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鉴于:公司(弃权股东)为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五十一(51%)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二十(20%)的股份。年月日,依法召开目标公司股东会,股东同意并形成决议,有限公司(股权出让方)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二十(20%)的股份。北京公司(弃权股东)在此声明:1.本公司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目标公司章程对出让股份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2.本公司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和不会撤销的,并承诺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不反悔。3.本公司同意就出让相关事宜对北京目标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北京公司(弃权股东):(盖章)授权代表:(签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