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 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发展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
2、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信用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 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 4 -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
3、、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第四条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工 程 项 目 施工 质 量 安 全 动 态 监 管 工 作 ,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五条 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记分标准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监管记分,原则上每两季度应按“ 双随机” 机制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可监管评价项目评价一次。第二
4、章 记分值设定第六条 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分别成立专门检查(自查、自评)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主要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考评办法 (以下简称考评办法 )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对未按考评办法落实主体责任的行为,除按照考评办法予以信用扣分外,还应按本办法附件 1-1 和附件 1-2 有关条款予以监管记分。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 5 -的,应责令其改正,当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遇到附件 1-1 和附件 1-2 规定的记分项目时,还应分别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分。第七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
5、的,应责令其改正,当遇到附件 2 规定的记分项目时,还应分别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第八条 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当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超过 2 周年时,责任人以每 2 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第三章 记分实施与管理第九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办法,制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事项清单,有计划地把日常监督工作融入动态监管工作中。除每两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动态监管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进行动态监管记分:(一)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
6、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记分的;(二)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的;(三)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 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 ”中建立 “项目监管系统 ”,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违规事实调查确认、记分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监管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行操作。未在项目监管系统公示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记分告知单等文书,不能作为责任- 6 -主体改正和记分的依据;责任主体未在“项目监管系统” 中向项目监管部门递交工程问题整改反馈单的视同未整改反馈。第十一条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由 2
7、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对发现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质询,不得干扰阻拦。第十二条 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 (详见附件 3,以下简称确认单 ) ,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应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 ”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项目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的依据。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 “其它事项 ”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责任人
8、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给予记分;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监管人员应在确认单 “其它事项” 栏上注明情况后给予记分。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锁定违规事实的具体位置,确保可追溯性。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宜在“项目监管系统” 进行,网上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等其他原因限制的, 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第十三条 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 1 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记入“项目监管系统 ”中)系统自动生成 责任主体项目
9、违规记分告知单 (详见附件 4,以下简称告知单 ) ,由- 7 -监管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网上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省级监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监管部门对县(市、区)进行督(巡)查时,设区市或县(市、区)监管部门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从项目监管系统发出的督促记分告知单和督促责令改正通知单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两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第十四条 在违规事实调查
10、中责任人当场提出异议的,监管部门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见的次日内在“项目监管系统” 中予以记录并公示送达,同时应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第十五条 责任主体在告知单等公示期内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先申请核实,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提出异议的责任主体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异议是否受理应当场做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进行督(巡)查以及层级指导时,责任主体如对项目违规事
11、实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第十六条 责任主体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和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项- 8 -目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核实或复核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一)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实施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项目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 2 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二)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
