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益阳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益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九年八月益阳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目 录1.总则 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工作原则1.4 适用范围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2.3 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3.预警和预防机制3.1 信息监控与报告3.2 预警预防行动4.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4.2 信息报告和处理4.3 指挥和协调4.4 现场紧急处置4.5 救援人员安全防护4.6 信息发布4.7 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工作总结与评估6.保障措施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6
2、.3 技术支持与保障6.4 宣传、培训和演练6.5 监督检查7.附则7.1 预案管理与更新7.2 奖励与责任7.3 预案解释部门7.4 预案实施时间8.附件附件 1: 事故应急救援响应程序图附件 2: 市安监局领导小组成员联系方式附件 3: 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名单1.总则1.1 编制目的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监总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湖南省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益阳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
3、规及有关规定。1.3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在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
4、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坚 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 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矿山事故的思想准备、预防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
5、市行政区域矿山(含尾矿库)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1)较大以上矿山事故;(2)跨区县(市)行政区的一般事故;(3)地方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事故;(4)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5)市安监局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在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市安监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较大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具体承办有关工作。市安监局成立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组长:市安监局局长副组长:市安监局分管
6、调度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指挥中心主任(1)办公室:负责应急值守,接受市委、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接受、处置各地、各部门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局领导;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2)协调科: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市委宣传部和报社、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并协调有关事宜。及时向市委办、政府办和省安监局上报事故信息,同时转送局办公室和应急救援办公室;按照局领导批示,跟踪续报事故进展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事故地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3)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科
7、: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4)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局领导批示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或按照受权协调、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跟踪事故救援情况;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集救援队伍等相关资源,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2.2 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市安监局按照益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造成其他重大危害隐患事件时,市安监局协调有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响应的县级人民政府组
8、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时,报请市安监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3 信息监测与预报3.1 危险源监控与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立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档案;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生
9、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预防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时上报。3.2 预警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后,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事故险情严重,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3.3 信息报告与处理(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开展自救、互救。(2)单位负
10、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3)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信息,接到级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2 小时内报告至市政府,同时报市安监局;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4)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级及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按照益阳市安监局较大生产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将有关情况报告局领导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及时将有关事故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安监局。(5)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尽快开展工作。4.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4.1.1 响应分级标准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矿山事故应急响
11、应级别分为 I 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级(重大事故)响应、级(较大事故)响应、(一般事故)响应。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 I 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造成 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 1029 人死亡,或造成 50100 人中毒、重伤,或造成 5000100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 39 人死亡,或造成 1050 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 12 人死亡,或造成 10
12、 人以下中毒、受伤,或一定社会影响。4.1.2 分级响应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发生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级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发生 I 级、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时,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救援的协调、配合工作 。4.1.2.1 级事故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级)矿山事故灾难时,区县(市)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实施救援。市安监局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1)信息中心立即向领导小组分管副组长和有关成员单位报告事
13、故情况,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到位;向事故发生地传达领导小组分管副组长关于抢险救援的指导意见。(2)指挥中心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分管副组长汇报。(3)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工作的需要,通知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市矿山救援基地等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4)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4.1.2.2 级事故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级)矿山事故灾难时,市安监局启动本预案,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1)信息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并通知指挥中心。(2)根据领导小组组长指示,立即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到信息中心集中。(3)信息中心和相关业
14、务科室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整理事故相关资料和图纸等,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基础资料。(4)领导小组研究、决策救援方案,确定委派现场工作组和救援专家组人选,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方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5)根据救援工作的需要,联系省局应急办协调调动省级矿山救援基地的救援力量增援。对于矿井大型火灾事故,可联系省局应急办协调调动国家和省级矿山救援基地的大型装备实施救灾;对于特大水灾或顶板事故,可联系省局应急办协调调动国家和省级矿山抢险排水站的大型排水设备和深孔钻机实施救灾。(6)根据受伤人员情况,协调调动市级矿山医疗救护专家组奔赴现场,加强医疗救护的指导和救治。(7)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上报事故和救援工作
