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章节介绍:,第一节 行政长官的产生 第二节 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和职权 第三节 行政长官的附属机构 第四节 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关系 第五节 行政长官与总督之比较,第一节 行政长官的产生,一、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与要求 二、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三、行政长官的任职和辞职,一、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与要求 香港基本法第44条对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作了如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此我们可以推出,象征长官的任职要求具体体现为: 1.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2.必须达到一定的居住年限 3
2、.必须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 4.必须无外国居留权,二、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提名与任命基本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基本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附件一的主要内容如下:(1)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任命。(2)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工商、金融界200人;专业界200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界200人;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
3、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以及香港地区政协委员的代表200人。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五年。,(3)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各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选举委员会的名额,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来加以规定。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选举法规定的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自行选出选举委员会的委员,选举委员会的委员以个人身份投票。(4)不少于100名的选举委员以联合提名行政长官的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5)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过一人一票的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的候选人。其具体选举办法由选举法规定。,(6)第一任行政长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
4、的办法的决定产生。(7)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的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关于选举行政长官具体办法的变化,1、2004年4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第一,该决定确定200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的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第二,在不违反第一条的前提下,200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可按照香港基本法第45条的规定以及附件一第7条的规定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2、2005年4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2007年以
5、前,在行政长官由任期五年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的制度安排下,如出现行政长官未任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五年任期导致行政长官缺位的情况,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应为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2007年以后,如对上述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出修改,届时出现行政长官缺位的情况,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应根据修改后的行政长官具体产生办法确定。,3、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第一,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可以适当的作出修改;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
6、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和附件一第七条的规定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第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行政长官须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就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
7、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4、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第一,2012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1200人,由以下各界人士组成:工商、金融界300人;专业界300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300人;立法会员、区议会议员的代表、乡议局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300人,且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二,不少于一百五十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三、行政长官的任期和辞职香港基本法第4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根据
8、基本法第53条,行政长官在其任期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第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的;第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的;第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的。,第二节 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和职权,一、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和职权 二、行政长官的职权,一、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 香港基本法第43条规定:“行政长官既是特别行政区的首脑,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又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领导政府工作。” -身份的双重性、责任的双重性,二、行政长官的职权 这些职权可基本上归纳为以下几种:第一,行政领导和管理权。这是行
9、政长官对特别行政区进行行政管理和决策的基本权限。主要包括: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主持行政会议。可见,行政长官通过独立作出决策,并通过发布行政命令等行政手段实施决策,实现对特别行政区的领导。,第二,执行权。行政长官作为特区首长,负责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布指令,并有权处理中央授权处理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行政长官还负责执行在香港实施的法律,包括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的原有法律、立法会制度的法律以及基本法附件三所列举的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第三,与立法有关的职权。行政长官有权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有权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
10、、决算报中央政府备案等。 第四,批准决定权。行政长官有权决定政府的政策;有权批准向立法会提出的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有权根据国家和特别行政区的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政府官员和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所属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第五,任免权。主要包括: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人民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如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长,警备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等;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的职务;委任行政会议成员;根据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第六,与司法相关的职权。行政长官行使的与司法有关的职权,主要是指行政长官有权
