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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典型案例剖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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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 校 典 型 案 例 剖 析 警 示 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委办、监察处 二一年五月 1 目 录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二、高校典型案例警示 1.两位教授高官沦为“阶下囚” 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陈某某、原党委常务副书记龙某某受贿案 2.三任基建处长的“前腐后继” 河北医科大学原基建处处长雍某某、曲某某、刘某某受贿案 3.“以职权换金钱”将自己换进“班房” 暨南大学原体育部副主任李某某受贿案 4.不该拿的“好处费” 北京中医药大学原学生工作部部长许某某受贿案 5.“灭火器”灭了余生 南京中医药大学原保卫处处长朱某某受贿案 6.“奖励费”暗藏的陷阱 南航原教务处教材科职工

2、罗某某受贿案 7.幼教中心里的硕鼠 北航原幼教中心财务核算员周某贪污案 8.学生宿管办中的群鼠 2 四川大学原宿舍管理办公室主任宁某某等贪污案 9.集体受审 电子科大原继续教育学院领导集体私分公款案 10.法亦责众 哈工大学工处就业中心违纪案 11.私设小金库,留下悔恨泪 西工大原国防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童某违反财经纪律案 12.名利思想损名利 北理工原科技处副处长廖某弄虚作假案 13.名教授的道德堕落 复旦大学原经济学院院长陆某某嫖娼案 3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

3、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

4、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4 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5、、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5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

6、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6 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7、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7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8、(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

9、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8 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

10、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9 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

11、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10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

12、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

13、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11 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14、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12 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

15、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 年 3 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13 案例 1 两位教授高官沦为“阶下囚” 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陈某某、原党委常务副书记龙某某受贿案 陈某某:湖北京山人,1950 年 11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免职前任武汉大学党委常委、常务副校长(正厅级) 。曾担任该校经济系党总支副书记、书记、经济学院党总支书记,1994 年起历任武汉大学总会计师(副校级) 、党委常委、副校长兼总会计师,2003年升任常务副校长,长期主管武汉大学的财务、后勤部门。2009 年 9 月因涉嫌在基建工程中巨额受贿

16、被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龙某某:湖北武汉人,1948 年 10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工学学士。免职前任武汉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正厅级)。曾担任武汉水利电力学院机械系党总支副书记、书记、武汉大学副校长、常务副书记。2009 年 9 月因涉嫌在基建工程中巨额受贿被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简要案情 2009 年 9 月,百年学府武汉大学发生大地震,仍至14 震惊国内教育界。原该校常务副校长陈某某、党委常务副书记龙某某,因涉嫌在基建工程中巨额受贿,先后被捕。其中还涉及多人,正在审查中。 武大常务副校长陈某某和常务副书记龙某某被抓,与武大后勤保障部部长江某某和武汉弘博集团董事长巴某某被抓直接相关

17、,正因为江某某和巴某某被捕后供出了陈某某、龙某某,才致使陈某某、龙某某的受贿问题浮出了水面。 据消息披露,陈某某、龙某某是在 1999 年至 2000年左右,武大兴建校外学生公寓时出现经济问题,涉案金额达上百万元。 据介绍,1999 年,位于武大校外的能够容纳 3000人的武大弘博公寓上马,工程总造价约 4000 万元。对于投资方老板巴某某,当时并没有这么多钱,巴通过江某某找到了武大主管财务、后勤的副校长陈某某,给予鼎力相助,陈某某便以武大的名义为其在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使得弘博学生公寓顺利兴建,而陈某某和江某某也理所当然地获得一笔丰厚的“回报” 。 【案例评析】 百年学府武汉大学曝出腐败案,

18、因涉嫌在基建工程15 中巨额受贿,原常务副校长陈某某、原党委常务副书记龙某某被批捕。这是高校近年揭出的又一起贪腐要案。陈、龙不是全国高校落马第一人。近年来,各地高校腐败案件多次曝光,本为学术“净土”的高校缘何成为腐败案件发案区?据了解,59 岁的陈某某长期在武大工作,一直主管武大的财务、后勤工作。龙某某现年 61 岁,长期在原武汉水利电力学院任职,该校并入武大后,历任武大副校长、党委副书记,2005 年升任常务副书记,曾获中央组织部授予“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作为全国知名的重点综合性大学,武大腐败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反腐倡廉的强力推进有助于高校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秩序,有助于形成

