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渝安监发2011129 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范)要求组织、督促和指导本地区、本单位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创标达标活动。特此通知。附件:重庆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主题词:城镇燃气 标准规范 通知抄送:国家安监总局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 年 7 月 18 日印发附件:重庆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1 范围-3-本规范规定了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
2、安全标准化的原则、过程和要求。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燃气储存、输配、经营管理、运行维护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3、第 549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3 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1 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3 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46 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4 号)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6第 14 号重庆市天然气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
4、31 号GB-2894 安全标志GB-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3690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525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5-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494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CJJ-51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
5、技术规程AQ3013-2008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T-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H3063-1999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97-2000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程TSGR0004-2009 固定式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 术语和定义3.1 安全标准化 safetystandardization 为安全生产活动获得最佳秩序,保证安全管理及生产条件达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等要求制定的规则。3.2 燃气设施 gasfacilities用于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及用户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3
6、.3 用户设施 coustomersinstallation用户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调压设备、气瓶等。3.4 用气设备 gasappliances使用燃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炊事等的设备,如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空调机、民用燃气用具等。3.5 安全设施 safetyfacilities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设置、安装、配备的各类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如:消防设施器材、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设施、个体防护设施、超温超压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3.6 关键装置 keyfacility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
7、真空、深冷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3.7 重点部位 keysite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仓库等;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3.8 运行 operation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3.9 维护 maintenance为保障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所进行的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3.10 抢修 rush-repair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停气、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3.11 降压 pressu
8、rerelief-7-燃气设施维护和抢修时,为了操作安全和维持部分供气,将燃气压力调节至低于正常工作压力的作业。3.12 停气 interruption在燃气供应系统中,采用关闭阀门等方法切断气源,使燃气流量为零的作业。3.13 动火 flameoperation在燃气管道和设备上或其他禁火区内进行焊接、切割等产生明火的作业。3.14 置换 purging采用燃气或惰性气体(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或采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的过程。3.15 监护 supervisionandprotection在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作业时,对作业人员进行的监视、保护;或由于其他工程施工等可能引起危及燃
9、气设施安全而采取的监督、保护。3.16 资源 resources实施安全标准化所需的人力、财力、设施、技术和方法等。3.17 相关方 interestedparty关注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3.18 供应商 supplier为企业提供原材料、设备设施及其服务的外部个人或团体。3.19 承包商 contractor在企业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团体。3.20 事件 incident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3.21 事故 accident造成死亡、职业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3.22 危险、有害因素 hazardous
10、elements可能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3.23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hazardidentification识别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3.24 风险 risk发生特定危险事件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3.25 风险评价 riskassessment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过程。3.26 安全绩效 safeperformance基 于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和 目 标 ,控 制 和 消 除 风 险 取 得 的 可 测 量 结 果 。3.27 变更 change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3.28 隐患 poten
11、tialaccidents作业场所、设备或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9-3.29 重大事故隐患 seriouspotentialaccidents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4 要求4.1 概述本规范采用计划(P)、实施(D)、检查(C)、改进(A)动态循环、持续改进的管理模式。4.2 原则4.2.1 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依据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安全标准化。4.2.2 安全标准化的建设,应当以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为基础,树立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理念,与企业其他方面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4.2.3 安全标准化的实施,
