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设计报告(论文)报告(论文) 题目 关于律师职责的浅析作者所在专业 全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 本科段)作者姓名 宋振伟完成时间 2011 年 10 月西安政治学院西安政治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及知识产权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关于律师职责的浅析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设计(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对本设计(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因本毕业设计(论文)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本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归西安政治学院所有。本人
2、遵循西安政治学院有关毕业设计(论文)的相关规定,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本人同意西安政治学院有权保存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可以公布非涉密毕业设计(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特此声明毕业设计(论文)作者: 宋振伟 2011 年 10 月 24西安政治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日摘 要律师站在何种角度去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服务的宗旨是什么?律师为什么要替犯罪嫌疑人和明知有罪的人辩护?律师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律师与政府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律师与公平、正义又是一种
3、什么样的关系?律师在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主与法治建设中应充当何种角色这一系列问题都涉及到对律师职责的思考。在我们对律师职责的思考缺乏共识的情况下,对于这些问题的理解会各不相同,甚至截然相反。但是,至今为止,社会各界乃至律师自身对于这些问题并未进行过深刻的思考,更未展开过广泛的争论。这种状况所导致的结果是表面上看律师事业在蓬勃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律师甚至成为一种令人羡慕的职业,实际上律师却常常无所适从,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和应该做什么,社会各界对律师的评价众说纷纭,褒贬不一。人们羡慕律师,排斥律师又需要律师,防范律师有发展律师;外国人说中国律师只是政府的摆设,而律师在政府中却并无摆放的位置;法院开庭需要
4、律师的出庭,而出庭律师却得不到起码的重视;律师在法官、检察官眼中地位低下,而许多法官、检察官却纷纷加入律师行列这种种令人费解的现象,使律师成了一种难以捉摸的“怪物” ,这种状况可以说是中国律师现状的真是写照,而导致这种状况的深层次原因,正是出于对律师职责定义的困惑。关键词 律师职业 律师指责 社会职责 正义西安政治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目 录摘 要一、关于律师职责的相关概述1(一)律师及其作用1(二)律师职责2二、关于律师职责定位的思考2(一)律师职责定 位是一个至今尚未解决的问题2(二)关于律师职责定位的思考3三、律师职责与正义3(一)正义是法的价值目标,是法的衡量尺度3(二)正义的实现以合理
5、的制度设计为前提4(三)律师制度的设立有助于正义的实现4(四)律师制度的直接功能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4四、律师的职责与良知5五、律师职责的新变化7六、结语9七、讨论9八、建议9 致 谢11参考文献12附 录- 0 -关于律师职责的浅析律师职责是律师制度的表现形式,是律师诉讼地位的具体化和规范化。各国对律师的职责规定不尽相同,有宽窄详略之分,但基本点是相同的,主要归结为:(1)律师对社会的责任,以实现深灰正义,维护人权为己任;(2)律师对当事人的责任,应真诚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律师对法律的责任,应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雨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
6、,以及各种立法的细密化,社会对法律服务提出了更广泛的需求。而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市场不可或缺的主力军,可以把一些纷繁的法律关系和商业行为纳为法制轨道,这无疑会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新颁布的律师法把律师明确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对律师的职责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与律师制度相对发达的世界各国相比,仍显得滞后或不到位,而且在当代中国,律师的职责并未被人们广泛认识,起作用也难以发挥,有鉴于此,我认为律师制度改革是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个主要理论问题。一、关于律师职责的相关概述(一)律师及其作用律师是指经过一定方式取得司法机关授予的资格,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利用
