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 13 条就业新政策细读福建_3 月 20 日,福建省政府出台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 号), 决定以税费减免,就业援助等 13 条就业新政策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促进充分就业.【税费减免】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对 2005 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
2、(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对 2005 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财政投入】各级政府根据就业形势变化,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补
3、助,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务派遣扶持等.此外,各级财政应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合理安排劳动力市场和街道(乡镇)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并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GUANZHUPtAN圈就业新政策细读【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 2 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 1 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设区市财政据实全额贴
4、息(展期不贴息),具体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备案.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设区市财政给予50 的贴息.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 30 以上,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就业援助】各级政府要把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依托街道社区掌握就业困难对象情况,采取各种措施,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帮助他们再就业.政府
5、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可根据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要积极帮助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尽快就业,对毕业半年以上经推荐未能就业又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及其县(市,) 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社会保险补贴】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2006.4 就业与保障团田 GUANz 洲 PlAN长不超过 3 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
6、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 2005 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计算.就业困难对象中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按工作期限相应延长(超过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当地财政解决).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 40 周岁以上.男50 周岁以上,计算年龄
7、的时间截止到2007 年底)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公共就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各级政府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牵头,组织联系企事业单位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为毕业后 6 个月以上仍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创造条件.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服务机构要为见习者分别提供免费
8、的档案寄存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管理和服务纳入当地公共就业管理和服务的范围,实行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服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必需的经费支出予以保证.口 2006.4 就业与保障建立健全就业服务机构,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列入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人员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跨地区就业和就地转移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有条件的市,
9、县(区)要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在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地区.组织实施国家培训项目.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由各地统筹安排,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解决.【职业技能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 服务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
10、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社区平台】继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要聘用专门的工作人员,强化业务培训,落实工作经费,提高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形成统一的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体系.【失业调控】国企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
11、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企业成规模裁员,裁员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员.【主辅分离】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 N30 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
12、合同的,经同级劳动保障,经贸部门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同级税务部门审核,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障】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能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劳务派遣政策】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积极探索劳务派遣社会化,市场化路子.在发展中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加大劳务派遣对口培训力度.完善劳务派遣奖励扶持机制.建立劳务派遣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