15、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媒体公布。4.2 信息报告和处理(1)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2)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市直属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上报市安监局和企业总部。(3)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后 2 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安监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 2 小时内报告至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4)市安监局信息中心实行
16、24 小时值班制度,接收全市非煤矿山事故报告信息。(5)市安监局信息中心接到较大(级)矿山事故灾难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安监局局长,通报指挥中心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安监局办公室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接到特大(级)、重大(级)级矿山事故灾难报告后,要立即报告省安监局和市政府应急办。4.3 指挥和协调(1)矿山事故救援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及矿山企业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2)企业成立事故现场抢救组,由企业负责人、矿山救护队队长等组成现场抢救组,矿长担任组长负责指挥抢救。(3)市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指
17、挥较大以上事故(级)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内容是: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和市属企业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协调、调动市级矿山救援基地的救援力量,调配市矿山应急救援资源。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4.4 现场紧急处置(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地方人民政府及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2)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
18、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3)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的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5)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或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请求,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医治。(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7)当地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救援
19、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矿井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武警、交通管理部门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8)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区县(市)、跨领域或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安监局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严重的报市政府决定。(9)在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
20、急救援指挥部决定。4.5 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抢救井工矿山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携带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抢救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4.6 信息发布市安监局是矿山事故灾难信息的指定来源。市安监局负责矿山事故灾难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新闻办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矿山事故灾难的对外报道工作。4.7 应急结束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
21、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矿山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安监局。5.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灾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抢险救灾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矿山企业应深刻吸取
22、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5.2 工作总结与评估应急响应结束后,地方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安监局负责应急管理的部门。6.保障措施6.1 通信与信息保障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应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 24 小时有人值守。通过有
23、线电话、移动电话、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市安监局要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矿山救援基地建立畅通的应急救援指挥通信信息系统。指挥中心负责建立、维护、更新有关应急救援部门、矿山救援基地、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的通信联系数据库;负责建设、维护、更新矿山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相关保障系统。6.2 应急支援与保障6.2.1 已有救援装备保障矿山企业负责局部通风机、导风筒、施工材料等必要救灾装备和物资的储备。矿山救护队应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6.2.2 救援装备的储备根据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矿山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应用,建立必要的救援资
24、源储备,包括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先进救灾装备、设施等,以提高应对复杂矿山事故的能力。6.2.3 紧急征用救援装备在抢险救灾中,储备的资源不能满足救灾需求,市安监局需要紧急征用有关部门的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必须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保证救灾的顺利进行。征用救援装备所需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予以解决。6.2.4 救援队伍保障(1)指挥中心负责协调全市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队伍的组织管理。(2)区县(市)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矿山应急救援工作。(3)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建
25、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5)市级矿山救援基地在市安监局指挥中心的组织协调下,参加全市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6)矿山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矿山救援人员每年缴纳人身保险金,保障救援人员的切身利益。6.2.5 交通运输保障(1)各地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救援工作应大力支持。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人员、装备、物资。(2)矿山救援和医疗救护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事故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
26、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抢险救灾时间。6.2.6 治安保障由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6.2.7 经费保障矿山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市处置矿山事故灾难所需资金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优先解决。6.3 技术支持与保障市安监局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单
27、位,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技术以及矿山救援技术设备的研究和开发。6.4 宣传、培训和演练6.4.1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政府、各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民众和员工说明矿山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6.4.2 培训(1)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对市矿山救护队的培训。实施矿长资格培训时必须进行矿山救援知识培训。(2)积极组织矿山救护中队长以上指挥员参加省级矿山救护培训中心的定期、强制培训。(3)矿山救护队要加强日常战备训练,并按规定对救护队员进行培训,确保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并及时对后备救援队伍进行培训。6.4.3 演练市安监局
28、每年组织一次矿山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练。地方人民政府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每年要组织一次本辖区内救灾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练。矿山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练。6.5 监督检查市安监局对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7.附则7.1 预案管理与更新各区县(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审定、备案。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安监局及时组织修订。7.2 奖励与责任(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2)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追认为烈士。(3)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瞒报、缓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7.3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并负责解释。7.4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