7、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暗绿的在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或是接受国家机关、企业、团体或个人的委托,或者经过法院指定,协助处理法律事务或代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法律专业人员。律师是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的重要力量。国外律师一般佩带假发,假发是时尚自法国国王路易十三开始,17 世纪尤甚,是社会地位的象征。我国律师依法享有在法庭上穿着律师袍的权利和义务。德国的法律规定:律师是独立的司法机关;日本法律规定:律师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律师必须根据上述使命诚实的履行职责,为维护社会秩序改善法律制度而努力;台湾地区法律规定:律师以保护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与法
8、治为使命。我国法律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提供法律法务的职业人员,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使命。上述表述均表明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是律师的职业价值。法律职业命运与法制的兴衰密切相关,律师是法律职业的一部分,考察律师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考察法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考察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法制水平。西安政治学院毕业设计(论文)1(二)律师职责律师没有维护社会正义的职责,律师的职责就是依法全力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谈到这点,可能会引来骂声一片,认为我这个人没有了社会公德心,失去了社会正义,但是我认为律师是保护私权利的斗士,社会的正义是
9、应当由公权力来加以保护的。律师职责本身就是应社会主体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而产生的,维护当事人权益是律师职业产生的直接原因,律师制度的直接功能也应当是维护当事人权益。律师运用社会主体所不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将社会主体的权益或利益要求及所依据的客户观事实纳入到法律框架内,转换为诉讼请求和法律事实,使得这些实体请求和事实得已进入法的空间,成为法律问题,进而实现与法官、检察官或对方律师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并获得法律的认同和保护。如果将律师定义到维护社会正义的角度去定位,那么将会出现一种滑稽可笑的场面: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在为被告人辩护时,将不再是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而是在对被告人进行谴责、控诉;在民事
10、诉讼或是行政诉讼中,一方的代理律师如果在庭审中觉得被代理的一方的诉请偏离了社会的正义,那么就倒戈向另一方,对被代理的一方进行斥责。这将是律师的悲哀、社会的悲哀、法律的悲哀。律师和委托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以后,律师对委托人就要有一种忠诚,这种忠诚不应因自我的道德而放弃。一方面,律师给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法律服务活动都必须限定在法律的边界之内,不得为法律所禁止之事;另一方面,律师自身还应当与当事人保持相对独立性。法律并非万能,它并不能负担维护社会正义这个职责,它最多只能维护公正,保障每个人依照制度受到公正的保护。最终,我认为律师的职责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以好和坏来评价律师,不要把维护正
11、义这一职责强加到律师身上。二、关于律师职责定位的思考律师职责的定位,是律师制度存在与发展中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然而,在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二十多年来,这个问题却一直困扰着全社会和律师自身。为了律师事业的发展、为了法制,对于这个问题的深入研究与广泛讨论已经不可忽视。(一)律师职责定位是一个至今尚未解决的问题表面上看,关于律师职责的定位似乎并无探讨的必要, “律师就是律师,就是替人打官司,为人们提供法律服务” ,然而事实绝非如此简单。在与国际社会出于同一时代层面的今天,在民主政治和法治经济处于高度发展的国际大环境中,中国社会的法治建设和律师制度,不仅不可能再去缓步发展,而且有
12、条件大大缩短其发展进程而取得快速发展,这个条件就是抓住时代脉搏和借鉴国外的成熟经- 2 -验。因此,我们必须借助这些条件去健全和发展中国的律师制度,而走出这一步的首要问题,就是律师自身和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上解决律师职责定位问题,因为当一种职业连自身定位都不清楚的时候,就不会有立足之地。(二)关于律师职责定位的思考律师职责定位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相当复杂,既有理论上的争议,也有实践中的分歧。但是,尽管如此,在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和深入分析法治社会基本结构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律师制度的成熟经验,我们仍然可以找到律师职责定位的基本理念。律师的作用与法律的功能紧密相联,没有法律便没有律师。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
13、中,各种矛盾与冲突无处不在,法律的功能就是将社会上的各种冲突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以维系社会的平衡、稳定与发展,而律师制度正是法律功能得以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即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二是公民个体之间的关系,即私权利与私权利的关系。在这两种关系中,除少量公职律师外,从总体上讲,律师主要是私权利你的维护者,即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依法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面对这两种权利的悬殊差别,律师站在私权利一边与公权力抗衡,是防止公权滥用的重要制约手段,而这种制约有正是维护公权利的正当性,从而使国家政权得以稳固所必需的。资本主义