12、应体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通过有效方式实现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4.2.4 安全标准化采取企业自主管理,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考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的管理模式,持续改进企业的安全绩效,实现安全生产长效机制。4.3 实施4.3.1 安全标准化的建立过程,包括初始评审、策划、培训、实施、自评、改进与提高 6 个阶段。4.3.2 初始评审阶段:依据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要求,对企业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初始评估,了解企业安全管理现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等基本管理信息,发现差距。4.3.3 策划阶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针对初始评审的结果
13、,确定建立安全标准化方案,包括资源配置、进度、分工等;进行风险分析;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台帐、档案、记录等;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4.3.4 培训阶段: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标准化相关内容培训。4.3.5 实施阶段:根据策划结果,落实安全标准化的各项要求。4.3.6 自评阶段:应对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提出完善措施。4.3.7 改进与提高阶段:根据自评结果,改进安全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安全标准化实施水平和安全绩效。5 管理要素本规范由 10 个一级要素 50 个二级要素组成(见下表)。城镇
14、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要素表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5.1.1 负责人5.1.2 方针目标5.1.3 机构设置5.1.4 职责5.1 负责人与职责5.1.5 安全生产投入及工伤保险-11-5.2.1 范围与评价方法5.2.2 风险评价5.2.3 风险控制5.2.4 重大危险源5.2 风险管理5.2.5 风险信息更新5.3.1 法律法规5.3.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3.3 操作规程5.3 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5.3.4 修订5.4.1 培训教育管理5.4.2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5.4.3 从业人员培训教育5.4.4 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5.4.5 其他人员培训教育5.4 培训教育5.4.6 日常安全教
15、育5.5.1 设施建设5.5.2 燃气设施5.5.3 安全设施5.5.4 特种设备5.5.5 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5.5 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5.5.6 工艺安全5.6.1 作业许可5.6.2 作业环节5.6.3 检维修5.6.4 抢修5.6.5 拆除和报废5.6.6 警示标志5.6 作业安全5.6.7 承包商和供应商5.7.1 用户档案5.7.2 宣传与告知5.7 用户5.7.3 用户设施5.8.1 危险化学品管理5.8.2 职业危害申报5.8.3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5.8 职业危害5.8.4 劳动防护用品5.9.1 事故报告5.9.2 抢险与救护5.9.3 事故调查和处理5.9 事故与应急5
16、.9.4 应急指挥系统5.9.5 应急救援器材5.9.6 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5.10.1 安全检查5.10.2 安全检查形式与内容5.10.3 隐患整改5.10 检查、考核与自评5.10.4 考核与自评5.1 负责人与职责5.1.1 负责人5.1.1.1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和基层工作5.1.1.2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企业安全文化。5.1.1.3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作出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诺,并确保安全承诺转变为必需的资源支持。安全承诺内容包括:1)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承诺;2)坚持预防为主,
17、开展风险管理,定期排查隐患,抓好隐患治理的承诺;3)提供必要资源的承诺;4)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承诺;5)持续改进安全绩效的承诺;6)对从业人员、相关方的承诺。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承诺应通过适当的方式、渠道向从业人员-13-及相关方宣传或告知。5.1.1.4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或领导小组会议。5.1.2 方针目标5.1.2.1 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安全生产方针。主要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应满足:1)形成文件,并得到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2)符合
18、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3)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4)与企业的其他方针和目标具有同等的重要性;5)公众易于获得。5.1.2.2 企业应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各级组织应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以保证年度安全目标的有效完成。5.1.3 机构设置5.1.3.1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不低于企业总人数 5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总人数 300 人以下至少配备 2 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5.1.3.2 企业应建立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
19、生产管理网络。5.1.4 职责5.1.4.1 企业应制定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5.1.4.2 企业应制定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5.1.4.3 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5.1.5 安全生产投入及工伤保险5.1.5.1 企业应依据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自行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5.1.5.2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5.1.5.3 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
20、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5.2 风险管理5.2.1 范围与评价方法5.2.1.1 企业应建立风险评价组织机构,组织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和准则。参加风险评价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燃气专业知识和生产应用管理经验;-15-2)熟悉风险评价方法;3)包括生产、技术、设备(含电气、仪表)、安全、工程、职业卫生等部门的人员。5.2.1.2 企业风险评价的范围应包括:1)重大燃气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预评价及验收评价;2)燃气重大危险源运行管理定期安全评价;3)运行 20 年以上的在役埋地燃气管道安全性能评估;4)重要燃气设施、设备检修作业;5)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停气、降
21、压、动火、置换、通气以及施工作业;6)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技术的投入使用;7)关键岗位人员的资质条件;8)应急抢险装备、器材和人员配备以及应急预案的符合性评价;9)异常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对燃气设施运行的影响;10)安全教育培训的实效性;11)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符合性评价;12)发生事故、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为以及潜在的异常和紧急情况;13)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等发生变更;14)其他重要供用气场所、重点工序、特种设备的运行管理;15)其他应当考虑的对象。5.2.1.3 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有效、可行的风险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价。常用的评价方法有:1)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22、);2)故障树分析(FTA);3)工作危害分析(JHA);4)预先危险性分析(PHA);5)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6)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FMEA);7)事件树分析(ETA);8)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等方法。5.2.1.4 企业应依据以下内容制定风险评价准则:1)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设计规范、技术标准;3)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4)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5.2.2 风险评价5.2.2.1 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价时,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