19、良好的育人环境,有助于高校的科学发展。同时也应当引起反思,为什么两位正厅级干部置党纪国法、学校声誉、自身地位于不顾,疯狂敛财,发生腐败行为,是这些人疏于对自己的严格约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蜕变?是腐败犯罪成本过低,导致人们以身试法?是高校存在着权力监管缺失空间和灰色空间,对腐败现象难以监管?还是在制度设计和执行方面存在漏洞和隐患? 高校曾被认为是“清水衙门” 。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高校参与市场活动的领域日益拓展,可供调配的资源日16 益增多,高校腐败日趋集中于基建、采购、后勤和招生等四大领域。相关统计资料显示,目前落马的高校干部,七八成以上是因在基建工程招标时受贿。同时,由于高校

20、成为市场主体,但监管体制并未随之改变,集官、学、商于一身的高校干部,在教材集中采购、招生、后勤服务等众多环节,也可轻而易举地找到中饱私囊的机会。全国各地高校腐败案件频发,关键原因在于高校缺乏有效监督,对高校领导监督还处于疏松状态。一方面是上级部门鞭长莫及,监管不到;另一方面高校领导人员互相之间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监管不住,纪检部门往往是在“东窗事发”之后才介入调查,这个时候已经晚了“半拍” 。而师生员工对高校干部的情况了解甚少,监督不了。随着我国高校独立法人地位的确立,高校在招生录取、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建设项目安排、设备物资采购、干部聘任和奖金分配等方面拥有的自主权越来越多,高校领导干部和职能部

21、门的权力也越来越大。所以理顺监管体系迫在眉睫。必须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健全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加强对财务、基建、采购、科研经费、校办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校务公开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最关键的还是要约束权力、监督权力,消除对高校、高校领导监督的空白地带。要17 建立健全教育、预防、惩治三位一体的反腐倡廉工作体系,提高反腐倡廉教育的有效性,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惩处腐败分子,严肃党纪,使干部警钟长鸣,特别要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和薄弱环节,分析廉政风险点,及时制定规范, “防患于未然” 。 (点评人:继续教育学院党委书记 王中银)18 案例 2 三任基建处长的“前腐后继”

22、河北医科大学原基建处处长雍某某、曲某某、刘某某受贿案 雍某某:男,1932 年 10 月出生,中专文化。1948年 2 月参加工作,1949 年入党,1978 年 9 月由部队副团职转业到河北医学院任后勤部副主任,1986 年 9 月基建处成立,雍任副处长,主持基建处全面工作。由于涉嫌经济问题接受检察机关调查,于 1989 年 7 月 1 日自缢身亡。 曲某某:男,1943 年 9 月出生,大专文化。1960 年参加工作,1962 年 7 月入伍,1964 年 8 月入党,1986年 12 月从部队副团职转业到河北医学院总务处技术室任工程师,1988 年 12 月任基建处副处长并全面主持基建处

23、工作,1992 年 2 月任基建处处长。1994 年 11 月 1 日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依法没收赃款。 刘某某:男,1946 年 6 月出生,大学文化。1975 年入党,1984 年,从河北建安公司调入华山冶金医学专科学校工作,1987 年 6 月任副校长。1995 年 5 月河北医科大学成立,10 月份,刘子武被任命为医科大学基建处19 (2001 年 4 月更名为校园规划处)处长。2002 年 12 月25 日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赃款依法没收。 简要案情 2002 年 6 月 20 日河北医科大学校园规划处处长刘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长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4、7 月 4日被逮捕,消息一经传出,整个医科大学引起了强烈震动,又一个基建处长出事了,为什么受党教育培养多年的领导干部如今蜕变成了搞权钱交易、大肆受贿的腐败分子?为什么在基建处长的岗位上竟然连续三任处长相继落马? 连续三任的基建处长分别是雍某某、曲某某、刘某某,主要问题和事实如下:河北医学院原基建处副处长雍某某,主持基建处全面工作。此间,学院新建 8 号教学楼,自 1988 年下半年开始,长安区检察院不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雍在建设 8 号教学楼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鉴于这种情况,检察院开始对雍的问题进行初查,此后不久,雍便于 1989 年 7 月 1 日自缢身亡。 河北医学院原基建处处长曲某某,自

