录 于 “钻 头 研 磨 检 验 报 告 “上 。2、 切 片 检 验 分 PIH、 一 次 铜 、 二 次 铜 及 喷 锡 蚀 铜 分 别 依 检 验 规 范 检 验 并 记 录 于 (QAE Microsection Report)、 (AQE Solderability Tes Report)等 检 验 报 告 。(四 ) 各 部 门 在 制 造 过 程 中 发 现 异 常 时 , 组 长 应 即 追 查 原 因 , 并 加 以 处 理 后 将 异 常 原 因 、处 理 过 程 及 改 善 对 策 等 开 立 “异 常 处 理 单 “呈 (副 )经 理 指 示 后
19、 送 品 质 管 理 部 , 责 任 判 定后 送 有 关 部 门 会 签 再 送 总 经 理 室 复 核 。(五) 质 检 人 员 于 抽 验 中 发 现 异 常 时 , 应 反 应 单 位 主 管 处 理 并 开 立 “ 异 常 处 理 单 “呈 经(副 )理 核 签 后 送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改 善 。(六) 各 生 产 部 门 依 自 检 查 及 顺 次 点 检 发 生 品 质 异 常 时 , 如 属 其 他 部 门 所 发 生 者 以 “异常 处 理 单 “反 应 处 理 。(七) 制 程 间 半 成 品 移 转 , 如 发 现 异 常 时 以 “异 常 处 理 单 “反 应
20、处 理 。第 十 四 条 : 制 程 自 主 检 查(一 ) 制 程 中 每 一 位 作 业 人 员 均 应 对 所 生 产 的 制 品 实 施 自 主 检 查 , 遇 品 质 异常 时 应 即 予 挑 出 , 如 系 重 大 或 特 殊 异 常 应 立 即 报 告 科 长 或 组 长 , 并 开立 “异 常 处 理 单 “见 (表 )一 式 四 联 , 填 列 异 常 说 明 、 原 因 分 析 及 处 理 对策 、 送 品 质 管 理 部 门 判 定 异 常 原 因 及 责 任 发 生 部 门 后 , 依 实 际 需 要 交有 关 部 门 会 签 , 再 送 总 经 理 室 拟 定 责 任
21、 归 属 及 奖 惩 , 如 果 有 跨 部 门 或责 任 不 明 确 时 送 总 经 理 批 示 。 第 一 联 总 经 理 室 存 , 第 二 联 品 质 管 理 部门 (生 产 管 理 ), 第 三 联 会 签 部 门 , 第 四 联 经 办 部 门 。(二) 现 场 各 级 主 管 均 有 督 促 所 属 确 实 实 施 自 主 检 查 的 责 任 , 随 时 抽 验 所 属 各 制 程 品 质 ,一 旦 发 现 有 不 良 或 品 质 异 常 时 应 立 即 处 理 外 , 并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疏 忽 的 责 任 , 以 确保 产 品 品 质 水 准 , 降 低 异 常 重
22、复 发 生 。(三) 制 程 自 主 检 查 规 定 依 “制 程 自 主 检 查 实 施 办 法 “实 施 。6、 成 品 品 质 管 理第 十 五 条 : 成 品 品 质 检 验 成 品 检 验 人 员 应 依 “成 品 品 质 标 准 及 检 验 规 范 “的 规定 实 施 品 质 检 验 , 以 提 早 发 现 , 迅 速 处 理 以 确 保 成 品 品 质 。第 十 六 条 : 出 货 检 验 每 批 产 品 出 货 前 , 品 检 单 位 应 依 出 货 检 验 标 示 的 规 定 进 行检 验 , 并 将 品 质 与 包 装 检 验 结 果 填 报 “出 货 检 验 记 录 表
23、“见 (附 表 )呈 主 管 批 示 后 依 综合 判 定 执 行 。7、 品 质 异 常 反 应 及 处 理第 十 七 条 : 原 物 料 品 质 异 常 反 应(一 ) 原 物 料 进 厂 检 验 , 在 各 项 检 验 项 目 中 , 只 要 有 一 项 以 上 异 常 时 , 无 论 其 检 验结 果 被 判 定 为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 检 验 部 门 的 主 管 均 须 于 说 明 栏 内 加 以 说 明 ,并 依 据 “资 材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呈 核 与 处 理 。(二) 对 于 检 验 异 常 的 原 物 料 经 核 决 主 管 核 决 使 用 时