12、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 2 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三)由省质安总站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省质安总站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 2 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复核期间的记分值有效。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记分值生效,责任主体不得再申请核实或复核。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的责任人
13、。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记分值不具有溯及效力。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分别按下式计算,总监同时在多个项目(不多于 3 个且项目地址应在同一设区市)任职的,按周期内记分值最高的项目计算,记分值均不设峰值。(一)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为:- 9 -idiXJMN式中 jiW, kwjr, nsrr/dJ: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iX:责任单位记分周期内(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有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 i: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N:责任单位在记分周期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方面被监管评价过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 jW: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所有违规事实记
14、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j: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如 1.1.1 条、1.1.2 条等;j: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第 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第 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监管评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 rw:责任单位第 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监管评价记分值总和; r:某个项目第 r 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第 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 k:涉及违反第 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监管评价次数。rs:某个项目第 r 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第 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 n:某个项目第 r 次监管评价中,涉及违反第 j
15、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 和“ 文明施工 ”时,n 值为 1;iM: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给责任单位历次记分的累计值。(二)责任人周期记分值为: rlJX- 10 -式中 ljXW, , pswnpjmrJ:责任人周期记分值;l:责任人单个季度记分值; iX:责任人记分周期内每个季度记分值总和。 j:责任人单个季度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 jW:责任人单个季度第 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责任人第 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在该季度历次监管评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 pw:责任人第 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该季
16、度历次监管评价记分值总和;m:涉及违反第 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该季度历次监管评价次数。 pw:某个项目单个季度第 p 次监管评价中,责任人第 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 ps:某个项目单个季度第 p 次监管评价中,责任人第 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 n:某个项目第 p 次监管评价中,涉及违反第 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 和“ 文明施工 ”时,n 值为 1;(三)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修正。附件 1-1 或附件 1-2 中质量安全行为实际总记分值与质量安全行为中各记分条款最高记分限值总和的比值称为质量安全行为记分率
17、,标识为 L1;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实际总记分值与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中各记分条款最高记分限值总和的比值称为现场实体记分率,标识为 L2;当被监管记分评价项目单次监管评价记分出现 L1L2 时,应对质量安全行为- 11 -记分值进行修正,即质量安全行为中每条记分条款的记分值应乘以 L2/L1 后的结果作为该条款的行为记分值。(四)项目记分率 L 为质量安全行为与现场实体记分条款的记分值总和除以所有记分条款最高限值总和的比值乘以100%;当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有修正时,记分值应以修正值为准。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合同约定需中止施工的,施工企业可在“项目监管
18、系统” 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并上传加盖建设和施工企业电子印章的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报告和中止合同协议 ;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申请 3 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上一级监管部门,上一级监管部门收到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即中止该项目监管工作。项目复工后,施工企业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监管系统 ”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项目监管部门即恢复该项目监管工作。中止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监管记分值不变,但暂不纳入信用评价分值;恢复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同时纳入信用评价分值。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已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已提出
19、工程竣工报告,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由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管系统” 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终止考核评价即完工登记申请:(一)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二)工程项目已交付使用的。申请完工登记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上传加盖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电子印章的“项目完工申请”报告;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完工登记申请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 12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可在“ 项目监管系统” 中申请项目终止考核评价即竣工验收登记,并上传“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 、 “永久性标牌照片”,提出项目
