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 据 目 录证据一、原、被告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一组证明目的:1、原、被告于 2001 年 4 月 3 日在亳州市谯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同时证明被告在结婚登记时使用的名字为“郑孝峰”的事实。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共同收养一子李俊喆(2013年 12 月 8 日出生)的事实。证据二、2007 年 4 月 28 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一份(对方一审提供)证明目的:被告郑效锋于 2007 年 4 月 28 日,以划拨方式取得薛阁站前社区刘瓦村住宅土地面积 357 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为:亳国用(2007)字第 01318 号)的事实。证据三、2010 年房
2、地产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目的:被告郑效锋在薛阁站前社区刘瓦村建设住房一处,建设面积 249.18 平方米。并于 2010 年取得房地产权证,房地杈证号:201005676 号的事实。证据四、亳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对方一审提供)证明目的:1、该组证据进一步证明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告郑效锋“个人”所有;2、被告于 2007 年 8 月 6 日,取得编号为亳清补 200701483, 薛阁站前社区刘瓦村建设住房,建设规模为 249.12 平方米(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记载该房屋的实际建设规模 490.86 平方米) ;3、进而证明该房屋的原始建设面积、扩建
3、部分均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4、 亳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页面记载:“此复印件出自于 201005676 电子档案,共计 14 页。 ”进一步证明原告提交房产证的真实性。证据五、1992 年 4 月 23 日土地登记呈批表复印件一组 5 页证明目的:1、该组证据进一步证明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告郑效锋“个人”所有;2、郑效峰 1992 年在薛阁站前社区刘瓦村取得集体分配土地一处, 用地面积:312.平方米, 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 103. 平方米(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记载该房屋的实际建设规模304.01 平方米) 。3、郑效峰在该集体分配土地上建有
4、房屋 84.1 平方米的事实。4、原、被告郑效锋(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该土地上扩建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证据六、 裁定复议申请书和调取郑效峰 2010 年的汇款流水申请书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失信人员名单影印件一份、亳谯薛字第 01104 号结婚证一份。证明目的:1、上述两申请书充分证明此郑效峰就是彼郑效锋;2、结婚登记时,被告曾使用的名字“郑孝峰” ,第一代身份证编号:342126720107061,与本案的“郑效锋”第二代身份证号码:342126197201070613 系同一人。3、 谯城区人民法院公布失信人员名单编号 31 号“郑效峰”的工作单位为谯城区人民法院与
5、1992 年 4 月 23 日土地登记呈批表记载土地使用人“郑效峰” ,进一步证明此郑效峰就是彼郑效锋;4、本案被告曾分别在结婚登记时使用使用过郑孝峰、在 1992年在薛阁站前社区刘瓦村集体分配土地时使用过郑效峰,和本案诉讼使用“郑效锋”三个名字的事实。证据七、公证书三份证明目的:1、证明 2005 年秋天,李现齐应原告李允的要求将十几个门窗送至刘瓦村,且看到李允家正在扩建房屋,事后原告李允支付 200 元运费。2、证明 2005 年,八月十五刚过不久,李先付、郭明贵等二十多人应原告李允的要求,对居住的老宅基房屋进行扩建二层,面积100 一 150 平方米,由原告李允支付工钱的事实。 3、该扩
6、建房屋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扩建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证据八、李支海证言和录音、于成良证言和录音、利东录音、玩童录音及赵夫华录音。证明目的:1、证明 2005 年 10 月,李支海对原、被告位于刘瓦前队北五巷的房屋(即刘瓦自然村 37 号房屋)进行扩建,扩建部分为:堂屋和东屋二楼部分,面积大约 155 平方米的事实;2、证明 2009 年 8 月,证人于成良向原告出售沙子、水泥、石子;3、证明 2012 年,实际施工人小名叫利东应原、被告要求,对站前社区刘瓦自然村 31 号房产进行扩建,扩建部分为;“院子内空闲部分” ;4、玩童和赵夫华的录音进一步证明 2009 年,原、被告对站前