24、, 品 质 管 理 部 应 依 异 常 项 目 开立 “异 常 处 理 单 “送 制 造 部 经 理 室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安 排 生 产 时 通 知 现 场 注 意 使用 , 并 由 现 场 主 管 填 报 使 用 状 况 、 成 本 影 响 及 意 见 , 经 经 理 核 签 呈 总 经 理 批示 后 送 采 购 单 位 与 提 供 厂 商 交 涉 。第 十 八 条 : 在 制 品 与 成 品 品 质 异 常 反 应 及 处 理(一 )在 制 品 与 成 品 在 各 项 品 质 检 验 的 执 行 过 程 中 或 生 产 过 程 中 有 异 常 时 ,应 提 报 “异 常 处 理
25、 单 “, 并 应 立 即 向 有 关 人 员 反 应 品 质 异 常 情 况 , 使 能迅 速 采 取 措 施 , 处 理 解 决 , 以 确 保 品 质 。(二) 制 造 部 门 在 制 程 中 发 现 不 良 品 时 , 除 应 依 正 常 程 序 追 踪 原 因 外 , 不 良 品 当 即 剔除 , 以 杜 绝 不 良 品 流 入 下 制 程 (以 “废 品 报 告 单 “提 报 , 并 经 品 质 管 理 部 复 核 才 可报 废 )。第 十 九 条 : 制 程 间 品 质 异 常 反 应 收 料 部 门 组 长 在 制 程 自 主 检 查 中 发 现 供 料 部 门 供 应在 制
26、品 品 质 不 合 格 时 , 应 填 写 “异 常 处 理 单 “详 述 异 常 原 因 , 连 同 样 品 , 经 报 告 科 长后 送 经 理 室 绩 效 组 登 记 (列 入 追 踪 )后 , 送 经 理 室 品 保 组 人 员 召 集 收 料 部 门 及 供 料 部 门人 员 共 同 检 查 料 品 异 常 项 目 、 数 量 并 拟 定 处 理 对 策 及 追 查 责 任 归 属 部 门 (或 个 人 )并呈 经 理 批 示 后 , 第 一 联 送 总 经 理 室 催 办 及 督 促 料 品 处 理 及 异 常 改 善 结 果 , 第 二 联 送 生产 管 理 组 (品 质 管 理
27、 部 )做 生 产 安 排 及 调 度 , 第 三 联 送 收 料 部 门 (会 签 部 门 )依 批 示 办理 , 第 四 联 送 回 供 料 部 门 。 制 造 科 召 集 机 班 人 员 检 查 改 善 并 依 批 示 办 理 后 , 送 经 理 室品 保 组 存 , 绩 效 组 重 新 核 算 生 产 绩 效 及 督 促 异 常 改 善 结 果 。8、 成 品 出 厂 前 的 品 质 管 理第 二 十 条 : 成 品 缴 库 管 理(一 ) 品 质 管 理 部 门 主 管 对 预 定 缴 库 的 批 号 , 应 逐 项 依 “制 造 流 程 卡 “、 “QAI 进 料 抽验 报 告 “
28、及 有 关 资 料 审 核 确 认 后 始 可 办 理 缴 库 作 业 。(二) 品 质 管 理 部 门 人 员 对 于 缴 库 前 的 成 品 应 抽 检 , 若 有 品 质 不 合 格 的 批 号 , 超 过 管理 范 围 时 , 应 填 写 “异 常 处 理 单 “ 详 述 异 常 情 况 及 附 样 并 拟 定 料 品 处 理 方 式 , 呈经 理 批 示 后 , 交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及 改 善 。(三) 品 质 管 理 人 员 对 复 检 不 合 格 的 批 号 , 如 经 理 无 法 裁 决 时 , 把 “异 常 处 理 单 “呈总 经 理 批 示 。第 二 十 一 条 :
