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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顾问服务合同.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594535 上传时间:2018-09-23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7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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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GF-2000-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 程 名 称 : *酒 店 机 电 设 备 工程的技术咨询服务工 程 地 点 : * 合 同 编 号 : DDJZ2010-012 (由 设 计 人 编 填 )设 计 证 书 等 级 : 甲 级 委 托 人 : *实 业 ( 集 团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受 托 人 : *建 筑 事 务 所 ( 国 际 ) *分 公 司 签 订 日 期 : 2010 年 11 月 17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监制- 1 -委托人:(甲方) * *实 业 ( 集 团 ) 有 限 责 任

2、公 司 受托人:(乙方) *建 筑 事 务 所 ( 国 际 ) *分 公 司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 *酒 店 机 电 设 备 工程的技术咨询服务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2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相关事宜1 全套施工图纸 32第三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咨询服务内容: 序号 服务内容一1、在设计院完成完整施工图设计后,协助甲方对设计院

3、负责的施工设计提供审核工作,按需要提供优化意见供甲方参考。2、审查设计院提供的详细计算书,并根据计算书提出建议或意见给甲方参考。3、对机电设计及材料选用进口/中外合资或国产提供建议。4、落实机电设备及材料选用进口/中外合资或国产后,提供符合技术规格要求的厂家/品牌供甲方参考。5、与业主及酒店管理公司讨论确定各机电设备功能。6、审核和优化酒店机电设备系统设计方案。7、审核和优化编制系统设备配置。8、配合业主落实机电设备系统供应商。9、提供现场支持服务。10、提供电话支持及咨询服务。- 3 -第四条 本合同咨询服务收费估算为 10 万元 人民币。咨询服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 占阶段总咨询服

4、务费(%)付费额(万元)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第一次付费 20%定金 2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第二次付费 50 5 审核图纸完成并提交相应优化方案后三日内第三次付费 20% 2 机电设备竣工验收后三日内第四次付费 10% 1 竣工验收合格 2年机电设备正常运转说 明:1实际咨询服务费与估算咨询服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咨询服务费。第五条 双 方 责 任5.1 甲 方 责 任 :5.1.1 甲 方 按 本 合 同 第 三 条 规 定 的 内 容 ,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乙 方技 术 咨 询 服 务 , 并 对 其 完 整 性 、 正 确

5、 性 及 时 限 负 责 , 甲 方 不 得 要 求 乙方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甲 方 提 交 上 述 资 料 及 文 件 超 过 规 定 期 限 15 天 以 内 , 乙 方 按 合 同 第- 4 -四 条 规 定 交 付 咨 询 文 件 时 间 顺 延 ; 超 过 规 定 期 限 15 天 以 上 时 , 乙 方 人员 有 权 重 新 确 定 提 交 咨 询 文 件 的 时 间 。5.1.2 甲 方 变 更 委 托 设 计 咨 询 项 目 、 规 模 、 条 件 或 因 提 交 的 资 料错 误 , 或 所 提 交 资 料 作 较 大 修 改 , 以 致 造

6、成 乙 方 设 计 需 返 工 时 , 双 方除 需 另 行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或 另 订 合 同 ) 、 重 新 明 确 有 关 条 款 外 , 甲方 应 按 乙 方 所 耗 工 作 时 向 乙 方 增 付 咨 询 服 务 费 。在 未 签 合 同 前 甲 方 已 同 意 , 乙 方 为 甲 方 所 做 的 各 项 设 计 咨 询 服 务工 作 , 应 按 收 费 标 准 , 相 应 支 付 咨 询 服 务 费 。5.1.3 甲 方 要 求 乙 方 比 合 同 规 定 时 间 提 前 交 付 设 计 咨 询 服 务 资 料及 文 件 时 , 如 果 乙 方 能 够 做 到

7、, 甲 方 应 根 据 乙 方 提 前 投 入 的 工 作 量 ,向 乙 方 支 付 赶 工 费 。5.1.4 甲 方 应 为 派 赴 现 场 处 理 有 关 设 计 问 题 的 工 作 人 员 , 提 供 必要 的 工 作 及 交 通 等 方 便 条 件 , 乙 方 人 员 往 来 发 生 的 食 宿 费 用 由 甲 方 支付 。5.1.5 甲 方 应 保 护 乙 方 的 投 标 书 、 设 计 方 案 、 文 件 、 资 料 图 纸 、数 据 、 计 算 软 件 和 专 利 技 术 。 未 经 乙 方 同 意 , 甲 方 对 乙 方 交 付 的 设 计资 料 及 文 件 不 得 擅 自 修

8、 改 、 复 制 或 向 第 三 人 转 让 或 用 于 本 合 同 外 的 项目 , 如 发 生 以 上 情 况 , 甲 方 应 负 法 律 责 任 , 乙 方 有 权 向 甲 方 提 出 索 赔 。5.2 乙 方 责 任 :5.2.1 乙 方 应 按 国 家 技 术 规 范 、 标 准 、 规 程 及 甲 方 提 出 的 设 计 要求 , 进 行 工 程 设 计 咨 询 服 务 , 按- 5 -合 同 规 定 的 进 度 要 求 提 交 质 量 合 格 的 设 计 服 务 资 料 , 并 对 其 负 责 。5.2.2 乙 方 采 用 的 主 要 技 术 标 准 是 :按 现 行 的 国 家

