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 行政立法,五、行政立法制定程序,六、法规规章备案程序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下列规定报送备案1.2.3.4.5.,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国务院备案,部门联合制定,主办部门,国务院备案,省级政府规章,经济特区法规,较大市规章,省级政府,特区所在省市人大常委会,较大市政府,国务院备案,国务院,同时报省政府备案,国务院备案,第一节 行政立法概述,一、概念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依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二.特点,立法性,+,行政性,行政法规,在我国是指国务院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政治、经济、教育、
2、科技、文化、科学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普通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立法抽象行政行为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2、功能作用不同3、权力来源不同4、效力程度不同5、行为程序不同,三、行政
3、立法的分类,(一)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以行政立法权的来源和取得方式不同)1、职权立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进行的立法活动(行政主体一成立就拥有的立法职权)。其主要区别在于立法所依据的法律不同。例如,宪法第89条:国务院享有制定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0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授权立法,又称委托立法(委任立法),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等立法活动。,授权立法又分为一般
4、授权与特别授权立法两种。一般授权是指根据单行法律、法规的条款中授权某一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三条“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B、传染病防治法第40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五十五条“ 出口食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特别授权是有权机关将应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特别授予行政机关行使。例如,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对职工退职退休问题的几个行政法规;1984年,全国人
5、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1985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授权立法中的特殊问题,(二)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以行政立法的效力为标准)。1、中央行政立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调整对象是全国范围内的普遍性问题和由中央人民政府作出统一规定的重大问题。在全国有效。律师法2、地方行政立法,(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其行政区域管辖内有效;在同类性制质、同类事务上不能违背中央行政立法。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律师管理办法划分的意义:确定地域效力。,(三)执行性立法、创制性立法(以行政
6、立法的目的作用为标准)执行性立法(行政立法其实就是执行性立法),制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教育法实施细则 创制性性立法,一般需要创设新的法律规则,必须基于有权机关的授权,也不能违背已有的法律规范原则的范围内进行。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3号)就是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基础上对原有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所作出的补充性规定。,四、行政立法的原则,1统一性 行政立法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例如,国务院公路管理条例明确,“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路费、通行费或者
7、违反本条例养路费使用规定的,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补交或者返还费款并处以罚款”,而黑龙江省政府通告则规定,“征稽人员在稽查中,发现违反养路费征收规定,漏缴养路费的车辆,有权扣留车辆、驾驶执照、牌照,同时填发养路费稽征扣留证。”显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增加了相对人的义务,是违反上位法的规定的,构成了对国务院规定的抵触。2适应性与稳定性相统一的原则。3行政立法要坚持程序合法原则。,天价滞纳金呼唤立法规范 2006年08月02日作者: 鲁生新闻来源:检察日报,月日,河南荥阳市一辆吊车的养路费滞纳金总额达万多元,一举打破了半个多月前一辆车万元的滞纳金纪录。对此,车主感到非常不解,把车卖了
8、也不够数,干脆放弃纠错机会而听天由命。理财专家称滞纳金年利率是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倍。而交通部门则称,滞纳金按照每日计算,是有法可依的(月日河南商报)。 其实,养路费天价滞纳金的形成,不仅在于它的高利率,还在于它“驴打滚”式的特殊计算方法。据专业人士透露,欠养路费半年时,滞纳金是所欠本金的一倍;欠一年时,滞纳金是所欠本金的两倍;欠两年时,滞纳金是所欠本金的倍。“交通规费的算法很麻烦,反正欠的时间越长,滞纳金就会越多,其增长速度也越快,会对车主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有车主称如此收取养路费滞纳金简直就是倚仗法律“抢劫”。,据以产生“天价滞纳金”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是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9、等部门于年联合发布并于年月日起实施的。这也是目前公路管理部门对部分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的依据。其中有这样的规定,“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的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度至罚款;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至的罚款。”据此,似乎不能说公路管理部门决定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罚款和相应天价滞纳金没有依据。但是,并不能就此认为,公路管理部门的行为是合法的。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总则明确,该规定的目的是“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养护和改善的资金来源”,制定该规定的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
10、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年月日起实施)第十八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乃是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上位法。但是,对于欠缴养路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只在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由公路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补交或者返还费款并处以罚款”,并无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因此,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加收养路费滞纳金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相抵触,应属无效规定。仅此,就可以说公路管理部门对车主加收天价滞纳金不合法。,首例公民状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案,2002年5月,江苏省南京市美亭化工厂(位于江宁区东山镇,下
11、称化工厂)厂长杨春庭接到江宁区建设局下属部门科学园发展公司的拆迁通知,双方因分歧太大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杨春庭只好依法向区建设局提起行政裁决申请。同年7月31日,江宁区建设局依据1996年制定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裁决科学园发展公司给予化工厂拆迁补偿安置费用135万余元。区建设局依据的暂行办法,是在1996年依据南京市的拆迁办法制定的。2000年3月,南京市已制定了新的拆迁办法,同时废止1996年的拆迁办法。2001年11月南京市又制定了新的拆迁办法并颁布实施,而江宁区政府却一直坚持延用7年前的暂行办法。按南京市 2001年的拆迁办法核算,应补偿化工厂447万元;
12、按南京市2000年的拆迁办法,应补偿303万元;而按江宁区1996年的暂行办法,却只须补偿 135万元。,对于区建设局的裁决,杨春庭认为极不合理。2003年3月24日,他代表化工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行政起诉状,将南京市江宁区政府告上法庭,理由是后者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此案被称为中国首例公民状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可由中级法院审理的规定,才选择了向南京市中级法院起诉江宁区政府。但遗憾的是,此案最后还是移交给江宁区法院一审。江宁区人民法院