14、国家的律师制度发展了几百年并且得以日臻完善,足以证明律师制度的重要性及与国家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当私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时,面对繁杂深奥的法律体系规范,律师站在委托人一边,运用丰富娴熟的法律知识去帮助他们处理法律难题,去帮助他们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制约手段。从根本上讲,这种作用同样也是使国家政权得以稳固所必须的。在法治社会中,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维护私权利的基础上对于个案而言,这种作用体现在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全社会而言,这种作用只能在律师群体的综合效应中得到体现,在诉讼领域中,律师则是通过参与司法程序的总体运作去实现司法公正并体现司法公
15、正。三、律师职责与正义(一)正义是法的价值目标,是法的衡量尺度从本源上来说,法律哲学对于正义的探索是以道德哲学对正义的界定为基点的。法律哲学在很大程度上以更具普遍意义的道德哲学范畴内的正义观为标准,对法律制度的内涵进行具体的剖析与评价。在法律思想史上,法学家们在探求法的价值目标时虽然因人而异,采用了不同的措辞来表达,如安全、自由、理性等,但总的目标都是为了正义的实现。可以说,现代法律制度离不开正义,没有正义作为其价值理念的指导是不可想西安政治学院毕业设计(论文)3象的。正义观念在法律制度中的渗透和体现,可以保障法成为良法、善法,防止它偏离我们共同的价值信仰和追求,服务于我们的生存和发展。当正义
16、成为法的价值追求时,正义就成为了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同时,正是由于正义成为法律制度的衡量标准,才使得我们对法律制度的审视不再仅仅局限于社会制度和法制的形式结构,而且还要关注作为规范大厦组成部分的规模、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二)正义的实现以合理的制度设计为前提正义的实现必须以充分合理的制度设计为前提,只有在制度设计充分合理的条件下,正义的实现才会有可靠的保证。在现实社会中,实现正义的途径和方式虽然多种多样、千差万别,但任何一种途径和方式最终都要归结到程序问题上。也就是说,程序是实现正义的必由之路,程序设计是制度设计的核心。1. 程序可以通过限制态意谋求正义的实现 在人类社会的初始阶段,人
17、们往往主要依据道德、习惯、自然意志或人类理性等解决纠纷,但这些依据和标准具有相当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相应地,也令裁决者的裁决带有相当大的态意性。人们通过审级制度、分权制度等来对态意进行限制和约束。这些制度的操作都需要程序的支持,实行程序体系的严密化是限制态意的基本途径。要达到限制态意的目的,就必须在程序设计时贯彻分化和独立的精神,将程序的结构或功能解构为两个以上的组织或角色相互作用的过程。这些各自具有特殊意义的组织和角色相互作用的过程。这些各自具有特殊意义的组织和角色要求独立的实现其价值,因此,应当明确他们相互之间的活动边界和权限。分化和独立会带来这样一种现象,为了达成一定目的而进行的活动,
18、经过不断反复而自我目的化。这种想象被称为功能自治。程序中的功能自治性是限制态意的基本制度原理。基于分化的要求,程序需要营造一种角色分派体系。程序规定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角色规范,是消除角色紧张、保证分工执行顺利实现的条件设定。程序使参加者都有平等的表达机会和自由的选择机会,同时也使责任范围更明确,这种归责机制也会限制态意。2. 程序可以通过优化选择来实现正义现代程序使选择更合乎理性,程序的结构主要是按照职业主意的原理形成的,专业训练和经验的积累使角色担当者的行为更合理化、规范化。程序一般是公开进行的,对于决策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容易发现和纠正。程序创造了一种根据材料进行自由对话的条件和氛围,这
19、样可以使各种观点和方案得到充分考虑,实现优化选择。通过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和实际结果的拘束力这两种因素的作用,程序参加者的角色活动的积极性容易被调动起来,基于利害关心而产生的强烈参与动机也会促进选择的合理化。(三)律师制度的设立有助于正义的实现在现代司法制度的建构中,基于分化和独立的要求,以程序正义为中心,按照职业- 4 -主义的原理形成的律师制度,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设立和有效运行对于正义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诞生之初,其内容并不繁杂,普通人不需要经过专门的学习就能理解和掌握。随着社会关系日趋复杂,进而导致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手段之一的法律在内容上的复杂化,要求每一个普通人都了解、
20、掌握所有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律师制度的设立有助于当事人了解他在法律上的处境,了解他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义务状况,并作出正确的判断、选择和反应,离开了专业的协助,人们就弄不明白他们在法律上所处的境况,也不能保障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法律的内容也需要通过法律形式来表现,在律师诞生之初,其表现形式是非常简单的,社会关系复杂化的另一个后果是法律表现形式的复杂化。不但法律规定本身越来越高度概括化、抽象化。这固然使成文的法律规定在量上得到控制,在质上得到改善,还提高了诉讼的效率,这一点突出表现在成文法国家。然而也因此造成所谓的“法言法语”同日常生活用语的疏离和分化,变得让普通人感觉非