20、竣工验收登记;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登记申请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已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停止该项目或单位工程的监管记分;工程项目停止记分后90 天内项目仍未进行完工或竣工登记的,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总监理工程师在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之日起 3 天内,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进行工程质量预验收登记。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监管记分执法行为。当单位工程被抽查的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经检测(包括监督检测和检测鉴定)达不
21、到设计要求或被抽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存在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安全隐患的,必须采取全面停工改正方式;当被抽查到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发生群死群伤的施工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局部停工改正措施。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包括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改正)的工程,责任单位整改反馈后 3 个工作日内,监管部门应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复查,复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监管部门发出的非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改正的责令改正通知单,监管单位无需进行现场复查,责任单位整改反馈后即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动态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13 -动态监管工作开展
22、情况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监管的重要内容。第四章 违规处理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项目责任人在任职期间记分值达到下列分值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组织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项目监理部总监和总监代表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对因故(个人原因或设区市没有举办)没有参加设区市集中教育培训的人员,项目监管部门应通知其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项目部人员集中教育培训。(一)单个季度内记分累计值达 50 分的;(二)记分累计值达 100 分的。第二十四条 责任单位年度周期记分值达 40 分及其以上的,省
23、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批组织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 ,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公司领导接受约谈:(一)所属工程项目历任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 100 分及以上的;(二)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改正的;(三)有关人员不按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14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按下列分值给责任单位记分,该记分值记分周期与其所对应的工程
24、项目相同。(一)所属工程项目历任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 150 分及以上的,记 5 分。(二)责任单位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记 1 分。(三)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包括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改正)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 3 分;监理单位没有制止或施工单位强行复工也未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 2 分。(四)逾期或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进行改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 3 分;监理单位没有督促整改或施工单位拒绝改正也不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每次
25、给监理单位记 2 分。(五)施工企业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或施工企业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每发现一起记 5 分;施工企业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每发现一份记 1 分。(六)项目经理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或项目经理执业注册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每人记 1 分。(七)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 1 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 15 -论证就开始施工的
26、,每发现一起记 1 分。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项目记分周期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在建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周期记分起算值。(一)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二)责任人在工程项目竣工或完工前仍不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省质安总站应适时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责任人的周期记分起算值。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单位全省通报批评。(一)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或项目监理部总监代表在工程项目竣工或完工前仍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二)责任单
27、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被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按照省厅有关信用评价标准予以不良信息扣分。第二十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布上一年度在建项目平均违规记分值由高到低排名前 30 位的施工单位(各名次出现并列排名的,取前 30 家单位;若第30 家单位所在名次也出现并列排名的,则并列单位也一并计入,下同) 、排名前 5 位的监理单位;年度周期违规记分满 80 分且排名前 50 位的建造师(项目经理) 、前 10 位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周期违规记分满 150 分的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纳入省级“质量安全黑名单
28、” 。黑名单管控程序和管控措施等按照- 16 -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 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 150 分及以上,涉及违法立案查处的,应予以从重处理。第三十一条 对施工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选择一定数量记分值排名靠前的施工企业列为检查必查对象,抽查其在建项目,并严格按本标准进行监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法,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选择一定数量辖区内记分值靠前的施工企业列为必查对象,对其施工的项目加强监督检查。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对附件 1-1、附件
29、 1-2 和附件 2 规定的记分项目实时予以调整。工程项目属联合体施工或监理的,应按附件 1-1、附件 1-2和附件 2 规定的相应记分值分别给予责任单位同样分值的记分。第三十三条 动态监管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动态监管管理工作举报、投诉电话为 0591-87621327。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 6 月 31 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闽建20161 号)同时废止。附件:1-1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1-2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市政基- 17 -础设施工程项目)2监
