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隶商会的法制活动述略2007 年 3 月第 30 卷/第 2 期/河北师范大学僧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HEBEINORMAL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Edition/Mar.2007Vo1.30NO.2直隶商会的法制活动述略张学军,孙炳芳 2(1.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91;2.石家庄铁道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43)摘要:直隶商会是 20 世纪上半叶直隶地区最有力量的资产阶级新式社团 .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中介组织,它活跃于政府与工商业者之间,通过参与立法,仲裁商事纠纷,培育法律意识,引导以法维权等活动,推
2、动了近代商事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对维护工商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近代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关键词:直隶商会;商事法律;制度建构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587(2007)020145-05直隶商会是直隶地区包括天津商会在内的各地商会的统称,正式诞生于清末“新政“ 时期,到民国初年基本完成省域内组织的建构整合,成为直隶地区最有力量的资产阶级社团.学术界关于直隶商会的研究多集中在天津商会,对于天津以外的直隶各地商会,尤其是把直隶商会作为一个整体的研究尚有待于深入.本文选取直隶商会的法制活动加以梳理分析,从一个侧面透视直隶商会在促进直隶地区近代工商业发展中的作
3、用.完善的经济法律制度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直隶商会积极参与了清末民初的商事立法,并开展了大规模的商事调查,对近代商事法律制度安排产生了重要影响.(一)联合起来 ,积极参与商事立法活动商会参与经济法规制定活动始于 1907 年.是年夏,预备立宪公会致书上海总商会倡议首定商法草案后,上海商会随即发起召开大会讨论商法草案.在上海筹备立宪公会的推动下,11 月 19 日,第一次全国商会立法讨论会在上海愚园举行.直隶各地商会积极响应上海商会的召集,天津总商会代表李克卿,张家口商会贾子谅等参加大会并积极参与活动,以求“以本国之惯习 ,参各国之法典,成一中国商法“,保护
4、商人的利益 .与会代表讨论了商法草案的拟定程序和草案内容,议决了各商会报举商法草案议员事宜,商法编订次第,商法草案禀部立案问题等.这次大会议定商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由商民自定法律,不难看出商人政治意识的觉醒.本次大会另一个重要议题就是成立全国华商联合会,因为“商与商集合而成商会 ,其在今日明效大验“,“若会与会联合而成大会,效力之大,必有十百于今日商会者“,如此,“ 则权利之请愿 ,实业之发达,力厚而事易举.“而对“ 外力之侵佚 ,官吏之压制,合谋而势不孤“1(P292).只有联合起来才能对政府施加更大的影响,以使政府的决策有利于工商业的发展.无论自定商法还是议决成立全国华商联合会,最大的宗旨
5、还是谋求商人的公共利益.这次会议虽仅历时两天,但其意义十分重大.与会代表一致认识到商人参与商法制定的重要意义:一在于制定商法是国家宪政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二在于改变华商无商法的状况,提高对外的“商战 “能力,改善对内的商务关系;三在于维护商人参与商法制定的权利,提高商人参与“商政“ 的地位;四在于促进和完善商法建设,提高商人的立法观念.随后各地商会便积极协助预备立宪公会商法编辑所进行商法编纂事务,到 1908 年 12 月和 1909 年收稿日期:2006-04-12基金项目:本文为河北省社科规划项目商会与乡村社会研究 “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0608005).作者简介:张学军(19
6、68 一),山东邹平人,在读博士生,教授,主要从事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146?12 月,公司法及商法总则草案先后定稿.在1909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二次商法讨论会上,与会代表对此做了进一步的推敲修改后一致通过,并为清政府农工商部所采纳.这也是清末商会对政府制定工商法规影响比较明显的一次.这些法规虽因辛亥革命爆发未及颁布,但为中华民国成立后的经济法制建设做了准备.中华民国成立后,随着资产阶级共和制度的一度确立,商会参与经济法规制定的活动益发活跃.1912 年 12 月,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宣告成立,更为商会参与经济立法提供了组织保障.该会在1914-1925 年间所举行的 9 次全国