21、常晦涩和难以理解。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理解陌生的“法言法语”里蕴含的真实意义,并将当事人的要求和辩驳转换为“法言法语” 。(四)律师制度的直接功能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律师制度的设立对正义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这样一种价值和意义是律师制度与法官制度、检察官制度、公开审判制度、辩论制度等其他司法制度相互作用,在整体司法制度有效运行中所产生的外部效应,我们可以称之为律师制度的外部功能或是间接功能。律师制度的内部功能或者是直接好功能事维护当事人权益,律师角色存在的要义就在于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智识上的帮助。在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中,大多也多次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日本
22、律师职业道德规定律师必须依凭良心努力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社会的法律秩序建立在社会主体法律权利的有效运作上。法律权利的落实一方面需要通过执法、司法职权行为,引导社会主体广泛认知法律、遵守法律,惩戒违法犯罪行为,恢复破坏的法律秩序,保障法律权利的落实,实现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另一方面,还必须通过律师的法律服务,协助社会主体正确认知和依法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并在自己的法律权利遭受侵害时寻求正确的救济途径。律师能够运用社会主体所不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将社会主体的权利或利益要求及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纳入到法律的框架内,转换为诉讼请求和法律事实,使得这些实体请求和事实得已进入法的空间,成为法律问题
23、,进而实现与法官、检察官或对方律师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并或得法律的认同和保护。西安政治学院毕业设计(论文)54、律师的职责与良知众所周知,当任何一个被告人被推上庄严的法庭时,我们绝不可以就此简单地作出结论:这个人是有罪的。犯罪事实与刑法的规定当然也必然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根据。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权无疑在法官手中。而发现事实真相的过程,则由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先于律师介入,再由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在他们背后有强大的国家权力和雄厚的国家资源作为保障;而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审查起诉之后才可以取得会见、取证、阅卷等权利,他们行使辩护职能依靠的仅仅是自己的法律知识技能。这就好比律师在与
24、公诉机关进行 100 米的赛跑,而游戏规则是公诉机关应当先跑 50米。在这样一场审判过程中,法官所想的是,依据在法庭上认定的犯罪事实,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对这个被推上法庭的人决定宣告无罪还是判决有罪并适用什么样的刑罚;检察官所考虑的是,如何依据现有的证据指控并充分证明这个人是犯了什么样的罪;律师呢,是在事实与刑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积极而有效地维护这位被推上法庭的人的一切合法权益。让我们来弄清楚法律赋予律师的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5 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真理只会越辩越明。
25、控辩双方若能真正做到充分而平等的对抗,无疑对法官认清案情、发现事实真相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法官“兼听则明” ,尽量减少法官裁判中的错误和不公。这样才能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任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然而现状令人担忧。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律师为刑事被告人进行辩护时,往往容易引起司法人员的误解、指责、常常被视为给被告人开脱罪行或给司法机关过不去、造成混乱。其实任何一个法律人,当他处在他所从事的法律职业的角度而不是极其单纯的法律的层面上的时候,他对被推上法庭的人是否构成犯罪的看法往往是,也必然是大相径庭的。因为,应有的良好的职业素养从根本上决定了他的这种思绪方式。所以我们不能一厢情
26、愿地要求辩护律师放弃自己应有的职责。否则,只会使在国家权力面前处于弱势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非正义的方式被剥夺。在我国这样一个法治不够发达的国家,律师社会地位卑微得有些无奈,在老伯性心目中的形象似乎也不太光明。律师还会被人视为“ 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的诉棍, “伶牙俐齿,颠倒是非”的伪君子,“丧失立场,助长腐败 ”的罪魁。- 6 -我绝不否认律师当中有那种败类,因为每个行业当中都有。许是因为他们不讲职业伦理,不守诚信的行为败外了律师的形象。这也是律师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但我们更应该看到更多道德高尚、忠于职责、业务精通的优秀律师。由于种种原因使我们对律师形成了一种偏见。这些原因包括人类报复的
