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部分 夏商西周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指导思想(一)西周时期的明德慎罚(二)战国法家的法制思想一断于法 刑无等级 重刑轻罪 法布于众二、立法概况1法律渊源习惯法、誓、诰、命2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做汤刑,周有乱政,而做九刑需注意吕刑:贯彻周初“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 九刑:有两种含义,刑书九篇、九种刑罚周公制礼 三、刑事法律 (一)刑名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商朝执行死刑方法:炮烙、醢、脯西周九刑(二)罪名西周时期对司法官违法规定的明确的刑事责任“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三)定罪量刑原则1 “三赦”之法 幼弱、老耄、蠢愚 明明德慎罚思想及“亲亲” 、 “尊尊
2、”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德2区分故意(非眚)与过失(眚) ,惯犯(惟终)与偶犯(非终) 慎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罚4宽严适中 体现 四、民事法制(一)契约买卖契约:质剂 (大市以质,xiao 市以剂 ) 借贷契约 :傅别(二)婚姻原则:一夫一妻制、同性不婚、父母之命成立 程序: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亲期、亲迎七出:不顺父母、无子、妒、盗、淫、多言、恶疾、解除 三不去:与更夫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有所取而无所归(三)继承商朝前期:大人世及以为礼 西周:嫡长子继承制度五、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夏朝专职的司法官吏称“士”和“理” ,中央最高司法官为“大理”商朝:大司寇,下设“正” “史”
3、西周:大司寇(二)诉讼:狱与讼(三)审判方式夏商时期的神判与天罚 西周“五听” “三刺”(四)监狱 圜土 夏:夏台 商:羑里六、宗法制度周天子 大宗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分封,嫡长子继承)诸候 小宗(大宗) 实行嫡长子继承 卿大夫 小宗(大宗) 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士 小宗 小宗服从大宗七、礼与刑的的关系(一)礼的概念“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二) 礼的渊源与发展礼在夏朝即已存在,商、周成前代礼制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发展;经周公制礼后,礼实际上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三)礼的内容一是原则,二
4、是具体的礼仪形式。原则:亲亲与尊尊两个大的方面。亲亲,父为首,全体家族以父家为中心,尊尊君为首,君臣、上下、贵贱都应遵守名分。形式:有五礼、六礼、九礼之分。(四)周礼的性质和作用: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1具备法的三个特征:规范性、意志性、强制性2整对象渗透到各个方面。上至国家根本方针、组织制度,下至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四)礼与刑的关系1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礼是一种积极地规范,刑是消极的规矩,违礼则入刑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八、成文法公布的概况与意义(一)公布的概况前 536 年郑国子产“铸刑书”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的成文法前 513 年晋国赵鞅“铸刑鼎” ,是中国历
5、史上第二次公布的成文法注意几点:宋国的刑器、楚国的“仆区之法” “茆门之法”邓析的“竹刑”反对:叔向、孔子(二)公布的意义 标志着奴隶制的法律体系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1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2为封建法制发展提供了条件(突破了原有的宗法体制,新型的生产关系)3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4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九、李悝的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一) 法经是战国时期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
6、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李悝魏国的变法: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经济上“尽地力之教”和“善平 籴”(二)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1体例: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盗: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安全贼: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实体方面的规定杂:其他犯罪的规定,六禁囚: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规定捕:关于追捕盗、贼和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程序方面的规定具:定罪量刑的规定 定罪量刑的原则规定2内容,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法典所继承十、商鞅变法(一)变法的主要内容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连坐法: 邻伍连坐、军事连坐、家庭连坐、职务连坐分户令: (二)变法的历史
7、意义:为秦开帝业第二部分 秦汉至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一)秦缘法而治:强调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强调依法律治理国家法令由一统:立法权的统一、法律的适用统一严刑重法:(二)汉、唐汉初:约法省刑 汉武帝:德主刑辅唐: 德本刑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三)明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四)清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二、法律形式秦: 律、法律答问、封珍式、廷行事汉: 律、令、科 、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令、科、比、格、式唐: 律、令、格、 式第一,汉朝时期的科是律以外的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令,三国时期一般继承汉律编定科条,但科条往往起着最基本的法律作用。第二,令,
8、在汉朝是指皇帝所发的指令,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后,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制度与规定,行政法律的性质。第三东魏时期的麟趾格带有刑事法律性质,唐朝的格主要是官吏守则,第四,秦时封珍式:是有关司法机关审案的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西魏的大统式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公文程式的法律三、立法活动北齐律 北魏律北周律法经秦律九章律魏律晋律宋、齐、梁、陈-大清律例 大明律 宋刑统 唐律疏议 开皇律(一)秦律律: 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内容广泛法律答问: 针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与立法意图以答问形式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封诊式: 是关于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成因、治狱程式、 云梦秦简调查勘验方面的