29、 检 验 报 告 申 请 作 业(一 ) 客 户 要 求 提 供 产 品 检 验 报 告 者 , 营 业 人 员 应 填 报 “检 验 报 告申 请 单 “一 式 一 联 说 明 理 由 , 检 验 项 目 理 由 , 检 验 项 目 及 品 质 要 求后 送 总 经 理 室 产 销 组 。(二) 总 经 理 室 产 销 组 人 员 接 获 “检 验 报 告 申 请 单 “时 , 应 转 经 理 室 生 产 管 理 人 员(品 质 要 求 超 出 公 司 成 品 品 质 标 准 者 , 须 交 研 发 部 )研 判 是 否 出 具 “检 验 报告 “, 呈 经 理 核 签 后 把 “检 验 报
30、 告 申 请 单 “送 总 经 理 室 产 销 组 , 转 送 品 质 管理 部 。(三) 品 质 管 理 部 接 获 “检 验 报 告 申 请 单 “后 , 于 制 造 后 取 样 做 成 品 物 性 实 验 , 并依 要 求 检 验 项 目 检 验 后 将 检 验 结 果 填 入 “检 验 报 告 表 “一 式 二 联 , 经 主 管核 签 后 , 第 一 联 连 同 “检 验 报 告 申 请 单 “送 总 经 理 产 销 组 , 第 二 联 自 存 凭 以签 认 成 品 缴 库 。(四) 特 殊 物 、 化 性 的 检 验 , 品 质 管 理 部 接 获 “检 验 报 告 申 请 单 “
31、后 , 会 同 研 发部 于 制 造 后 取 样 检 验 , 品 质 管 理 部 人 员 将 检 验 结 果 转 填 于 “检 验 报 告 表 “一 式 二 联 , 经 主 管 核 签 , 第 一 联 连 同 “检 验 报 告 申 请 表 “送 产 销 组 , 第 二联 自 存 。(五) 产 销 组 人 员 在 接 获 品 质 管 理 部 人 员 送 来 的 “检 验 报 告 表 “第 一 联 及 “检 验 报告 申 请 单 “后 , 应 依 “检 验 报 告 表 “资 料 及 参 酌 “检 验 报 告 申 请 单 “的 客 户 要求 , 复 印 一 份 呈 主 管 核 签 , 并 盖 上 “
32、产 品 检 验 专 用 章 “后 送 营 业 部 门 转 客户 。9、 产 品 品 质 确 认第 二 十 二 条 : 品 质 确 认 时 机 经 理 室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于 安 排 “生 产 进 度 表 “或 “制 作 规 范 “生 产 中 遇 有 下 列 情 况 时 , 应 将 “制 作 规 范 “或 经 理 批 示 送 确 认 的 “异 常处 理 单 “由 品 质 管 理 部 门 人 员 取 样 确 认 并 将 供 确 认 项 目 及 内 容 填 立 于 “品 质 确 认表 “, 连 同 确 认 样 品 送 营 业 部 门 转 交 客 户 确 认 。(一 )批 量 生 产 前 的
33、品 质 确 认 。(二) 客 户 要 求 品 质 确 认 。(三) 客 户 附 样 与 制 品 材 质 不 同 者 。(四) 客 户 附 样 的 印 刷 线 路 非 本 公 司 或 要 求 不 同 者 。(五) 生 产 或 品 质 异 常 致 产 品 发 生 规 格 、 物 性 或 其 他 差 异 者 。(六) 经 经 理 或 总 经 理 指 示 送 确 认 者 。第 二 十 三 条 : 确 认 样 品 的 生 产 、 取 样 与 制 作(一 )确 认 样 品 的 生 产 1、 若 用 户 要 求 确 认 底 片 者 由 研 发 部 制 作 供 确 认 。 2、 若 客 户 要 求 确 认 印
34、 刷 线 路 、 传 送 效 果 者 , 经 理 室 生 产 管 理 组 应 以 小时 制 作 供 确 认 。(二) 确 认 样 品 的 取 样 品 质 管 理 部 人 员 应 取 样 二 份 , 一 份 存 品 质 管 理 部 ,另 一 份 连 同 “品 质 确 认 表 “交 由 业 务 部 送 客 户 确 认 。第 二 十 四 条 : 品 质 确 认 书 的 开 立 作 业(一 )品 质 确 认 书 的 开 立 品 质 管 理 部 人 员 在 取 样 后 应 即 填 “品 质 确 认 表 “一 式 二 份 , 编 号 连 同 样 品 呈 经 理 核 签 并 于 “品 质 确 认 表 “上
