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备设施要求国家标准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The Facility and Equipment Requirements of Social Security Service Centre目 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要求 2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功能区装修材料、主要工艺标准及色调要求 7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功能区设备配置标准 9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导向性标志样式及规格 11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功能性标志样式及规格 17前 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
2、录 C、附录 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重庆市社会保险局、湖南省长沙市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局、辽宁省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山东省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浙江省宁波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江苏省丹阳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术语和定义、选址、建设规模、功能区设置、2装修、服务与办公设施、设备配置和标志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全
3、国各省(直辖市)、地(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参照本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887-2000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10001.1-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9-2008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GB/T 15566.1-2007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 1部分:总则GB
4、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5017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311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 74-2000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social security service centre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经办管理服务场所。3.2 建设规模 scale of construction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建设范围(本标准中主要是指建筑面积)。3.3 功能区 the internal functi
5、ons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便于管理和服务,按照一定标准,对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划定的不同服务功能区域。3.4 标志 sign由图形和(或)文字形成的用于表示设施、场所、服务等的相关公共信息。3.5 标志牌 signboard由一定材质构成的,承载、显示标志各视觉元素的牌子。3.6 导向性标志 guiding sign能够引导服务对象准确到达目的功能区的公共信息。3.7 3功能性标志 functional sign针对具体房间和服务窗口等的功能性说明信息。4 要求4.1 总体要求4.1.1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规范统一、经济实用的原则。4.1.2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
6、及国家对于节能、环保、节约用地、公共卫生与消防安全等要求。4.1.3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建设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装修标准,规范配置设施、设备。4.2 选址要求4.2.1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比较完善的地点,应具有一定规模的停车场所,避免建设在繁华商业区。4.2.2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与住宅分开设置。4.2.3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开展对外服务的经办服务大厅应设置在建筑物的较低楼层。对于设置在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应配有满足需求的电梯。4.3 建设规模各级社会保障服
7、务中心建设规模见表 1。表 1 建设规模级 别 要 求m2省(直辖市)级 10 000地(市)级 5 000县(区)级 3 5004.4 功能区4.4.1 功能区划分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由经办服务大厅、档案管理区、办公区和附属用房四个功能区构成。各功能区的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见表 2。表 2 各功能区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要 求项 目 经办服务大厅%档案管理区%办公区%附属用房%省(直辖市)级 30 20 40 10地(市)级 40 20 30 104县(区)级 40 20 30 104.4.2 功能区设置要求4.4.2.1 经办服务大厅经办服务大厅可设置柜台受理服务区、接待洽谈区、等候休息区、
8、自助服务区、综合服务区、咨询服务区等功能区,各区域的面积占大厅总面积的参考比例分别为 52%、15%、15%、10%、5%、3%,或根据当地具体业务受理情况进行设置。4.4.2.2 档案管理区档案管理区应设置档案库房、查档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级部门采取集中统一管理社会保险档案,并且建设有相应管理机构和设施的,其社会保险经办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减少档案管理区面积。4.4.2.3 办公区办公区可根据需要设置机房、工作人员办公室、领导办公室、文印室、阅览室、会议室、接待室、值班室、更衣室、员工活动室等。4.4.2.4 附属用房附属用房可根据需要设置变配电室、中控室、库房
9、、水泵房、水箱间、电梯间、空调机房、食堂、卫生间、车库、门卫室等。4.5 装修要求4.5.1 总体要求4.5.1.1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装修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环保、规范统一、美观大方、经济实用的原则。4.5.1.2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装修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量力而出,装修重点为建筑物外檐、入户门厅、电梯厅、经办服务大厅及重要的会议室、接待室,其标准应高于其他部位。4.5.2 装修标准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装修材料、主要工艺及色调要求见附录 A。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服务中心不同部位的实际需要,分别选择一类、二类、三类装修标准。4.5.3 消防安全要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装修消防安全应符合 G