13、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并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政府发布的1996年江宁县城镇房屋差遣管理办法是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被行政诉讼法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但法院同时向江宁区政府提出了司法建议。,中国民航第一案,上海的桂亚宁丈夫陈苏阳罹难,其丈夫生前任上海复旦复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桂亚宁决定状告中国民航总局,因为她无法接受以21万元作为对丈夫生命的“廉价补偿”,以及东方航空公司在通知她接受赔款时的“傲慢”态度。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讼理由为民航总局行政立法不作为。据悉,这是中国民航空难史上遇难者家属首次打官司追究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2004年11月21日8时20分,从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
14、10航班、东航所属CRJ200型客机刚起飞不到1分钟,就坠入距机场不远的南海公园。包头空难后6天,11月27日,东航即单方面制定了每位罹难乘客21万元的赔付方案。依据是,1993年国务院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考虑到消费价格总指数的变动因素,东航在此基础上追加7万元,加上行李损失、丧葬费、家属抚慰金等,共计21万元。仅就陈苏阳而言,21万仅仅相当于他生前几个月的工资而已。55位遇难者中,有13家家属拒绝接受这一“过低”的赔付。但事实证明,这是一个难以协商的复杂事件。东航表示,他们的赔付方案于法有据,赔付
15、没有谈判的可能仅此一句,便让所有罹难者家属哑口无言。,国内民航空难对国内旅客的赔偿依据,一直沿用1993年的暂行规定。尽管7万元这一最高限额越来越不合时宜,但作为航空事故的惟一赔偿依据,“暂行规定”一直未修改。 陈苏阳的代理律师赵霄洛表示,1993年到2003年的10年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了4.33倍,民航业的总收入增加了近6倍。一份权威数据显示,2004年航空业的全年收入达到1250亿元,2005年则预计达到1435亿元。“在我们这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中,在世界各国赔偿标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没有人会认为赔偿7万元是一个合理的数额,这样不合时宜的法规是否还有存在的合理性?”,民航总局9年都不立
16、法?代理律师赵霄洛随后发现:1996年施行的民航法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这就是说,依据1996年的这一条款,民航总局在民航法施行后就应该制定新的赔偿规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但时至今日,9年过去了,7万元最高限额还在“暂行”。 赵霄洛律师表示,民航总局的行为属于行政立法不作为。赵霄洛认为,民航总局在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负有制定新赔偿限额的立法责任,但在长达近10年的时间里却迟迟未予履行。这种不作为,严重影响了空难遇难者以及所有飞机乘客合法权益的实现。 为何出现这一状况呢?有关法律专家向本报记者表示,原因有三:一是缺少有效的程
17、序规则,怎么监督,责任如何追究,这些都没有规定;二是没有利害相关人的参与,监督缺少发起者;三是对立法不作为的监督缺乏宪法和法律依据 但是,3月15日,中国民航总局方面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却表示,民航方面已于2003年起草并提交了新的赔偿规定草案,只是尚未得到批复。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马正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民航法颁布实施后,民航总局也意识到了立法问题,制定了一个新的赔偿责任限额,但报送后,由于诸多内部原因,包括征询航空业界等方面的意见,至今没有出台。,“7万元实在太低”在去年举行的“包头空难理赔引发的法律问题”研讨会上,已有专家呼吁:“7万元实在太低,必须尽快修改法律提高标准。”大多数
18、人并不明白,为什么同为空难,各国理赔却千差万别?是什么原因导致中国的空难赔偿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一般而言,空难赔偿包含两个方面:一种是商业保险,即随机票同时购买的航空意外险。目前国内的普遍标准是40万元。因为有保险责任和赔付金额的详细规定,所以商业保险的理赔过程并不麻烦。 另一种就是责任赔偿,即发生事故的航空公司根据相关国内法和国际法所必须承担的赔偿。这种赔偿根据空难发生地、国际国内航线、事故原因等具体条件不同而导致理赔金额的不同,理赔过程十分纠缠。目前,国际社会对于责任赔偿普遍遵从的是1929年的华沙公约以及后来的蒙特利尔公约。中国也是其签署国,但目前在中国,这些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航线的事故赔
19、偿,对于国内航线则仍然依据1993年的暂行规定。由此,出现了空难赔偿因航线不同而厚此薄彼的现象。,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2002年4月15日韩国釜山空难为例,虽然中国方面并未公布最终的赔偿数额,但从仅有的报道中获知,其中一名遇难者家属获得了94万元的赔偿。有人因此戏称:如果坐飞机出事,那也要死在国际航线上。航空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学博士解兴权律师就曾表示,我国国内法和国际法在空难事故赔偿上存在较大差距,导致同样一次空难事故,适用国内法的中国旅客获得的赔偿和适用国际公约的外国旅客获得的赔偿相差很大。“解决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赔偿悬殊的问题,需要尽快衔接我国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尽管华沙公约等国际公约都是
20、缔约方政府签署的多边协议,不具有强制性,但很多国家都是将公约内容直接植入本国法律。例如,新加坡就将华沙公约的内容直接加入到其国内的空运法令中,使公约内容成为国内法。如此,不分国际国内航线,航空事故一律遵行华沙公约的赔偿规定。据称,美国和日本亦是如此。 另外,一些国家对空难赔偿还有一套自定的原则,赔偿金额计算中他们还将考虑:受害者的年龄、职业、收入、受害者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受害者未来发展潜力等等。如果按此原则,就陈苏阳的个人成就及其对家庭的支柱作用而言,其赔偿将远远不止21万元人民币。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老百姓只能告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告抽象行政行为。这一点,中国民航总局同样心中有底,其有关负
21、责人告诉本报记者:“这个案子法院是不可能立案的,因为这是一个抽象的行政行为。”,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于2006年3月28日起正式施行。 ,按照新规定,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将从7万元人民币提高到40万元。根据新规定,旅客在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最高可获得4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远远突破了现有7万元的最高赔偿限额;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000元;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00元。近年来,国内航班旅客伤亡赔偿标准呈不断上升趋势:1999年,西南航空公司温州空难赔偿金额为12.5万元;2002年,北方航空公司大连空难赔
22、偿金额为18.2万元至19.4万元;2004年,东方航空公司包头空难的赔偿金为21.1万。新的规定是从法律上对赔偿责任限额作出了规范。 规定还明确指出,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在保险金额给付的同时,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能免除或减少。,第二节 行政法规,一、概念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为了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特征为:1、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2、根据是宪法和法律(职权)及授权决定3、内容:国务院法定权限内处理的事项4、按法定程序制定5、从效力上看,行政法规是法的重要渊源。行政法规在国家中仅次于全国人大
23、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二、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1、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执行性)2、宪法制定的国务院执权事项(自主性)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授权性),三、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共37条,包括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行政法规解释和附则。,四、行政法规的立法技术1、行政法规的名称共分三种: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的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出部分规定的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的称“办法”。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国