7、商会代表大会,几乎每次都有经济法制建设的议题,前三次更是以经济法规修订问题为主题.为了妥善处理商务纠纷,用法律维护商民的合法权益,1915 年 6 月 9El,天津商会全体股员力请速立商会判断事务处,以尽“保商保民“ 之责任.在实际运作中,津埠商界发现 1913 年 1 月 28El 政府颁行的商事公断处章程与天津地方商事习惯及商会名誉有不符之处,津商会十四会董于 1918 年 4 月陈请修订商事公断处章程,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断处于商人间商事之争议 ,立于仲裁地位,以息讼和解为主旨“】(.同时为了确保商权,商界中人也不遗余力,努力扞卫商会的独立地位.1914 年由于商会法改
8、变商会行文程式,使之隶属于行政部门,降低了商会的地位,因而激起了全国商会的不满,他们通过函电往来,联合力争,最终迫使农工商部收回成命,从而维护了商会的独立地位.(二)调查商事 ,为政府工商决策提供信息参考直隶商会把调查工商业状况,编定商情统计表,调查各地商事习惯引为自己的重要职责,定期调查各地商业发展情况.调查主要包括三类:(一)各业调查,内容包括各业盛衰之故及贸易之大小,出产销畅之处所.由商会所定表式交各业会董详悉考询,按表填报;(二) 特别调查,主要内容是直隶全省的商业状况,各埠商情及进出口货物,物产如何等;(三)寻常调查,内容包括商人申述之事,商部及本地官府饬查各事等.如天津总商会为此设
9、立考察处,考察的内容包括J(P56):一考察出入货物多寡之故;二考察货物销路衰旺之理;三考察本省新出种植;四考察本省制造品类;五考察各件分门别类总其成书,至年终送文牍处列表报部.上述调查,不仅能满足商人的商业信息需求,也使政府能够真正了解工商业的发展状况.因此工商部要求各地商会将贸易之盈亏,制造之精粗,销畅之迟速,以及一切关系公司利弊改良等事,调查呈报以资考核,为工商部提供决策信息.“新政 “时期,为配合制定商法,直隶商会进行了大规模的商事商情调查.天津,秦皇岛,滦州,顺德,南宫,交河县等地的商会深知制定商法事关商人社会地位和切身利益,认为“凡欲实行保商之政 ,非将各行业详细调查,编列商册,不
10、足以便稽查,而周保护“ 【(PlO08).当时调查集中在直隶各县的庙会情形.在各地商会的共同努力下,最后由天津商会将当时各县庙会设立的目的,集市情形,物产种类,产额,产地和商事习惯等编辑成册报到工商部.各地商会对于商事调查相当认真,调查情况细致,凡大小各宗商业由各商董造册,复行挨次查对明确,以昭核实,装订成册上报工商部,以备商部修律之采择,而保商人之权利【(PlOO8).直隶各地商会的这些商事调查为政府的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并且调查本身也使工商界人士更加明了直隶省的工商业状况,便于确定实业发展方向.在传统中国社会,商事纠纷的审理主要操之于地方官衙门之手.各级衙门视商事纠纷为钱债细故,经常是敷
11、衍延宕,经年不理,有时则惰情违理,胡断乱判,任意收审管辖,使商人“往往因债务涉讼,迁延受累,商务前途大受影响“3(P2.商人对此强烈不满,但也无可奈何.清末“新政“ 后,虽然设立了各级审判厅,但是各地法庭“仍多疲玩,于民事积压尤甚“(P1029).在这种情况下,广大商人迫切盼望能有一个真正维护自己切身利益,并且熟谙有关商务各个方面情况的机构或组织出面受理商事纠纷.商会自然成为商人自己解决商事纠纷的理想选择.(一)直隶商会理案职能的确立直隶各地商会在设立时就纷纷将商事裁判纳入自己的职责范围.保定商会设立后,把受理商事纠纷,保护商人利益,写进章程并设立了商务裁判所.天津商会中有些成员虽然认为“官府
12、不能办结之事商会焉能处理“,但也在商会设立评议处 ,选任评议员,处理商事纠纷.获鹿县在城商会章程中把“ 因关系人之请求调处工商业者争议“ 作为商会职务之一,积极“筹设商事公断处 “,设立商事公断处之前,“ 如有因工商之藕或债务声请由会评议者,得暂照商事公断处章程及细则办理.如评议后两造允服,即令具结完案,设有不服,仍听其自赴法庭起诉,本会不再干预“5 】(5 一 1.石家庄商会在简章中把“平讼 “列为专条:“本会于商事公断处未设以前,遇有银钱藕事件,情愿在本会评议者,应由会长副会长邀集会董秉公理论,持平议结,以恤商艰,而除讼累.如评断后两造仍未服输,应听由两造自赴法院起诉.“5(5 一 100
13、)武清县黄花店镇商务分会一针见血地指出,以往“ 商家银钱纠葛因此兴讼,往往旷日持久不能了销.计所争之数不敌所费之数,实为商害.“因此,日后“ 凡商家与商家有争执事件,应援照部章第十五款,由总理邀集会董秉公理论,从众公断,两造倘有不服,再行禀县核办“【(P453).直隶各地商会内部评议处,商事裁判所或商事公断处等机构根据政府的相关法律而设置,其理案职能得到了政府的认可.直隶商会的商事裁判以仲裁息讼为目的,实际上已经具有民间法庭的性质,诚如时论所评,过去的商会“有评论曲直之权 ,无裁判商号诉讼职权.今若此是,商会俨然公庭“【引.(-)直隶商会理案的特点直隶商会受理的案件,如果两方愿意息讼,可以撤诉
