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执法检查表煤矿名称: 检查时间:检查主要内容序号对应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相关条款存在问题 检查意见 检查人员1第六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一、 领导 机构和管理机构2第七条 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二、管理制度 3第八条 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
2、)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五)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管理制度;(七)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九)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 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4第二十四条 煤矿在申领、换发煤矿安全病危害生产许可
3、证时,应当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抄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四、定期检测评价 5第十条 煤矿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6第三十四条 煤矿应当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进行监测。粉尘浓度应当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7 第三十五
4、条 煤矿进行粉尘监测时,其监测点的选择和布置应当符合的要求。8第三十七条 煤矿应当使用粉尘采样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等仪器设备进行粉尘浓度的测定。井工煤矿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应当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并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9第五十三条 煤矿应当配备 2 台以上噪声测定仪器,并对作业场所噪声每 6 个月监测 1 次。五、日常监测10 第五十七条 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置温度传感器。11第六十二条 煤矿应当对 NO(换算成NO2)、C0、S02 每 3 个月至少监测 1 次,对 H2S 每月至少监测 1 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应当根据需要随时监测。12第十四条 煤
5、矿应当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六、警示与告知13第十五条 煤矿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庋、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14第二十七条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煤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
6、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七、 职业 健康监护15第三十条 煤矿不得以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代替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也不得以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代替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但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在离岗前的 90 日内的,可以视为离岗时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煤矿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16第三十一条 煤矿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 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三) 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四)
7、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17第三十二条 煤矿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资料。劳动者离开煤矿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必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八、 职业 健康培训 18第九条 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装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未经培训
8、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19第十六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等内容。煤矿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 4 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 2 学时。九、煤层注水 20第四十六条 井工煤矿的所有煤层必须进行煤层注水可注性测试。对于可注水煤层必须进行煤层注水。煤
9、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当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 1.5%,封孔深度 应当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不跑水。在厚煤 层分层开采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应当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十、高 压喷雾 21第四十一条 井工煤矿炮采工作面应当采取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当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当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 力不低于 8MPa)或者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22第四十二条 井工煤矿采煤机作业时,必须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 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
10、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 8MPa,否则采煤机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 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 喷雾压 力不低于 8MPa)或者采取压气喷雾降尘。23第四十三条 井工煤矿掘进机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控尘装置、除尘器等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掘进机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 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 4MPa。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 8MPa;除尘器的呼吸性粉尘除尘效率不得低于 90%。24第四十五条 煤矿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
11、面带式输送机走廊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者用除尘器除尘。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 8MPa。十一、 净 化水幕 25第四十四条 井工煤矿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应当分别安设至少 2 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26第四十七条 井工煤矿打锚杆眼应当实施湿式钻孔,喷射混凝土时应当采用潮喷或者湿喷工艺,喷射机、喷浆点应当配备捕尘、除尘装置,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向 100m 内,应当设置 2 道以上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27第四十八条 井工煤矿转载点应当采用自动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当大于0.7MPa)或者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等措施。转载点落差超过 0.5m,必须安装溜槽或者导向板。装煤点下风侧 20m 内,必须设置一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当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十二、个体防护用品发放28第十三条 煤矿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说明:检查意见:填写“符合规定”或“ 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