27、本能,对人权的漠视以及奴性的历史根源。这种偏见让我们的心灵封闭,排斥完整的资讯,真理也无法逸出。而在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律师的社会地位通常很高,尤其是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慷慨陈词、唇枪舌剑、大义凛然的形象使其在博取声名的同时也赢得了整个社会的认同。正如美国著名律师德肖维茨坦言:“在我看来,没有一个头衔能比辩护律师更崇高可敬的了。 ” 这需要我们对律师进行更多的了解,表示应有的尊重。要知道法律并不是与人性无关的东西,更不是一种可以不顾社会条件任意塑造人性的东西。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前提也只是跟我们一样的人。这就是我要谈的第二个问题:律师的良知。律师也是人,并且可能是一个比普通人更有理性与良知的人
28、,他也有父母、兄弟、妻儿。也许他才刚做了爸爸,面对那个鲜活雏嫩的小生命还显得有些手足无措。当他接过饿死三岁孩子这桩案件的时候,他的内心也会跟所有善良的人一样为之触动。但是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他,必须处在他从事的法律职业的角度去进行分析思维,而不是依赖感性的道德判断。前面已经论证,这是由辩护律师肩负的职责决定的。因为良知不能突破规则,规则亦不能动摇于良知。如果被告人黄小兵被宣告无罪或者是被处以刑罚,我们可以说这是由规则造成的,负责的就应当是法律本身,但是如果废除这样的规则,代之以大众的良知来判断,这是否可靠呢?毕竟人性不值得依赖。 5、律师职责的新变化 近年来,党和国家不断关注新社会阶层利益诉求,
29、畅通利益表达渠道,从全国“两会”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构成中已经得到反映,已有越来越多的新社会阶层人士加入到参政议政的队伍当中。新社会阶层作为经济建设的生力军,作为缓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力量,还应自觉地承担起相关的社会责任。律师行业作为新社会阶层组织,既要为经济基础服务,也要为上层建筑其他部门服务;律师行业承载的职责,由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任务所决定,因社会主义建设不同阶段的历史任务不同而不同。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对律师承载的职责提出了新要求,律师承载起参与民主法制建设的职责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律师制度恢复以后,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当时西安政治学院毕业设计(论文)7的主要任务,由此决定了
30、律师行业的主要职责,是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从十六大开始到十七大召开,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这既为律师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也为律师行业承载的社会职责提出了新要求。积极参与民主法治建设的政治职能和为社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社会职能,已经落在律师行业的肩头。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灵魂,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基础,是民主法治建设中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均衡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和私权利
31、主体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是一致的,二者没有根本利害冲突。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在相当长时期内,仍然会以公权力为主,私权利为辅,但是私权利的利益和诉求,也会在民主法制建设中体现出来,并且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通过律师作为私权利的代表参与民主法制建设的专业活动得以完成的。所以,社会共建民主法制的必然要求,决定律师行业历史的承载起参与民主法制建设的政治职责。律师在调解和化解社会矛盾中起到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绝大部分社会矛盾通过调解的方式得到化解,而不是通过冲突的方式加以解决,甚至也不是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解决。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律师在调解和化解社会矛盾中将起到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32、第一,律师作为私权利主体,包括各类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代理人,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工作宗旨,比较容易取得委托人的信任;第二,律师职业的特点,决定律师经常从委托人的角度考虑和分析问题,比较了解私权利主体和委托人的情况与诉求,能够比较准确地判断私权利主体和委托人的根本利益所在,从而制定和提出最佳调解方案。第三,社会矛盾调解成功取决于四个基本条件,即事实清楚,法律责任明确,充分考虑情理因素以及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律师作为法律专家,恰恰能够在充分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履行调解职责,因而较易为委托人所接受。第四,律师解决矛盾纠纷的职业特点,使其拥有比较丰富的解决纠纷的专业经验和技巧。所以,在化解各类矛
