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学校安全的总体要求, 促进本省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做好中小学(幼儿园)( 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依据教育督导条例 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督促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学校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建立我省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学校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切实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正常
2、开展,维护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负责对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市县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实施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坚持统一领导、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二章 督导内容第四条 组织管理(一)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与监督责任情况。(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资金与资源,开展安全管理培训与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岗位安全职责, 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情况。第五条 制度建设(一)市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海南省有关学校安全
3、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治理机制, 执行学校安全标准 ,落实学校安全事项认证制度情况。(二)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完善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综合治理, 建立学生安全区域情况。(三)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和安全管理各环节、岗位职责情况。第六条 预警防范(一)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隐患排查与整治的学校安全预警机制, 及时发布安全预警公告情况。(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开展学校安全检查与动态监测, 及时分析和评估安全风险, 提出预警
4、信息情况。(三)学校建立健全及落实安全教育、日常管理、体育运动、校外运动、预防溺水、公共安全事件、校车安全、校舍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台风、洪水、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预防情况。第七条 教育演练(一)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指导学校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教育进课堂, 保障安全教育所需资金、教学资源和师资情况。(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参与学校安全教育,开展安全防范进校园活动情况。(三)学校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和海南省中小学安全应急综合演练及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溺水、交通、台风、火灾、地震等安全事故的应急避险自救和疏散演练情况。第八条
5、 重点治理(一)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溺水、交通事故、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以及学校实验室危化品管理不规范等重点问题预防与应对, 及时做好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 指导学校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情况。(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及时打击涉及学校、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建设平安校园情况。(三)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健全未成年学生权利保护制度, 防范、调查、处理侵害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事件,开展心理、行为咨询和矫治活动情况。第九条 事故处理(一)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处理与责任追究机制情况。(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组织实施救援,落实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 追究事故
6、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情况。(三)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妥善处理安全事故纠纷, 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情况。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条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省级专项督导每年一次,随机抽取市县进行督导检查,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县教育督导机构要依据本办法,制定自查方案,加强专项督导,强化日常检查,每年在省级专项督导之前市县的专项督导不得少于一次。第十一条 督导方式(一)听取政府工作汇报;(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进行数据分析;(三)开展随访调查;(四)有针对性地随机抽一定数量的学校进行实地检查。第十二条 督导程序(一)印发通知。开展督导评估前,省教育督导委员
7、会办公室向市县印发督导评估的通知。(二)市县自查。各市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学校根据通知要求和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海口市、三亚市,在市辖各区自查之后,汇总各区的自查情况,形成市级自查报告;自查情况在市县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三)省级督导。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县自查情况,编制督导评估细则,组成督导组随机抽取市县开展实地督导。督导组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省安委会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和教育系统督学和专家组成,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产生。实地督导结束 1 个月内形成督导意见和督导报告。督导意见印发至被督导市县政府
8、。督导报告经省教育厅厅务会审议、省政府审定后在省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四)整改落实。被督导市县在接到督导意见后,按照整改要求和建议积极整改,并在 2 个月内向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需要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则要在 1 个月内向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第四章 督导结果设定和运用第十三条 督导结果分值满分为 100 分,督导结果设“先进”、“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一)90 分(含 90 分)以上评定为 “先进”;(二)90分以下80 分(含 80 分)评定为“良好”;(三)80分以下60 分(含 60 分
