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51号.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561626 上传时间:2018-09-22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3.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51号.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51号.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51号.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51号.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51号.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51 号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已经2013 年 12 月 18 日省人民政府第 1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省长 陈敏尔2014 年 1 月 7 日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支付务工人员工资行为,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矿山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工资保障金)的存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2、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资保障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级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资、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等社会组织协助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应当代扣代存工资保障金。第五条 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能挪作他用。第六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资、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

3、责范围内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依照规定预存工资保障金。具有建设工程项目批准开工许可、备案、审查等权限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项目开工名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将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务工人员工资信息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通报给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范围。第八条 施工 单位应当按工程造价的 2%向工资保障金专户存储工资保障金;工程造价超过 5 亿元不足 10 亿元的,超过部分按 0.5%存储工资保障金; 工程造价 10 亿元及以上的,超过部分按 0.1%存储工资保障金。单个建设工程项目存

4、储工资保障金不低于 5 万元。第九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 1 年内,按工程造价的 3%-5%存储工资保障金。(一 )无故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人数 20 人以上或者拖欠、克扣工资总额 20 万元以上的;(二 )因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导致 发生 20 人以上集体上访、集体停工、阻工等突发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三 )支付 务工人 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的;(四 )经审 核批准不需存 储工资保障金后出 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第十条 连续 3 年在全省范围内无失信记录的施工单位,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第十

5、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后 30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存储工资保障金的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存储工资保障金,应当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表、建设施工合同原件进行审核,同时交存以下书面材料:(一 )中 标通知书 复印件或者建设工程 项目备案表复印件;(二 )建 设施工合同复印件 ;(三 )企 业工商营业执 照复印件;(四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可按 规定从其存储的工资保障金中划支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的承诺书。申请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的,应当提供符合不需存储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

6、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天出具到指定银行存储工资保障金的函。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工资保障金存储凭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向施工单位出具施工单位存储工资保障金证明书。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使用其存储的工资保障金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一 )施工 单位拖欠、克扣 务工人员工 资的;(二 )分包方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 的;(三 )其他依法 应 当支付而未支付务 工人员工资的。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存储的工资保障金被依法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划支后 30 日内补足。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7、存储工资保障金。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者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将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在建设工程项目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20 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60日后,施工单位申请返还工资保障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 30 日内审核完毕,未发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返还其存储的工资保障金及法定利息。因工资争议进入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司法程序的,待有关机构作出裁决生效后,按前款规定办理工资保障金申请返还手续。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非施工方原因,因故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自工程竣工 1 年后,未发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

8、为的,施工单位可以申请返还所存储工资保障金的 80%;工程竣工 2 年后,未发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以申请返还所存储工资保障金余额及法定利息。第二十条 申请返还工资保障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 )返 还工资保障金的 书面申请;(二 )建 设工程竣工 验收报告或者交通建 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报告;(三 )用工登 记台 帐;(四 )务 工人员工 资发放表;(五 )在施工 现场 公示的工资支付表照片 ;(六 )施工 单位法定代表人授 权委托 书。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工资保障金返还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返还的决定。不符合返还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

9、二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存储工资保障金而办理相关手续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务工人员工资清欠工作。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存储或者补足工资保障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存储,逾期仍不存储的,按应存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不足 5 万元的,按 5 万元处罚。第二十四条 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每年通过省级媒体公布 1 次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的施工单位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资保障金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社会不 稳定事件发生的;(二 )发现违 法行 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 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 )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 业秘密的;(四 )泄露用人 单 位和个人信息的;(五 )其他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确需存储工资保障金的,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