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销合同供方:长春市海量管业总经销处 签订地点:长春市需方:长春光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时间:2014 年 4 月 16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西域兴隆5#、6#、8#、9#楼购买水暖专业管材及配件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一、产品名称、型号、质量、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详见材料订购单)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合计人民币金额: 元整 ¥: 元注:最终合同总价款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并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供方对质量实行三包,质保期为 5 年,在
2、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供方负责退换赔偿,质保期从交货日期开始计算。四、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正式出场包装无回收。五、交(提)货地点、方式:供方将货物运至需方指定地点。六、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的费用负担:全部费用供方承担。七、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的期限:供方送货时提供检验报告、合格证各 4 份盖有销售章。需方现场抽验并送长春市检测部门进行复验,检测后符合强检要求既可投入使用。八、结算方式和期限:西域兴隆 5#、6#、8#、9#楼所用管材总价约为: 元( 元整) 。供方材料全部进场后需方支付供方进场材料总价 50%费用,水暖工程施工完成经监理及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后(打压、通球试验合格)支付供方 45%费用。剩余 5%费用 2 个采暖期后一次性支付。九、违约责任:按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当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十一、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供方二份,需方四分。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均不得转让给第三方,如确需转让须双方书面认可。供方: 需方: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编: 邮编: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