9、)评定为“达标”;(四)60分以下评定为“不达标”。在督导期间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县,督导结果直接认定为“不达标”。第十四条 结果运用(一)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工作问责机制。把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市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对督导结果“不达标”等次的市县进行通报批评;对学校安全工作不力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市县进行约谈或问责。(二)对学校安全工作中出现的特大、重大学校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对违纪问题线索,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
10、附 则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市县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自查方案。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三级指标评估等级标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 A(1.0) B(0.8) C(0.5)A1组织管理(30分)B1 建立组织机构(3 分)C1 市县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与监督责任(3)管理体系或责任落实有不足达不到 B等标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评估等级标准A(1.0) B(0.8) C(0.5 )C2教育部门指导、监督学校
11、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各环节、各岗位职责,开展安全管理培训与指导,协调落实安全工作资金、资源和人员配备(4)落实四项职责有一项存在不足达不到 B等标准C3公安机关会同教育部门和学校建立健全警校合作、信息联动、校园监控与紧急报警机制,及时出警处置学校的报警求助(2)落实两项职责有一方面存在不足达不到 B等标准C4公安消防部门对学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3)落实三项职责有一项存在不足达不到 B等标准C5公安交管部门对校车道路通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保护校车通行权利和通
12、行秩序(2)落实三项职责有一项存在不足达不到 B等标准C6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合理规划城市、农村公共交通客运和校车路线(2)乡公交客运路线覆盖城乡学校有不足达不到 B等标准C7 住建部门监管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工程建设(2)监管措施或职责落实稍有不足达不到 B等标准C8 环保部门监管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的安全(1)监管措施或周边环境稍有不足达不到 B等标准C9卫生计生部门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防疫、保健工作,对学校出现的疫情或者学生群体性健康问题,及时采取措施(2)两项职责有一项存在不足达不到 B等标准B2 落实部门职责(27分)C10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管理、监督学
13、校周边有关经营服务场所,查处出售非法、违禁出版物,工商、公安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查处出售假冒伪两项职责有一项存在不足达不到 B等标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评估等级标准A(1.0) B(0.8) C(0.5 )劣商品、食品和药品等行为(2)C11质量监督部门指导、监督学校做好课桌椅、校服、塑胶跑道等重要产品安全性能的质量工作检测,定期检验学校特种设备(2)两项职责有一项存在不足达不到 B等标准C1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制度,会同教育部门督促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防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2)两项职责有一项存在不足达不到 B等标准C13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
14、安部门维护学校周边秩序,消除安全隐患(1)治理措施或周边秩序稍有不足达不到 B等标准C14 水务部门在其管辖的水域,对发生溺水事件可能性较大的水域,设立醒目警示标志,加强日常巡查,并配合教育部门做好预防学生溺水工作(2)落实三项职责有一项存在不足达不到 B等标准C15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完善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制度(3)两项要素有一项存在不足达不到 B等标准B3 制定规章制度(5 分)C16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制定各环节、岗位安全职责,形成完整安全管理制度体系(2)三项要素有一项存在不足达不到 B等标准B4 建立工
15、作机制(2 分)C17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治理机制,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2)两项要素有一项存在不足达不到 B等标准A2制度建设(15分)B5 执行安全标准C18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要求,保证学校的校舍、围墙、场地、教学设三项要素有一项存在不足达不到 B等标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评估等级标准A(1.0) B(0.8) C(0.5 )(3 分) 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等符合安全质量标准(3)B6 完善认证机制(3 分)C19建立学校安全事项认证机制,对学校设施设备、教学仪器、食品药品、建筑材料、日常用品、体育器械等实施严格、科学的认证,严控产
16、品质量(3)两项要素有一项存在不足达不到 B等标准B7 建立安全区域(2 分)C20将学校周边一定范围划定为学校学生安全管理区域,加强区域内交通管理、治安防控、环境治理(2)两项要素有一项存在不足达不到 B等标准B8 排查安全隐患(4 分)C21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风险清单,开展动态监测、数据搜集与分析,定期分析汇总学校安全隐患(4)四项要素有一项存在不足达不到 B等标准C22 及时发布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食品安全、疾病预防等安全风险预警公告,指导学校予以防范(3)预警公告发布或指导学校防范有不足达不到 B等标准A3预警防范(10分)B9 强化风险识别(6 分) C23 指导学校识别
17、防范教育教学日常管理、体育活动中存在的风险,做好风险评估和预防(3)风险识别防范指导或评估预防有不足达不到 B等标准C24 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在学科教学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渗透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多途径、多方式开展安全教育活动(4)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职责不到位或学校落实有不足达不到 B等标准C25 指导学校开展防溺水、交通、消防、食品安全、疾病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中毒、伤害、性侵害、反欺凌、反校园暴力、反恐怖行为等教育(4)相关职能部门指导职责不到位或学校落实有不足达不到 B等标准A4教育演练(17分)B10 开展安全教育(12分)C26 开展安全防范进校园活动(4)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或学校落实有不足达不到 B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