9、法律规定为吏之道: 规定官吏应遵循的为官准则和具体要求(二)汉律狭义:九章律 约法三章:立法开端九章律:基本法律 萧何 六 西汉 傍章律:礼仪制度 叔孙通 十越宫律:宫廷警卫 张汤 篇广义:两汉的法律 朝 律:朝贺制度 赵禹东汉九章律:在六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三)魏律 曹魏律 新律第一,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第二, “八议”入律第三,进一步调整了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五)晋律 泰始律 张杜律 (张斐、杜预)第一,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第二,精简了法律条文第三,进一步调整了法典的结构与内容第四,法律解释规范化(六)北齐律第一,合刑名、法例为一,名例篇第二,定律十二篇第三,重罪十
10、条第四,废除了宫刑制度(七)开皇律(八)唐律疏议1 永微律+ 疏2 永微律疏在元朝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3唐律的特点第一,礼法合一。指导思想、具体内容、解释第二,科条简要。秦汉繁晋、北齐的简、定律 12 篇、500 条第三,用刑持平。笞、杖、徒、流、死五刑第四,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 (定罪量刑原则)5历史地位封建法典的楷模,中华法系的代表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对东亚各国的影响:朝鲜的高丽律 日本大宝律令唐六典:唐玄宗时期制订,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内容主要是关于国机关的设置、官吏的奖惩、俸禄、休致等规定。编篡方法:以官统典,事归于职。(九)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体例上
11、的变化:篇下设门,律后附有唐朝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文。这种体例来源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 。宋朝的主要立法活动还有编敕。到南宋孝宗后,又把敕、令、格、式分门别类汇编,名为淳熙条法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编例:条例(指挥) 、断例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元朝法典遂至定型,体例模仿唐宋旧律的大元通制 ,地方政府纂辑的元典章(十) 大明律体例的变化:以名例、吏、户、 、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明大诰: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 “重典治世”的思想问刑条例:单行成例,经过汇编并经朝廷许可,可上升为有效的法律。明孝宗年间, 问刑条例 。万历年间, 大 mingli 集解附例 ,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
12、编纂先例。(十一) 大清律例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会典: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典,主要涉及国家基本制度。则例:清政府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度的基本规则,是各部、院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蒙古律 回律 番律 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突出的特点:保护满族的优越地位。政治优越:“官缺”制度司法特权:量刑上享有减等、换刑特权;特定的司法机关审理(一般旗人:步军统领衙门与慎刑司;宗室贵族由宗人府审理,民事案件由户部审理)保护旗地旗产四、刑事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一)罪名汉 危害专制集权:左官、出界、阿党附益、酎金 朝 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沈命、见知故纵北 皇权为中心中央集
13、权:反逆、大逆、叛、降、不敬 齐 父权为中心的家族主义:、不孝、不义、内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恶逆、不道隋 : 重罪十条改为“十恶” 不睦 唐: 六赃明: 奸党罪(二)刑名从奴隶制五刑至封建制五刑的变化死刑:多种多样(腰斩、车裂、具五刑)肉刑:适用奴隶制刑罚秦: 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笞刑:财产刑:赀、赎耻辱刑:髡、耐改革背景:经济发展、生活稳定、矛盾缓和文帝 景帝黥刑 髡钳城旦舂肉刑改革 劓刑 笞三百 笞一百 改革内容 斩左趾 笞五百 笞二百斩右趾 弃市改革意义:建立封建制五刑奠定了基础三国两晋南北朝:封建制五刑初步建立。把流刑作为减缓死刑的一种做法,废除了宫刑。西魏、北齐
14、。死刑:绞、斩流刑:三等 (二千三千,居一年) (加役流:流三千,居三年)隋唐 徒刑:五等 规定了“保辜制度”杖刑:六十至一百笞刑:十至五十、宋元明清时期刑罚的变化宋:折杖法、刺配刑、凌迟 重法地法 颁布窝藏重法 重法地法 盗贼重法元:改为以七为尾数明:充军、廷杖清:发遣、枷号(三)定罪量刑原则秦:刑事责任能力(身高) 、区分故意与过失(端与不端) 、盗窃按赃值定罪、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累犯加重、教唆犯加重、自首减轻、诬告反坐汉:上请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三国两晋南北朝:准五服以制罪、官当、八议、 重罪十条 法律儒家化议、请、减、赎、当老幼废疾减免自首唐 累犯类推化外人区分公罪与私罪明:重
15、其重罪、轻其轻罪五、民事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一)唐朝国家土地主要有口分田、职分田、公廨田计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 “举取,不计利息的消费借贷称为“便取” , “负债”婚姻的解除:离婚除了七出,三不去之外,尚有“义绝” “和离”财产继承:兄弟均分。 丧葬令 “户绝”之下,在室女可分得未婚兄弟财产的一半。(二)宋朝注重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规定了红契制度与税契制度。契约有典卖契约、买卖契约、租赁契约、租佃契约、借贷契约户绝财产 立继(夫亡妻在) 在室女享有 3/4,继子 1/4;继 承 命继(夫妻俱亡) 出嫁女继承 1/3,继子孙/3 ,1/3 国家(四)元朝烧埋银 婚姻关系必须有婚书六、唐朝
16、的行政法制三省:中书省(草拟诏书) 、门下省(审核) 、尚书省(复核)六部:吏、户、礼、兵、刑、工七、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秦汉 北齐 唐朝 明清大理寺 (审判) 刑部 廷尉 大理寺 刑部 (复核) 大理寺御史台 (检察) 都察院宋:中央设审刑院元朝:设大宗正府、宣政院清朝:理藩院下的理刑司明朝的“厂” “卫”特务司法机关,东厂、西厂、内行厂。卫下设镇抚司。地 明朝:申明亭.方 清朝州县、府、按察司、督抚四个省级(二)诉讼制度1告诉制度秦 公室告朝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 汉朝:举劾(官方) 、告诉(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2、直诉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时期在起诉制度上最大的
17、变化是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西晋“登闻鼓”3死刑复奏制度4宋时的务限法民事诉讼的受理时间上,规定了务限法,每年农历十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日,州、县官受理民事诉讼。(三)审判制度1汉朝,在审讯取得口供后,为防止犯人翻供,须实行“传复”制度,即再次审讯犯人,以求定案有据。秦汉时, “读鞫”与“乞鞫”2法官责任制度强调法官故意量刑不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秦: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承担“不直”的责任;凡故意有罪不判, “纵囚” 。唐朝:严格规定了法官的责任制度。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据律、令、格、式等正文定罪。3会审制度唐明“三司推事” ;“三司使”明:九卿会审、公官审录、朝审、大审清:秋审、朝审、热审4汉
