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文件法工委发200962 号)目 录一、法律结构规范.目录.定义条款.过渡性条款.法律适用关系条款二、法律条文表述规范.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表述.引用法律名称的表述.适用法律的表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表述.引用法律条文中第项的表述.部门的表述.数字的使用.标点符号的使用三、法律常用词语规范.和,以及,或者.应当,必须.不得,禁止.但是,但.除外,除以外.依照,按照,参照.制定,规定.会同,商.缴纳,交纳.抵销,抵消.账,帐.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日,工作日四、当选修改形式规范.法律修正.法律修订五、法律废止形式
2、规范.法律废止一、法律结构规范.目录1.1 法律设章、节的,在正文前须列“目录”将各章、节的名称按序排列表述,各章下的节单独排序。条、款、项、目不列入目录中。附则单列为一章。示例: 第一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第 X章 附则1.2 法律设编、章、节的,各章连续排序。附则不单列为一编或者一章。示例: 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第二章第二编 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附则2. 定义条款2.1 贯穿法律始终的基本概念,在总则中或者法律第一条立法目的之后规定。如果规定适用范围的,定义条款在适用范围之后规定。2.2 涉及多个法律条款的专业术语,一般在附则中规定。2.3 概念、术语只涉及某章
3、节的内容时,可以在该章节的开头、结尾或者有关条文中规定。2.4 定义条款表述为:“本法(本章、本节、本条)所称,是指(包括)”。2.5 一个定义条款中规定多个概念、术语的,应当分项表述。示例: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是指(包括)。(二),是指(包括)。3. 过渡性条款3.1 过渡性条款内容一般包括:对新法施行(颁布)前相关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效力的确定;新法对某种特殊情形所做出的特别生效时间或者依法特别办理的规定;对依据旧法获得的权利、资格、资质效力的承认或者处理等。示例: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
4、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3.2 过渡性条款一般在附则中规定。但是,只涉及某章节或者某条文的,可以在相应的章节或者条文中规定。4. 法律适用关系条款新法颁布后,涉及相关法律有关规定的适用问题时,一般采用具体列举的方式;
5、难以全部列举的,在具体列举之后,再作概括表述。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其他在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二、法律条文表述规范5. 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表述5.1 法律一般需要明示立法目的,表述为:“为了,制定本法”,用“为了”,不用“为”。立法目的的内容表述应当直接、具体、明确,一般按照由直接到间接、由具体到抽象、由微观到宏观的顺序排列。5.2 法律一般不明示某部具体的法律为立法依据。但是,宪法或者其他法律对制定该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明示宪法或者该法律为立法
6、依据。表述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制定本法。”5.3 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需要规定立法依据时)一般在第一条一并表述,先表述立法目的,再表述立法依据。6. 引用法律名称的表述6.1 引用本法时,表述为:“本法”。6.2 引用其他法律时,在特指具体法律时,所引法律的名称用全称加书名号。示例: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6.3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不用全称,也不加书名号,直接表述为“宪法”。7. 适用法律的表述7.1 具体指明适用某部法律的,表述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为了避免以后法
7、律修改可能出现的条文不对应问题,一般不出现具体条文的序号。7.2 概括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表述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7.3 优先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表述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或者“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7.4 优先适用本法的,表述为:“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表述8.1 “情形”用于表示事物所表现出来的外在形态和状况。8.2 “行为”用于表示人的活动8.3 如果列举的内容既包括“情形”
8、又包括“行为”时,统一用“情形”。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的“的”字不能省略,其所列各项末尾是否用“的”字,根据下列三种情况确定:8.4.1 所列项是名词时,不用“的”。示例: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8.4.2 所列项是主谓结构时,视为名词性短语,不用“的”。示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8.4.3 所列项是动宾结构时,应当用“的”。示例: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9、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9. 引用法律条文中第项的表述9.1 引用某项时,该项的序号不加括号,表述为:“第项”,不表述为:“第()项”。9.2 引用某条的某项时,表述为“第条第项”或者“第条第款第项”。9.3 引用两项时,表述为“第条第项、第项”。9.4 引用三项以上的,对连续的项表述为:“第条第项至项”;对不连续的项,列出具体各项的序号
10、,表述为:“第条第项、第项和第项”。10. 部门的表述10.1 法律中一般不写部门的具体名称。10.2 法律中行政机关的表述,一般使用“主管部门”。示例: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10.3 对某些部门,实践中已有固定表述的,如“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等,仍保留原来的表述方式。示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10.4 对少数情况特殊的部门,应当表述准确,如司法部就不能表述为“司法部门”,而应当表述为“司法行政部门”。这里“行政”与“主管”不能并用。示例: 司法行政部门
11、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10.5 法律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表述为:“机构”。示例: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11.数字的使用11.1 序数词、比例、分数、百分比、倍数、时间段、年龄、人数、金额,以及表示重量、长度、面积等计量数值的数字,均用汉字数字表述。示例: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11.2 公历年、月、
12、日,统计表中的数字,需要精确到小数点后的数字,法律条文中“目”的序号等,均用阿拉伯数字表述。示例: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计算单位,示例: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三)“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12. 标点符号的使用12.1 主语和谓语都比较长时,主语和谓语之间加逗号。示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13、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12.2 一个句子内部有多个并列词语的,各个词语之间用顿号,用“和”或者“以及”连接最后两个并列词语。示例: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12.3 一个句子存在两个层次以上的并列关系时,在有内在联系的两个并列层次之间用顿号,没有内在联系的两个并列层次之间用逗号。示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月日批准、国务院年月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年月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12.4 在多重复句中,各并列分句内已使用逗号的,并列
14、分句之间用分号。示例: 人员,有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5 在修正案、修改决定中,使用引号时,根据下列情况确定:12.5.1 引用内容是完整的条、款的,条、款末尾的标点符号标在引号里边。示例: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5.2 引用内容是条文中的局部或者是名词、短语的,在引号内引用部分的末尾不加标点符号,但是在引号外的句末,应当加注标点符号。示例:将本法其他各条款中的“全民所有”改为“国家所有”,“国营”改为“国有”。12.5.3 引用内容是分款(项)的条文,每款(项)的前面用前引号,后面不用后引号,但是在最后一款(项)的后面,应当用后引号。示例: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裁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