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破产重整债转股公司收购)(一)首部1.裁定书字号: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09)吴民破字第 2 号民事裁定书。2.宗由:申请破产重整。3.诉讼双方申请人: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秋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秋智,该公司董事长。重整管理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苏州分所。负责人:叶远安,该会计师事务所主任。重整管理人: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陆敏彪,该律师事务所主任。4.审级:一审。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审判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雪昌;审判员:金美
2、珍;代理审判员:苗郑青。6.审结时间:2009 年 3 月 9 日。(二)破产申请情况2009 年 3 月 2 日,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三)事实和证据江苏省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通公司)于 1999 年 3 月 31 日由英属维尔京群岛环球科技国际有限公司独资设立,投资总额为 12700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4800 万美元,实际控股股东系佳邦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为黄秋智,经营范围为生产柔性线路板、硬性线路板及相关电子零配件产
3、品,在国际上拥有许多诸如摩托罗拉、多普达、索爱、华为、宏达、三星等重要客户。佳通公司进入吴中区以来,为吴中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2005 2007 年连续三年成为吴中区纳税大户,为五千多人提供了就业机会。目前有722 人与佳通公司仍保持劳动关系。2008 年开始,受宏观调控及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佳通公司的流动资金大幅减少,原材料采购资金不足,生产规模缩减。随着资金链的断裂,佳通公司开始拖欠越来越多的供应商货款,客户订单逐月减少,大量以佳通作为被告的诉讼出现。2008 年 1 月至 2009 年 2 月,吴中法院依法受理供应商要求佳通公司支付货款案件共 116 件,诉讼标的 87358
4、272 元。另,佳通公司尚欠银行本息2.74 亿元无法归还。534 名工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仲裁机构裁决佳通应支付工人工资 464 万元。佳通公司几乎所有的银行账户、房地产和生产设备均被法院查封,佳通公司经营完全瘫痪,陷入破产边缘。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四)判案理由江苏省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目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于 2009 年 3 月 9 日以(2009)吴民破字第 2 号民
5、事裁定书裁定:佳通公司重整。佳通公司的重整工作依法按以下步骤进行:1.选任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佳通公司关于管理人的选择方面,债务人及四家债权银行均推荐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苏州分所担任管理人。其中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已在江苏省高院制定的苏州市企业管理人名册中,擅长法律事务方面的处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具有广阔的国际视野和丰富的重整管理人经验,且该所即将被列入苏州市第二批管理人名册(正在审批过程中)。裁定当日,吴中法院指定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苏州分所担任佳通公司的管理人,并接管了佳通公司。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债权的申报
6、、审核和确认2009 年 3 月 21 日,吴中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受理佳通公司破产重整公告,要求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 50 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公告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对于佳通公司账面记载的 916 家债权人,吴中法院全部以挂号信的方式发送了申报债权通知书,告知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未发送挂号信的其余债权人,都分别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了联系处理。公告期内,共计 564 家债权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779527696.62 元。2009 年 5 月 18 日,召开佳通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344 家境内外债权人派代表出席了会议,占申报债权人总数的
7、 62%。法院向债权人宣布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重整管理人汇报债权申报和核查情况、通报审查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决定佳通公司继续生产事宜。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和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分别以确认债权或拒绝申报的方式通知各债权申报人。债权人对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无异议的,管理人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权申报人对管理人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向吴中法院提请裁定。根据债权异议人的申请,2009 年 8 月 19 日,吴中法院对佳通公司重整案中有关债权申报异议进行了裁定,确认佳通公司的债务为 601325037.68 元,其中员工债权 5 笔,税务债权 1 笔,有担保的债权 4 笔,普通债权 538 笔。重
8、整期间,吴中法院委托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资产的评估机构,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资产的审计机构,以 2009 年 3月 8 日为基准日对佳通净资产的破产清算价值和重整价值进行评估,并对佳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评估报告显示,佳通公司的净资产为负 4.064 亿元。3.引进战略投资人自接管佳通公司以来,管理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展开了寻找战略投资人的工作。最后,通过由投资者赫比国际有限公司间接地收购佳通公司的关联企业佳茂公司,再以佳茂公司的名义向佳通公司注资的方式,解决了重整企业的资金来源问题。被收购后的佳茂公司不再是佳通公司的关联企业,而成为赫比国际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
9、企业。其重整思路是:通过母公司和策略投资者签订合作协议来保证佳通公司有足够的运营资金,选聘在硬性线路板行业有 15 年至 20 年工作经验的管理团队作为佳通公司的管理层,在未来的经营中专注于硬性线路板的生产和销售,成为国内主要的 3G 便携电子产品专家。4.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重整计划的通过2009 年 8 月 18 日,管理人向吴中法院递交了佳通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计划:赫比国际有限公司安排 7000 万元以佳茂公司的名义偿还佳通公司的银行贷款并解除佳茂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抵押及信用的保证(佳茂公司原为佳通公司贷款的抵押人或连带责任保证人,代偿后佳茂公司新形成的对佳通公司 7000 万元的债