7、社区刘瓦自然村 31 号房产进行扩建,扩建面积为 200 平方米左右。5、该扩建房屋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扩建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证据九、陈德亮的证言、李丽娜证言、二审出庭作证及二审开庭笔录。证明目的:1、陈德亮租房居住 30 号,原、被告居住 31 号。2009 年至 2012 年,原、被告对房屋进行扩建。扩建期间,原告经常向证人借水管、工具的事实。2、2009 年下半年,原告因建房向李丽娜借钱 20000 元,证人李丽娜将钱送给被告郑效鋒,用于扩建老房屋(即刘瓦村 37 号)的事实。3、该扩建房屋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扩建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证据十、谯城区人民法
8、院调取的亳州市谯城区刘瓦庄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档案一组共计 73 页。综合证明目的: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列明的分户房屋,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设、扩建的房屋,现被已人民政府征收安置补偿。2、被告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安置补偿过程中,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分户给蒋冰冰(郑效锋的外甥) 、蒋龙(郑效锋的外甥) 、孙美勤(郑效锋的嫂子) 、郑伟东(郑效锋的侄子) 、郑伟亚(郑效锋的儿子)蒋书民(郑效锋的姐夫)的事实。一、分户的依据:郑效锋 2016 年 6 月 22 日出据给征收安置补偿机构的分户申请一份。证明目的:1、
9、分户申请中列明的评估 1-07 号房屋,位于刘瓦村 31 号,分户中编号 2-11 号房屋位于刘瓦村 37 号,均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设、扩建的房屋,现已被征收。2、该 1-07 号评估房屋中,有房产证面积为 249.18 平方米,无房产权证扩建面积为 241.74 平方米。3、上述房屋被告擅自在安置补偿时分别分户在蒋冰冰、蒋龙、孙美勤、郑伟东、郑伟亚、蒋书民的名下。二、分户位置面积具体如下:1、亳州市谯城区刘瓦庄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分户编号为:1-07-1 号、2-11-1 号。分户时间 2016 年 6 月 22 日,分户在蒋冰冰名下,分户编号
10、为:1-07-1 号、2-11-1 号。补偿价值人民币 533910 元。该分户房屋总建筑面积 140.65 平方米。其中:分户编号 1-07-1号。即分户的号房屋。67,5 平方米,来源于郑效锋房产证编号:201005676 号扩建部分房屋。分户中第二部分,分户编号:2-11-1 分户房屋,70.5 平方米,来源于郑效峰集体土地登记呈批表的扩建房产。2、亳州市谯城区刘瓦庄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分户编号为:1-07-2 号、2-11-2 号。分户时间 2016 年 6 月 22 日,分户到蒋龙名下,分户编号为:1-07-2 号、2-11-2 号。补偿价值人民
11、币 679568 元。该分户房屋总建筑面积 208.1 平方米。其中第一部分:分户编号为:1-07-2 号。即分户的号房屋。76,2 平方米,来源于郑效锋房产证编号:201005676 号扩建部分房屋。分户中第二部分:分户编号:2-11-2 分户房屋 66.4 平方米,来源于郑效峰集体土地登记呈批表的扩建房产。3、 亳州市谯城区刘瓦庄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分户编号为:1-07-3 号 分户时间 2016 年 6 月 22 日,分到郑伟东、郑伟亚名下,分户编号为:1-07-3 号。补偿价值人民币 1325642 元。该分户房屋总建筑面积 283.14 平方米。
12、其中:有产权证面积249.12 平方米,来源于郑效锋房产证编号:201005676 号,其余为扩建部分房屋。4、亳州市谯城区刘瓦庄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分户编号为:1-07-4 号、2-21-2 号。分户时间 2016 年 6 月 22 日,分户人孙美勤,分户编号为:1-07-4 号、2-21-2 号。补偿价值人民币 453279 元。该分户房屋总建筑面积 123.61 平方米。其中:分户编号为:1-07-4 号。即分户申请中的 5 号房屋。 、来源于郑效锋房产证编号:201005676 号扩建部分房屋。分户中第二部分,分户编号:2-21-1 分户房屋,来源
13、于郑效峰集体土地登记呈批表的扩建房产。5、亳州市谯城区刘瓦庄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分户编号为:2-11-3 号。分户时间 2016 年 6 月 22 日,分户到蒋书民名下,分户编号为:2-11-3 号。补偿价值人民币 857342 元。该分户房屋总建筑面积 138.39 平方米。分户编号:2-11-3 分户房屋,来源于郑效峰集体土地登记呈批表的扩建房产。综上:1、位于刘瓦村 31 号房产,分户申请中列明的 1-07-1 至 1-07-4号,安置补偿总面积共计为 490.86 平方米。其中:有房产证记载面积为 249.12 平方米;无房产证的面积为 241.74 平方米。 2、位于刘瓦村 37 号房产,分户申请中列明的 2-11-1 至 2-11-4号,安置补偿总面积共计为 407.91 平方米, 土地登记呈批表记载建筑占地面积为 103.平方米,实际扩建面积为 304.01 平方米。(该部分无房产证) 证据十一、报警记录证明目的: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郑效锋和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且公开居住原、被告家中。提供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