23、能性和严重程度分析。5.2.2.2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17-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5.2.3 风险控制5.2.3.1 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1)应考虑:可行性;安全性;可靠性;2)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个体防护措施。5.2.3.2 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5.2.4 重大危险源5.2.4.1
24、 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 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内容包括:1)物质名称和数量、性质;2)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3)管理制度;4)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5)评估报告;6)检测报告;7)监控检查记录;8)重大危险源备案记录等。5.2.4.2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设置安全监控报警系统。5.2.4.3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5.2.4.4 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5.2.4.5 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至少进行 1
25、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5.2.4.6 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5.2.4.7 企业重大危险源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5.2.5 风险信息更新5.2.5.1 企业应适时组织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隐患。5.2.5.2 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5.2.5.3 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19-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3)技术改
26、造项目;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5.3 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5.3.1 法律法规5.3.1.1 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5.3.1.2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5.3.1.3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5.3.1.4 企业应每年至少 1 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法违规
27、现象和行为。5.3.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3.2.1 企业应制订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1)安全生产责任制2)岗位安全职责3)安全生产奖惩考核4)安全生产投入及费用管理5)风险管理6)安全生产会议7)安全培训教育8)安全检查9)隐患报告和处理10)重大危险源管理11)事故管理12)应急救援管理1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14)职业卫生管理15)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16)消防管理17)承包商和供应商管理18)设备管理,包括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监视和测量设备(仪器)、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19)作业安全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
28、、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等20)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21)用户设施检查、维护和报修管理22)检维修管理-21-23)设施设备拆除和报废管理24)燃气抢险管理25)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26)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27)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5.3.2.2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5.3.3 操作规程5.3.3.1 企业应根据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的特点和危险性,编制作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包括:1)燃气管道的运行维护(管道巡查、泄漏检查、防腐层检测、阴极保护系统检测及管道
29、修复)2)燃气设备的运行维护(调压装置、阀门及阀井(室)、过滤器、凝水缸、加臭装置、低压储气柜、高压储罐(井、气瓶)、压缩机、烃泵、干燥器、脱硫装置、加气和卸气设备、灌装设备、气化设备、混气设备等)3)特种设备的运行维护4)压力表、安全阀、报警装置的运行维护5)防雷、防静电装置、防爆电气的运行维护6)消防设施器材的运行维护7)监视和测量设备(仪器)、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运行维护8)供配电系统的运行维护9)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10)抢修作业11)置换、放散作业12)带压开孔、封堵作业13)加臭作业14)管道通球、吹扫、试压作业15)用户设施的检查、维护和检修作业16)压缩天然气脱硫、干燥、
30、加气、卸气及运输作业17)液化石油气气化、混气、卸(装)及运输作业18)液化天然气卸气、气化及运输作业5.3.3.2 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5.3.3.3 企业应将操作规程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5.3.4 修订5.3.4.1 企业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1)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2)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23-4)当工
31、艺、技术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5)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6)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7)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8)其它相关事项。5.3.4.2 企业应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注明生效日期。5.3.4.3 企业应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学习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3.4.4 企业应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4 培训教育5.4.1 培训教育管理5.4.1.1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
32、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5.4.1.2 企业应组织培训教育,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5.4.1.3 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5.4.1.4 企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5.4.1.5 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5.4.1.6 企业应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5.4.2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5.4.2.1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和安全
33、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再培训。5.4.2.2 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包括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基层班组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5.4.3 从业人员培训教育5.4.3.1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5.4.3.2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5.4.3.3 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压缩