30、理单位和总监记分项目汇总表3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4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 18 -附件 1-1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序号类别记分项目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外的数值为对项目经理的记分值,()内的数值为对施工单位的记分值,右同】单次检查记分最高限值 检查方式方法(样本) (注 1) 备注11.1.1 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记 8(8)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和机械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记(5)分。 (注 2)8(33) 对照施工管理人员备案情况表检查。原条款 1.1.1
31、 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21.1.2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 3(3)分;按规定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的,记(3)分。 (注 3)3(6)现场检查或结合内业资料检查;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可结合会议签到表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至少有一位到场) 。原条款 1.1.3 修,GB50300-2013 第 6.0.3 条DBJ/T13-56-2011 第 4.9.7条DBJ/T13-135-2011 第 4.11.7
32、 条3一、质量安全行为1.1管理人员到位1.1.3 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记 3 分;项目部在岗人员少于备案人数中应在岗人数2/3 的,记(3)分。 (注 4)3 现场检查,对照施工管理人员备案情况表检查。 原条款 1.1.2 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19 -序号类别记分项目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外的数值为对项目经理的记分值,()内的数值为对施工单位的记分值,右同】单次检查记分最高限值 检查方式方法(样本) (注 1) 备注41.2日常管理检查1.2.1 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记 5(5)分;作
33、业 人 员 在 进 入 新 的 岗 位 或 新 的 施 工 现 场 前 未 进 行 安 全 教 育培训 或 者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考 核 不 合 格 就 上 岗 作 业 的 , 每 发 现3 人 及以 上 未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或 者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考 核 不 合 格 就上 岗作 业 的 , 记 5( 5) 分 。10(10)随机抽查一个现场正在施工的班组。第一款检查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和三级安全教育记录,签字手续应齐全,对班组长交底、对现场施工人员交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现场检查可从资料对应工人或从现场工人对应签字资料上查。一个班组经检查发现未向班组长进行交
34、底或工人有 3 人及以上未参加交底即可认定为技术人员未对该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记分以班组为单位进行记分。第二款检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一个班组有 3 人及以上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就予以记分。原条款 1.2.1 和 1.2.2 合并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5 1.2.2 施工企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在“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上填报的,每发现一起记 5 分。 15随机抽查 3 个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填报情况,2017 年 6 月 1 日以后施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应在“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中进行
35、填报。 新增6 1.2.3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桩桩位偏差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根桩记 5(5)分。 10(10)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现场复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桩位偏差测量记录,发现存在偏位超过规范和设计要求但记录上却记为合格的就认定为偏位检查弄虚作假,偏位未超出规范和设计要求的但记录上有偏差的不应认定为弄虚作假。原条款 1.2.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7一、质量安全行为1.2日常管理检查1.2.4 施工企业未按企业管理制度或主管部门要求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质量安全检查并做好可追溯记录或检查弄虚作假的,每次给施工单位记(8)分。 (注5)(8) 现场检查或现场对
36、照内业资料和责任主体自查自纠系统检查。原条款 1.2.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20 -序号类别记分项目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外的数值为对项目经理的记分值,()内的数值为对施工单位的记分值,右同】单次检查记分最高限值 检查方式方法(样本) (注 1) 备注81.2.5 地基子分部、基础子分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砌体子分部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一起记 5(5)分;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建筑节能分部、幕墙子分部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每发现一起记 5(5)分。10(10)现场检查或结合内业资料检查。已组织
37、中间验收的不记分,但组织形式及参加人员应按正式验收要求。原条款 1.2.19 修,GB50300-2013 第 6.0.3 条、DBJ/T13-56-2011 第 4.9.7条91.2.6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每个季度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记(8)分。(8)网上结合现场检查。在季度监管记分时,应先登录“项目监管系统” ,查看施工企业是否向“项目监管系统”提交检查表,如果没有或超过期限提交,则按未按照每个季度进行监督检查,按季度予以记 8 分;如果施工企业按时提交了检查表,应将企业向系统中推送的检查表与施工现场对照,发现检查表中的分部分项工
38、程与施工现场不一致的,如检查表中模板支架描述是钢管支架,而实际是碗扣式钢管支架,就可认定为弄虚作假。原条款 1.2.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10一、质量安全行为1.2日常管理检查1.2.7 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每发现一份记 3 分。 9随机抽查 3 份按规定应当由项目经理签字的文件。原条款 1.2.22,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21 -序号类别记分项目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外的数值为对项目经理的记分值,()内的数值为对施工单位的记分值,右同】单次检查记分最高限值 检查方式方法(样本) (注 1) 备注111.2.8 施工企
39、业项目经理未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月对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或自评弄虚作假的,记 8 分。8网上结合现场检查。在监管记分时,应先登录“项目监管系统” ,查看施工企业是否向“项目监管系统”提交检查表,如果没有或超过期限提交,则按未按照每月进行监督检查,按月予以记 8 分;如果施工项目部按时提交了检查表,应将项目部向系统中推送的检查表与施工现场对照,发现检查表中的分部分项工程与施工现场不一致的,如检查表中模板支架描述是钢管支架,而实际是碗扣式钢管支架,就可认定为弄虚作假,给施工企业记 8 分。项目自评机构为总包和专业承包队伍组成(本条款仅适用于2015 年 3 月 1 日后新
