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摊位租赁合同出租方:白洋街道下陈村 (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经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现将坐落在下陈村菜场内的摊位(店面) 区第 号出租给中标者经营,为明确甲、乙双方职责,特制订有关租赁合同事宜如下:1、租用摊位(店面) 区 号。2、租用期限 15 个月:自公历 2016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7月 31 日止(租金按壹年收) 。3、租金及交款办法,摊位(店面)壹个,年租金计人民币 万仟 佰 拾 元整。 (小写: )租金于投标之日一次性付清。4、 号摊位经营范围,本摊位只可经营 类产品。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已交摊位租金不予退还。5、乙方不得擅自
2、将租用摊位出借、出租、转让和无故连续 15 天不经营。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已交摊位租金不予退还。6、乙方在租用期内产生的一切税费、水、电费由乙方自负。水、电费交款方法:一个月计算一次,乙方签订合同之日需交水、电费押金 元。租用期乙方交清全部水、电费后,在一个星期内退回乙方。7、乙方只可在摊位内经营,不得在本摊位周边、通道堆放物品,做好本摊位及周边的卫生工作,并把垃圾放到指定地点,如乙方违约,每次罚款 50 元。8、乙方在租用期间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受损失,菜场修理由甲方负责,其他乙方财产、物资损失由乙方负责。9、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设施,如乙方违约,所受损失由乙方负责。10、乙方在租用期内必须守法经营。遵守本市场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11、甲方在乙方租用期间要协助乙方做好治安工作,维护市场秩序。1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乙方: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