35、加 盖 “品 质确 认 专 用 章 “转 交 研 发 部 及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且 在 “生 产 进 度 表 “上 注 明 “确 认 日 期 “后 转 交 业 务 部 门 。(二) 客 户 进 厂 确 认 的 作 业 方 式 客 户 进 厂 确 认 需 开 立 “品 质 确 认 表 “品 质管 理 人 员 并 要 求 客 户 于 确 认 书 上 签 认 , 并 呈 经 理 核 签 后 通 知 生 产 管 理 人员 排 制 , 客 户 确 认 不 合 格 拒 收 时 , 由 品 质 管 理 部 人 员 填 报 “异 常 处 理单 “呈 经 理 批 示 , 并 依 批 示 办 理 。第
36、二 十 五 条 : 品 质 确 认 处 理 期 限 及 追 踪(一 )处 理 期 限 营 业 部 门 接 获 品 质 管 理 部 或 研 发 部 送 来 确 认 的 样 品 应 于 二 日内 转 送 客 户 , 品 质 确 认 日 数 规 定 国 内 客 户 5 日 , 国 外 客 户 10 日 , 但客 户 如 需 装 配 试 验 始 可 确 认 者 , 其 确 认 日 数 为 50 日 , 设 定 日 数 以 出厂 日 为 基 准 。(二) 品 质 确 认 追 踪 品 质 管 理 部 人 员 对 于 未 如 期 完 成 确 认 者 , 且 已 逾 2 天以 上 者 时 , 应 以 便 函
37、反 应 营 业 部 门 , 以 掌 握 确 认 动 态 及 订 单 生 产 。(三) 品 质 确 认 的 结 案 品 质 管 理 部 人 员 于 接 获 营 业 部 门 送 回 经 客 户 确 认 的“品 质 确 认 表 “后 , 应 即 会 经 理 室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于 “生 产 进 度 表 “上 注 明确 认 完 成 并 以 安 排 生 产 , 如 客 户 不 合 格 时 应 检 查 是 否 补 (试 )制 。10、 品 质 异 常 分 析 改 善第 二 十 六 条 : 制 程 品 质 异 常 改 善 “异 常 处 理 单 “经 经 理 列 入 改 善 者 ,由 经 理 室 品
38、保 组 登 记 交 由 改 善 执 行 部 门 依 “异 常 处 理 单 “所 拟 的 改 善 对 策 确实 执 行 , 并 定 期 提 出 报 告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检 查 改 善 结 果 。第 二 十 七 条 : 品 质 异 常 统 计 分 析(一 ) 品 质 管 理 部 每 日 依 IPQC 抽 查 记 录 统 计 异 常 料 号 、 项 目 及 数量 汇 总 编 制 “各 机 班 、 料 号 不 良 分 析 日 报 表 “ 送 经 理 核 示 后 ,送 制 造 部 一 份 以 了 解 每 日 品 质 异 常 情 况 , 以 拟 改 善 措 施 。(二) 品 质 管 理 部 每
39、 周 依 据 每 日 抽 检 编 制 的 “各 机 班 、 料 号 不 良 分析 日 报 表 “将 异 常 项 目 汇 总 编 制 “抽 检 异 常 周 报 “送 总 经 理 室 、制 造 部 品 保 组 并 由 制 造 科 召 集 各 机 班 针 对 主 要 异 常 项 目 、 发 生原 因 及 措 施 检 查 。(三) 各 科 生 产 中 发 生 异 常 时 拟 报 废 的 PC 板 , 应 填 报 “成 品 报 废 单“会 品 质 管 理 部 MPB 确 认 后 始 可 报 废 , 且 每 月 5 日 前 由 品 质管 理 部 汇 部 填 报 “制 程 料 号 别 报 废 原 因 统 计 表 “见 (附 表 )送 有关 部 门 检 查 改 善 。第 二 十 八 条 : 品 质 管 理 圈 活 动 为 培 养 基 层 干 部 的 领 导 统 御 及 领 导 能力 以 促 进 自 我 启 发 提 高 人 员 的 工 作 士 气 及 品 质 意 识 , 以 团 队 精 神 共 谋产 品 品 质 的 改 善 , 公 司 内 各 部 门 得 组 成 品 质 管 理 圈 , 以 推 动 改 善 工 作 。11、 附 则第 二 十 九 条 实 施 与 修 订 本 细 则 呈 总 经 理 核 准 后 实 施 , 增 补 修 改亦 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