10、权无条件取消);安排 7000 万元以佳茂公司的名义购买佳通公司的软板设备,出售价款税后 4020 万元用于清偿银行贷款,2840 万元用于一般普通债权的分配。此外,佳通公司提供自有流动资金 470 万元左右用于清偿员工债权。偿债方案是:(1)员工债权于 2009 年 10 月 16 日前 100%付清。(2)税务债权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前 100%付清。(3)银行债权于 2009 年 10月 30 日前清偿 11020 万元(其中 7000 万元为佳茂公司代偿);另有佳通公司四、五期厂房和土地将在可能的条件下变现,用于清偿银行的担保债权;剩余银行债权将延长 3 年至 5 年偿
11、还(2012 年 12 月 31 日还 1000 万元,2013 年 12月 31 日还 458214346.53 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还剩余 111519079.48 元),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下浮 10%,偿还顺位在普通债权之后,清偿比例为100%。(4)关联方的普通债权全部债转股,不参与普通债权的受偿。(5)其他普通债权将受偿 50%,于 2009 年 10 月 31 日前受偿 13.22%;另 36.78%将于重整计划批准后 60 天内发行 3 年期的债权凭证,2012 年的债权凭证本息一同到期支付。2009 年 9 月 8 日,召开佳通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出
12、席会议人数为 497 人,占全体债权人总数的 90.36%。会议设员工债权、税务债权、担保债权、普通债权、出资人五个组别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并由公证员对重整计划草案投票表决进行现场公证。表决结果为:员工债权组、税务债权组、担保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全票通过,普通债权人同意的人数占该组到会人数的 81.07%,所占债权的份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88.02%。各表决组均一次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五)定案结论江苏省吴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作出如下裁定:批准佳通公司重整计划;终止佳通公司重整程序。江苏省吴中区人民法院后作出公告,佳通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终止,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13、。(六)解说本案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将重整制度成功运用于非上市大型外资企业的典型案例之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程序严格公正,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全力以赴消除重整进程中的各种障碍,实现清理债务与拯救企业的双重目标,在考虑利害关系人的同时,兼顾了社会利益。吴中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作出了如下有益探索:1.通过灵活的间接投资方式解决资金来源问题本案不同于一般的重整案件,重整计划启动的资金并非由投资者直接将资金注入重整企业,而是由投资者赫比国际有限公司间接地收购佳通公司的关联企业佳茂公司,以佳茂公司的名义向佳通公司注资(投资者认为佳
14、茂公司更具有投资价值)。但无论直接注资还是间接注资,均解决了重整企业一个关键的问题 资金问题。解决了这一关键问题,佳通公司便有可能按照重整计划向一个稳定健康的企业转变。被收购后的佳茂公司不再是佳通公司的关联企业,而成为赫比国际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企业,故为切断新佳茂公司跟佳通公司之间的联系,收购协议明确表示佳茂公司向佳通公司注资(替佳通公司清偿债务)后形成的对佳通公司的债权无条件取消。2.通过债权转为股权获得双赢在重整草案的提出过程中,如何处理佳茂公司对佳通公司申报并已经确认的债权 86732992.45 元成为争议焦点。在法院的指导下,根据关联债权属于劣后债权的性质,同时依据衡平居次原则,该部
15、分债权最终以债转股的方式得到了安排。通过如此调整后,一方面,对于债务人而言,资产负债表得到明显改善,为重整终结后的再融资创造了必要的财务条件,同时增加了公司资本,为重整程序终结后的持续发展作出了必要的财务准备;另一方面,对于债权人而言,由于股东方关联债权不再列入普通债权组参与分配,可以大幅度提高普通组债权的受偿比例,从而切实保护了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实际上,作为国际上新兴的一种债务重组模式,债转股所独有的优势,如减轻企业财务负担、盘活资产、兼顾各方主体利益等,与破产重整企业维持企业生存、盘活企业资产的需求不谋而合,可在今后的破产重整案件中作为备用措施。3.通过允许债务人自主管理保护海外投资者权益
16、佳通公司的最终控股母公司佳邦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香港主板上市公司,若对其境内主要投资主体进行破产重整会严重影响其股票交易价格,且根据香港联交所的规则,佳通公司进入破产重整后,管理权、控制权将直接交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则该公司可能被立即要求停牌。考虑到上述利害关系,吴中法院作出了同意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运营的决定,使得佳邦环球控股有限公司不仅不需要停牌,而且还可以继续交易,反而通过佳通公司的重整直接将其股票价格提高了八倍。4.通过许可待定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保护待定债权佳通公司重整案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时有二家债权人(NERCo.,Ltd,比荣电子元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债权额尚未确定,
17、均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该两家企业此前均为佳通公司的业务代理商,具体负责佳通公司的业务、市场的拓展。佳通公司进入重整后,管理人对上述两家企业主张的佣金金额存在异议,故引发诉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申报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均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但对于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因此,吴中法院通知上述两家债权人参加了债权人会议,但未为其临时确定债权额,且未赋予其会议期间的表决权。5.通过表决前的充分沟通确保重整草案的自愿通过重整案件中,各方利益主体作出适当妥协、让步,是确保重整案成功的关键
18、。如何在中国目前实际情况和文化背景下,使债权人接受重整案中所要求贯彻的“拯救文化”是一个在实务中比较棘手的问题。吴中法院在佳通公司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正确的引导,督促管理人以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披露重整案中的重要信息、数据,充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知情权;在表决前组织所有债权银行至法院座谈,让各银行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促进债权人、债务人的相互谅解,敦促债务人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安排一些资金在贷款期间对银行债权进行清偿,解释比较重整计划通过与否的利弊,最终所有债权银行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中对重整计划草案均投了赞成票;在表决前组织普通债权人中的大额债权人多次展开双边、多边对话、谈判,使其充分理解重整计划给予普通债权人的保护。最终的投票结果显示,债权人以理性的态度接受了减债安排,达成了各方利益主体共赢的良好局面,避免了法院动用强制批准权力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新破产法所倡导的债权人主义原则。(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辛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