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年月日前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从年月起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元的按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元增加退职生活费。二、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三、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照顾。由于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每个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这件好事办好,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四、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