25、1992 年 12 月至 1993 年 11 月,曲在任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20 过让施工单位为其报销个人应付费用、低价销售学院钢材等手段谋取私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人民币 9 千余元。1994 年 5 月 26 日曲因涉嫌受贿被长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4 日被逮捕。1994 年 11 月 1 日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曲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依法没收赃款。同年 12 月 5 日,医学院纪委研究,报学院党委批准,开除曲某某的党籍,并根据有关规定免去了他的行政职务。 河北医科大学原基建处(2001 年 4 月更名为校园规划处)处长刘某某,在担任河北医科大学基建处

26、和校园规划处处长期间,刘利用其负责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及立项、招标、签订合同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五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 75000 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02 年 10 月 18 日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一审判刘子武有期徒刑三年;赃款全部没收。刘不服,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2 年 12 月 25 日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赃款依法没收。2003 年 1月 13 日,医大纪委讨论,报学校党委同意,将其开除出党,并根据有关规定免去他的行政职务 【案例评析】 21 河北医科大学连续三任基建处长雍某某、曲某某、刘某某分别于 1989 年、1994 年、2002

27、年因受贿罪而被捕,三位贪官都是老党员,前两位还接受了部队多年的教育,第三位又是正规的大学生,看完相关案情后总会引起人们的深思,大家都知道基建部门虽是一个高危行业,但是在同一个岗位上有人出事了总该对后者起到一个很好的警示作用,可是一位出事、两位出事,第三位照样出事,是他们不懂法吗?肯定不是,是他们不害怕吗?肯定也不是。是他们思想上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抱着一个侥幸心理,对自己、对家人、对学校极不负责的态度。 “多行不义必自毙” ,作为高校的管理干部,本应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而尽职尽责,带头清正廉洁。但他们自身的不检点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同时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承受着由此而带来的巨大苦

28、果。这一案例也暴露了高等院校在清正廉洁方面已不是一块净土。 从另一个角度看,国家对他们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决心,对于腐败分子,无论什么人、什么职务,只要触犯法律,都将受到严肃追究和惩处。这一案例给广大高校管理干部敲响了警钟,尤其是权力过度集中的部门,同时也促使高校管理进一步22 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减少或杜绝同样的犯罪。 (点评人:校纪委委员、外国语学院党委书记 薛忠云)23 案例 3 “以职权换金钱”将自己换进“班房” 暨南大学原体育部副主任李某某受贿案 李某某,男,暨南大学原体育部副主任, 2002 年11 月 21 日,李兆森因受贿罪被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

29、徒刑五年六个月。 简要案情 李某某,暨南大学原体育部副主任,主持体育部全面工作和分管招收体育特长生的工作,是该校“七五” 、“八五”规划的重点培养教师,19992000 年度校级十佳教师,19972001 年全国优秀国家级裁判,曾担任第九届全运会比赛副总裁判长、2001 年全国田径大奖赛(中山)总裁判长等职务。 2000 年 9 月-2001 年 9 月间,李某某先后多次收受学生家长张某、李某等 8 人的贿赂款共 13.3 万元,并在招生时为这些学生开了“绿灯” 。因为李作为学校体育部主管招收体尖生的负责人,在招生时有最后的决定权,只要送了钱,李就会利用他最后决定名额的职权给予“关照” 。 一

30、位网球特长生的母亲为了让女儿顺利地通过录取24 关,千方百计找到李某某,硬是塞给他两万块钱。李回忆起当时的情况说:“当时我不愿收她的钱,但她母亲又说如果我不收就表示不录取她,我推辞不了,只好收下这两万元人民币。 ” 为人师表的李某某一开始对送来的贿赂款还半推半就,但不久就开始心安理得,竟然打电话催中间人补上“拖欠”的贿赂款。2001 年,李某某到辽宁鞍山招生,认识了一位专门推荐体育特招生的中间人。中间人要求李帮忙招进 3 位学生,并许诺每招一个就给 2 万。2001年 5 月,这位中间人到广州请李吃饭,席间给了 3 万元,说录取后再给 3 万。后来这 3 位学生都如愿“考”上了,但许诺的另外