11、依法赦免或减轻刑事犯罪的刑罚;有权处理当事人向行政长官提起的申诉或请愿事项。,第三节 行政长官的附属机构,一、行政会议 二、廉政公署 三、审计署,一、行政会议 1、组成:香港基本法第5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担任。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事实列席会议。”由此总结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2
12、、性质:香港基本法第5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由此,可以推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作出决策的机构。,3、作用: 香港基本法第5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行政长官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度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有理由记录在案。”第一,协调行政、立法两个机关的之间的工作关系,促其相互配合; 第二,为行政长官正确慎重地作出决策提供咨询; 第三,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和需要。,二、廉政公署 1、简介
13、:成立于1974年2月15日,香港回归后,廉政公署作为反贪污的机构继续保留。 2、成立的法律依据: 香港基本法第5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廉政公署并不是司法机关,而是直接受行政长官领导的独立工作机构,只对行政长官负责。廉政公署致力于维护香港的公平正义、安定繁荣、务必与全体市民齐心协力,坚定不移,以执法、教育、预防三管齐下,肃贪倡廉。,3、机构和职能部门:廉政公署的工作主要分为三部分,即调查、预防和教育,而这三项任务又分别由三个专责部门负责执行,即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 (反贪,对内地的借鉴意义) 4、运行成功的制度保障:廉政公署的独立性是其
14、获得成功的制度性原因。这种独立性,具体可概括为四个方面,即机构独立、人事独立、财政独立以及办案独立。,三、审计署 法律地位及其设立的依据: 香港基本法第5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如上文所述,审计署与廉政公署的地位特殊,其独立于其它的行政部门,直接对行政长官负责。,第四节 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关系,一、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关系的原则 二、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相互制约 三、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相互配合,一、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关系的原则第一、行政主导的原则 第二、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相互配合的原则 第三、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相互制约的原则,二、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相互制约 (一)行政长
15、官对立法会的制约1.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必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后方能生效 立法会有权制定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如果行政长官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有权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有权决定将有关的法案在法定期限内(3个月),发回立法会重议。这样,行政长官领导下的政府,对立法会行使立法权就有了一个重要的制约机制,立法会在行使立法权时,就需要注意和顾及到政府对有关立法的立场。,2.行政长官有权宣布解散立法会 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在两种情况下,有权解散立法会。 第一,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即行政长官发回立法会后又被立法通过的法案) 第二,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
16、财政预算案或行政长官任务关系到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为了维护政府的正常工作,如美国今年因财政预算案几乎导致政府工作停摆),(二)立法会对行政长官的制约 1.立法机关有权对政府实施法律监督 按照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政府及行政长官必须遵守法律,对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这就是立法机关对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的监督与制约的权力。,2.立法会可迫使行政长官辞职 (1)按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行政长官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17、行政长官如仍拒绝签署,就应自动辞职。 (2)行政长官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关系到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时,就应自动辞职。,3.立法会有权指控行政长官的违法和渎职行为,有权动议对行政长官进行调查,有权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 按照基本法的规定,立法对行政的制约还体现在立法会议员有权提出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如果行政长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依照基本法规定该辞职而不辞职,立法会就有权通过动议。,然后,委托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委员会如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就有权提出
18、弹劾案,弹劾行政长官。因此,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行使弹劾权,以此制约和监督行政长官的工作,促使行政长官任职期间廉洁奉公,尽忠职守,认真遵守和履行基本法及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其他法律。,三、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相互配合 第一,立法机关制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行政机关或政府在特别行政区内执行立法会通过的法律。 第二,立法机关审议、通过法律;政府拟定并向立法会提出法案、议案。一些重要的法案,特别是涉及公共开支,政治体制及政府运作的法案,必须由政府提出。政府提出法案、议案,是总结、升华政府政策的过程,立法会通过法案,是确定和维护政府政策的过程;政府执行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实际上是贯彻、推广政府政策的过
19、程。,第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行政长官的决策性咨询机构,即香港的行政会议。行政会议的成员,包括政府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议员和社会人士。这就使得行政长官在作出决策前,能够听取和了解到立法会的意见,使行政长官所作出的决策能够反映各方的意见,平衡和协调各方的利益。,第五节 行政长官与总督之比较,一、总督及其法律地位二、行政长官与总督的区别,一、香港总督及其法律地位 1、香港总督(简称港督),不能只看作是港督本人的职位名称,而应看作时一种政治制度。港督制度,是港英政治制度系统中的最重要的制度。 2、法律地位:第一、港督具有双重身份的法律地位,即他既是英皇在香港的代表,又是港英政府的首长。 第二、港
20、督由英皇委任,亦只有英皇才能将其罢免。总督职位没有固定的任期,通常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 第三、总督权力来源于英国皇室。,二、行政长官与香港总督的区别1.行政长官与港督的法律地位不同 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具有双重性,这个“双重性”既表现为行政长官身份的双重性,又表现为行政长官责任的双重性。即行政长官在身份上,他既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长官,又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行政长官在责任上,他既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还要对特别行政区负责。而港督的法律地位则只体现为身份上的“双重性”,即港督既是英皇在香港的代表,也是港英政府的首长。责任方面来说,港督只需向英皇负责就可以了。所以,相比行政长官,港督的
21、权责是不平衡的。,2.行政长官与港督的权力来源不同 行政长官的职权来自于我国宪法与香港基本法的授予,其中香港基本法更是对港督职权的范围、任职的时间等做出了详尽的规定。而港督的职权则主要来自于英皇制诰、皇室训诫等香港殖民地时期的宪制性文件,这两部文件赋予了港督巨大而广泛的权力。,3.行政长官与港督的权力大小不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政治体制的特点主要表现为行政主导,但在行政主导的前提下,同时还有立法会对行政长官的制约以及立法会与行政长官的相互配合。这样的安排,不仅有利于防止行政权过度的膨胀,还有利于提高行政长官办事的效率。而港英政府时期的港督,集行政与立法权于一身,行政与立法实际上是“分而不立”,都
22、由港督统揽,港督掌握着最高咨询、决策与权力机构-行政局、立法局以及布政司署的整个行政系统,形成了以港督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4.行政长官与港督产生的方式不同行政长官的产生方式在本章第一节有非常详细的叙述,就现在的情况而言,为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与稳定的发展,逐渐推进香港的民主政治是有必要且符合实际情况的,所以现在的行政长官依然采用间接选举的方式而产生。而港督则是由英皇直接委派而来,香港人民根本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与权利。,5.行政长官与港督负责的对象不同在分析行政长官与港督的法律地位时,已总结到,行政长官的责任具有双重性,而港督的责任则只是单向的。当然,这一点也表明行政长官与港督各自负责任的对象是不同的。行政长官的负责对象为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而港督的负责对象则仅仅为英皇。,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