9、 及 地 方 设 计 行 业 设 计 标 准 执 行5.2.3 设 计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为 / 年 。5.2.4 乙 方 按 本 合 同 第 二 条 和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内 容 、 进 度 及 份 数 向甲 方 交 付 资 料 及 文 件 。5.2.5 乙 方 协 助 甲 方 参 加 有 关 的 设 计 审 查 。 乙 方 按 合 同 规 定 时 限交 付 设 计 服 务 资 料 及 文 件 , 本 年 内 项 目 开 始 施 工 , 协 助 参 加 甲 方 及 施工 单 位 进 行 设 计 交 底 、 处 理 有 关 设 计 问 题 的 会 议 和 参 加 竣 工 验 收 。

10、 在一 年 内 项 目 尚 未 开 始 施 工 , 乙 方 仍 负 责 上 述 工 作 , 但 应 按 所 需 工 作 量向 甲 方 适 当 收 取 咨 询 服 务 费 , 收 费 额 由 双 方 商 定 。5.2.6 乙 方 应 保 护 甲 方 的 知 识 产 权 , 不 得 向 第 三 人 泄 露 、 转 让 甲方 提 交 的 产 品 图 纸 等 技 术 经 济 资 料 。 如 发 生 以 上 情 况 并 给 甲 方 造 成 经济 损 失 , 甲 方 有 权 向 乙 方 索 赔 。第 六 条 违 约 责 任 :6.1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甲 方 要 求 终 止 或 解 除 合

11、同 , 乙 方 未 开 始 设计 服 务 工 作 的 , 不 退 还 甲 方 已 付 的 定 金 ; 已 开 始 设 计 咨 询 服 务 工 作 的 ,甲 方 应 根 据 乙 方 已 进 行 的 实 际 工 作 量 , 不 足 一 半 时 , 按 该 阶 段 咨 询 服务 费 的 一 半 支 付 ; 超 过 一 半 时 , 按 该 阶 段 咨 询 服 务 费 的 全 部 支 付 。6.2 甲 方 应 按 本 合 同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金 额 和 时 间 向 乙 方 支 付 咨 询 服务 费 , 每 逾 期 支 付 一 天 , 应 承 担 支 付 金 额 千 分 之 二 的 逾 期 违 约

12、 金 。 逾期 超 过 30 天 以 上 时 , 乙 方 有 权 暂- 6 -停 履 行 下 阶 段 工 作 , 并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 甲 方 的 上 级 或 设 计 审 批 部 门 对设 计 服 务 文 件 不 审 批 或 本 合 同 项 目 停 缓 建 , 甲 方 均 按 6.1 条 规 定 支 付咨 询 服 务 费 。6.3 乙 方 对 设 计 服 务 资 料 及 文 件 出 现 的 遗 漏 或 错 误 负 责 修 改 或 补充 。 由 于 乙 方 人 员 错 误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损 失 , 乙 方 除 负 责 采 取 补 救措 施 外 , 应 免 收 直 接

13、受 损 失 部 分 的 咨 询 服 务 费 。 损 失 严 重 的 根 据 损 失的 程 度 和 乙 方 责 任 大 小 向 甲 方 支 付 赔 偿 金 , 赔 偿 金 由 双 方 商 定 。6.4 由 于 乙 方 自 身 原 因 , 延 误 了 按 本 合 同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设 计 服 务资 料 及 设 计 服 务 文 件 的 交 付 时 间 , 每 延 误 一 天 , 应 减 收 该 项 目 应 收 咨询 服 务 费 的 千 分 之 二 。6.5 合 同 生 效 后 , 乙 方 要 求 终 止 或 解 除 合 同 , 乙 方 应 双 倍 返 还 定金 。第 七 条 其 他7.1

14、甲 方 要 求 乙 方 派 专 人 留 驻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配 合 与 解 决 有 关 问 题时 , 双 方 应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或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合 同 。7.2 乙 方 为 本 合 同 项 目 所 采 用 的 国 家 或 地 方 标 准 图 , 由 甲 方 自 费向 有 关 出 版 部 门 购 买 。 本 合 同 第 四 条 规 定 乙 方 交 付 的 设 计 服 务 资 料 及文 件 份 数 超 过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标 准 规 定 的 份 数 , 乙 方 另 收 工 本 费 。7.3 本 工 程 设 计 资 料 及 文 件 中 , 建 筑 材 料

15、 、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应 当 注 明 其 规 格 、 型 号 、 性 能 等 技 术 指 标 , 乙 方 不 得 指 定 生 产 厂 、 供应 商 。 甲 方 需 要 乙 方 的 乙 方 员 配 合 加 工 定 货 时 , 所 需 要 费 用 由 甲 方 承担 。- 7 -7.4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配 合 引 进 项 目 的 设 计 任 务 , 从 询 价 、 对 外 谈 判 、国 内 外 技 术 考 察 直 至 建 成 投 产 的 各 个 阶 段 , 应 吸 收 承 担 有 关 设 计 服 务任 务 的 乙 方 参 加 。 出 国 费 用 , 除 制 装 费 外 ,

16、其 它 费 用 由 甲 方 支 付 。7.5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承 担 本 合 同 内 容 之 外 的 工 作 服 务 , 另 行 支 付 费用 。7.6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时 , 双 方 应 及 时 协 商 解决 。7.7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争 议 ,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按 下 列 第 二 种 方 式 解 决 :( 一 ) 提 交 项 目 属 地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二 ) 依 法 向 *市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7.8 本 合 同 一 式 肆 份

17、, 甲 方 贰 份 , 乙 方 贰 份 。7.9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签 章 并 在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定 金 后 生 效 。7.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12 其 它 约 定 事 项 :- 8 -委托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盖章) 备案号:备案日期: 年 月 日受托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寿春路支行银行帐号:1022 3010 2100 0263 320鉴证意见: (盖章) 经办人:- 9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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