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汇资源网 1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暂行)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以下简称停工留薪期)的管理,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一、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二、 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三、 工伤职工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确定该职工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四、 因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
2、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 2 个月。五、 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六、 用人单位应当将确定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及工伤职工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具体日期书面告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工伤职工在停工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七、 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应在用人单位告知的日期前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智汇资源网 2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
3、,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八、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九、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用人单位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将确认结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十、 停工留薪期满或延长期满后,工伤职工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十一、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停工治疗,并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十二、 工伤职工伪造、变更诊断证明和医疗资料,获取的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有权予以追回。十三、 目录中的使用说明为目录的组成部分。十四、 本办法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从 2005 年 6 月 26 日起执行。附件:1.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2.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暂行)更多优质资源请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