14、】 P329).办理案件以申请先后为序,一般是自受理案件起五日内通知两造定期到场评议,“详询原委“, 并记录在案,接着召传有关见证人查询 .遇到疑难案件,评议股还委托调查股予以详细调查,以便充分掌握证据.然后,商会还邀请涉讼双方所属行业的董事及中证人到场,详细询问案由.1924 年天津商会商事公断处章程规定,商事公断裁决采取合议制,评议员由三人或五人组成,一人为长,裁决时应取多数意见.评议长有决定之权.如有一方缺席,则公断处不能判决【(P330),判决结束后,要书写理结判书,盖印署名.一般以言词申请的案件要五日内完结,展期不能超过三次.理结案件后,双方要执行判决,如果有一方不执行,可申请强制执
15、行.当然,对判决不服也可诉之官府或法院.此外,公断处章程还规定了审理过程中的回避,引避,拒却制度以及败诉收费制度等.对于评议员的职责,尤其违规处罚也有明确的规定.“ 若违背职守义务行止不检或丧失职员信用“, 处长得命其退职;“ 处长有前项情形时须退职,?147?应由商会会董会议决,报部行之.“损害当事人的,应“负赔偿责任“J P332-333).由于商会对有关工商各方面的情况比较熟悉,理案多能切中问题症结,一扫官府或借机敲诈勒索,或任意拖延时日,或妄加裁决的种种陋习.直隶商会处理的商事纠纷大多是钱债纠纷.如天津商会在 19031911 年间理结的二千八百多起纠纷中 70%为钱债纠纷.一些商务分
16、会的情况也大体如此,甚至所占的比例更高,如直隶高阳商务分会 1907-1910 年理结的几乎全是钱债纠纷案.直隶商会理案的最大特点是调解取“和平主义“, 他们破除了匍匐公堂, 刑讯逼供的衙门积习,以理服人,秉公断案.理案人员主要采取倾听原,被告双方申辩,以及深入调查研究,弄清事实真相,剖明道理的办法予以调解,使争讼双方在心服口服的情况下,达到息讼的目的.直隶各地商会调处直隶境内以及国内商家间的纠纷往往能迅速了结,效果极佳.但是对中外商人商务纠纷的调处,往往力不从心.商部奏定章程中虽有明确规定:“华,洋商遇有交涉龃龉,商会应令两造各举公证人一人秉公理处,即酌行剖断.如未允洽,再由两造公正人合举众
17、望夙着者一人,从中裁判.其有两造情事商会未及周悉,业经具报该地方官或该管领事者,即听两造自便.设该地方官,领事等判断未尽公允,仍准被屈人告知商会代为伸理.案情较重者,由总理禀呈本部会同外务部办理“1】 P25),但由于涉及洋商的讼案关系到国与国之间的交涉,非国内商事纠纷可比,更主要的是,沦为半殖民地的中国的司法主权遭到严重践踏,即便是政府也不能保证有效地保护华商的利益,因而华商与洋商之间的纠纷大多难以顺利理结.尽管如此,直隶商会商事仲裁机构的设立,在近代中国商法不太健全的情况下,起到了调息纷争,保护工商的作用,弥补了商法之不足,有利于直隶区域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直隶商会在推动近代商事法
18、律制度建构和完善的同时,还着力培育商界中人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加自觉地把自身命运同国家命运联系起来,力争关税自主,扞卫国家主权.(一)以法律为武器 ,维护商民的合法权益以法律为武器,维护商民的合法权益,在清末已?148?初露端倪,民国以来,这一趋势更加明显,在捐税抗争中表现尤为突出.民国元年(1912 年) 十月二十四日,临时大总统公布印花税法令以及印花税法,该法经众参两院通过,于民国二年正式实施,即民二印花税法.但是“ 施行未久,帝议发生,解散两院 ,袁氏自立造法机关,将两院公决有效之印花税法,擅行变更,强制施行“7(P3897).袁世凯死后,两院恢复,民国重现
19、,广大商民又燃起了对国会的希望之火,天真地认为:“是原公决之印花税法,虽被淫威强制停止其效力,当两院恢复民国再造之际,当然是项公决公布之印花税法,亦随之恢复,袁氏私人变更之印花税法,应即时而消灭.“】(P3897) 然而,“袁世凯虽死,而袁世凯所遗留之制度,不随以俱死“81(P69).段祺瑞政府“仍以袁氏变更之印花税法为归宿“(P3897),遭到全国商民的强烈抗议.1917 年 3 月 12 日,浙江杭州总商会致函天津商会,“函询账单贴用印花税办法请各省一律邀免贴用印花税票“;3 月 28 日,广东,广州总商会函称:“ 推广印花税 ,变本加厉,苛细烦扰,请各省联合吁求修正.“】(P3887)处
20、于抗税最前沿的天津商会在各省商会的声援下,4 月 13 日上书大总统,国务院,财政部及参众两院,呈请“恢复原始公决公布之印花税法,并将请准窒碍免贴之条一律回复,以维立法尊严,而维国家大信“(P3897).4 月 23 日,天津商会致函各省商会,希望联合上书请愿,以壮声威:原税法“系由立法机关产出,以合法之公布“,而现行税法系由袁世凯擅行变更,强制实行,“实属非法行为 “(P3898).“为崇仰国家大信,维护法律精神起见,拟请政府恢复民国二年两院公决之印花税法,是属全国商民之便利,共应维持立法之尊严.“(P3897)军阀政府对于商会的上书请愿置若罔闻,不但拒绝恢复原案,而且财政部于民国九年发布命令,将凭折及账簿每年贴用的印花税由原规定的二分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