34、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运输的驾驶员、船员、押运人员,必须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25-格),取得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5.4.3.4 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5.4.4 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5.4.4.1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新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5.4.4.2 企业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5.4.5 其他人员培训教育5.4.5.1 企业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应进行分(子)公司、
35、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5.4.5.2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5.4.5.3 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施工现场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5.4.6 日常安全教育5.4.6.1 企业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应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班组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并按照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5.4.6.2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 1 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 1 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每季度至少参加 1 次班组安全活动。5.4.6.3 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季度不少于 1
36、 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 1 学时,安全活动应有记录。5.4.6.4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半年至少 1 次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并签字。5.5 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5.5.1 设施建设5.5.1.1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管理规定,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5.5.1.2 企业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项目建设。5.5.1.3 企业应按照建设项目有关程序要求,对建设项目的设立、设计、施工、试运行和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规范管理。5.5.1.4 企业应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施有效安全监督,保证施
37、工过程处于有序管理状态。5.5.1.5 企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应严格履行变更程序,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5.5.1.6 企业应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5.5.1.7 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与质量标准。-27-5.5.2 燃气设施5.5.2.1 企业应设立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部门并应配备专职人员;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 24h 报修电话,抢修人员应 24h 值班;运行、维护、抢修的专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5.5.2.2 对重要的燃气设施或重要部位必须设有识别标志。燃气设施着色应符合有关着色标准。
38、5.5.2.3 燃气设施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规定。5.5.2.4 燃气设施运行工况应正常、安全可靠,无超压、超温、泄漏、油污、锈蚀、腐蚀及损坏失效等情况,运行部件应平稳,无异响、异常振动、过热、泄漏等。5.5.2.5 燃气设施运行管理应符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的规定:1)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阀门、凝水缸、波纹管调长器等)运行维护按 CJJ51 第 3.2 条执行;2)调压装置运行维护按 CJJ51 第 3.3.1 条执行;3)加臭装置运行维护按 CJJ51 第 3.3.2 条执行;4)高压或次高压设备运行维护按 C
39、JJ51 第 3.3.3、第 3.3.4 条执行;5)低压储气柜运行维护按 CJJ51 第 3.3.5、第 3.3.6 条执行;6)高压储罐运行维护按 CJJ51 第 3.3.7 条执行;7)压缩机、烃泵运行维护按 CJJ51 第 3.3.8、第 3.3.9 条执行;8)压缩天然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按 CJJ51 第3.3.11、3.3.12、3.3.13、3.3.14 条执行;9)液化天然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按 CJJ51 第3.3.15、3.3.16、3.3.17、3.3.18 条执行;10)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按 CJJ51 第 6 章执行;11)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运行维护按 CJ
40、J51 第 3.4 条执行。5.5.3 安全设施5.5.3.1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易燃、易爆场所和重要燃气设施设备设置下列安全设施:1)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2)防雷、防静电装置3)防爆电气4)泄爆装置5)消防设施、器材6)压力表、安全阀7)超温、超压限位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8)通风、排烟设施9)监视设备10)安全防护设施-29-11)个体防护设施5.5.3.2 企业应制定安全设施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安全设施台帐,制定检维修计划,定期检查、校检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正常可靠。5.5.3.3 各种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5
41、.5.4 特种设备5.5.4.1 企业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对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5.5.4.2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企业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5.5.4.3 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5.5.4.4 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监控仪器仪表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和定期校验、检修,并保存记录。5.5.4.5 企业应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企业应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5
42、.5.4.6 企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5.5.5 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5.5.5.1 企业应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明确具体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实行重点管理。5.5.5.2 企业应将关键装置、重点部位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隐患治理。5.5.5.3 企业应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定期演练,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及时识别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及事故。5.5.5.4 当企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为重大危险源时,还应按5.2.4 条执行。5.5.5.5 可将下列装置及区域作为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1)高压储罐(井、气瓶组);2)液化石油气储罐;3)压缩机房、烃泵房及压缩机、烃泵;4)压缩天然气加气、卸气装置;5)液化石油气气化、混气、卸(装)装置;6)液化天然气卸气、气化装置;7)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上密闭房间、超市等特殊用气场所;8)过江、过桥燃气管道;9)与下水道、电缆沟临近的埋地燃气管道。5.5.6 工艺安全5.5.6.1 企业相关管理及作业人员应掌握燃气工艺安全信息,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