24、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自学,2、行政法规的结构3、行政法规的公布形式,第三节 行政规章,一、概念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二、制定机关1、部门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2、地方政府规章:(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石家庄市人民政府(3)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深圳(4)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唐山,三、规章的制定权限1、部门规章: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25、执行性)2、地方政府规章: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2002年1月1日施行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章的名称一般“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四、规章的制定程序,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规章制定的要求?()A.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将其制定的规章定名为“条例”B.某省政府在规章公布后60日向省人大常委会备案C.基于简化行政管理手续考虑,对涉及国务院甲乙两部委职权范围的事项,甲部单独制定规章加以规范D.某省政府制定的规章既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又规定行使该职权应承担的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规章的制定。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26、第六条的规定,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9条规定,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具体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故B项说法错误。根据立法法第72条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所以C项甲部单独制定规章是错误的。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
27、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D项说法正确。,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立项不属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B.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应当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C.对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D.行政法规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答案:C,解析:关于A项,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条例第2条规定:“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所以,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在内。故A项错误。
28、 关于B项,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规定:“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可见,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不是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单独签署,而应当由几个共同起草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故B项错误。关于C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9条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反馈的书面意见,应当加盖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办公厅(室)印章。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
29、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可见C选项完全符合条例的规定,故当选。 关于D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可见,对行政法规报请备案的主体不是国务院法制办,而是国务院办公厅。故D项错误。,关于行政法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B.行政法规对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时可以增设行政许可C.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D.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法制办裁决答案:C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0条,行政法规可以
30、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由此可知A的说法是错误的。行政许可法第16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由此B项是错误的。立法法第60条,
31、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由此C是正确的。立法法第85条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由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是C.,下列关于行政法规解释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国务院授权解释行政法规B.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C.在审判活动中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D.对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各级政府可以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答案:B解析: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
32、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第32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第33条规定,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由此,行政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无权解释,A错误。另外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
33、的问题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一级法制机构有权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D错误。,第四节 行政立法的效力(效力等级和冲突适用),第五节 行政立法监督,一、概念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监督。既需要事前的监督机制也需要事后的监督机制。事前的监督机制如听证等,已在行政立法程序中作过介绍。这里所介绍的是主要是事后监督机制。,二、行政监督的基本类型1、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是否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规定的内容是否适当。形式:备案,改变或撤销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形式:备案,改变或撤销3、其他社会主体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要求,三、非讼监督制度非讼监督
34、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法等的规定,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制度。(一)裁决制度1国务院的裁决2. 全国人大的裁决,(二)改变或撤销制度1、权力机关的改变或撤销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行政法规和规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撤销或改变:(1)超越权限的;(2)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4)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5)违背法定程序的。2、行政机关的改变或撤销权(1)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
35、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三)备案和审查制度1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还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还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2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3根据立法法第92条的规定,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
