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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doc

上传人:微传9988 文档编号:2544001 上传时间:2018-09-21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2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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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条款及规定内容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 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行政处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

2、、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

3、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情节轻微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经营额 3000 元以下的 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4、2出版管理条例第55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经营额 3000-7000 元的 并处 2 万

5、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经营额 7001-10,000 元的 并处 4 万元以上(含 4 万)5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 10,001-20,000 元的 并处 5 万-20 万元罚款,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经营额 20,001-30,000 元的 并处 10 万-30 万元罚款,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经营额 3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

6、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情节轻微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出版管理条例第5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7、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违法经营额 3000 元以下的 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经营额 3000-7000 元的 并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 7001-10,000元的并处 4 万元以上(含 4 万)5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 10,001-20,000元的并处 5 万-20 万元罚款

8、,吊销许可证,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经营额 20,001-30,000元的并处 10 万-30 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经营额 3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情节轻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出版管理条例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9、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违法经营额 3000 元以下的 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经营额 3000-7000 元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 7001-10,000元的并处 4 万元以上(含 4 万)5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

10、经营额 10,001-20,000元的并处 5 万-20 万元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违法经营额 20,001-30,000元的并处 10 万-30 万元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境外出版物的;(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违法经营额 3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5出版管理条例第5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

11、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五)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

12、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情节轻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经营额 3000 元以下的 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 3000-7000 元的 并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 7001-10,000 元的并处 4 万元以上(含 4 万)5 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经营额 10,001-20,000元的并处 5 万-20 万元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

13、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违法经营额 20,001-30,000元的并处 10 万-30 万元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违法经营额 3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情节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经营额 3000 元以下的 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 3000-7000 元的

14、并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 7001-10,000 元的并处 4 万元以上(含 4 万)5 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经营额 10,001-20,000元的并处 5 万-20 万元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违法经营额 20,001-30,000元的并处 10 万-30 万元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6出版管理条例第60条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5、,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违法经营额 3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所列行为 1-2 项,或有所列行为且情节

16、较为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出版管理条例第6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

17、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的。有所列行为 2 项以上(含2 项) ,或有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情节轻微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较为严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主管局领导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出版管理条例第62条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18、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情节严重,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 者吊销许可证。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情节轻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经营额 3000 元以下的 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9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5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

19、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违法经营额 3000-7000 元的 并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经营额 7001-10,000 元的 并处 4 万元以上(含 4 万)5

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 10,001-20,000 元的并处 5 万-20 万元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经营额 20,001-30,000 元的并处 10 万-30 万元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经营额 3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违法经营额 3000 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10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6条印刷业经营者

21、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经营额 3000-7000 元的 并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经营额 700

22、1-10,000 元的 并处 4 万元以上(含 4 万)5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 10,001-20,000 元的并处 5 万-20 万元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经营额 20,001-30,000 元的并处 10 万-30 万元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经营额 3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

2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所列行为 1-2 项,或有所列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7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

24、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所列行为 2 项以上(含 2 项) ,或有所列行为情节极为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情节轻微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及办案部

25、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经营额 3000 元以下的 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 3000-7000 元的 并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 7001-10,000 元的 并处 4 万元以上(含 4 万)5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经营额 10,001-20,000 元的并处 5 万-20 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经营额 20,001-30,000 元的并处 10 万-30 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

26、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8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订

27、、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违法经营额 3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情节轻微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经营额 3000 元以下的 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

28、额 3000-7000 元的 并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 7001-10,000 元的 并处 4 万元以上(含 4 万)5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经营额 10,001-20,000 元的并处 5 万-20 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9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

29、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违法经

30、营额 20,001-30,000 元的并处 10 万-30 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违法经营额 3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 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经营额 3000 元以下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 3000-7000 元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

31、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 7001-10,000 元的并处 4 万元以上(含 4 万)5 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4印刷业管理条例第40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二)擅自

32、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违法经营额 10,001-20,000 元的并处 5 万-20 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

33、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违法经营额 20,001-30,000 元的并处 10 万-30 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经营额 3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且属首次违反本条例规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较为严重,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4、15印刷业管理条例第42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 、 “样张”戳记的。 情节严重, 吊销许可证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情节轻微的 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执法

35、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经营额 3000 元以下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 3000-7000 元的 并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16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9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

36、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 7001-10,000 元的 并处 4 万元以上(含 4 万)5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经营额 10,001-20,000 元 并处 5 万-20 万元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经营额 20,001-30,000 元的并处 10 万-30 万元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经营额 3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情节轻微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经营额 3000 元以下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17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0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

38、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违法经营额 3000-7000 元的 并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经营额 7001-10,000 元的 并处 4 万元以上(含 4 万)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 10,001-20,000 元并处 5 万-20 万元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经营额 20,

39、001-30,000 元并处 10 万-30 万元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经营额 3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情节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8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40、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 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 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

41、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违法经营额 3000 元以下的 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经营额 3000-7000 元的 并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 7001-10,000 元的 并处 4 万元以上(含 4 万)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 10,001-20,000 元的并处 5 万-20 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违法经营额 20,001-30,000 元的并处 10 万-30 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

42、关吊销许可证违法经营额 3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19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3条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

43、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 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经营额 3000 元以下的 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 3000-7000 元的 并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 7001-10,000 元的 并处 4 万元以上(含 4 万)5 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经营额

44、10,001-20,000 元的 并处 5 万-20 万元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违法经营额 20,001-30,000 元的并处 10 万-30 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违法经营额 3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45、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为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据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的、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资料的; (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有所列行

46、为 2-3 项,或有所列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所列行为 4 项以上(含 4项) ,或有所列行为情节极为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情节轻微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47、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有所列行为 1-2 项, 并处 3 万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

48、,报主管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所列行为 2-3 项, 或有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 30,001-70,000 元罚款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 ,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有所列行为 3 项以上

49、,或有所列行为产生恶劣影响的并处 70,001-100,000 元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所列行为 1 项, 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2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有所列行为 2 项, 或有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 30,001-70,000 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作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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