18、朝的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6宋朝的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7刑讯制度化南朝“测囚”之法,南陈“测定”之法。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变化法律形式的变化:律、令、科、格、式立法体例的变化:名例篇、定律十二篇法律内容的变化:罪名、刑名、定罪量刑法律解释规范化:第三部分 清末、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一、清末的法律制度(一) “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的背景2主要活动改革官制制订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设立“谘议局”和“资政院”(二) 清末修律1.主要活动大清现行刑律1910 年 5 月颁布大清新刑律 1911 年 1 月颁布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2清末修律的意义(三)
19、 、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会审制度的形成行使领事裁判权的司法机构:领事法院、上诉审的法院2司法机构的改革“司法独立”原则下的中央司法机构改革“四级三审制”与地方司法机构的设立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与法院编制法3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确定司法独立原则区别刑事、民事诉讼审判权、检察权分立承认辩护制度二、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一)孙中山的“建国三时期”与“权能分治”学说“军政” 、 “训政” 、 “宪政”“政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治权”: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二)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采总统制共和政体。(2)三权分立原则。(3)采一院制的议会制度,参
20、议院类似西方国家国会的立法机关。它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推翻封建帝制的重要成果(三)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内 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确定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容 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确定了临时约法的最高效力和修改程序三、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一)北洋政府的立宪活动1 中华民国约法取消责任内阁制,改行总统制赋予大总统以至高无上的权力取消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和纯属大总统咨询机构的参政院2 中华民国宪法采取赋予地方较大自治权的单一国家制。宪法增设国权与地方制度两章,就中央权力与地
21、方权力作了明确的划分。是北京政府时期惟一一部正式颁布的宪法。(二) 、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1普通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2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3军事审判的专横武断4广泛引用判例与解释例四、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一)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机关1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政治会议:最重要法律的制定颁布、立法原则的议决权(立法院不得变更) 、修正解释权、紧急命令权2国民政府:立法院:议决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等,在行使立法权时,必须遵循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所确定的立法原则,对于政治会议所交议的事项,不得为内容之审议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案,该院及所属部委有依据法律发布命令之权司法院、考试院、检察院均在自己
22、职权范围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发布命令。3. 地方行政机关省政府及专员公署(省单行条例及规程,但关于限制人民自由、增加人民负担者,非经国民政府核准不得执行)(二)法律体系成文法:宪法、民法、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它们各自的关系法规,后来将商法拆开分别纳入民法和行政法中,而以行政法取代民法作为六法之一。判决例、解释例司法机关认可的习惯以及法理, (三) 六法及其关系法规宪 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法 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民 肯定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习惯及法理可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法 采取“国家本位主义”原则 刑 罪行法定主义法 社会防卫主义(四) 、司法机关的类型普通法院实行
23、三级三审制特种刑事法庭兼理司法法院军事审判机关五 新民主主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法律制度(一)宪法性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施政纲领、保障人权条例解放战争后期的人民民主政权施政纲领:确立了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二)土地革命立法1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初期: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县苏维埃土地法、苏维埃土地法中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解放战争时期: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五四指示) 、 土地法大纲2抗战时期保护土地所有权、减租减息、(三)刑事立法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打击重点及存在的问题)2抗战时期刑法原则的发展: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法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解放战争时期的管制(四)司法制度1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裁判部:省、县、区三级国家政治保卫局2抗战时期三级三审制:县地方法院、边区高等法院、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人民调解制度:调解性质、种类、处理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3.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法庭完善人民法院体制:三级三审制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全部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