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建筑安装税率为 11%,小规模纳税人(连续 12 个月建筑安装服务销售额未达到 500 万元)则适用 3%的“征收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服务:( a.工程服务: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适用税率 11%,简易征收率 3%;b.安装服务: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的 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固有电话、有线电视、宽 带、水电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及类似收费。
2、适用税率 11%,简易征收率3%;c.修缮服务:对建筑物进行修补加固改善拻复使用价值或延长使用期限的作业。适用税率 11%,简易征收率 3%;d.装饰服务: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适用税率 11%,简易征收率 3%;e.其他建筑服务: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平整土地、园 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建筑物平移、 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适用税率 11%,简易征收率 3%; f.免税项目: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适用税率 11%,简易征收率 3%。)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
3、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月 30 日前的 建筑工程项目。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 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