36、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四、诉讼监督(一)诉讼监督的概念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并对违法的行政法规或规章不予适用的一种法律补救机制。(二)诉讼监督的实现国外普遍适用,我国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即人民法院不可直接宣告行政法规、规章的违法性并予以制裁宣告撤销或判决变更等,但行政相对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中提起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异议,法院应县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违法、越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的行政规章,可向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撤销或改变的建议,可不适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行政规章。,孙志刚事件,200
37、3年5月14日,一份名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这个建议的提交者,是华中科技大学的俞江、中国政法大学的腾彪和北京邮电大学的许志永3位法学博士。在建议中,3位博士认为,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因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他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三博士上书建议符合我国的行政法规的监督程序吗?这是中国公民首次行使违宪审查建议权 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公民的建议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专门委员会认
38、为被提请审查的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本案中是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如果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但中国目前还没有法律对公民建议书的反馈渠道和程序、回复时间等作出规定,应通过立法对此予以明确规定,使违宪审查机制
39、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对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审查,三博士是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意见的,是完全符合我国有关行政法规监督的法律程序的。,事情的结果是: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收容遣送办法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由国务院自行决定撤销或修改。不到一个月,国务院就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另一种途径(学者最希望看到的):收容遣送办法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然后被撤销(结果没有发生),附,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这一制度的
40、主要目的就是裁定并处罚违宪行为,尤其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违宪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二是普通法院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这种模式也称为司法审查,典型代表是美国。但这种模式下,法院即使宣布该项法律、法规违宪,效力也仅及于本案,并不等于宣布该法无效。三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俄等国的宪法法院。,下列有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和备案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作出最终
41、裁决B.不同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C.地方政府规章内容不适当的,国务院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D.凡被授权机关制定的法规违背授权目的的,授权和所制定的法规应当一并被撤销答案:C解析:根据立法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最终裁决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选项A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3条,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无需国务院裁决,选项B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7条第4项和第88条第3项,选项C正确。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7项,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
42、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选项D错误。,某地方性法规规定,企业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某企业认为该规定与劳动法相抵触,有权作下列何种处理?A.向全国人大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B.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C.向国务院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D.向省人大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答案:B解析:我国的法律规范地位是宪法处于最高地位,法律次之,行政法规位列第三,再一次是地方性法规(包括民族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等。关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合宪性与合法性审查和监督,立法法第90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43、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根据上述规定,本题所说的某企业是属于国家机关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因而如果其认为地方性法规违反了其上位的劳动
44、法,则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其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本题选B.,第六节 行政规范,一、概念二、效力行政法学者周佑勇认为:1、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本质上,和法律、法规、规章一样,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2、在法律效力上,作为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与其他行政行为相同的公定力、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3、具有对法律、法规、规章的补充作用,起着补充和细化的作用;4、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姜明安教授认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两个领域。在行政管理领域,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1、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
45、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2、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用力;3、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在行政诉讼领域,1、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论证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的根据;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时,应同时审查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3、人民法院在判决的正文中,不宜直接引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文,但在判决的理由部分,可以指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指出:“行政机关往往将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三、监督,1、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政复议、备案审查2、外部监督,投资万开车违法不罚,小学报名要持父母编制证,没有初中毕业证不得结婚教师岗位“明码标价”小学报名要持父母编制证投资1000万元以上享受副县级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