10、B 50222的规定。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GB 13495的规定。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 GB 15630的规定。4.5.4 节能、环保要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装修所用的材料、设备等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对于公共建筑节能及环保的要求。经办服务大厅、会议室等部位在装修时应考虑降噪要求。4.6 设施、设备要求4.6.1 公共设施4.6.1.1 空调系统4.6.1.1.1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夏季需要人工降温的区域可设置空调,经办服务大厅宜采用集中空调形式,办公室和会议室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分体或分区空5调形式。4.6.1.2 采暖系统位于采暖地区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优先采用集中供热方式。对于不能采用集中供热方
11、式采暖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空调系统或其他采暖方式。4.6.1.3 消防设施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消防设施及维护应符合 GA 587的规定。4.6.1.4 采光、照明设施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宜直接采光。需要使用灯光照明的宜采用节能灯具。4.6.1.5 安全监控系统4.6.1.5.1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筑物的周边以及出入口、门厅、电梯厅、楼梯间、走道、经办服务大厅、档案管理室、计算机房、重要的会议室等区域,均应设置监控前端摄像机。其中,经办服务大厅、建筑物的周边应设置可调节角度和焦距的前端摄像机。4.6.1.5.2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值班室应设置主监控屏,由专人进行管理。可根据需要在领导办公室设置分控
12、监控屏。4.6.1.5.3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安全监控系统应配置具备不低于 25天的循环不间断录像功能,能够满足突发事件、自动报警并同时记录和保留视频图像的需要。4.6.1.5.4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安全监控系统前端摄像机分辨率应不低于4CIF。4.6.1.5.5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安全监控系统前端摄像机的选型应与所安装的环境相协调。4.6.2 服务、办公设施4.6.2.1 排队叫号系统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经办服务大厅可根据需要配置排队叫号系统。取号机应安装在大厅的入口处,显示屏应安装在办公柜台的正上方,显示屏下沿距离地面不小于 2200mm。同时,可在等候休息区域的墙面或柱面上适当位置设置综合
13、显示屏。排队叫号系统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a) 号票打印;b) 排队;c) 呼叫和显示;d) 转移;e) 预约;f) 插队和掉队处理;g) 查询和统计分析,主要包括:1) 客流数量;2) 业务量;3) 客户流量分布;4) 等候时间;65) 各窗口服务的数量、效率。4.6.2.2 无障碍设施4.6.2.2.1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主入口应设置无障碍坡道。4.6.2.2.2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服务大厅的卫生间应能满足残障人员的需要。4.6.2.3 宣传设施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服务大厅应设置必要的宣传设施,如宣传栏、宣传资料架、电子显示屏等,以满足经办业务宣传的需要。4.6.2.4 接待设施4.6.2
14、.4.1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服务大厅柜台受理服务区的接待柜台台面高度一般为 760mm,台面宽度为 700mm850mm。4.6.2.4.2 柜台受理服务区的办公桌高度、颜色应与接待柜台保持一致,其主色调宜选用黑胡桃或红胡桃,宽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办公桌样式应与整体环境相协调。4.6.2.4.3 柜台受理服务区的办公椅应能适应正面等候、侧面办公的需要。4.6.2.5 会议多媒体系统4.6.2.5.1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配备一个能满足日常会议、报告、培训等基本功能的多媒体会议室。4.6.2.5.2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多媒体会议室应能满足音、视频播放及存储等基本功能。有条件的地区,可配置视频会
15、议的相关设备或者预留接口。4.6.3 功能区设备4.6.3.1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功能区应配备必要的设备,能够满足日常办公的需要并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4.6.3.2 各功能区设备的配置应坚持科学、实用、节约的原则。其配置数量应按照工作人员的编制和经办业务的需求确定。4.6.3.3 各功能区设备配置标准见附录 B。4.7 标志4.7.1 导向性标志服务对象进入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后,导向性标志应能引导服务对象迅速、准确到达目的功能区。导向性标志主要包括:a) 中国社会保险标志;b) 平面导引标志;c) 服务时间标志;d) 当前建筑楼层索引标志;e) 功能区域指示标志;f) 形象墙。4.7.2 功能性
16、标志功能性标志应能准确表述所指房间、服务窗口和服务设施的功能和作用。功能性标志主要包括:7a) 窗口业务标志;b) 房间标志;c) 公共标志,主要包括:1) 无障碍设施标志;2) 公共设施类标志,如“洗手间”、“楼梯”、“公用电话”等;3) 安全类警示标志,如“小心碰头”、“当心地滑”等;4) 消防类警示标志,如“紧急出口”、“禁止吸烟”、“灭火器”等。4.7.3 标志设置4.7.3.1 一般原则4.7.3.1.1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标志的设置应符合 GB/T 15566.1-2007的规定。4.7.3.1.2 功能性标志应设置在紧靠服务设施、服务点位及房间的上方或侧面,或者容易发生安全问题以及
17、需要警告、禁止的设备或区域附近。4.7.3.1.3 对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可在标志牌中相应增加少数民族语言标志,如蒙文、藏文等。4.7.3.2 颜色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标志的主要颜色为:C100 M70 K20 蓝色。4.7.3.3 标志牌材质可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温度、湿度等自然条件和实际状况,本着美观耐用、节约成本、便于维护的原则确定标志牌的材质。4.7.3.4 样式、规格4.7.3.4.1 导向性标志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导向性标志的样式及规格见附录 C。4.7.3.4.2 功能性标志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窗口业务标志、房间标志的样式及规格见附录 D。公共标志中的无障碍设施标志应符合 GB/T 10001.9-2008的规定,其它标志应符合 GB/T 10001.1-2006的规定。4.8 机房建设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机房建设应符合 GB 50174、GB/T 2887-2000 的规定。4.9 综合布线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综合布线应符合 GB 50311的规定。