31、3 万迟迟没到位。李某某自然不愿“吃亏” ,于是几次打电话催中间人补上“拖欠”的 3 万元,一直到案发。令李某某没想到的是,这位中间人后来在接受检察机关的调查时说:“实际上我一开始就想好了只给3 万,但又怕他不出力,所以才许诺再给 3 万的。 ”检察机关指控,2000 年 9 月至 2002 年 1 月间,李在招收体育特长生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款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5 年 6 个月,并处没收财25 产人民币 76000 元,赃款元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 暨南大学原体育部副主任李某某“以职权换金钱” ,结果是将自已换进了“班房”

32、 ,李某某一案给我们的警示是深刻的: 一是大学不是真空地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客观上存在经济主体多元化和经济利益多元化情况,受私有观念的影响和腐蚀,一些干部不甘“清贫” ,挖空心思,不择手段敛取财富。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也被他们应到了自已主管的工作范围之内。一些干部将手中的权力作为筹码,利用职权换取金钱,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而拥有教育资源的大学,个别干部如李某某也被这种思想所腐蚀,以招收体育特长生的权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款,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教训深刻。 二是私欲膨胀必然会走向犯罪。李某某开始也是一个不错的干部,是重点培养教师、十佳教师、全国优秀国家

33、级裁判、大奖赛总裁判长,但他思想放松、信念滑坡、私欲膨胀,由量变到质变,最后走向了犯罪的深渊。要防止李某某悲剧的重演,就是要警钟长鸣,筑牢拒腐26 防变的理智防线、思想防线和道德防线。要时刻牢记“以职权换金钱” ,其结果就是换进“班房” 。 三是要斩断滋生腐败的温床。强化权利的监督和管理,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坚持完善必要的制度,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坚持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堵塞漏洞,谨防伸手。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点评人:校纪委委员、工会常务副主席 田永和) 27 案例 4 不该拿的“好处费” 北京中医药大学原学生工作部部长许某某受贿案 许某某,男,北京中医药大学原学生工作部部长,因犯受贿

34、罪,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同时没收赃款人民币 73000 元。 简要案情 北京中医药大学原学生工作部部长许某某,在校期间主要负责学生就业、毕业生推荐和派遣等工作。2005年 1 月至 6 月间,许利用职务便利,在为该校 2005 届一毕业生办理就业的过程中,先后 3 次收受该学生母亲给予的 73000 元好处费。案发后,许的家属帮助退缴全部赃款。 开庭审理过程中,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深刻悔过。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某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许某某归案后能坦白部分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其家属帮助退缴赃款,故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

35、,处 5 年有期徒刑并罚款, 同时没收赃款人民币 73000 元。 28 【案例评析】 身为大学学生工作部部长的许某某,肩负着学生管理和教育的光荣使命,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直接教育者,本应该对自己更加严格要求,成为党风廉政、师德建设的标杆,但很惋惜,许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最终落为阶下囚。 我国的高等院校是培养高层次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主要场所,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许某某受贿案再次警示,高校不是净土,在教育体制发生深刻变革的背景下,高校无论什么岗位,稍一放松自己都会发生腐败问题。尽管目前大多数高校都在建立完善反腐倡廉监督体系,但终有像许某某受贿案这样制度监督不到的死角。所以,高校反腐倡廉更应重视并抓好“预警教育”:一是要以党员干部为重点,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进行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教育。二是通过廉政先进典型和腐败反面典型教育,尤其注意发掘身边的典型案例,使大家感到典型就在我们的身边,先进典型激励自己,反面典型警示自己。三是大力宣传廉政文化,大力宣传反腐倡廉理念,清除以29 权谋私、贪图金钱、追求享乐的腐朽思想,在校园形成“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浓烈氛围。 (点评人:校纪委委员、理学院党委书记 李 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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