33、盾和纠纷中,委托人包括广大社会民众,更容易接受律师提出的调解方案和调解建议。律师承载社会责任的另外一个方面,是为社会广大老百姓,包括弱势群体提供低价和公益性法律服务社会公平正义的物质基础,是社会资源的均衡配置,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基础,是法律服务资源的均衡配置。如果只是社会少数利益集团能享受充分的法律服务,而广大老百姓和社会弱势群体却不能享受法律服务,这种法律服务资源的严重失衡,也不能使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实现。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的加快,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要逐渐充沛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和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广大老百姓对法律服务需求日益旺盛。但不容回避的一个事实是,广大老百姓中的相当部分群体,特别
34、是社会弱势群体,几乎没有能力按照市场经济的服务收费标准购买法律服务。律师面向社会大众提供的法- 8 -律服务,如果基本是低价或者公益性法律服务,这和律师事务所自负盈亏的经济性质会发生矛盾。所以,律师行业也面临着深入认识和承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赋予律师这一社会公益职责的课题,需要深入研究律师为市场经济提供等价有偿法律服务和为社会大众提供低价公益法律服务的两大法律服务领域的关系,研究法律服务市场化和公益化二者之间的均衡,相互影响和相互转化的问题,寻找建立完善律师为社会提供低价公益法律服务长效机制的途径。 六、结语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丰富和发展了律师行业的职能,除了为市场经济服务的传统经济职能,还有为
35、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的政治职能,以及为社会提供低价公益服务的社会职能,新时期既为律师行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空间,也提出了相应的挑战。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将维护社会正义作为律师的职责,是对律师角色的一种误读,违背了我们设立律师制度的初衷。从个案的角度去看似乎是维护了“社会正义” ,但从整个司法制度的层面来看,反而使社会正义的实现丧失制度基础和规则保障。我们不能将律师制度设立的目的和它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效应及功能直接定位为律师的职责和使命,不能将维护社会正义作为律师应当主动追求的目标。律师的职责应当是“维护当事人权益” 。只有廓清这一认识,才能消除公众对律师职责的误解,为律师的执业活动创造良
36、好的外部环境,只有纠正认识上的错误,跳出观念的误区,我们的律师才能对自己的职责进行准确的定位,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七、讨论与辩护律师的职责定位相联系,对于辩护活动价值取向的深层思考更具有现实意义。具体地讲,在“ 严打” 和反腐败斗争中,辩护律师应当如何发挥作用?是强化辩护职能,还是弱化辩护职能? 哪一种选择对加强法制更有利 ?这就涉及到辩护活动的价值取向。针对“严打”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情况,如果通过适当的弱化辩护作用的方式,确实可以减少侦查中的障碍,缓解很多矛盾。因为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也确实有很多困难,也有苦衷,而律师的吹毛求疵,也确实给这些工作形成了一定的障碍,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37、八、建议辩护活动的价值取向的选择涉及到是深层次配合还是浅深层次配合的问题。虽然我个人的观点很不成熟,但我还是主张以强化律师辩护职能的方式来选择一种深层次的配合,否则,眼前看起来有利,但是长久下来会使辩护制度发生蜕变,会依法制建设受到西安政治学院毕业设计(论文)9挫折。律师辩护制度的设立就是基于以对抗和制约求公正的这样一种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和体现司法公正。目前社会上对律师的评价和要求,或者过高或者过低,以至于连律师自身都无所适从,说到底还是对律师职责的定位没有搞清楚。事实上,律师既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既不代表邪恶,也不代表正义,律师的作用只是通过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来实现司法公正,并从而体现
38、正义。它只是环节中的一个部分,但这个部分却不可缺少。所以,如果深层次配合的角度来强化律师的作用,从长远的观点看,我认为是正确的,但眼前的困难就比较多,同时也会增加司法机关工作的难度,这是一种矛盾。如何解决这种矛盾,只能由大家来进一步探讨。- 10 -致 谢本文是结束我大学学业的最后一篇论文,在资料收集、开题报告、提纲修改、内容安排到文字规范等各方面都认真对待。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经过了许多次修改,最后形成了目前的论文结构与总体内容。指导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高度的敬业精神和渊博的学识给我以深深的启迪,诚挚得感谢指导老师对我学习、生活以及论文等各方面的指导和照顾。由于本人水平有限,难免有不足之处,还
39、恳请各位老师和读者不吝赐教。再次对在此期间帮助我的指导老师和同学们表示感谢。西安政治学院毕业设计(论文)11参考文献1 冯淑萍关于我国当前环境下的会计国际化问题会计研究,2003, (2):2-72 雷光勇国际会计准则制定与完善的博弈论分析时代会计,2002, (1):34-363 杨萍,张治国国际会计协调问题的研究财经漫笔,2007, (1):88-894 高晓玲关于中国会计国际协调问题的研究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 (7):138-1395 王建新会计准则制定的博弈过程与我国会计准则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1, (1):111-1156 吕静静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博弈均衡分析兼论我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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