40、开工的项目) 。原条款 1.2.2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121.2.9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或无隐蔽验收资料(包括签字不齐全)就擅自隐蔽的,记 3(3)分。3(3)随机抽查近期隐蔽的 1 个检验批。现场检查工程实际上已隐蔽,但无法提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界定为擅自隐蔽。原条款 1.2.6 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132.1.1 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点记5(5)分(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 ;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测一点记
41、 1 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 10(10)分。15(10) 随机抽查 1 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原条款 2.1.1 修,GB50202-2002 第 4.1.5 条14二、实体工程质量2.1地基、桩基工程2.1.2 复合地基承载力。复合地基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根)记 5(5)分(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 ,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 10(10)分;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处(根)记 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 15(15)分。25(25) 随机抽查 1 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
42、告等相关资料。 原条款 2.1.2 修,GB50202-2002 第 4.1.6 条- 22 -序号类别记分项目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外的数值为对项目经理的记分值,()内的数值为对施工单位的记分值,右同】单次检查记分最高限值 检查方式方法(样本) (注 1) 备注152.1.3 桩位偏差。桩位偏差超出设计或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每发现 1 根记 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 15(15)分;因桩位偏差造成设计对桩基或基础进行处理(如进行补桩、改变承台或基础梁尺寸等处理)的,每影响到一个承台(一根基础梁)记 1 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 3 分(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
43、原因造成的除外) 。18(15)随机抽查 1 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查桩基竣工图及设计变更资料等相关资料。原条款 2.1.3 修,第一款对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款对应 GB50202-2002 第5.1.3、5.1.4 条162.1.4 工程桩承载力。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桩承载力检验的,每个单位工程记 10(10)分;工程桩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 ,每出现一根记 5(5)分;工程桩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记 3(3)分。18( 18) 随 机 抽 查 1 个 单 位 ( 子 单 位 ) 工 程 , 检
44、 查检 测 报 告 等相关资料。原条款 2.1.4 修,第 一 款 对应 GB50202-2002 第 5.1.5条(强条) , 第 二 款 对 应JGJ106-2003 第 3.3.5 3.3.8条17 2.1.5 工程桩数量。工程桩有效数量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每少 1 根记 10(10)分。 30( 30) 发现时予以记分,没发现时不评价。 新 增 条 款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182.1.6 工程桩桩身长度。桩身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且未进入设计要求的持力层或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嵌岩深度的,每发现一根记 5(5)分。15(15) 随机抽查 3 份施工记录或钻芯
45、检测报告。 原条款 2.1.5 修,JGJ94-2008 第 9.1.1 条192.1.7 灌注桩桩身混凝土强度。经检验(评定) ,桩身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检验批记5(5)分。5(5) 随机抽查 1 个检验批,检查检测报告或混凝土评定记录。 原条款 2.1.6,GB50204-2015 第 7.4.1 条202.1.8 桩身质量。桩身质量有问题的桩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的,每发现 1 根桩记 5(5)分;桩身质量经检测每出现一根类桩记 3(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 9(9)分;桩身质量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记 3(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
46、最高记9(9)分。18(18) 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原条款 2.1.7 修,第一款对应 JGJ106-2003 第 3.5.1 条,第二款对应 JGJ106-2003第 3.3.4 条21二、实体工程质量2.1地基、桩基工程2.1.9 天然地基验槽。天然基槽(坑)已隐蔽但未进行地基验槽(包括无验槽记录或验槽记录签字不全或未下结论的)或验槽结论为不符合设计要求且天然基槽(坑)已隐蔽的,每发现一个基槽记 5(5)分。10(10) 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对照设计图纸或规范,查验槽记录等相关资料。 原条款 2.1.8 修,GB50202-2002 附录 A.2.6
47、条- 23 -序号类别记分项目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外的数值为对项目经理的记分值,()内的数值为对施工单位的记分值,右同】单次检查记分最高限值 检查方式方法(样本) (注 1) 备注222.2.1 主要材料、钢筋接头使用。钢材、水泥、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或钢筋接头经检验不合格但已使用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每发现一批次记 8(8)分。24(24)随机抽查 1 个单位工程,检查内业资料或通过检测管理系统比对检查,钢材包括钢筋、钢结构原材料等。原条款2.2.1、2.2.2、2.2.3、2.2.4 合并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232.2.2 主要材料、钢筋接头检验。钢材或水泥、预
48、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或钢筋接头送检频率不满足要求的,每少一批次记 3(3)分。9(9)随机抽查 3 个检验批的钢材、水泥、钢筋接头进场检验情况,钢材、水泥、钢筋接头等已使用但未送检的就可记分。原条款 2.2.1 修,GB50204-2015 第 5.4.2 条,JGJ107-2010 第 7.0.7 条,JGJ18-2012 第 5.1.7 条242.2.3 样品(试件)取样(抽取) 。钢筋接头未在工程实体上截取,或砼试件未在浇筑地点抽取,或涉及结构安全的样品(试件)取样(抽取)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组样品(试件)记 3(3)分。9(9) 发现时予以记分,没发现时不评价。GB50204-201
49、5 第 5.4.2、第7.4.1 条、第 C.0.1 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25 2.2.4 砼试块留置。砼标养或同条件试块留置频率不符合要求的,每少一组记 1 分。 6 随机抽查 3 个检验批的现浇混凝土。 GB50204-2015 第 7.4.1 条、第 C.0.1 条262.2.5 钢结构原材料。进场的钢材、钢铸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的品种、规格、性能不满足国家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的,每发现 1 个批次(规格)记 5(5)分。20(20) 随机各抽查 1 个批次,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或进场复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原条款 2.3.1 GB50205-2001 第 4.2.1 条、第 4.3.1条、第 4.4.1 条,272.2结构工程2.2.6 钢结构焊缝。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焊缝质量等级经有资质检测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每发现 1 处记 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 50(50)分;检测数量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少 1 处记 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 15(15)分。65(65)第一款随机抽查 1 个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