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 州 省 财 政 厅黔劳社厅发2008】1 3 号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地、县( 自治 县、市、市辖区、特区) 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家属处理丧葬事宜,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综合考虑现行标准、基本丧葬费用及工资增长水平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调整标准和时间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2、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实行全省统一标准,具体为:丧葬补助费 2400 元,一次性补助费 14000 元。二、资金渠道(一 )企业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 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含个体参保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支付。(二 )企业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 职职工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由企业支付,如企业确无经济能力承担的,可酌情减发,但不得低于规定2标准的 80。三、其它有关问题(一)2008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死亡的人员,已经按原标准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的,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差。(二)2008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符合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按月享受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所需资金,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支付。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主题词:劳动保障 养老保险 补助 通知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8 年 3 月 1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